简短回答
不。《古兰经》使男女在真主(﷾)面前平等。它应许无论男女,任何善行都不会白费。伊斯兰教法在十四个世纪以前就赋予妇女的权利,英国和美国的妇女直到最近两个世纪才争取到。穆斯林妇女可以拥有财产,保留自己的收入,并继承固定的份额。先知(ﷺ)规定,女子出嫁前必须征求她的意见。他曾宣布一桩父亲强加给女儿的婚姻无效。妇女也可以要求离婚。《古兰经》惩罚任何没有四个见证人就诬告贞洁妇女的人。它谴责活埋女婴。它从不把最初的罪单单归咎于夏娃。今天,在穆斯林妇女被剥夺这些权利的地方,过错在于习俗,而不在于伊斯兰教。伊斯兰教的回答是:妇女在真主(﷾)面前与男人平等,她们的权利写在它的法律之中。
完整解释
在真主(﷾)面前平等
《古兰经》同时对男人和女人说话。它应许两者同样的报酬。它说,无论男女,任何人的善功都不会徒劳。使一个人在真主(﷾)面前提升的,是信仰和善行,而不是是男是女。《古兰经》树立了两位女性作为所有信士(不分男女)的模范,她们是法老的妻子和玛利亚。
“他们的主应答了他们:“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男女是相生的——。迁居异乡、被人驱逐者、为主道而受害者、参加战斗者、被敌杀死者,我必消除他们的过失,我必使他们进那下临诸河的乐园。”这是从安拉发出的报酬。安拉那里,有优美的报酬。”
“顺从的男女、信道的男女、诚实的男女、坚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安拉的男女,安拉已为他们预备了赦宥和重大的报酬。”
“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们过一种美满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们所行的最大善功报酬他们。”
“安拉以法老的妻子,为信道的人们的模范。当时,她曾说:“我的主啊!”求你在你那里,为我建筑一所房子在乐园里。求你拯救我脱离法老,和他的罪行。求你拯救我脱离不义的民众。”
“安拉又以仪姆兰的女儿麦尔彦为信道的人们的模范,她曾保守贞操,但我以我的精神吹入她的身内,她信她的主的言辞和天经,她是一个服从的人。”
她的财产、她的收入、她的继承
《古兰经》让妇女分得父母和亲属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它给妻子在丈夫遗产中一份属于她自己的固定份额。《古兰经》说,妇女得到她们所挣得的。聘仪是丈夫在结婚时付出的礼物。它属于新娘,而不属于她的家人。伊斯兰教法在7世纪就给了这一切。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
“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么,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有子女,那么,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
“安拉使你们互相超越,你们当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你们应当祈求安拉把他的恩惠赏赐你们。安拉确是全知万物的。”
“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
结婚须经同意,以及离开婚姻的权利
先知(ﷺ)说,女子出嫁前必须征求她的意见。他宣布一桩父亲强加给女儿的婚姻无效。一位无法再与丈夫共同生活的妻子,被允许以退还聘仪的方式结束婚姻。即使她对丈夫并无任何不满,她也被允许这样做。《古兰经》禁止男人违背妇女的意愿把她们当作遗产占有。它命令善待妻子。它还禁止丈夫在离婚后为了伤害妻子而把她留下。
阿伊莎问先知(ﷺ),妇女结婚是否应征求她们的同意。他说是的;她说处女可能害羞而不好开口,他说她的沉默就是她的同意。
曾经结过婚的汗莎·宾特·希达姆传述,她父亲违背她的意愿把她嫁了出去,于是她去找先知(ﷺ),先知宣布这桩婚姻无效。
撒比特·本·盖斯的妻子告诉先知(ﷺ),她对丈夫的品行和宗教没有任何不满,但她无法和他在一起生活。先知问她是否愿意归还他作为聘礼送给她的园子。她同意了,先知就叫撒比特收回园子,与她离婚。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么,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安拉在那件事中安置了许多福利”
“当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的时候,你们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不要为伤害她们而挽留,以便你们侵害她们。谁做了这件事,谁确已自欺了。你们不要把安拉的迹象当做笑柄,你们当铭记安拉所赐你们的恩惠,铭记他降示你们天经和智慧,用以教训你们。你们当敬畏安拉,当知道安拉对于万物是全知的。”
她的名誉受法律保护
对于诬告贞洁妇女有婚外性行为、却拿不出四个见证人的人,《古兰经》规定了刑罚。这刑罚只有合法的法庭才能执行,是八十鞭。而且控告者的话永远不再被接受为证词,除非他悔过自新。所以,这样指控一个妇女不仅仅是不受赞许,而是一种罪行,除非控告者能带来四个见证人。
“凡告发贞洁的妇女,而不能举出四个男子为见证者,你们应当把每个人打八十鞭,并且永远不可接受他们的见证。这等人是罪人。”
“以后悔过自新者除外,因为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女儿和母亲
《古兰经》描绘被活埋的女婴在全体被造物面前被询问:她为什么罪过而遭杀害。这是在谴责杀害她的人。先知(ﷺ)应许,谁好好抚养女儿,女儿就会成为他免遭火狱的屏障。有一个人想出征作战,先知(ﷺ)叫他留在母亲身边,因为乐园在她的脚下。
“当被活埋的女孩被询问的时候:她为什么罪过而遭杀害呢?”
阿伊莎传述,一位贫穷的妇女带着两个女儿来到她那里,而她只有一颗椰枣可以给。那位母亲把椰枣分给两个女儿,然后离开了。阿伊莎告诉先知(ﷺ)后,他说:谁因女儿而受考验并善待她们,她们将成为他免遭火狱的屏障。
穆阿维叶·本·贾希麦传述,他父亲贾希麦来到先知(ﷺ)那里,想出征作战,并征求他的意见。先知问他是否有母亲。他说有,先知就叫他留在母亲身边,因为乐园在她的脚下。
西方妇女何时赢得同样的权利
根据英国普通法,已婚妇女的财产归丈夫所有,直到19世纪。在英格兰,已婚妇女直到1882年才能完全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那是在伊斯兰教法让妻子支配自己的财富之后大约十二个世纪。直到20世纪70年代,英国或美国的妇女仍可能被拒绝以自己的名义获得贷款或信贷。在英国,1975年的《性别歧视法》终结了这一状况。在美国,终结它的是1974年的《平等信贷机会法》,该法于1975年生效。这些权利是通过现代的世俗立法才到达西方妇女手中的。
允许英格兰的已婚妇女像未婚时一样,以自己的名义拥有和支配财产。在此之前,妻子所拥有的大部分财产都归丈夫所有;1870年的一项法律只让她保留自己的收入和其他少数几类财产。
规定在大不列颠,在提供商品、设施和服务(包括贷款、信贷和融资)时基于性别的歧视是违法的(第29条)。
规定在美国,贷款方因申请人的性别或婚姻状况而拒绝给予信贷是违法的。
摩西律法中的继承
摩西律法就是《妥拉》,即《圣经》的前五卷书。在它所列的继承顺序中,女儿只有在没有儿子时才能继承。寡妇则根本没有被提到。《古兰经》让女儿和她的兄弟们一起分得份额,让妻子得到她自己的固定份额。儿子得到女儿的两倍,因为伊斯兰教把家庭的全部开支都放在他身上。她所继承的只归她自己所有。
“你也要晓谕以色列人说: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要把他的产业归给他的女儿。他若没有女儿,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的弟兄。他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父亲的弟兄。他父亲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族中最近的亲属,他便要得为业。这要给以色列人作为律例典章,是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
“安拉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么,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么,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么,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么,他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么,他母亲得六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你们的父母和子女,谁对于你们是更有裨益的,你们不知道——这是从安拉降示的定制。安拉确是全知的,确是至睿的。”
“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么,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有子女,那么,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
离婚后再婚
摩西律法说,被休的妇女可以去作别人的妻子。《古兰经》禁止任何人在被休妇女的待婚期满后,阻止她依礼再嫁。它也让寡妇在待婚期满后自由再嫁。马太福音却说,娶被休的妇人就是犯奸淫。在这一点上,《古兰经》与摩西站在一起。
“人若娶妻以后,她在他眼中不蒙喜悦,因为他发现她有什么不洁之事:就要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他的家。她离开他的家以后,可以去作别人的妻子。”
“如果你们休妻,而她们待婚期满,那么,当她们与人依礼而互相同意的时候,你们不要阻止她们嫁给她们的丈夫。这是用来规劝你们中确信安拉和后世的人的。这对于你们是更清白的,是更纯洁的。安拉知道,你们却不知道。”
“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期满的时候,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理的行为,对于你们毫无罪过。安拉对于你们的行为是彻知的。”
“只是我告诉你们,凡休妻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就是叫她作淫妇了;人若娶这被休的妇人,也是犯奸淫了。”
最初的罪归咎于谁
《提摩太前书》是《新约》中的一封书信。它说,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它以此为由,不许女人讲道。德尔图良是2、3世纪的基督教作家。他告诉妇女,她们每个人都是夏娃,并称女人是魔鬼的门户。这种教导在几百年间塑造了基督教对女性的看法。
“女人要沉静学道,一味地顺服。我不许女人讲道,也不许她辖管男人,只要沉静。因为先造的是亚当,后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亚当被引诱,乃是女人被引诱,陷在罪里。”
德尔图良告诉基督教妇女,她们每个人都是夏娃,上帝对她们这一性别的判决及其罪责至今仍然存在。他称女人是魔鬼的门户,是第一个背弃神圣律法的人,并说由于她招致的后果,也就是死亡,连上帝的儿子也不得不死。
《古兰经》不单单归咎于夏娃
在《古兰经》中,恶魔教唆他们两个,欺骗他们两个,他们两个都吃了。《古兰经》在点名其中一人时,点的是亚当的名。接着它讲述他的主如何饶恕了他、引导了他。《古兰经》没有把任何遗传的罪责加在妇女身上。
“但恶魔教唆他俩,以致他俩显出他俩的被遮盖的阴部。他说:“你俩的主禁你们俩吃这棵树的果实,只为不愿你俩变成天使,或永生不灭。”他对他俩盟誓说:“我确是忠于你俩的。”他用欺骗的手段使他俩堕落。当他俩尝了那棵树的果实的时候,他俩的阴部便对自己显露出来了,他俩只好用园里的树叶遮盖自己的阴部。他俩的主喊叫他俩说:“难道我没有禁止你俩吃那棵树的果实吗?难道我没有对你俩说过,恶魔确是你俩的明敌吗?””
“他俩就吃了那棵树的果实,他俩的阴部就对他俩显露了,他俩就以园里的树叶遮蔽身体。阿丹违背了他的主,因而迷误了。嗣后,他的主挑选了他,饶恕了他,引导了他。”
批评者引用的经文
古兰经 4:34 — 第4章(妇女),第34节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安拉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安拉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么,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安拉确是至高的主,确是至大的。”
引用目的
批评者把这理解为允许丈夫打妻子。
回应
这节经文针对的是“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这种情况,并为此列出了步骤。先是劝戒,然后是分床,最后才是打。古典经注家,即解释《古兰经》的学者们,把这种打限定为不重、不造成伤害的打。他们引述先知(ﷺ)在辞朝演说(他最后一次朝觐麦加时的演说)中正是这样说的。他的妻子阿伊莎传述,他从未打过任何妇女或仆人。穆斯林遵守所在国家的法律(17:34),而在英国、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任何殴打配偶的行为都是犯罪。
结论 — 按照古典经注家的理解,这节经文不允许造成任何伤害,而他的妻子传述,先知(ﷺ)从未打过任何妇女。
古兰经 2:282 — 第2章(黄牛),第282节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彼此间成立定期借贷的时候,你们应当写一张借劵,请一个会写字的人,秉公代写。代书人不得拒绝,当遵照安拉所教他的方法而书写。由债务者口授,(他口授时),当敬畏安拉——他的主——不要减少债额一丝毫。如果债务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亲自口授的,那么,叫他的监护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们当从你们的男人中邀请两个人作证;如果没有两个男人,那么,从你们所认可的证人中请一个男人和两个女人作证。这个女人遗忘的时候,那个女人可以提醒她。证人被邀请的时候,不得拒绝。无论债额多寡,不可厌烦,都要写在借券上,并写明偿还的日期。在安拉看来,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证的,最可祛疑的。但你们彼此间的交易,虽不写买卖契约,对于你们是毫无罪过的。你们成立商业契约的时候,宜请作证人,对代书者和作证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则,就是你们犯罪。你们应当敬畏安拉,安拉教诲你们,安拉是全知万物的。”
引用目的
批评者把这理解为一个女人的话只值一个男人的一半。
回应
这节经文讲的是把债务和商业契约写成文书。它自己给出了需要第二个女人的理由:如果其中一个遗忘,另一个可以提醒她。有些事情只有女人才可能知道,比如谁在婴儿时期给谁喂过奶,这可能使一桩婚姻不能成立。在这样的事上,先知(ﷺ)凭一个女人的话就叫一个丈夫与妻子分开。在《古兰经》所定的夫妻之间的发誓中,她的四次发誓与他的同等。
结论 — 这节经文给出了自己的理由,那是商业往来中的记忆问题。在一件女人所知道的事上,一个女人的话就足以让先知(ﷺ)叫一个丈夫与妻子分开。在夫妻之间的发誓中,她的话与他的同等。
不同观点
现代的反对意见:份额不平等
许多没有宗教信仰的批评者指出一些他们认为不平等的规定,比如儿子继承的份额是女儿的两倍。他们说伊斯兰教把妇女看得比男人低。
批评者说,《古兰经》给儿子的遗产份额是女儿的两倍,所以它把妇女看得较低。
反驳
较大的份额伴随着责任。男人必须用自己的钱供养妻子和儿女。而女人的聘礼和收入都归她自己,她的钱不欠任何人。《古兰经》在7世纪就给了妇女固定的份额和属于自己的财产。英格兰的已婚妇女直到1882年才能完全拥有财产。而且《古兰经》对同样的信仰和行为应许同样的报酬,无论男女。
与西方和《圣经》的比较
批评者说伊斯兰教剥夺妇女的那些权利,西方妇女得到得很晚。《圣经》本身关于妇女的教导更为严厉。
英格兰的已婚妇女不能完全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这一状况随着1882年的《已婚妇女财产法》才改变。
在英国,贷款方可以仅仅因为一个人是女性而拒绝给她信贷。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75年的《性别歧视法》。
美国妇女可能因为性别或婚姻状况而被拒绝给予信贷。这一状况一直持续到1974年的《平等信贷机会法》于1975年生效。
西方的这些改革大多发生在19和20世纪。它们是通过非宗教的法律实现的,而不是来自《圣经》关于妇女的教导。
在摩西律法中,女儿只有在没有儿子时才能继承。寡妇根本不在继承人之列。
《提摩太前书》说,被引诱的是女人,而不是亚当。它以此作为她不可讲道的理由。
今天,在穆斯林妇女被剥夺这些权利的地方,原因在于地方习俗或一个国家自己的法律,而不在于伊斯兰教法。伊斯兰教法本身赋予妇女这些权利。
伊斯兰的观点
伊斯兰教尊重妇女,视她们在灵性上与男人平等。它在7世纪就赋予她们法律权利,而英国和美国的妇女直到19和20世纪才争取到这些权利。先知(ﷺ)规定女子出嫁前必须征求她的意见,他尊重母亲胜过一切人。
《古兰经》应许,无论男女,任何人的善功都不会徒劳。
《古兰经》给妇女固定的继承份额。
伊斯兰教法认为,妇女的收入和聘仪都是她自己的财产。《古兰经》规定男女各得其所挣得的,并把聘仪给新娘。
先知(ﷺ)规定女子出嫁前必须征求她的意见。他曾取消一桩父亲强加给女儿的婚姻。
妻子可以通过退还聘仪来结束婚姻,即使丈夫并无过错。
《古兰经》禁止丈夫在离婚后为了伤害妻子而把她留下。
《古兰经》惩罚任何没有四个见证人就诬告贞洁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人。除非他悔过,他的话永远不再被接受为证词。
《古兰经》谴责活埋女婴。
《古兰经》把最初的罪归于亚当和夏娃两人,从不单单归于夏娃。
男人和女人在真主(﷾)面前平等,同样的信仰和行为得到同样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