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在伊斯兰教中,能。真主(﷾)为女儿、母亲和妻子规定了份额,在某些情况下也为姐妹规定了份额。在《圣经》中,只是有时候能。在伊斯兰教中,女儿与她的兄弟一同继承。母亲继承她孩子的遗产。妻子有她自己的份额:四分之一,如果有子女则是八分之一。儿子得到女儿的两倍,因为伊斯兰教把养家的费用放在他身上。女人所继承的完全归她自己。在《圣经》中,摩西律法首先列出的是儿子。女儿只在没有儿子时才继承,而寡妇根本不在继承人之列。所以《古兰经》给女儿、母亲和妻子每人一份由真主(﷾)规定的份额。《圣经》的律法却没有。
完整解释
男人有一份,女人也有一份
《古兰经》在它的继承法一开头,就给了女人一份固定的权利。无论遗产(亡人所留下的一切)多寡,都是如此。然后它规定了各份额。女儿与她们的兄弟一同继承。如果没有儿子,一个女儿得遗产的二分之一,两个以上的女儿共得三分之二。母亲得六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妻子得丈夫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他留下子女,则得八分之一。这些份额是真主(﷾)规定的,而不是听凭男性亲属的好意。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
“安拉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么,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么,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么,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么,他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么,他母亲得六分之一。”
“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么,你们的妻室得你们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你们有子女,那么,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
为什么儿子得到女儿的两倍
在伊斯兰教中,男人必须负担家庭的开支。他给妻子聘仪(丈夫在结婚时给妻子的赠礼)。他还要用自己的财产供养妻子、子女和贫困的亲属。女人没有负担家庭开支的义务,即使她很富有。她所继承、所挣得或作为聘仪所得的,都归她自己保留。伊本·凯西尔(14世纪解释《古兰经》的学者)把这作为双份的理由。儿子的份额伴随着供养他人的费用。双份并不是对每一个男人和女人的规则。在亡人留下儿子的情况下,父亲和母亲各得同样的六分之一。而在一个男人或女人没有父母也没有子女的情况下,按照4:12,一个兄弟和一个姐妹各得同样的六分之一。穆斯林学者把这节经文理解为讲的是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财产去供给,教窘迫的人用安拉所赏赐他的去供给。安拉只依他所赋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责成。在窘迫之后,安拉将给宽裕。”
“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
“安拉使你们互相超越,你们当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你们应当祈求安拉把他的恩惠赏赐你们。安拉确是全知万物的。”
关于遗产的经文,伊本·凯西尔解释说,男子得到女子两倍的份额,是因为他必须承担供养他人的费用,以及经商、谋生的劳苦和随之而来的艰辛。
“安拉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么,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么,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么,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么,他母亲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几个兄弟姐妹,那么,他母亲得六分之一。”
“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只有(同母异父的)一个弟兄和一个姐妹,那么,他和她,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被继承者有(同母异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么,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遗赠或清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但留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
| 继承人 | 摩西律法 | 《古兰经》 |
|---|---|---|
| 女儿 | 只有在没有儿子时才能继承(民数记 27:8)。 | 无论有没有兄弟,都能继承(《古兰经》4:11)。 |
| 妻子 | 没有列在继承人之中(民数记 27:8-11)。 | 丈夫遗产的四分之一;如果他留有子女,则为八分之一(《古兰经》4:12)。 |
| 母亲 | 没有列在继承人之中(民数记 27:8-11)。 | 六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古兰经》4:11)。 |
| 继承了遗产的女儿 | 必须嫁给本支派的人(民数记 36:8)。 | 她继承的财产只归她自己。 |
儿子所得是女儿的两倍,因为伊斯兰教把家庭的开支放在他身上:他必须供养妻子、子女和贫困的亲属。她没有这样的义务。
摩西律法中的继承人次序
民数记第27章规定了在摩西律法中,一个男人死后由谁继承。他的儿子们继承。女儿只在没有儿子时才继承。在她之后是他的弟兄、他父亲的弟兄,以及他族中最近的亲属(他家族中最近的亲戚)。他身后留下的妻子,在这份名单中哪里都没有被提到。一个确实继承了遗产的女儿,必须嫁给她父亲支派中的人。这是为了让土地留在他的支派之内。
“你也要晓谕以色列人说: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要把他的产业归给他的女儿。他若没有女儿,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的弟兄。他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父亲的弟兄。他父亲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族中最近的亲属,他便要得为业。这要给以色列人作为律例典章,是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
“凡在以色列支派中得了产业的女子,必作同宗支派人的妻,好叫以色列人各自承受他祖宗的产业。”
《圣经》也给双份
摩西律法给长子比他自己的弟兄多一份的双份。所以双份对《圣经》来说并不陌生。区别在于理由。申命记给出的理由是出生的次序:“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在伊斯兰教中,学者们把儿子的份额与他供养家庭的义务联系在一起。
“人若有二妻,一为所爱,一为所恶,所爱的、所恶的都给他生了儿子,但长子是所恶之妻生的;到了把产业分给儿子承受的时候,不可将所爱之妻生的儿子立为长子,在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以上,他却要认所恶之妻生的儿子为长子,就把产业多加一分给他;因这儿子是他力量强壮的时候生的,长子的名分本当归他。”
基督徒如何回答
基督徒指出没有兄弟的西罗非哈的女儿们。神应允了她们的请求,所以女儿们得到了她们原先没有的权利。他们还说,约伯使他的女儿们在弟兄中得产业。许多人还认为,以色列的民法并不约束基督徒。下面逐一回答每一点。
“你也要晓谕以色列人说: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要把他的产业归给他的女儿。他若没有女儿,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的弟兄。他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父亲的弟兄。他父亲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族中最近的亲属,他便要得为业。这要给以色列人作为律例典章,是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
“在那全地上找不着女子像约伯的女儿那样美貌;她们的父亲使她们在弟兄中得产业。”
逐点回答
民数记 27:8-11 — 律法书(托拉),第27章,第8-11节
“你也要晓谕以色列人说: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要把他的产业归给他的女儿。他若没有女儿,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的弟兄。他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父亲的弟兄。他父亲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族中最近的亲属,他便要得为业。这要给以色列人作为律例典章,是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
引用目的
神应允了西罗非哈的女儿们。律法给了女儿们产业,因而保护了女人。
回应
这一裁定是因为她们的父亲死时没有儿子而作出的。它只在没有儿子时才使女儿成为继承人。有兄弟的女儿仍然什么也得不到,而寡妇仍然被排除在外。《古兰经》则无论女儿有没有兄弟,都给她一份。按照民数记第27章,没有兄弟的女儿继承全部遗产。但那份名单没有把寡妇或母亲列为继承人。《古兰经》给独生女二分之一,也为母亲和妻子规定了份额,所以她们没有被排除在外。
结论 — 律法只在没有儿子时才保护女儿。《古兰经》在每一种情况下都保护她。
民数记 27:8-11 — 律法书(托拉),第27章,第8-11节
“你也要晓谕以色列人说:人若死了没有儿子,就要把他的产业归给他的女儿。他若没有女儿,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的弟兄。他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父亲的弟兄。他父亲若没有弟兄,就要把他的产业给他族中最近的亲属,他便要得为业。这要给以色列人作为律例典章,是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
引用目的
这是以色列的民法。基督徒不受它的约束,所以民数记第27章不是基督徒的规则。
回应
那么《圣经》就根本没有给基督徒女人任何继承法。《新约》没有为女儿、妻子或母亲规定任何份额。《圣经》中唯一的继承人次序就是民数记第27章,它称之为律例。在其中,女儿排在儿子之后,而寡妇没有被提到。《古兰经》则按真主(﷾)的命令为她们每一个人规定了一份。
结论 — 把律法搁在一边,基督徒女人就根本没有经文所定的份额了。
约伯记 42:15 — 圣卷,第42章,第15节
“在那全地上找不着女子像约伯的女儿那样美貌;她们的父亲使她们在弟兄中得产业。”
引用目的
约伯使他的女儿们在弟兄中得产业,所以《圣经》尊重女儿作为继承人。
回应
这节经文记载的是一位父亲选择做的事。它不是一条律法。“照耶和华所吩咐摩西的”那条律例,仍然是民数记第27章。在《古兰经》中,女儿的份额是真主(﷾)所规定的律法,而不是一位父亲的善意。
结论 — 一个故事中一位父亲的赠予,并不能改变律法的继承人次序。
不同观点
主流基督教
摩西律法是为古代以色列服务的。民数记第27章在它自己的背景中保护了女儿,而基督徒不受以色列民法的约束。
神把她们父亲的产业赐给了西罗非哈的女儿们,基督徒把这理解为律法保护女儿。
反驳
的确,神应允了她们的请求。但这一裁定只在没有儿子时才使女儿成为继承人。《古兰经》则无论女儿有没有兄弟,都给她一份(4:11)。
约伯使他的女儿们在弟兄中得产业。
反驳
这是一件善举,但这节经文记载的是一位父亲所作的选择,而不是一条律法。律法仍然是民数记第27章。在《古兰经》中,女儿的份额是真主(﷾)所规定的律法(4:7)。
伊斯兰的观点
真主(﷾)亲自为女人规定了份额:为与兄弟一同继承的女儿,为母亲,也为妻子。《圣经》的律法只在没有儿子时才给女儿一份,而且没有为寡妇规定任何份额。
在民数记第27章中,女儿只在没有儿子时才继承,而寡妇不在继承人之列。
一个继承了遗产的女儿,必须嫁给她父亲支派中的人。
《古兰经》给男人和女人一份固定的份额,无论遗产多寡。
《古兰经》给女儿与她们的兄弟一同继承的份额,也给母亲一份。它给妻子四分之一或八分之一。
儿子的双份与他负担家庭开支的义务相应,而女儿没有这一义务。
摩西律法也给双份,给的是比他的弟兄多一份的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