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被休的妇女要等待三次月经,才可以再婚。如果她没有月经,就等待三个月。如果她怀孕了,就等到分娩。如果她在婚姻圆房之前被休,就根本没有待婚期。《古兰经》规定了这每一条。这段等待的时间叫作待婚期(‘iddah)。它表明她是否怀着前夫的孩子,使每个孩子都知道自己的父亲。它也给夫妻和好的时间。在第一次或第二次离婚之后,丈夫可以在这段时间内挽留她。在这期间,她住在自己家里,他必须供给她住处。寡妇要等待四个月零十日,如果她怀孕了,就等到分娩。
| 她的情况 | 她要等待 |
|---|---|
| 被休,有月经 | 三次月经 |
| 被休,没有月经 | 三个月 |
| 怀孕时被休 | 直到分娩 |
| 在婚姻圆房之前被休 | 没有待婚期 |
| 丧夫 | 四个月零十天 |
| 怀孕时丧夫 | 直到分娩 |
完整解释
通常的规定:三次月经
《古兰经》说,被休的妇女要期待三次月经。她不得隐讳真主(﷾)造化在她子宫里的东西。在这期间,如果她的丈夫愿意重修旧好而不是要伤害她,他有更大的权利挽留她。《古兰经》允许在第一次或第二次离婚之后这样做,而不是在第三次之后。讲离婚的那一章告诉男人要仔细计算待婚期。他们不得在这期间把妻子从家里驱逐出去,因为真主(﷾)或许会创造一件新的事情。各教法学派(伊斯兰教法的四大传统学派)在如何计算这三次上有分歧。哈乃斐派和罕百里派的教法学家计算月经本身。马立克派和沙斐仪派的教法学家计算月经之间的清洁期。
“被休的妇人,当期待三次月经;她们不得隐讳安拉造化在她们的子宫里的东西,如果她们确信安拉和末日。在等待的期间,她们的丈夫是宜当挽留她们的,如果他们愿意重修旧好。她们应享合理的权利,也应尽合理的义务;男人的权利,比她们高一级。安拉是万能的,是至睿的。”
“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两人恐怕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如果你们恐怕他俩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俩是毫无罪过的。这是安拉的法度,你们不要违犯它。谁违犯安拉的法度,谁是不义的人。”
“如果他休了她,那么,她以后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给其他的男人。如果后夫又休了她,那么,她再嫁前夫,对于他俩是毫无罪过的,如果他俩猜想自己能遵守安拉的法度。这是安拉的法度,他为有知识的民众而阐明它。”
“先知啊!当你们休妻的时候,你们当在她们的待婚期之前休她们,你们当计待婚期,当敬畏安拉---你们的主。你们不要把她们从她们的房里驱逐出门,她们也不得自己出门,除非她们做了明显的丑事。这是安拉的法度,谁超越安拉的法度,谁确是不义者。你们不知道,此后,安拉或许创造一件事情。”
没有月经的妇女,以及怀孕的妇女
《古兰经》65:4回答了妻子没有月经时如何计算三次的问题。月经已经停止的妇女等待三个月,还没有月经的妇女也是如此。怀孕的妇女等到分娩。这节经文没有提到任何年龄。四大学派的教法学家(伊斯兰教法学者)都把它应用于从未来过月经的成年妇女。今天我们知道,有些妇女从来不来月经,比如那些生来子宫就没有正常功能的人。大多数古典经注家也把年幼的女孩算在内。批评者以此为依据提出指控,页面“《古兰经》65:4允许与未到青春期的女孩结婚吗?”对此作了完整的回答。
“你们的妇女中对月经已绝望的,如果你们怀疑,就以三个月为她们的待婚期,还没有月经的,也是这样的;怀孕的,以分娩为满期。谁敬畏安拉,他将使谁顺利。”
罕百里派教法学家伊本·古达麦判定:一个妇女已到妇女通常来月经的年龄却仍未来月经,她的待婚期是三个月,因为她属于“还没有月经的”人。他记载说,这也是艾布·哈尼法、马立克和沙斐仪的观点。
把“还没有月经的”理解为包括尚未到月经年龄的年幼女孩,她们离婚后的待婚期是三个月,与已过月经期的妇女相同。
月经停止时
对于离婚后月经停止的妇女,教法也同样谨慎。哈里发欧麦尔是先知(ﷺ)之后穆斯林群体的第二任领袖。他裁定,她要等待九个月,以确定她没有怀孕。然后她再等待三个月,才可以结婚。8世纪的麦地那学者马立克记载说,这是麦地那所遵行的做法。
赛义德·本·穆赛耶卜传述哈里发欧麦尔的裁决:一个被休的妇女来过一两次月经,然后停经,她要等待九个月。如果她明显怀孕,事情就定了;如果没有,她在九个月之后再守三个月的待婚期,然后就可以自由结婚。马立克补充说,对于停经的被休妇女,这是麦地那所遵行的做法。
没有同房就没有待婚期
在婚姻圆房之前,即夫妻有性关系之前被休的妻子,根本没有待婚期。丈夫被吩咐送她一份礼物,并善意地让她离去。这表明了待婚期的目的:它是为了弄清她是否怀着他的孩子。许多教法学家,其中包括哈乃斐派和罕百里派,在这条规定上把夫妻有效的私下独处(khalwa)算作圆房。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若娶信道的妇女,然后在交接前休了她们,那么,她们不该为你们而守限期,所以你们应当使她们享受,应当让她们依礼而离去。”
她在待婚期内的权利
被休的妻子按照丈夫的能力,与他过同样水平的生活,他不得妨害她。如果她怀孕了,他要供养她直到分娩。如果她为他的孩子哺乳,他要付给她报酬。期满时,他必须在两个公正的见证人面前,要么善意地挽留她,要么善意地与她离别。这是第一次或第二次离婚之后的规定。在最终的第三次离婚之后,各教法学派对他是否必须供给她住处有分歧。
“你们当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们住在你们所住的地方,你们不要妨害她们,而使她们烦闷。如果她们有孕,你们就应当供给她们,直到她们分娩。如果她们为你们哺乳,你们应当报酬她们,并且应当依正义而相商。如果你们的意见不合,就让别的妇人为他哺乳。”
“当她们满期的时候,你们当善意地挽留她们,或善意地离别她们。你们当以你们的两个公正人为见证,你们当为安拉而作证。这是用来教训信仰安拉和末日者的。谁敬畏安拉,他将为谁辟一条出路。”
寡妇的待婚期
寡妇要等待四个月零十日。如果她怀孕了,她的待婚期在分娩时结束。先知穆罕默德(ﷺ)告诉一位名叫苏拜阿的寡妇,她分娩之后就可以结婚了。待婚期满时,她可以以公正合理的方式自己作决定,包括是否再婚。
“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期满的时候,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理的行为,对于你们毫无罪过。安拉对于你们的行为是彻知的。”
先知(ﷺ)的妻子温姆·赛莱麦传述,艾斯莱姆部落的一个妇女苏拜阿在怀孕时丧夫。她生了孩子,大约十天后她去见先知,先知告诉她,她现在可以结婚了。
《妥拉》的离婚法
《申命记》是《妥拉》的第五卷书。它的离婚法说,被休的妻子一旦离开丈夫的家,就可以去作别人的妻子。它没有规定任何待婚期。它也没有为她可能怀着的孩子作任何安排。《塔木德》(犹太教的教导和律法之书)的拉比们后来看到了这个需要,增加了三个月的等待期。但《妥拉》自己的经文中没有这一规定。《古兰经》则把待婚期写在经典本身之中,并为每一位妇女都定了规则。
“人若娶妻以后,她在他眼中不蒙喜悦,因为他发现她有什么不洁之事:就要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他的家。她离开他的家以后,可以去作别人的妻子。”
《密释纳》和《塔木德》规定,被休的妇女或寡妇在三个月过去之前不得再婚,以便能知道她怀的是谁的孩子。这条规定出自拉比,《妥拉》的经文并没有这样说。
不同观点
伊斯兰的观点
待婚期保护孩子知道自己父亲的权利,给婚姻最后一次机会,并保证被休的妻子有住处。《古兰经》为每一位妇女都定了规则。
有月经的被休妇女要等待三次月经。在第一次或第二次离婚之后,如果丈夫寻求和好,他可以在这期间挽留她。
没有月经的妇女等待三个月,怀孕的妇女等到分娩。
《古兰经》说,在婚姻圆房之前被休的妻子没有待婚期。
哈里发欧麦尔裁定,月经停止的妇女要等待九个月,然后再等三个月。
在第一次或第二次离婚之后的待婚期内,丈夫必须像自己那样供给妻子住处。如果她怀孕了,他必须供养她。
寡妇要等待四个月零十日,如果她怀孕了,就等到分娩。
《申命记》的离婚法没有规定被休的妻子再婚之前的待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