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摩奴法论》是印度教的法典,又称《摩奴法论》。它把婚礼礼物给了妻子,却没有给她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它说妻子所挣得的是为丈夫而得的。它的主要注释家说,她不能独自处置这些财产。摩奴说,妇女绝不可独立。妻子必须把丈夫当作神来崇拜,即使丈夫没有德行。被出卖或被休弃都不能使妻子脱离她的丈夫。摩奴没有规定寡妇再嫁,而且对再嫁加以惩罚。《梨俱吠陀》叫寡妇起来,回到生者之中,但另一部法典《毗湿奴法论》却给她指了火葬堆。印度教妇女在法律上的权利是后来才有的,来自1955年到2005年间的立法机构,而不是来自这些书。在7世纪,伊斯兰教就给了妇女她们的收入、继承权、聘礼、同意权,以及离开一段婚姻的途径。
完整解释
这部法典及其地位
《摩奴法论》,即《摩奴法论》,是印度教法典中最著名的一部。它属于传承经(smriti),即记忆传承的传统,地位低于《吠陀》。它不是一部无人问津的文献。现存最早的注释家梅达提提,以及后来的注释家们,都逐颂解释了它。商羯罗是约8世纪的印度教导师,是不二论吠檀多最著名的导师。他站在摩奴一边,反对数论派的导师迦毗罗。他称摩奴之教是“遵循《吠陀》的”。注释家们还解释了为什么夫妻的义务被放在民法和刑法的部分。当任何一方提出控诉时,国王能够用刑罚强制他们遵守。事实上,他有义务这样做。下面的内容原本就是作为法律来制定的。
“这一切都证明,迦毗罗的体系违背《吠陀》以及遵循《吠陀》的摩奴之教,不仅因为它假定了一个独立的原质(pradhâna),也因为它假设了多个自我。”
“据梅达提提、戈文达罗阇和库卢卡说,夫妻的义务之所以被放在民法和刑法的部分,是因为如果两人中有一方提出控诉,国王能够、甚至有义务用刑罚强制他们遵守。”
财产:婚礼礼物归她,收入不归她
摩奴确实给了妇女她自己的财产。它列出了“妇女的六种财产”(shadvidham stridhanam),称为妇女财产(stridhana)。这是六种礼物。它们是在婚礼圣火前所给的、在迎亲行列中所给的、作为爱的信物所给的,以及从她的兄弟、母亲或父亲那里所得的。摩奴禁止父亲为女儿收取哪怕最少的酬金。它说,靠妇女私有财产生活的男人,将堕入地狱。但同一部书说,妻子、儿子和奴隶“被宣布为没有财产”。他们所挣的财富“是为他们所属的那人(而得的)”。四位注释家对这一颂作了较温和的解读:梅达提提、戈文达罗阇、库卢卡和罗伽婆难陀。他们说,它的意思只是这些人不能独立处置他们的财产。无论按哪种解读,妻子都不能独自处置她的财产。摩奴在别处也说了同样的话:妇女“不可独立做任何事,即使在她自己家里也是如此”。后面的一颂说,妇女未经许可,不可从家族共有的财产中,也不可从丈夫自己的财产中私自积蓄。库卢卡和罗伽婆难陀就是这样解读这一颂的。另外两位注释家那罗延那和难陀那,把它理解为妻子自己的、不属于妇女财产的财产。未经丈夫同意,她不可从中拿取任何东西。那罗延那还说,后来的赠与和丈夫出于爱情的赠与都不是妇女财产,所以她对这两者没有自由处置的权利。
“在(婚礼)圣火前(所给的),在迎亲行列中(所给的),作为爱的信物所给的,以及从她的兄弟、母亲或父亲那里所得的,这些称为妇女的六种财产。”
“通晓(法律)的父亲,不可为女儿收取哪怕最少的酬金;因为出于贪婪而收取酬金的人,就是出卖自己子女的人。但那些愚昧地靠妇女的私有财产生活的(男性)亲属,(例如侵占)妇女的驮畜、车辆和衣服的人,犯了罪,将堕入地狱。”
“妻子、儿子和奴隶,这三者被宣布为没有财产;他们所挣的财富是为他们所属的那人(而得的)。”
“据梅达提提、戈文达罗阇、库卢卡、罗伽婆难陀说,这一颂的意思只是这些人不能独立处置他们的财产。”
“女孩、年轻妇女,甚至年老的妇女,都不可独立做任何事,即使在她自己家里也是如此。女子在童年必须服从父亲,在青年服从丈夫,丈夫死后服从儿子;妇女绝不可独立。”
“妇女绝不可从她们家族为许多人共有的(财产)中私自积蓄,也不可未经许可从她们自己(丈夫的个人)财产中私自积蓄。”
“但据那罗延那和难陀那说,译文应当如下:‘未经丈夫同意,妻子绝不可从(她们丈夫用于供养)她们家族的、许多人都有权享有的(财产)中,也不可从她们自己的(不属于妇女财产〔strîdhana〕的)财产中,拿取任何东西(作为私人开支)。’”
“那罗延那指出,‘后来的赠与’和‘丈夫出于爱情的赠与’不是妇女财产(strîdhana),即私有财产,因此妻子对这两者没有自由处置的权利。”
永不独立,丈夫被当作神来崇拜
摩奴使妇女在每个年龄都处于男人之下:童年在父亲之下,青年在丈夫之下,丈夫死后在儿子之下。它用两种措辞说了两次。在第5章:“妇女绝不可独立”。在第9章:“妇女永远不适合独立”(na stri svatantryam arhati)。妇女日夜都必须被“置于依附地位”。接着是走得最远的那一颂。丈夫可能没有德行,可能在别处寻欢作乐,可能缺乏美好的品质。即便如此,他也“必须被忠贞的妻子始终如神一般崇拜”。摩奴也约束丈夫。它称彼此忠贞直到死亡为“夫妻最高法则的总纲”。抛弃妻子的男人会被国王罚款。丈夫可以在第八年另娶妻子来取代不育的妻子,在第十一年取代只生女儿的妻子。取代妻子,就是在她之上另娶一个妻子。妻子“不可设法离开”她的父亲、丈夫或儿子。而且被丈夫出卖或休弃,都不能使她脱离他。梅达提提解释说,这样的妻子永远不能成为另一个男人的合法妻子。
“女孩、年轻妇女,甚至年老的妇女,都不可独立做任何事,即使在她自己家里也是如此。女子在童年必须服从父亲,在青年服从丈夫,丈夫死后服从儿子;妇女绝不可独立。”
“妇女必须日夜被她们(家族)的男子置于依附地位;如果她们沉溺于感官享乐,就必须被置于人的控制之下。父亲在童年保护(她),丈夫在青年保护(她),儿子在老年保护(她);妇女永远不适合独立。”
“丈夫即使没有德行,或(在别处)寻欢作乐,或缺乏美好的品质,(也)必须被忠贞的妻子始终如神一般崇拜。”
“‘愿彼此的忠贞持续到死’,这可以看作夫妻最高法则的总纲。”
“母亲、父亲、妻子、儿子都不可被抛弃;抛弃他们的人,除非他们犯了导致丧失种姓的罪,应被国王罚款六百(波那)。”
“不育的妻子可在第八年被另娶者取代,子女(全都)夭折的在第十年,只生女儿的在第十一年,但好争吵的可立即被取代。”
“她不可设法离开她的父亲、丈夫或儿子;离开他们,她会使(她自己和她丈夫的)两个家族都受人鄙视。”
“妻子不因被出卖或被休弃而脱离她的丈夫;我们知道这就是众生之主(生主〔Pragâpati〕)古时所定的法律。”
寡妇:没有规定再嫁,而且再嫁受惩罚
摩奴给寡妇定的规矩是终身苦行。她可以靠花、根和果子过活。但丈夫死后,“她连另一个男人的名字都绝不可提起”,而且必须守贞直到死。“任何地方也没有为有德的妇女规定第二个丈夫”,在有关婚姻的规则中也没有规定寡妇再嫁。摩奴确实知道有再嫁的寡妇。它提到“出于自愿”再嫁的寡妇所生的儿子。它允许仍是处女的寡妇再举行一次婚礼。但它惩罚再嫁。摩奴列出了不可被邀请参加祭祖宴席的婆罗门,即祭司。再嫁妇女的儿子和再嫁妇女的丈夫都在其中。通晓法律的婆罗门必须回避他们,因为他们是“这些最低等的再生者”。其他法典则不同。另一部法典《那罗陀法论》允许妇女在五种情况下另嫁丈夫,其中包括丈夫失踪或死亡。对于丈夫出远门的妻子,摩奴的注释家们意见分歧。梅达提提知道有一种观点认为那罗陀的规则允许她再嫁,他拒绝了这种观点。难陀那认为,如果她在等待期满后另嫁丈夫,并不犯罪。相比之下,按照摩奴,鳏夫“可以再娶”。所以准确的说法是:摩奴没有规定寡妇再嫁,而且对再嫁加以惩罚。
“她可以随意靠(吃)洁净的花、根和果子使身体消瘦;但丈夫死后,她连另一个男人的名字都绝不可提起。直到死,她都要(对艰苦)忍耐,自我克制,贞洁,并努力(履行)那为只有一个丈夫的妻子(所规定)的最优越的义务。”
“由别的男人所生的后代,在这里不(被视为合法),(在别人妻子身上所生的后代)也不(属于生父),任何地方也没有为有德的妇女规定第二个丈夫。”
“在涉及婚姻的圣典中,任何地方都没有提到(寡妇的)委任,在有关婚姻的规则中也没有规定寡妇再嫁。”
“如果一个被丈夫遗弃的妇女或一个寡妇,出于自愿缔结第二次婚姻并生下(一个儿子),他被称为再嫁妇女之子(Paunarbhava)。如果她(仍)是处女,或是离开(第一个丈夫)后又回来的,她可以与她的第二个(或先前离开的第一个)丈夫再次举行(婚礼)仪式。”
“演员或歌手,破了梵行誓言的人,(惟一或第一个)妻子是首陀罗女子的人,再嫁妇女的儿子,独眼的人,以及家里(住着)妻子情夫的人;”
“牧羊人、放水牛的人、再嫁妇女的丈夫和搬运尸体的人,(这些人都)必须小心回避。通晓(圣法)的婆罗门,在(祭神和祭祖灵的)祭祀中,应当避开这些最低等的再生者,他们的行为应受谴责,不配(在宴席上)同坐。”
“当她的丈夫失踪或死亡,当他成了宗教苦行者,当他阳痿,当他被逐出种姓:这是五种法定的必要情形,在这些情形下,妇女另嫁丈夫可以是正当的。”
“难陀那说:‘意思是,如果她后来另嫁丈夫,并不犯罪。’梅达提提认为,她应当像以前一样,以无可指摘的职业养活自己,并保持贞洁。他提到另一些人的意见,按照那种意见,她可以依照那罗陀和波罗奢罗的训诫另嫁丈夫,但他拒绝了这种意见。”
“他这样在葬礼上把圣火给了先他而死的妻子之后,可以再娶,并再次点燃(圣火)。”
萨蒂:《吠陀》说起来,一部法典却给了火葬堆
萨蒂是把寡妇与她丈夫的遗体一起焚烧。《梨俱吠陀》并没有命令这样做。它的葬礼颂诗说的正好相反:“起来吧,妇人,到生者的世界来”。摩奴也没有命令这样做,而是规定寡妇要苦行。它现存最早的注释家梅达提提强烈反对这种做法。但另一部法典《毗湿奴法论》列出了妇女的义务。其中一项是:丈夫死后,“保持她的贞洁,或随他登上火葬堆”。它的注释家难陀般智达称寡妇自焚“是一种特别有功德的行为,而不是必须的”。所以火葬堆并不只是一种民间习俗。它被写在一部被奉为神圣的法典中,作为一种有功德的选择,与《吠陀》的明文相违背。
“起来吧,妇人,到生者的世界来;来吧,你躺在他身边的那人已没有生命。与你这位丈夫的婚姻是你的份,他曾握着你的手,像情人一样追求你。”
“她可以随意靠(吃)洁净的花、根和果子使身体消瘦;但丈夫死后,她连另一个男人的名字都绝不可提起。直到死,她都要(对艰苦)忍耐,自我克制,贞洁,并努力(履行)那为只有一个丈夫的妻子(所规定)的最优越的义务。”
“梅达提提借此机会强烈反对寡妇随丈夫的尸体自焚的做法。”
“丈夫死后,保持她的贞洁,或随他登上火葬堆。”
“难陀般智达说,寡妇自焚(萨蒂)是一种特别有功德的行为,而不是必须的。”
青春期之前的婚姻
《乔达摩法经》是最古老的法典之一。它说:“女孩应当在青春期之前出嫁。忽视这一点的人,就犯了罪。”这罪是父亲或监护人的。如果他没有做到,乔达摩允许少女在三次月经之后自己选择一个无可指摘的丈夫。人们常常就先知(ﷺ)与阿伊莎的婚姻向穆斯林提出的问题,本站专门讨论阿伊莎年龄的页面作了回答。
“女孩应当在青春期之前出嫁。忽视这一点的人,就犯了罪。”
这部法典怎样说妇女的本性,以及《吠陀》
摩奴说,妇女委身于“英俊的人和丑陋的人”。它说,她们“由于她们天生的无情”而变得不忠。它说,摩奴在创造她们时,分给了她们“不洁的欲望、愤怒、不诚实、恶意和恶行”。它说,对妇女,没有任何伴随圣典经文的仪式。妇女没有《吠陀》经文,就像虚妄本身一样不洁。对女孩来说,童年的仪式是“但不(诵念)圣典经文”而施行的。她的婚礼就是她的吠陀圣礼。侍奉丈夫代替了学生跟随吠陀老师的岁月。
“妇女不在乎美貌,也不注意年龄;(她们想)‘(只要)他是个男人(就够了)’,就委身于英俊的人和丑陋的人。由于她们对男人的情欲,由于她们多变的性情,由于她们天生的无情,无论在这(世上)怎样小心地看守她们,她们都会对丈夫不忠。知道众生之主在创造时放在她们里面的性情是这样的,(每个)男人都应当竭尽全力看守她们。(在创造她们时)摩奴分给妇女的是(对)床、(对)座位和(对)装饰(的喜爱),不洁的欲望、愤怒、不诚实、恶意和恶行。对妇女,没有任何伴随圣典经文的(圣礼)仪式,法律就是这样确定的;妇女没有力量,也没有(关于)《吠陀》经文(的知识),(就像)虚妄(本身一样不洁),这是一条固定的规则。”
“为了使身体圣洁,这一整套(仪式)也必须按适当的时间和适当的次序为女子施行,但不(诵念)圣典经文。婚礼被说成是妇女的吠陀圣礼(并等同于入法礼),侍奉丈夫(等同于)住在老师(家中),家务(等同于)(每日)对圣火的崇拜。”
是谁改变了它:统治者和立法机构,而不是法典
印度教妇女今天所拥有的权利,并不是这些书给的。改革者们用一些法典来反驳另一些法典,然后由统治者或立法机构作出决定。威尼斯人尼科拉奥·马努奇记载了莫卧儿皇帝奥朗则布这位穆斯林统治者在1660年代颁布的一道命令。他所有领地上的官员“永远不得再”允许烧死妇女。马努奇记载,当士兵阻止焚烧时,婆罗门曾经抱怨。这道命令执行到什么程度,是另一回事。英属孟加拉于1829年把萨蒂定为犯罪。英属印度政府于1856年使印度教寡妇再婚合法化。该法令本身记载,许多印度教徒认为旧有的禁令是习俗,而不是对他们宗教的正确解读。一夫一妻制和离婚随着1955年的《印度教婚姻法》来到全印度的印度教徒中。对自己财产的完全所有权随着1956年的《印度教继承法》而来。印度大部分地区遵循联合家庭的《密塔娑罗》法。按照它,儿子凭出生就是共同继承人,也就是从出生之日起就拥有家族财产的一份。女儿最先在四个邦获得这项权利,而且只限于当时未婚的女儿。安得拉邦在1986年率先,接着是泰米尔纳德邦在1989年,卡纳塔克邦和马哈拉施特拉邦在1994年。议会直到2005年才通过《印度教继承法》把它推广开来。这些权利每一项都值得欢迎。每一项都来自统治者或立法机构,而没有一项改变了这些书本身的一个字。
“国王颁布命令,在莫卧儿统治下的所有土地上,官员们永远不得再允许烧死妇女。这道命令至今仍然有效。”
宣布萨蒂,即活活烧死或活埋印度教寡妇的做法为非法,可由刑事法庭惩处,首先在英属印度的孟加拉管辖区实施。
使印度教寡妇再婚在英属印度合法,并使这种婚姻所生的子女为合法子女。它的序言记载,许多印度教徒相信,这种无能力“虽然符合既定习俗,却不符合对他们宗教训诫的正确解释”。
印度教法典的一部分。规定若任何一方已有在世的配偶,印度教婚姻即为无效,并规定重婚应受惩罚(第17条);又赋予丈夫和妻子同样寻求离婚的权利(第13条)。
印度教法典的一部分。规定印度教妇女所拥有的任何财产,无论如何取得,包括靠她自己的技能或劳动取得的,都归她作为完全所有人而非有限所有人所有(第14条);并规定女儿与儿子一同作为父亲的继承人。
自2005年9月9日起,规定共同继承人的女儿凭出生即以自己的权利成为共同继承人,在联合家庭财产中享有与儿子相同的权利。在此之前,只有儿子凭出生享有这项权利,只有少数几个邦已经为当时未婚的女儿修改了法律(安得拉邦在1986年,泰米尔纳德邦在1989年,卡纳塔克邦和马哈拉施特拉邦在1994年)。
《古兰经》在7世纪作为经典赐给妇女的
把《古兰经》与摩奴的每一条规则放在一起。摩奴把妻子的收入给了她的丈夫。《古兰经》说“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阿拉伯原文iktasabna,意为她们所挣得的)。《古兰经》给了妇女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中“法定的部分”。摩奴禁止父亲收取聘金。《古兰经》要求丈夫把聘礼,即他给新娘的礼物,交给妇女本人。保留它还是让出它,由她们“心甘情愿地”决定。它禁止男人“强占妇女,当作遗产”。摩奴没有规定寡妇再嫁。《古兰经》允许寡妇在四个月零十天的等待期之后,作出“关于自身的合理的行为”。摩奴说,即使被丈夫出卖或休弃,也不能使妻子脱离他。《古兰经》给了妻子一条出路:她可以通过归还她所得到的东西来结束婚姻(2:229)。撒比特·本·盖斯的妻子请求离开丈夫时,先知(ﷺ)就运用了这一点。他还裁定,任何妇女不经与她商量或得到她的许可,都不得出嫁。这一切都没有等待议会。它是作为经典而来的,而且没有改变过。
“安拉使你们互相超越,你们当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男人将因他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你们应当祈求安拉把他的恩惠赏赐你们。安拉确是全知万物的。”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
“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如果她们心甘情愿地把一部分聘仪让给你们,那么,你们可以乐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不得强占妇女,当作遗产,也不得压迫她们,以便你们收回你们所给她们的一部分聘仪,除非她们作了明显的丑事。你们当善待她们。如果你们厌恶她们,(那么,你们应当忍受她们),因为,或许你们厌恶一件事,而安拉在那件事中安置了许多福利”
“你们中弃世而遗留妻子的人,他们的妻子当期待四个月零十日;待婚期满的时候,她们关于自身的合理的行为,对于你们毫无罪过。安拉对于你们的行为是彻知的。”
“休妻是两次,此后应当以善意挽留(她们),或以优礼解放(她们)。你们已经给过她们的财产,丝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两人恐怕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如果你们恐怕他俩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那么,她以财产赎身,对于他俩是毫无罪过的。这是安拉的法度,你们不要违犯它。谁违犯安拉的法度,谁是不义的人。”
撒比特·本·盖斯的妻子告诉先知(ﷺ),她对丈夫的品行和宗教没有任何不满,但她无法和他在一起生活。先知问她是否愿意归还他作为聘礼送给她的园子。她同意了,先知就叫撒比特收回园子,与她离婚。
艾布·胡莱勒传述,先知(ﷺ)说,结过婚的妇女不经与她商量不得再嫁,处女不经她的许可不得出嫁。
同一个来源,同一份报酬,除真主(﷾)外不崇拜任何人
《古兰经》说,男人和女人是从一个人创造的。它应许真主(﷾)不会使他们中任何一个人的善行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它把信道的男人和信道的女人并列,给予同样的赦宥和报酬。摩奴说,忠贞的妻子必须把丈夫当作神来崇拜。《古兰经》呼吁每一个人,无论丈夫还是妻子,都“只崇拜安拉”。它说,除他之外,我们不应以我们自己中间的任何人为主宰。
“众人啊!你们当敬畏你们的主,他从一个人创造了你们,他把那个人的配偶造成与他同类的,并且从他俩繁衍了许多男人和女人。你们当敬畏安拉——你们凭安拉和亲情而相互要求(权利)。安拉确是监视你们的。”
“他们的主应答了他们:“我绝不使你们中任何一个行善者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男女是相生的——。迁居异乡、被人驱逐者、为主道而受害者、参加战斗者、被敌杀死者,我必消除他们的过失,我必使他们进那下临诸河的乐园。”这是从安拉发出的报酬。安拉那里,有优美的报酬。”
“顺从的男女、信道的男女、诚实的男女、坚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斋戒的男女、保守贞操的男女、常念安拉的男女,安拉已为他们预备了赦宥和重大的报酬。”
“你说:“信奉天经的人啊!你们来吧,让我们共同遵守一种双方认为公平的信条:我们大家只崇拜安拉,不以任何物配他,除安拉外,不以同类为主宰。”如果他们背弃这种信条,那么,你们说:请你们作证我们是归顺的人”
对各种回应的答复
《摩奴法论》9.194 — 第9章,第194颂
“在(婚礼)圣火前(所给的),在迎亲行列中(所给的),作为爱的信物所给的,以及从她的兄弟、母亲或父亲那里所得的,这些称为妇女的六种财产。”
引用目的
摩奴给了妇女她自己的财产,即六种妇女财产,而且它传给她的子女。靠它生活的男人将堕入地狱。主要的注释家说,8.416的意思只是她不能独立处置她的财产,而不是她一无所有。
回应
这是事实,本页也这样说了。问题在于妇女财产包括什么,以及由谁支配。这六种都是礼物:在婚礼圣火前的、在迎亲行列中的、来自丈夫的,以及来自她自己家人的。她靠自己劳动挣得的不在其中。8.416说,那是“为他们所属的那人(而得的)”。而注释家们的解读是,她不能独立处置她的财产。那罗延那把后来的赠与和丈夫出于爱情的赠与算在妇女财产之外,所以她对这两者没有自由处置的权利。他和难陀那一起把9.199理解为:未经丈夫同意,她不可从她自己不属于妇女财产的财产中拿取任何东西。所以摩奴给了她礼物,却把她的收入从她那里拿走了。它使她对自己财产的处置取决于男人。《古兰经》两样都给了她。“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涵盖了她的收入。她的聘礼由她“心甘情愿地”决定保留还是让出。她的遗产是真主(﷾)所定的“法定的部分”。
结论 — 摩奴的妇女财产是真实的,但那是礼物,不是她的收入,而且注释家们不让她独立处置自己的财产。《古兰经》给了妇女她的收入、她的遗产和她的聘礼,并由她自己支配。
《摩奴法论》3.55-59 — 第3章,第55-59颂
“妇女必须受到她们的父亲、兄弟、丈夫和夫兄弟的尊重和装饰,他们若希望(自己)得福。妇女受尊重的地方,众神就喜悦;妇女不受尊重的地方,一切圣礼都得不到功报。女性亲属生活在悲伤中的地方,家族很快就完全灭亡;而她们不悲伤的家族,就永远兴旺。没有受到应有尊重的女性亲属所诅咒的家宅,会完全毁灭,就像被法术摧毁一样。所以,寻求(自己)福祉的男人,应当总是在节日和庆典时用装饰品、衣服和(美味的)食物(作礼物)来尊重妇女。”
引用目的
“妇女受尊重的地方,众神就喜悦”(yatra naryas tu pujyante ramante tatra devatah)。摩奴比任何其他古代法律都更尊重妇女。那些关于依附的颂文讲的是保护:“父亲在童年保护(她)”。
回应
把这一颂和它前后的颂文一起读。妇女要受到她们的父亲、兄弟和丈夫的尊重,“他们若希望(自己)得福”。所给的理由是男人的福祉。它所说明的尊重,是在节日和庆典时赠送“装饰品、衣服和(美味的)食物”。这种尊重与那些在任何年龄都不给妇女独立、也不让她支配自己财产的规则并存。它与一个即使“没有德行”也要被“如神一般崇拜”的丈夫并存。同一部书还说,妇女委身于“英俊的人和丑陋的人”,无情是她们的本性。它说,摩奴分给了她们“不洁的欲望、愤怒、不诚实、恶意和恶行”。否认被保护者对自己收入之权利的保护,并不是尊重。伊斯兰教的尊重是一系列权利:收入、继承、聘礼和同意。她从真主(﷾)那里所得的报酬与男人的相等,“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
结论 — 摩奴用礼物来尊重妇女,为的是男人自己的福祉,而这是在一部使她们处于依附地位的法律之中。《古兰经》用权利来尊重她们。
布哈里圣训实录 304 — 月经篇,第304段圣训
艾布·赛义德·胡德里传述,在一个节日里,先知(ﷺ)敦促妇女们施舍。他说,他被显示火狱中的人大多是妇女,因为她们常常诅咒,并且对丈夫忘恩负义;他说她们在智力和宗教上有欠缺。她们问这是什么意思,他说,妇女的证词是男人的一半,并且她在经期中不礼拜、不斋戒。
引用目的
伊斯兰教也是这样说的。先知(ﷺ)说,他所看到的火狱中的人大多是妇女。他称妇女在智力和宗教上有欠缺。摩奴并不比这更严厉。
回应
他确实说过“在智力和宗教上有欠缺”。当妇女们问他是什么意思时,他亲自解释了这两个词。第一个是两个妇女的证词等于一个男人的证词,这是2:282关于书面债务的规定。那节经文给出了它自己的理由:如果一个人错了,另一个人可以提醒她。本站关于伊斯兰教是否压迫妇女的页面完整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第二个是妇女在经期中不礼拜、不斋戒。两者都是法律规定,而不是品格上的缺陷。他关于火狱的警告点出的是行为,即诅咒和忘恩负义,而不是创造时所赋予的本性。摩奴的列举是另一回事。它说,摩奴在创造妇女时,分给了她们“不洁的欲望、愤怒、不诚实、恶意和恶行”。《古兰经》说,真主(﷾)不会使他们中任何一个人的善行徒劳无酬,“无论他是男的,还是女的”。
结论 — 先知(ﷺ)用两条法律规定解释了他的话,而不是用一种败坏的本性。摩奴则把种种恶习归于妇女被造时的本性。
《大林间奥义书》4.5.1 — 第4章,第5节,第1颂
“耶若婆佉有两个妻子,弥勒依和迦旃耶尼。其中弥勒依通晓梵,而迦旃耶尼只有妇女所具有的那种知识。”
引用目的
吠陀时代的妇女是先知和哲学家。弥勒依“通晓梵”,伽尔吉在贤者的集会上向耶若婆佉提问。印度教尊重妇女的学识,远远早于其他宗教。
回应
伽尔吉和弥勒依是《奥义书》中受尊崇的人物,传统也把一些妇女列为《梨俱吠陀》颂诗的先知。穆斯林也尊崇有学问的妇女。但问题在于,在后来的几百年里,法律允许普通妇女做什么。称赞弥勒依的同一颂说,另一个妻子迦旃耶尼“只有妇女所具有的那种知识”。弥勒依被当作例外来介绍。而支配妇女生活的那部法典,对她们关闭了《吠陀》。摩奴说,女孩童年的仪式是“但不(诵念)圣典经文”而施行的。她的婚礼就是她的吠陀圣礼,侍奉丈夫代替了学生跟随老师的岁月。比勒的注释得出结论:妇女不可受入法礼。在伊斯兰教中,经典是直接对妇女说的。《古兰经》把信道的男人和信道的女人并列,给予同样的赦宥和同样的报酬。
结论 — 《奥义书》中两位有学问的妇女,并不能抵消一部对妇女关闭《吠陀》的法律。《古兰经》是同样赐给妇女和男人的。
古兰经 4:34 — 第4章(妇女),第34节
“男人是维护妇女的,因为安拉使他们比她们更优越,又因为他们所费的财产。贤淑的女子是服从的,是借安拉的保佑而保守隐微的。你们怕她们执拗的妇女,你们可以劝戒她们,可以和她们同床异被,可以打她们。如果她们服从你们,那么,你们不要再想法欺负她们。安拉确是至高的主,确是至大的。”
引用目的
伊斯兰教也好不到哪里去。《古兰经》4:34允许丈夫打妻子,2:282把两个女人算作一个证人。4:11给女儿的份额是儿子的一半,4:3允许娶四个妻子。
回应
本站在各自的页面上完整地回答了每一个问题。它们涵盖了伊斯兰教是否压迫妇女、伊斯兰教和《圣经》中妇女的继承权,以及多妻制对妇女是否不公。简而言之:4:34是在劝戒和分床之后的最后一步。先知(ﷺ)本人说过,不能重打,而他从未打过一个妇女。穆斯林遵守他们所居住国家的法律(17:34),而在英国、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任何殴打配偶的行为都是犯罪。其中没有任何东西使丈夫成为神,而且一个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妻子可以通过归还聘礼而离开。2:282讲的是为书面债务作证。它给出了需要第二个女人的理由:如果一个人错了,另一个人可以提醒她。在4:11中,儿子较大的份额伴随着交付聘礼和供养家庭的义务。女儿的份额完全归她自己。按照《印度教继承法》,女儿直到2005年才凭出生成为共同继承人。关于多妻,摩奴允许“出于欲望”再娶的再生者娶本种姓和较低种姓的妻子。它也谴责娶首陀罗妻子的婆罗门。《古兰经》定了四个的限度,并要求公平;如果一个男人恐怕不能公平,就“只可以各娶一妻”。
结论 — 每一节经文都有明确的限度和明确的理由,而且本站对每一节都作了回答。它们没有一节让丈夫受崇拜,或拿走妻子的收入或她的出路。
布哈里圣训实录 5133 — 婚姻篇,第5133段圣训
阿伊莎传述,先知(ﷺ)在她六岁时与她缔结婚约,在她九岁时完婚,此后她与他一起生活了九年。
引用目的
伊斯兰教也允许童婚。阿伊莎说,先知(ﷺ)在她六岁时与她结婚,在她九岁时完婚。所以同意的规则并没有比乔达摩的法律更好地保护女孩。
回应
这些年龄是阿伊莎自己说的,本站关于阿伊莎年龄的页面完整地回答了这个问题。这里的论点更窄。乔达摩规定,父亲不在女儿青春期之前把她嫁出去就是罪。《古兰经》没有一节经文、也没有一段可靠的圣训把早婚定为义务。伊斯兰教法禁止在妻子能够无害地承受之前开始婚姻生活。马立克、沙斐仪和艾布·哈尼法认为,这种准备因女孩而异。今天,每个国家的法律规定结婚年龄,穆斯林无论住在哪里都遵守它(17:34)。同意的规则保护有能力表示同意的妇女。先知(ﷺ)曾宣布一桩父亲强加给女儿的婚姻无效,那个女儿以前结过婚。多年以后,当阿伊莎被给予离开的自由时,她选择了留下。
结论 — 乔达摩把早婚定为父亲的义务。伊斯兰教没有把它定为任何人的义务,禁止在妻子准备好之前开始婚姻生活,并把成年妇女的许可定为她婚姻的条件。
《印度教继承法》,1956年(1956年第30号法令),第14条
印度教法典的一部分。规定印度教妇女所拥有的任何财产,无论如何取得,包括靠她自己的技能或劳动取得的,都归她作为完全所有人而非有限所有人所有(第14条);并规定女儿与儿子一同作为父亲的继承人。
引用目的
这是历史。今天印度教妇女在法律上是平等的。《印度教法典》给了她们财产、离婚、一夫一妻和平等的继承权。现在没有人按照《摩奴法论》生活了。
回应
这些权利是真实的,也值得欢迎。但看看它们是怎样来的。据马努奇记载,莫卧儿皇帝奥朗则布从克什米尔返回时下令终止萨蒂;历史学家把它定在1663年。英属孟加拉于1829年把萨蒂定为犯罪,英属印度于1856年使寡妇再婚合法化。《印度教法典》来自印度议会1955年和1956年的立法。女儿凭出生所享有的权利,在2005年随着《印度教继承法》而来。印度教改革者确实依据他们自己的书来论证。1856年的法令本身说,许多印度教徒认为那禁令是习俗,而不是“对他们宗教训诫的正确解释”。他们引用了那罗陀和波罗奢罗,这两部法典允许妇女在五种情况下另嫁丈夫。但摩奴说没有规定第二个丈夫。梅达提提拒绝了援引那罗陀规则的做法。这些书给出了两种答案,所以立法机构不得不在它们之间作出选择。这些书没有一颂被改动。穆斯林国家也通过了家庭法,但其中大多数是规范《古兰经》已经允许的事,比如再娶。凡是地方习俗曾使女儿得不到她的份额的地方,法律只需要执行《古兰经》。没有一个立法机构需要在经典之间作出选择,才能给妻子她的收入、给女儿她的份额,或给寡妇再嫁的权利。《古兰经》在7世纪就作为经典给了这些。为什么儿子的份额更大,在关于妇女继承权的页面上作了回答。
结论 — 印度教妇女在法律上的权利是通过立法机构而来的,它们要在给出相反答案的法典之间作出选择。《古兰经》给妇女的权利就写在它自己的经文中,是作为经典而来的。
商羯罗,《梵经》2.1.1注释 — 《东方圣书》第34卷,第295页
“这一切都证明,迦毗罗的体系违背《吠陀》以及遵循《吠陀》的摩奴之教,不仅因为它假定了一个独立的原质(pradhâna),也因为它假设了多个自我。”
引用目的
摩奴只是传承经,而传承经要服从《吠陀》。它从来没有约束所有的印度教徒,而且其中很多内容可能是后人窜入的。
回应
传承经的地位确实低于《吠陀》,商羯罗也是这样说的:与《吠陀》相矛盾的传承经要被搁置。但在一段论述唯一自我的文字中,他称摩奴是遵循《吠陀》的传承经。古典注释家们把摩奴关于妇女的规则作为法律逐颂解释,并没有把它们搁置。他们说,国王有义务用刑罚强制执行夫妻的义务。关于窜入,本页所用译本的译者比勒同意这本书是逐渐增长的。他认为第5章关于妇女义务的部分“大概”被扩充过。但他判断古老材料的标准,是一条规则是否见于更古老的法典。“妇女永远不适合独立”这条规则也见于《婆私吒法经》和《包达耶那法经》。按照同样的标准,比勒把关于尊重妇女的颂文(3.55-60)列为可疑的段落。所以这种理论不能去掉严苛的颂文而保留温和的颂文。而且这个传统没有给出一个公认的标准,来判断哪一部法典、哪一颂是神的旨意。《古兰经》关于妇女的规则就写在它自己的经文中,没有任何立法机构改动过它们。
结论 — 古典传统维护并执行摩奴,而它的依附规则比摩奴更古老。把它搁置是一种现代的选择,而它并没有留下一部公认的经典法律来取而代之。
《梨俱吠陀》10.18.8 — 第10卷,第18首,第8颂
“起来吧,妇人,到生者的世界来;来吧,你躺在他身边的那人已没有生命。与你这位丈夫的婚姻是你的份,他曾握着你的手,像情人一样追求你。”
引用目的
萨蒂从来不是印度教的经典。《梨俱吠陀》叫寡妇“起来吧,妇人,到生者的世界来”。萨蒂是一种社会罪恶,印度教改革者自己就与它作斗争。
回应
伊斯兰教同意《吠陀》并没有命令它,本页也是这样说的。但被奉为神圣的法典《毗湿奴法论》把登上火葬堆列为寡妇的义务之一,作为守贞以外的另一种选择。它的注释家难陀般智达称之为“是一种特别有功德的行为”。摩奴自己的注释家梅达提提不得不强烈反对它。这个传统有一条处理这类冲突的规则,商羯罗引用过:凡传承经与《吠陀》相矛盾的地方,传承经“应予忽略”。然而这条规则从未把火葬堆从那部法典或它的注释中去掉。萨蒂是在1829年被英国的一项条例在法律上终止的,而在那之前,一道莫卧儿的命令曾试图阻止它。在一个妇女的生死问题上与自己的《吠陀》相矛盾的法典,不能给人们所需要的明确指引。《古兰经》没有这样的矛盾:寡妇等待四个月零十天,然后可以再嫁。
结论 — 在寡妇的火葬堆问题上,《吠陀》和一部神圣的法典给出了相反的答案,而传统自己的规则并没有把它去掉。《古兰经》只给一个答案:她活下去,并且可以再嫁。
不同观点
摩奴尊重并保护妇女(传统的印度教解读)
摩奴命令尊重妇女,并警告说妇女悲伤的家族将会灭亡。它给了妇女她自己的财产,即妇女财产,这份财产传给她的子女;它还称男人靠它生活是一种罪。它关于依附的规则是保护的规则:父亲、丈夫和儿子都必须守护她。它也约束丈夫。彼此忠贞直到死亡是婚姻的最高法则,抛弃妻子的男人会被国王罚款。
《摩奴法论》及其古典注释家
摩奴说,妇女受尊重的地方,众神就喜悦。妇女不受尊重的地方,一切圣礼都得不到功报。
反驳
同一段经文给出的理由是男人自己的福祉。它所说明的尊重,是在节日里赠送装饰品、衣服和食物。伊斯兰教的尊重是一系列权利:收入、继承、聘礼和同意。
摩奴列出了属于妇女的六种财产。他说,靠妇女私有财产生活的男人将堕入地狱。
反驳
这是事实,也是摩奴值得称道之处。但这六种都是礼物。摩奴说,妻子所挣的“是为他们所属的那人(而得的)”。《古兰经》说“妇女也将因她们的行为而受报酬”,即她们所挣得的归她们。
那些关于依附的颂文讲的是保护:在人生的每个阶段,她的父亲、丈夫和儿子都保护她。
反驳
同样的颂文以这句话结尾:“妇女永远不适合独立”。拿走妇女收入的保护并不是尊重。在伊斯兰教中,她保留自己的收入,而且成年妇女不经她的许可不得出嫁。
主要的注释家对8.416作了狭义的解读。它的意思只是妻子不能独自出售或赠送她的财产,而不是她一无所有。
反驳
就算接受这种解读。即便如此,妻子也不能独自处置她的财产。《古兰经》给了她收入、聘礼和继承权,而且这些都归她所有。
摩奴称彼此忠贞直到死亡为夫妻的最高法则。它还对抛弃妻子的男人定了罚款。
反驳
就算如此。但同一部书吩咐忠贞的妻子把丈夫当作神来崇拜。《古兰经》呼吁每一个人,无论丈夫还是妻子,都只崇拜安拉(﷾)。
摩奴不是《吠陀》(改革派的印度教解读)
《吠陀》是最高的权威,传承经要服从它。《吠陀》叫寡妇起来活下去,《奥义书》尊崇认识梵的妇女。摩奴那些严苛的颂文是后来增添的,而现代印度教法律已经给了妇女平等的权利。
印度教改革者和今天的许多印度教徒
《梨俱吠陀》的葬礼颂诗叫寡妇起来,回到生者的世界。
反驳
伊斯兰教同意,本页也是这样说的。但一部被奉为神圣的法典《毗湿奴法论》仍然给她指了火葬堆。《古兰经》只给一个答案:寡妇等待一段时期,然后可以再嫁。
《大森林奥义书》称弥勒依通晓梵,伽尔吉在集会上向耶若婆佉提问。
反驳
她们受到尊崇,穆斯林也尊崇有学问的妇女。但摩奴说,女孩的仪式是不诵念圣典经文而施行的。《古兰经》把信道的男人和信道的女人并列。
摩奴的注释家梅达提提强烈反对焚烧寡妇。
反驳
他确实反对,这值得称道。但他的反对并没有把火葬堆从《毗湿奴法论》中去掉。
商羯罗本人就陈述了这条规则:凡传承经与《吠陀》相矛盾的地方,传承经应予忽略。
反驳
他确实这样说了。然而《毗湿奴法论》自己的注释家仍然称火葬堆“是一种特别有功德的行为”。规则是存在的,但传统并没有把它用在寡妇身上。
其他法典,如《那罗陀法论》,允许妇女在五种情况下另嫁丈夫。改革者在主张寡妇可以再嫁时引用了它们。
反驳
他们确实这样做了。但摩奴说没有规定第二个丈夫,而梅达提提也拒绝了援引那罗陀规则的做法。这些书给出了两种答案。《古兰经》允许寡妇在等待期之后再嫁。
印度法律现在给了印度教女儿在联合家庭财产中与儿子同样的权利。
反驳
这项权利值得欢迎。但它是立法机构在2005年给的,而这些书没有一个字改变。《古兰经》在7世纪就作为经典给了妇女一份固定的遗产。女儿的份额完全归她自己。儿子较大的份额伴随着供养他所负担之人的义务(4:11)。
伊斯兰的观点
男人和女人来自同一个人,按同一个标准受审判。《古兰经》给了妇女她所挣得的、一份固定的遗产和她自己的聘礼。它给了她离开婚姻的途径,以及守寡后再嫁的权利。先知(ﷺ)还规定,不经她的同意,她不得出嫁。《古兰经》是在7世纪作为经典而来的,而不是后来的改革,而且它禁止崇拜真主(﷾)以外的任何人。
《古兰经》给了妇女她们所挣得的,以及一份固定的遗产。
聘礼属于妻子,男人不得违背妇女的意愿把她们当作遗产强占。
寡妇在等待期之后可以再嫁,妻子可以通过归还聘礼来结束婚姻。
先知(ﷺ)裁定,任何妇女不经她的同意都不得出嫁。
男人和女人是从一个人创造的,真主(﷾)同样报酬每一个人的善行。
崇拜只归于真主(﷾),所以任何丈夫都不可被当作神来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