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它们按出身给人分等级,对同一行为,给首陀罗(仆役阶层)的惩罚更重。摩奴说,首陀罗侮辱高等种姓的人,就要割掉他的舌头,“因为他出身低贱”。婆罗门侮辱首陀罗,只交一小笔罚金。杀婆罗门是大罪,而杀首陀罗只是小罪。最低的贱民旃陀罗必须住在村外,穿死人的衣服。《乔达摩法经》说,首陀罗若故意听《吠陀》,就要用熔化的锡或紫胶灌满他的耳朵。最有影响的两位吠檀多导师商羯罗和罗摩奴阇都重申了这条规定。《古兰经》的做法正好相反。它吩咐穆斯林,即使是敌对的多神崇拜者,也要保护他,“直到他听到安拉的言语”。
完整解释
这些是什么书,地位如何
《摩奴法论》(摩奴法典)和《乔达摩法经》是法典,称为法论。它们属于传承经(圣传),即记忆下来的传统,其地位低于天启经,即启示的《吠陀》。在法典之中,摩奴居首位。另一部法典《毗诃跋提法论》说,首位属于摩奴,因为他体现了《吠陀》的精髓。它说,与摩奴相违背的法典不被认可。商羯罗是约8世纪的印度教导师,也是不二论吠檀多最著名的导师。他也维护摩奴。他说,在各部传承经彼此矛盾时,我们遵从那些遵循《吠陀》的。他以摩奴来反对数论学派的导师迦毗罗。他引用了《吠陀》自己的话:“摩奴所说的一切都是良药”。他称摩奴是“遵循《吠陀》的”。商羯罗用这句吠陀经文把摩奴排在一部对立的传承经之上,这里引用它也只是按他的用法。
“(然而)(在立法者之中)首位属于摩奴,因为他在他的著作中体现了《吠陀》的精髓;凡与摩奴法的主旨相违背的法论(或法律文本),都不被认可。”
“另一方面,我们有一段天启经文宣告摩奴的卓越,即‘摩奴所说的一切都是良药’(《泰帝利耶本集》II, 2, 10, 2)。摩奴本人在赞美于万物中见到唯一自我之处(‘他平等地在一切众生中看见自我,在自我中看见一切众生,他作为向自我献祭的人,获得自明之光’,即成为梵,《摩奴法论》XII, 91),含蓄地责备了迦毗罗的学说。”
“这一切证明,迦毗罗的体系不仅因假设一个独立的原质(pradhâna),而且因假设多个自我,与《吠陀》以及遵循《吠陀》的摩奴学说相矛盾。《吠陀》对其所陈述之事的权威是独立而直接的,正如太阳的光是我们认识形状和颜色的直接手段;另一方面,人的言论的权威则完全是另一种,因为它依赖于一个外在的基础(即《吠陀》),并且(不是直接的,而是)经由一连串的导师和传统作为中介。”
因言获罪,按出身论处
摩奴关于诽谤即侮辱性言语的一章,按双方的种姓来定罚金。刹帝利(统治者和武士)诽谤婆罗门,罚一百帕那(一种钱币)。吠舍(农人和商人)最多罚二百。首陀罗则受体罚,即对身体的惩罚。婆罗门诽谤首陀罗,罚十二。首陀罗若以粗鄙的恶语侮辱再生族的人,就要割掉他的舌头。再生族是最高的三个种姓。这节经文给出了理由:“因为他出身低贱”。梅达帝蒂写了现存最古老的摩奴注释。他解释这句话说:首陀罗是从梵天的脚中生出的。首陀罗若以轻蔑的口吻提到高等种姓,就要把一根烧红的铁钉插进他的嘴里。他若傲慢地教导婆罗门他们的本分,国王就要把热油倒进他的嘴里和耳朵里。比勒的注释指出,另外五部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诽谤法。格奥尔格·比勒是翻译摩奴的19世纪学者。
“刹帝利诽谤婆罗门,应罚一百(帕那);吠舍罚一百五十或二百;首陀罗应受体罚。婆罗门诽谤刹帝利应罚五十(帕那);(诽谤)吠舍罚二十五(帕那);(诽谤)首陀罗罚十二。”
“一生者(首陀罗)若以粗鄙的恶语侮辱再生者,就要割掉他的舌头;因为他出身低贱。”
“‘一生者’——首陀罗;如果他‘侮辱’——辱骂——高等种姓——‘以粗鄙的辱骂’——即指控他人犯有滔天罪行的刺耳言辞——就要受‘割舌’之刑。‘他出身低贱’——因为他是从梵天的脚中生出的。这是给出这一特别刑罚的理由;它也表明,对于反向混血的人也处以同样的刑罚,因为这些人也‘出身低贱’;特别是考虑到‘没有第五种姓’这一宣告。”
“如果他以轻蔑的口吻提到(再生族的)名字和种姓(gâti),就要把一根十指长、烧红的铁钉插进他的嘴里。”
“如果他傲慢地教导婆罗门他们的本分,国王应叫人把热油倒进他的嘴里和耳朵里。”
| 谁辱骂谁 | 刑罚 |
|---|---|
| 刹帝利辱骂婆罗门 | 100帕那 |
| 吠舍辱骂婆罗门 | 最多200帕那 |
| 首陀罗辱骂婆罗门 | 体罚 |
| 首陀罗恶毒辱骂再生族的人 | 割掉他的舌头 |
| 婆罗门辱骂首陀罗 | 12帕那 |
按出身给生命定价
在摩奴关于赎罪苦行的一章中,杀婆罗门列在大罪之首。苦行是为弥补罪过而做的行为。杀死女人、首陀罗、吠舍或刹帝利列在小罪之中。注释家们把这条规定限于不按神圣律法生活的受害者。然而即使对一个有德的首陀罗,故意杀死他的苦行也只是杀婆罗门苦行的十六分之一。接下来的几节以婆罗门无意中杀死刹帝利开头。有两位注释家对首陀罗的情形作同样的理解:六个月的苦行,或把十头白母牛和一头公牛送给婆罗门。然后摩奴把杀首陀罗的苦行定为与杀猫、青蛙、狗或乌鸦的苦行相同。大多数注释家把它用于故意杀死其中任何一种。梅达帝蒂则只把它用于把它们全部杀死。有几位注释家称这种苦行为月斋苦行或牛誓苦行。月斋苦行是一种斋戒,每天的食量随月亮的盈亏而增减。牛誓苦行是与牛同住并服侍牛的苦行。比勒的注释把这些列为把杀首陀罗当作小罪时的苦行。国王自己的法律也按出身分等。无论婆罗门犯了什么罪,国王都绝不可处死他。他只能把他放逐,让他保留财产,身体不受伤害。
“杀婆罗门、饮(称为)苏拉(的烈酒)、偷窃(婆罗门的金子)、与师父的妻子通奸,以及与这样的(罪人)交往,他们宣布(这些是)大罪(mahâpâtaka)。”
“偷窃谷物、贱金属或牲畜,与饮烈酒的女人交合,杀死女人、首陀罗、吠舍或刹帝利,以及无神论,(都是)导致失去种姓的小罪(Upapâtaka)。”
“(故意)杀死刹帝利,规定(作为赎罪)的是杀婆罗门(苦行)的四分之一,杀吠舍是八分之一;要知道,杀一个有德的首陀罗是十六分之一。”
“杀了首陀罗的人,应在六个月内行完那全部苦行,或者也可以给婆罗门十头白母牛和一头公牛。杀了猫、獴、蓝鸦、青蛙、狗、蜥蜴、猫头鹰或乌鸦,他应行杀首陀罗的苦行;”
“即使婆罗门犯了一切(可能的)罪行,也绝不可杀他;应把这样的(犯人)放逐,让他保留全部财产,(身体)不受伤害。”
《吠陀》对首陀罗关闭
《乔达摩法经》规定,首陀罗若故意听《吠陀》,就要用熔化的锡或紫胶灌满他的耳朵。紫胶是一种树脂。他若诵读《吠陀》,就要割掉他的舌头。他若记住了它,就要把他的身体劈成两半。这不是一条被遗忘的规定。《梵经》是吠檀多的三大根基之一,吠檀多是建立在《奥义书》之上的思想学派。它禁止首陀罗获得关于梵即最高实在的知识。它的理由是传承经禁止他听闻或研习《吠陀》。商羯罗引用这些刑罚来解释这条经文,并称这种排斥是“已定之论”。另一位伟大的导师罗摩奴阇也引用了它们。他生活在11和12世纪。他还引用了一段经文,称首陀罗“如同牲畜,不配献祭”。商羯罗承认,首陀罗可以学习史诗和往世书。少数像维杜罗那样的人,由于前世的行为而获得了知识,这知识的果报不能不给他们。《吠陀》本身仍然是关闭的。
“如果他故意听(诵读)《吠陀》,就要用(熔化的)锡或紫胶灌满他的耳朵。如果他诵读(吠陀经文),就要割掉他的舌头。如果他记住了它们,就要把他的身体劈成两半。”
“也由于在传承经中,禁止(首陀罗)听闻和研习(吠陀),以及(了解和履行)(吠陀的)事务。”
“禁止听《吠陀》见于以下经文:‘听《吠陀》的人,要用(熔化的)铅和紫胶灌满他的耳朵’,以及‘因为首陀罗(如同)坟场,所以不可在首陀罗附近诵读(《吠陀》)’。从后一段经文直接得出禁止研习《吠陀》;因为在他附近连诵读都不可以,他又怎能研习经典呢?此外,还有一条明确的禁令(禁止首陀罗研习《吠陀》):‘如果他念诵它,就要割裂他的舌头;如果他保存它,就要把他的身体劈开。’”
“然而,对于那些像维杜罗和‘那位虔诚的猎人’一样,由于前世行为的余果而获得知识的首陀罗,他们知识的果报不能被扣留,因为知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带来它的果报。此外,传承经宣布,四个种姓都有资格获得史诗和往世书的知识;参见这段话:‘他要教导四个种姓’(《摩诃婆罗多》)。——然而,他们在吠陀方面不具有任何这样的资格,这仍然是已定之论。”
“首陀罗被特别禁止听和研习《吠陀》,以及履行其中所吩咐的事。‘因为首陀罗如同坟场,所以不可在首陀罗附近诵读《吠陀》’;‘所以首陀罗如同牲畜,不配献祭。’不听人诵读《吠陀》的人,就无法学习它,从而理解并履行《吠陀》所吩咐的事。因此,禁止听就意味着禁止理解以及一切依赖于理解的事。”
“传承经也宣布了这种对听闻等的禁止。‘听闻吠陀的人,他的耳朵要灌满熔化的铅和虫胶;如果他念诵吠陀,他的舌头要被割开;如果他记住吠陀,他的身体要被砍断。’又说:‘不可教他神圣的职责或誓戒。’——因此,首陀罗没有资格冥想梵,这是已定之事。”
四个种姓之外:不可接触者
在首陀罗之下,摩奴列出了由种姓混杂所生的人群。最低的是旃陀罗和食狗者。他们必须住在村外。他们的财产是狗和驴,他们的衣服是死人的衣服,他们用破碗吃饭。履行宗教义务的人都不可与他们交往。他们夜间不得在村庄和城镇里走动。这就是后来被称为不可接触制的模式。
“但旃陀罗和食狗者的住处应在村外,他们必须被定为不得用器皿的人(Apapâtra),他们的财产(应当是)狗和驴。他们的衣服(应当是)死人的衣服,(他们应当)用破碗吃饭,黑铁(应当是)他们的饰物,他们必须总是四处漂泊。履行宗教义务的人不应寻求与他们交往;他们的交易(应当)在他们自己之间,他们的婚姻(应当)与同等的人结。他们的食物应由(雅利安施主以外的)别人用破碗给他们;他们夜间不得在村庄和城镇里走动。”
今天印度的不可接触制
印度宪法于1950年废除了不可接触制。它禁止实行不可接触制,并把强制实行它定为犯罪。这一改变来自一部世俗宪法,而不是来自对法典的修订。印度警方至今仍把针对表列种姓(以前的不可接触种姓)的犯罪单独列为一类。据国家犯罪记录局报告,2024年他们登记了55,698起这样的案件。
废除‘不可接触制’,禁止以任何形式实行它;强加由它产生的任何限制都是依法应受惩罚的罪行。
2024年,印度警方登记了55,698起针对表列种姓的犯罪案件,比2023年的57,789起少3.6%;比率为每100,000表列种姓人口27.7起。表列种姓是曾被当作不可接触者的达利特种姓的法定名称。
《古兰经》:向每一位听者开放
《古兰经》说,如果一个处于战争状态的多神崇拜者求保护,穆斯林必须保护他,“直到他听到安拉的言语”。然后他们必须把他护送到安全的地方。它说真主(﷾)已使《古兰经》易于理解和记诵,并问谁会接受劝告。先知(ﷺ)把它的经文写信给拜占庭的基督教皇帝希拉克略,邀请他只崇拜真主(﷾)。没有人因为出身而被禁止听它或学它。在真主(﷾)看来,《古兰经》按信仰和行为给人分高下,绝不按出身。它说:“在安拉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
“以物配主者当中如果有人求你保护,你应当保护他,直到他听到安拉的言语,然后把他送到安全的地方。这是因为他们是无知的民众。”
“我确已使《古兰经》易于记读,有接受劝告的人吗?”
伊本·阿拔斯传述艾布·苏富扬本人的叙述,那时他还是先知(ﷺ)的敌人。他在沙姆受到拜占庭皇帝希拉克略的盘问,皇帝随后叫人宣读先知(ﷺ)的信。信中邀请希拉克略皈依伊斯兰教,结尾是《古兰经》3:64 的经文,号召有经人只崇拜安拉。布哈里把这段圣训放在他关于3:64的章节中。
“你说:“信奉天经的人啊!你们来吧,让我们共同遵守一种双方认为公平的信条:我们大家只崇拜安拉,不以任何物配他,除安拉外,不以同类为主宰。”如果他们背弃这种信条,那么,你们说:请你们作证我们是归顺的人”
“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部落,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安拉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安拉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
| 经典 | 它怎么说 |
|---|---|
| 《乔达摩法经》 | 首陀罗若故意听闻吠陀:把熔化的锡或紫胶灌进他的耳朵 |
| 《梵经》,以及商羯罗和罗摩努阇的注释 | 首陀罗不得接触吠陀:“已成定论” |
| 《古兰经》 | 即使是求保护的敌人也要得到庇护,好让他听到安拉(﷾)的言语 |
| 先知(ﷺ) | 把《古兰经》的召唤写信给希拉克略皇帝 |
对贵者和弱者同一条法律
高贵的马赫祖姆氏族中有一个女人偷了东西。古莱什人请乌萨马·本·栽德为她说情。先知(ﷺ)拒绝了。他说,以前的各民族之所以毁灭,是因为他们放走高贵的窃贼,却惩罚弱小的。即使他自己的女儿法蒂玛偷窃,他也会砍掉她的手。《古兰经》命令人主持公道,“即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它还记载了赐给以色列后裔的一条律法: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杀一人的,如杀众人。伊斯兰教法各学派在抵偿问题上意见不同。穆斯林统治的印度所遵循的哈乃斐学派,对杀死齐米(在穆斯林统治下生活的非穆斯林)的穆斯林处以死刑。
阿伊莎传述,古莱什人为马赫祖姆这个高贵氏族中一个偷了东西的女人而烦恼,便请乌萨马·本·栽德为她说情。先知(ﷺ)问他,是否在为真主所定的一项刑罚说情。然后他讲道说,他们以前的各民族之所以毁灭,是因为他们放走高贵的窃贼,却惩罚弱小的;他发誓说,即使他自己的女儿法蒂玛偷窃,他也会砍掉她的手。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应当成为维护公道,为安拉而作证的人,即便不利于你们自身,和父母和至亲。无论被证的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你们都应当秉公作证;安拉是最宜于关切富翁和贫民的。你们不要顺从私欲,以致偏私。如果你们歪曲事实,或拒绝作证,那么,安拉确是彻知你们的行为的。”
“因此,我对以色列的后裔以此为定制: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妄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我的众使者,确已昭示他们许多迹象。此后,他们中许多人,在地方上确是过分的。”
“我们学者的论据是:抵偿完全基于血液受保护方面的平等;(换言之,它取决于双方的血都处于永久受保护的状态,从不处于中立状态;)因此,健康的人因杀死病弱者而被处死,成年人因杀死婴儿而被处死,疯人因杀死神智健全的人而被处死;——因为双方在受保护方面处于同等地位。而这种保护是宗教或国土的结果;既然奴隶和自由人在这两方面同样有权享有它,所以自由人可以因杀死奴隶而被处死。穆斯林因杀死齐米(受保护民)而被处死。”
回答各种回应
《摩奴法论》8.270 — 第8章,第270颂
“一生者(首陀罗)若以粗鄙的恶语侮辱再生者,就要割掉他的舌头;因为他出身低贱。”
引用目的
摩奴只是传承经,是一部人写的法典。约束印度教徒的是《吠陀》,而不是摩奴,今天没有一个印度教徒必须遵守这些经文。
回应
正是传统本身把摩奴排在法典的首位。毗诃跋提说,与摩奴相违背的法典不被认可。商羯罗必须决定遵从哪些传承经。他选择了摩奴,认为摩奴是遵循《吠陀》的,并引用了《吠陀》对摩奴的赞美。对首陀罗的《吠陀》排斥也独立于摩奴之外。吠檀多的根基《梵经》用它自己的话说明了这一点。商羯罗也把它建立在《吠陀》之上。他说,《吠陀》关于首陀罗不配献祭的陈述表明,他也不配获得知识。把摩奴放在一边,这种排斥仍然存在于吠檀多自己的核心经典之中。
结论 — 摩奴是传统中居首位的法典,而对首陀罗的排斥并不只依赖于摩奴。
《摩奴法论》8.270 — 第8章,第270颂
“一生者(首陀罗)若以粗鄙的恶语侮辱再生者,就要割掉他的舌头;因为他出身低贱。”
引用目的
《摩奴法论》是在英国人翻译它并把它当作印度教法律使用之后才出名的。这些严酷的经文是后来添加的,改革者已经表明,这部书的许多内容是篡入的。
回应
早在英国人到来之前,印度教法学家就已为摩奴作注好几个世纪了。梅达帝蒂约在9或10世纪写作。他逐字解释8.270,并给出了它的理由:首陀罗是从梵天的脚中生出的。比勒的注释表明,后来的注释家读的是同样的经文。它们还表明,另外五部法典中有类似的诽谤法。关于《吠陀》的规定见于乔达摩,而商羯罗和罗摩奴阇都引用了它。这一切都不依赖于威廉·琼斯1794年的英译本。删去这些经文的现代版本,删去的是中世纪注释家面前的文本。有人说法典从来不是国家法典,国王们遵循的是地方习俗。本页并没有提出相反的主张。它主张的是这些文本教导了什么,以及它们的伟大导师称什么为已定之论。
结论 — 早在英国统治之前,印度教学者就已经在诵读、解释和运用这些经文。
《摩奴法论》11.127——第11章,第127颂
“(故意)杀死刹帝利,规定(作为赎罪)的是杀婆罗门(苦行)的四分之一,杀吠舍是八分之一;要知道,杀一个有德的首陀罗是十六分之一。”
引用目的
瓦尔纳(种姓)是由品性和行为决定的,而不是由出身决定的。这些经文中的首陀罗指的是品格低下的人,所以法律惩罚的是行为,而不是种姓。
回应
这些经文按出身来称呼首陀罗。他是“一生者”,他的刑罚更重,“因为他出身低贱”。梅达帝蒂把这解释为从梵天的脚中生出。摩奴甚至说到“有德的首陀罗”,而他的德行并不改变他的阶层。改革者引用摩奴 2.168:再生者如果不研习《吠陀》,就会沦落到首陀罗的境地。这让人可以下降。至于首陀罗上升,摩奴寄望于他的后代或他的来世。摩奴 10.65 说首陀罗“达到婆罗门的地位”,但前一节表明了怎样达到:由婆罗门和首陀罗女子所生的一支,必须与最高种姓通婚。它要“在第七代之内”才达到顶端。而9.335应许忠实的首陀罗“在来世”获得较高的种姓。《梵经》也按出身来理解萨谛耶迦摩的故事:他的老师是在根据他的诚实断定他不是首陀罗之后,才为他行入门礼的。《薄伽梵歌》关于品性和职责的经文(4.13),在关于按出身定种姓的页面上有回答。
结论 — 在摩奴中,行为可以使再生者下降,而首陀罗只能通过他的后代或在来世上升。
《摩奴法论》8.337-338——第8章,第337-338颂
“在盗窃(案件)中,首陀罗的罪责应为八倍,吠舍的为十六倍,刹帝利的为三十二倍,婆罗门的为六十四倍,或足足一百倍,或(甚至)两倍的六十四倍;(他们每个人都)知道罪行的性质。”
引用目的
摩奴让婆罗门付出的更多,而不是更少。对于盗窃,首陀罗的罪责是八倍,婆罗门的是六十四倍或更多,因为他更明白事理。等级带来的是责任,而不是特权。
回应
这节经文是真实的。对于明知故犯的盗窃,摩奴对婆罗门的罚金远多于首陀罗。比勒的注释把这罪责解释为罚金。但在首陀罗受罚的地方,他往往是用身体来受罚。对于侮辱对方,婆罗门罚十二帕那,而以粗鄙的恶语侮辱人的首陀罗却要失去舌头。无论婆罗门犯了什么罪,国王都绝不可处死他。而对于听《吠陀》,只有首陀罗受罚。对较高的人处以较大的罚金,抵消不了一条割伤较低的人身体的法律。
结论 — 对于盗窃,摩奴对婆罗门的罚金更多,但它保全他的身体和性命,却割伤首陀罗的身体。
《摩奴法论》11.67——第11章,第67颂
“偷窃谷物、贱金属或牲畜,与饮烈酒的女人交合,杀死女人、首陀罗、吠舍或刹帝利,以及无神论,(都是)导致失去种姓的小罪(Upapâtaka)。”
引用目的
摩奴第十一章列的是苦行,而不是刑罚。小罪只意味着较轻的苦行,而且注释家们把它用于不按神圣律法生活的首陀罗。无论受害者是什么种姓,国王都会惩罚每一个杀人者。
回应
第11章确实列的是苦行,本页也是这样说的。苦行正是律法衡量罪过的地方。摩奴把杀婆罗门称为大罪。有些注释家在被杀的婆罗门一无是处时减轻苦行,但那仍然是杀婆罗门的苦行。即使对一个有德的首陀罗,苦行也只是那苦行的十六分之一。摩奴给出了理由:“单凭他的出身,婆罗门甚至对众神来说也是一位神祇”。摩奴还把杀首陀罗的苦行定为与杀猫或乌鸦的苦行相同。国王的法律也按出身分等。无论婆罗门做了什么,国王都绝不可处死他。
结论 — 无论在苦行中还是在国王的法律中,律法都按出身来衡量一条生命。
《乔达摩法经》12.4-6——第12章,第4-6经
“如果他故意听(诵读)《吠陀》,就要用(熔化的)锡或紫胶灌满他的耳朵。如果他诵读(吠陀经文),就要割掉他的舌头。如果他记住了它们,就要把他的身体劈成两半。”
引用目的
这些刑罚从未执行过。它们是立法者的理想,而不是印度的历史。
回应
摩奴并不把自己表现为一部纯粹人为的法典。它说是造物主亲自编成这些法律,并教给摩奴的。所以,这些文本教导了什么,就决定了这个宣称是否可能是真的。一位公义的神不会命令人因为听经典而把熔化的金属灌进耳朵。无论国王是否照办,这一点都成立。而这种排斥本身也不是一纸空文。商羯罗称它为“已定之论”,罗摩奴阇称它为“已定之事”。不可接触制是如此真实,以致印度宪法不得不在1950年废除它。2024年,印度警方仍登记了55,698起针对表列种姓的犯罪案件。
结论 — 无论国王们是否执行了每一项刑罚,这些文本都教导了它们,而它们的教导塑造了印度。
古兰经 5:38 — 第5章(筵席),第38节
“偷盗的男女,你们当割去他俩的手,以报他俩的罪行,以示安拉的惩戒。安拉是万能的,是至睿的。”
引用目的
伊斯兰教砍掉窃贼的手。它没有资格说摩奴的刑罚残酷。
回应
《古兰经》确实命令割去窃贼的手。本页反对的不是法典施加惩罚,而是它们按出身施加惩罚。对于侮辱对方,婆罗门罚十二帕那,而以粗鄙的恶语侮辱人的首陀罗却要失去舌头。《古兰经》对盗窃的刑罚落在任何出身的窃贼身上。先知(ﷺ)说,它也会落在他自己的女儿身上。而首陀罗因听《吠陀》而受的刑罚,惩罚的不是盗窃,也不是对任何人的伤害。它惩罚的是听。
结论 — 反对的不是惩罚,而是按出身施加惩罚,以及因一个人听经典而惩罚他。
《乔达摩法经》12.4-6——第12章,第4-6经
“如果他故意听(诵读)《吠陀》,就要用(熔化的)锡或紫胶灌满他的耳朵。如果他诵读(吠陀经文),就要割掉他的舌头。如果他记住了它们,就要把他的身体劈成两半。”
引用目的
《乔达摩法经》是一部冷僻的文本,没有印度教徒读它或遵守它。
回应
它的规定正是最有影响的吠檀多导师们所引用的。商羯罗和罗摩奴阇都引用它的刑罚来解释《梵经》:耳朵灌满金属和紫胶,舌头被割开,身体被砍断。这是同一条规定,次序也相同,只是比勒把那金属译作锡,提博译作铅。比勒的注释还把乔达摩关于侮辱的法律列为与摩奴相对应的条文。一部被吠檀多中两部最权威的注释所依据的文本,并不冷僻。
结论 — 通过商羯罗和罗摩奴阇,乔达摩的规定进入了吠檀多的核心。
商羯罗,《梵经》1.3.38注释 — 《东方圣书》第34卷,第228-229页
“然而,对于那些像维杜罗和‘那位虔诚的猎人’一样,由于前世行为的余果而获得知识的首陀罗,他们知识的果报不能被扣留,因为知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带来它的果报。此外,传承经宣布,四个种姓都有资格获得史诗和往世书的知识;参见这段话:‘他要教导四个种姓’(《摩诃婆罗多》)。——然而,他们在吠陀方面不具有任何这样的资格,这仍然是已定之论。”
引用目的
传统从未把首陀罗排除在救赎之外。史诗和往世书对四个阶层都开放,《薄伽梵歌》向首陀罗提供虔信之道,而像维杜罗这样的首陀罗也成了智者。
回应
商羯罗所承认的恰恰就是这么多。史诗和往世书可以教给四个阶层。像维杜罗这样的首陀罗由于前世的行为而获得知识,“他们知识的果报不能被扣留”。他在同一口气里称首陀罗无权接触《吠陀》是已定的。他认为《吠陀》是关于梵的知识的源头。所以一个没有在前世赢得这种知识的首陀罗,不能在今生到《吠陀》中寻求它。《薄伽梵歌》确实向首陀罗开放了虔信之道,但这节经文把他们与“那些出身有罪的人”放在一起。《古兰经》没有这样按出身的划分。它称自己易于理解和记诵,并命令即使是敌人也要让他听到它。
结论 — 史诗对首陀罗开放,但《吠陀》对他关闭。《古兰经》是向每一个人提供的。
《薄伽梵歌》9:32 — 第9章,第32颂
“普利塔之子啊!即使那些出身有罪的人、妇女、吠舍以及首陀罗,只要投靠我,也能达到至高的目标。”
引用目的
印度教不只是它的法典。各种姓的圣者都受到尊崇,比如皮革匠拉维达斯,而虔信运动扫除了种姓。
回应
尊崇这样的圣者,是他们的追随者值得称道之处,其中许多圣者也反对种姓。但他们这样做,是在反对法典所教导的东西。古典的裁定并没有改变。即使是毗湿奴虔信的导师罗摩奴阇,也称首陀罗没有资格冥想梵是“已定之事”。圣者的抗议表明了这些文本教导了什么;它并不能消除这些教导。《古兰经》不需要改革者来推翻它。它自己的话就使最敬畏的人成为最尊贵的人。
结论 — 圣者们抗议法典;而他们所追求的,《古兰经》的经文本身已经教导了。
布哈里圣训实录 6903 — 血金篇,第6903段圣训
艾布·朱海法问阿里,他和他的家人是否有《古兰经》中没有的东西。阿里发誓说,他们只有《古兰经》中的内容、真主赐给人的对他经典的理解,以及一页写着裁决的纸:关于血金、关于释放俘虏,以及穆斯林不因杀死不信者而被抵偿处死。
引用目的
伊斯兰教也不平等。布哈里记载,穆斯林不因杀死不信者而被抵偿处死。而《古兰经》说:“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
回应
伊斯兰教法各学派在这一点上意见不同。印度的穆斯林统治者所遵循的哈乃斐学派回答了这两点。它对杀死别人奴隶的自由人处以死刑。它对杀死齐米(在穆斯林统治下生活的非穆斯林)的穆斯林处以死刑,因为两条生命受到同等的保护。对于沙斐仪基于不信的论证,它回答说,只有交战敌人的不信才使人失去这种保护。它还把齐米的血金定为与穆斯林的相同。沙斐仪和马立克则定得较低。而且先知(ﷺ)警告说,谁杀害了订有盟约的人,谁就闻不到乐园的香气。还有一个更深的区别。在各学派区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地方,它们是按信仰来区分的,而任何出身的人都可以加入伊斯兰教。没有任何血统高于法律:先知(ﷺ)说,即使是他自己的女儿,他也会惩罚。摩奴却按种姓给同一罪行分等级。种姓来自出身,没有一个首陀罗能在今生摆脱它。而且摩奴禁止国王处死任何婆罗门。
结论 — 在伊斯兰教法区分穆斯林和非穆斯林的地方,所依据的是任何人都可以接受的信仰。穆斯林印度的哈乃斐法律对杀死齐米的穆斯林处以死刑。
古兰经 49:13 — 第49章(寝室),第13节
“众人啊!我确已从一男一女创造你们,我使你们成为许多民族和部落,以便你们互相认识。在安拉看来,你们中最尊贵者,是你们中最敬畏者。安拉确是全知的,确是彻知的。”
引用目的
印度的穆斯林也保留种姓。家族把自己分为阿什拉夫和阿吉拉夫,在自己的比拉达里(宗族)内通婚,并看不起低种姓出身的皈依者。
回应
一些南亚穆斯林确实保留了类似种姓的等级,这是从周围社会沿袭来的。他们这样做时,就违背了自己的经典。《古兰经》使最敬畏的人成为最尊贵的人。先知(ﷺ)说,真主(﷾)看的是人的心和行为,而不是容貌或财产。他责备一位圣门弟子拿一个人的母亲羞辱他。没有任何伊斯兰文本因为一个人的出身而禁止他接触《古兰经》、进入清真寺或站进礼拜的行列。保留种姓的穆斯林是在违背他的经典。拒绝种姓的印度教徒则是在背离他的法典。关于穆斯林中的种姓的页面对此作了完整的回答。
结论 — 穆斯林中的种姓是违背伊斯兰经文的罪;法典中的种姓则是它们的教导。
古兰经 2:178 — 第2章(黄牛),第178节
“信道的人们啊!今以杀人者抵罪为你们的定制,公民抵偿公民,奴隶抵偿奴隶,妇女抵偿妇女。如果尸亲有所宽赦,那么,一方应依例提出要求,一方应依礼给予赔偿,这是你们的主所降示的减轻和慈恩。事后过分的人,将受痛苦的刑罚。”
引用目的
伊斯兰教也有奴隶,女奴的孩子生下来可能就是奴隶。非穆斯林作为较低的阶层缴纳人头税(吉兹耶)。这是换了名称的按出身定等级。
回应
古典伊斯兰教法确实有奴隶。按一般规则,女奴所生的孩子生下来就是奴隶,除非孩子的父亲是她的主人。但律法并没有使奴隶身份成为在真主(﷾)面前的等级,也没有使它成为接触《古兰经》的障碍。先知(ﷺ)称奴隶是主人的兄弟,要给他们吃主人所吃的,穿主人所穿的。《古兰经》称释放奴隶为超越山径。它吩咐主人,如果知道要求订约赎身的奴隶是忠实的,就应当与他订约。先知(ﷺ)指出了四个人,应当向他们学习《古兰经》,被释放的奴隶萨利姆就是其中之一。人头税是穆斯林统治下对非穆斯林征收的税,所以一个人成为穆斯林后就不再缴纳。关于奴隶制的页面阐述了其余的内容。摩奴对首陀罗说的却正好相反。他是被造出来“作婆罗门的奴隶的”,即使被释放,他“也不能免除奴役”。梅达帝蒂对这节经文作了缓和的解释,但库鲁卡认为被释放的首陀罗仍然必须服侍。
结论 — 伊斯兰教法有奴隶,但极力推动释放他们,而一个被释放的奴隶教授《古兰经》。摩奴称首陀罗的奴役是与生俱来的,即使被释放之后也是如此。
古兰经 9:5 — 第9章(忏悔),第5节
“当禁月逝去的时候,你们在哪里发现以物配主者,就在哪里杀戮他们,俘虏他们,围攻他们,在各个要隘侦候他们。如果他们悔过自新,谨守拜功,完纳天课,你们就放走他们。安拉确是至赦的,确是至慈的。”
引用目的
批评者说,《古兰经》9:6紧接在9:5之后,而9:5说要在哪里发现多神崇拜者就在哪里杀戮他们。9:6的保护只是一节战争经文中的一个小例外。
回应
《古兰经》9:5在9:6之前。它涉及的是在四个月的自由通行期结束后,与穆斯林交战的多神崇拜者。它的结尾为悔过的人打开了道路。第6节是它的界限。即使是那场战争中的敌人,只要求保护,就必须得到保护。必须让他听到《古兰经》,然后把他护送到安全的地方,无论他信不信。关于宝剑经文的页面完整地解释了这节经文的背景。首陀罗不是敌人。他是同一片土地上的邻人。然而律法却说,如果他故意听《吠陀》,就要用熔化的金属灌满他的耳朵。
结论 — 《古兰经》即使对敌人也加以保护,好让他能听到它;法典却因一个和平的邻人听了《吠陀》而惩罚他。
古兰经 9:28 — 第9章(忏悔),第28节
“信道的人们啊!以物配主者只是污秽,故从今年起不准他们临近禁寺;如果你们畏惧贫困,那么,安拉将以他的恩惠使你们满足,如果他意欲。安拉确是全知的,确是至睿的。”
引用目的
伊斯兰教不让非穆斯林进入麦加,并称他们是污秽的。这也是不可接触制。
回应
这节经文关闭的是一个地方,即禁寺,而不是经典。它是按信仰而不是按出身来关闭的。伊本·凯西尔把这种污秽解释为宗教上的污秽。他记载,大多数学者认为他们的身体并非不洁,因为《古兰经》允许吃犹太教徒和基督徒的食物。任何人接受伊斯兰教,当天就可以进入麦加,无论他出自什么家族或种姓。先知(ﷺ)关于阿拉伯半岛的最后嘱咐也属于同一类:它是给穆斯林国家关于那一片土地的规定,不涉及其他任何地方的人,而且它取决于信仰。一个旃陀罗却不能不再是旃陀罗。他的出身使他终生被排斥在村外。
结论 — 禁地是按任何人都可以接受的信仰而关闭的;不可接触制则由出身决定,永远无法摆脱。
古兰经 56:77-79 — 第56章(大事),第77-79节
“这确是宝贵的《古兰经》,记录在珍藏的经本中,只有纯洁者才得抚摸那经本。”
引用目的
《古兰经》说只有洁净的人才能触摸它,所以伊斯兰教不让外人接触它的经典,正如《吠陀》不让首陀罗接触一样。
回应
伊本·凯西尔记载,伊本·阿拔斯和许多早期学者把这节经文理解为指天使和天上的经典。另一些人把它当作一条规定:要在礼仪洁净的状态下拿书写的抄本,这对穆斯林同样有约束力。先知(ﷺ)还禁止把《古兰经》带进敌国,而布哈里把这一条归在书写抄本之下。两条规定保护的都是抄本。没有一条阻止任何人听《古兰经》或学习它。先知(ﷺ)亲自把它的经文(3:64)写在给基督教统治者希拉克略的信中。《吠陀》的规定无关乎如何拿一本书。它禁止首陀罗连听都不能听那些话。
结论 — 这节经文至多是关于在洁净状态下触摸抄本。《古兰经》的信息对所有人开放。
不同观点
古典法律和吠檀多
四个阶层出自造物主的身体,首陀罗出自脚,每个阶层都有其与生俱来的本分。忠实地履行这本分是通向至善的道路,忠实的首陀罗在来世会升入较高的种姓。法典以按阶层而定的刑罚来守护这个秩序。《吠陀》专属于再生族。史诗和往世书则对四个阶层都开放。
摩奴、乔达摩和毗诃跋提,以及梅达帝蒂、商羯罗和罗摩奴阇
摩奴的法律在法典中居首位,因为它体现了《吠陀》的精髓。
反驳
就算传统把摩奴排在首位。正因如此,它的刑罚不能被当作民间习俗而搁置一边。在真主(﷾)看来,《古兰经》不按出身给任何人分等级:最尊贵的是最敬畏的。
服侍有学问的婆罗门是首陀罗的最高本分。它引向至福,并使他在来世获得较高的种姓。
反驳
在这里,一个人的本分和界限由他的出身决定。在伊斯兰教中,没有人在真主(﷾)那里的尊荣、也没有人接触《古兰经》的机会取决于他的家族。在真主(﷾)那里的尊荣来自敬畏,而《古兰经》是向每一个人提供的。
摩奴把首陀罗较低的出身作为对他处以较重刑罚的理由。梅达帝蒂把它解释为从梵天的脚中生出。
反驳
要反对的是按出身施加惩罚。《古兰经》命令人主持公道,无论一个人是富足的还是贫穷的。先知(ﷺ)拒绝宽免一个高贵的窃贼。
首陀罗被禁止听、研习和诵读《吠陀》。吠檀多的两位主要导师称这是已定的。
反驳
《古兰经》的做法正好相反。它说,即使是敌对的多神崇拜者,也必须得到保护,好让他能听到它。它还称自己易于理解和记诵。
现代印度教改革
法典是传承经,是人的著作,只有在与《吠陀》一致的地方才有约束力。按出身定种姓和不可接触制,是后来对传统的败坏。印度已在法律上废除了不可接触制。
法典的权威不是它自己的:它依赖于《吠陀》,只有《吠陀》才具有直接的权威。
反驳
那么对首陀罗的排斥仍然成立。《梵经》用它自己的话说明了这一点。商羯罗也把它建立在《吠陀》之上,而不只是建立在摩奴之上。
《薄伽梵歌》说,四个种姓是按照品性和职责创造的。
反驳
这节经文确实这样说。但《薄伽梵歌》自己举的例子,都是一个人生来就有的职责,而且它害怕种姓通过出生而混杂。
《薄伽梵歌》应许,投靠主的妇女、吠舍和首陀罗都能达到至高的目标。
反驳
这节经文确实向他们开放了这个目标,这是它值得称道之处。但它把他们与“那些出身有罪的人”放在一起。而商羯罗仍然对首陀罗关闭《吠陀》。
印度宪法废除了不可接触制,禁止实行它,并把强制实行它定为犯罪。
反驳
这项改革是值得欢迎的。但它来自一部世俗宪法,而不是来自对摩奴或吠檀多导师的修订。伊斯兰教的平等在于它的经典本身。
伊斯兰的观点
在真主(﷾)面前,没有人按出身分等级;也没有人因出身而被禁止接触《古兰经》、敬拜或学习。《古兰经》是向每一个人提供的,最尊贵的是最敬畏的。
在真主(﷾)那里的尊荣上,《古兰经》按敬畏给人分高下,而不是按民族、部落或出身。
《古兰经》命令穆斯林保护即使是敌对的多神崇拜者,好让他能听到它。
先知(ﷺ)拒绝宽免一个高贵的窃贼,并说即使是他自己的女儿,他也会惩罚。
先知(ﷺ)对与穆斯林订有盟约的任何人发出警告:谁杀害了这样的人,谁就闻不到乐园的香气。
哈乃斐学派的法律对杀死齐米(在穆斯林统治下生活的非穆斯林)的穆斯林处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