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
是的。按照《塔木德》的律法,经父亲同意,通过与三岁零一天的女孩发生性关系而订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这使她在法律上成为已婚妇女。拉比律法的第一部成文汇编《密西拿》(约公元200年)定下了这个年龄(经期篇 5:4)。《塔木德》在公会篇 55b 重复了这条规定,并在经期篇 44b-45a 加以讨论。婚约篇 11b 说,在这个年龄以下,成年人对女孩的行为在法律上“不算什么”,所以她保有处女的身份。《塔木德》也说,父亲不可为年幼的女儿订婚,“要等她长大,说‘我要某某人’”(订婚篇 41a)。雷马是16世纪的一位拉比。他对犹太律法标准法典的注释说,在流亡中,习俗变成了为年幼的女儿订婚,“实际做法也是如此”。伊斯兰教法禁止在妻子身体尚未成熟之前同房。穆斯林也遵守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17:34)。本站在专门的页面上回答了关于阿伊莎的指控。伊斯兰教不因一部古老的文本而归咎于今天活着的任何人(6:164)。
完整解释
《密西拿》怎么说(经期篇 5:4)
《塔木德》有两层。《密西拿》是拉比律法的第一部成文汇编,约于公元200年编成。第二层《革马拉》记录了后来的拉比们对《密西拿》的辩论,约于公元500-600年完成。像婚约篇 11b 这样的出处,指的是《塔木德》的某一部分和某一页:第11页的第二面。《密西拿》经期篇 5:4 定下三岁零一天这个年龄,从这个年龄起,与女孩发生性关系具有法律效力。正如迈蒙尼德和注释家们所解释的,从这个年龄起,经她父亲同意,她可以通过性关系被订婚。在犹太律法中,这种订婚(基杜辛)已经是有约束力的婚姻:从那时起,她在法律上就是已婚妇女,要解除它需要离婚。她已婚时若有男人与她发生关系,该男人犯了通奸罪。《妥拉》因近亲关系而禁止与她结合的任何男人,若与她发生关系,就要被处死。她不受惩罚,因为她是孩子。在这个年龄以下,这种行为没有这样的法律效力。
《密西拿》(约公元200年编成)规定,与女孩发生性关系从她三岁零一天起具有法律效力。正如注释家们和迈蒙尼德所解释的,从这个年龄起,经她父亲同意,她可以通过性关系被订婚。她已婚时若有男人与她发生关系,该男人要承担通奸之罪。《妥拉》禁止与她结合的任何男人若与她发生关系,就要被处死,而她免于受罚。在这个年龄以下,这种行为没有这样的法律效力。
《塔木德》的讨论(经期篇 44b-45a)
《塔木德》对这条规定的讨论(经期篇 44b-45a)辩论它究竟从何时开始。然后它讲了一个故事。一位罗马贵妇问编纂《密西拿》的亲王拉比犹大,女人在什么年龄出嫁。他回答说三岁零一天,怀孕则是十二岁零一天。她说她六岁出嫁,七岁生了孩子。《塔木德》对这次怀孕表示怀疑。它引用了一条关于年幼妻子安全的裁定。2世纪的拉比梅尔裁定,十一到十二岁的妻子要使用避孕物,以免怀孕使她丧命。众贤哲则把这交给上天的怜悯。
《革马拉》对《密释纳》经期篇 5:4 的讨论。一些巴赖塔记载拉比梅尔和众贤哲在《密释纳》那条关于法律效力的规定的确切起点上意见不同。《革马拉》接着就礼仪洁净的问题,问到不满那个年龄的女孩的身体如何愈合。一则巴赖塔讲了一个故事(阿加达):罗马贵妇尤斯特尼问亲王拉比犹大,女人在什么年龄出嫁。他回答说三岁零一天,怀孕则是十二岁零一天。她说她六岁出嫁,七岁生了孩子。《革马拉》对这次怀孕表示怀疑,并引用一则关于未成年妻子安全的巴赖塔:拉比梅尔裁定,十一到十二岁的妻子要使用避孕物,以免怀孕使她丧命,而众贤哲则把这交给上天的怜悯。第二个故事:拉比阿基瓦的学生们认为,作为在西奈山传给摩西的律法,在三岁以前遭遇此事的女人仍可以嫁给祭司。
婚约篇 11b 和公会篇 54b-55b
婚约篇是《塔木德》中关于婚约财产的部分,婚约财产是丈夫按婚约欠妻子的一笔钱。处女的婚约财产是二百祖兹(银币),其他女人是一百。《密西拿》(婚约篇 1:3)列出了保有较高数额的女人。按拉比梅尔的裁定,其中之一是在她还是孩子时有成年人与她发生过关系的女人。4世纪巴比伦的一位重要拉比拉瓦在第11b页解释了这一点:成年人与不满三岁的女孩的行为在法律上“不算什么”。他说,在这个年龄以下,身体会愈合,如同眼睛被碰到会流泪而恢复。所以她仍算是处女。公会篇是《塔木德》中关于法庭和罪行的部分。第54b页问,《妥拉》对男人之间的关系所定的死刑,从男孩几岁起适用。卒于247年的重要拉比拉夫说九岁。另一位重要拉比、约卒于254年的撒母耳说三岁。在第55b页,4世纪的拉比拉夫·约瑟引用了《密西拿》经期篇 5:4:女孩从三岁零一天起可以通过性关系被订婚。
关于凯图巴(丈夫欠妻子的婚约财产)的哈拉卡:处女二百祖兹,其他人一百。拉比梅尔裁定,有三种女人保有二百的婚约财产:在她还是未成年人时有成年人与她发生关系的;她成年后与一个未成年男孩发生关系的;以及被一块木头所伤的。众贤哲给受伤的女人一百。
讨论《密释纳》婚约篇 1:3 和婚约财产的数额。拉夫认为,不满九岁的男孩的行为使女人如同被木头所伤的人;撒母耳不同意。拉瓦解释这条《密释纳》说:成年人与不满三岁的女孩的行为在法律上“不算什么”,因为在那个年龄以下身体会愈合,如同眼睛被碰到会流泪而恢复。所以她保有处女的身份和全额的婚约财产。这一页的其余部分讨论婚约财产何时减少或丧失。
讨论《妥拉》对男人之间的关系(利未记 18:22、20:13)以及与动物的关系所定的死刑。一则巴赖塔说,在与男性发生关系的问题上,《妥拉》没有把年幼的男孩与较大的同等看待。拉夫解释说:与不满九岁的男孩的行为,在法律上不像与九岁男孩的行为那样计算;撒母耳把界线定在三岁。一则巴赖塔支持拉夫:与九岁零一天的男性发生关系的人要负罪责。
在讨论同一刑法的另一个问题(参与性犯罪的动物是否要被处死)时,拉夫·约瑟引用了《密释纳》经期篇 5:4。女孩从三岁零一天起可以借着同房而订婚,在她已婚时与她发生关系的男人要负通奸的罪责。任何《妥拉》禁止与她结合的男人与她发生关系,都要被处死,而她免责。《革马拉》解释说,《妥拉》出于怜悯而宽免她,因为她是未成年人。拉瓦引用了关于九岁男孩的对应规定(《密释纳》经期篇 5:5)。这个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塔木德》对父亲们的吩咐(订婚篇 41a)
订婚(基杜辛)是犹太婚姻的第一个阶段。《密西拿》允许父亲在女儿“是纳阿拉的时候”为她订婚,纳阿拉是指已开始进入青春期的十二岁女孩。《塔木德》由此得出结论:不可在她还是孩子的时候。拉夫裁定,这是被禁止的,“要等她长大,说‘我要某某人’”。卒于1204年的迈蒙尼德写道,父亲保有这项法律权利,但行使它是不合宜的。犹太律法的标准法典《布就之席》(1565年)称不这样做是一条米茨瓦,即诫命。16世纪的拉比雷马为它加了一条注释。注释说,在流亡中,由于担心失去嫁妆或好的配偶,习俗变成了为年幼的女儿订婚,“实际做法也是如此”。
《密释纳》说,一个人可以在女儿“是纳阿拉的时候”为她订婚,纳阿拉是指已开始进入青春期的十二岁女孩。《革马拉》推论说:是纳阿拉的时候可以;是未成年人的时候不可以。这支持了拉夫的说法,据拉夫·耶胡达转述(有人说是拉比以利亚撒):一个人在女儿还是未成年人时为她订婚是被禁止的,要等她长大,说“我要某某人”。在同一页上,拉夫还禁止一个人在见到一个女人之前与她订婚,免得她令他厌恶,因为《妥拉》说“爱人如己”。
《密西拿》(约公元200年编成)允许一个男人在女儿还是na'arah,即十二岁的女孩时,为她订婚。
虽然父亲在法律上有权在女儿还是未成年人或纳阿拉时把她许配给他想要的人,但“这样做是不合宜的”。众贤哲吩咐,人不应在女儿还是未成年人时为她订婚,要等她长大,说“我要某某人”。一个男人与未成年女孩订婚也是不合宜的。一个男人在见到一个女人、她令他喜悦之前,也不应与她订婚。
正文:不在女儿还是未成年人时为她订婚,要等她长大,说“我要某某人”,这是一条米茨瓦(诫命)。雷马的注释:有人说,在这个时代,习俗是为我们未成年的女儿订婚,因为我们在流亡中,并不总是有足够的嫁妆,而且我们人数少,并不总能找到合适的配偶(引用托萨弗特);实际做法也是如此。
拉夫禁止父亲为未成年的女儿订婚,因为假如她长大了,她可能不会同意。托萨弗特补充说,“如今”的习俗是即使女儿还是未成年人也为她订婚,因为流亡一天比一天沉重:现在能给嫁妆的父亲以后可能给不起,他的女儿就会永远嫁不出去。
伊斯兰教法,以及关于阿伊莎的指控
伊斯兰教法禁止在妻子身体尚未成熟之前同房,而且作为一般规则,必须征求女子的意见。今天,穆斯林无论住在哪里,也都遵守所在国家法律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17:34)。本站在专门的页面上回答了关于阿伊莎的指控。页面“阿伊莎嫁给先知(ﷺ)时几岁?”给出了她自己的叙述,并阐明了这条律法。页面“《古兰经》65:4允许与未到青春期的女孩结婚吗?”说明了这节经文说了什么、没有说什么。伊斯兰教不因一部古老的文本而归咎于今天活着的任何人:“一个负罪的人,不负别人的罪”(6:164)。
脑威引述马立克、沙斐仪和艾布·哈尼法的判定:妻子只有在能够承受房事时才被送交丈夫,这因女孩而异,并不以年龄固定;他称这是正确的观点。
阿伊莎问先知(ﷺ),妇女结婚是否应征求她们的同意。他说是的;她说处女可能害羞而不好开口,他说她的沉默就是她的同意。
曾经结过婚的汗莎·宾特·希达姆传述,她父亲违背她的意愿把她嫁了出去,于是她去找先知(ﷺ),先知宣布这桩婚姻无效。
阿伊莎传述,先知(ﷺ)在她六岁时与她缔结婚约,在她九岁时完婚,此后她与他一起生活了九年。
“你说:“安拉是万物的主,我能舍他而另求一个主吗?”各人犯罪,自己负责。一个负罪的人,不负别人的罪,然后,你们将来要归于你们的主,而他将把你们所争论的是非告诉你们。”
“你们不要接近孤儿的财产,除非依照最优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们应当履行诺言;诺言确是要被审问的事。”
不同观点
传统犹太教的理解
这些段落是关于法律身份的犹太律法。它们规定从什么年龄起,一个行为会对婚姻、礼仪洁净和刑罚产生后果。口传《妥拉》,即口耳相传的教导,是在西奈山与成文《妥拉》一同赐下的。《塔木德》的拉比们禁止父亲为年幼的女儿订婚。
犹太律法禁止父亲为年幼的女儿订婚,要等她长大并作出选择。伊斯兰教法却没有禁止。
反驳
订婚篇 41a 禁止这样做。然而在《塔木德》的律法中,这样的订婚仍然算数。而且雷马记载,在流亡中为年幼的女儿订婚成了习俗,“实际做法也是如此”。伊斯兰教法禁止在妻子身体尚未成熟之前同房。关于阿伊莎年龄的页面给出了她自己的叙述,以及这条律法的全部内容。
这些规定是口传《妥拉》的一部分,正统派犹太人认为它是在西奈山与成文《妥拉》一同赐下的。而且它们保护女孩。
反驳
同样的规定使通过性关系的订婚从三岁零一天起就有效。伊斯兰教认为,以色列后来的传统把真实的教导和人所添加的东西混在了一起。而《古兰经》是衡量它的准则(5:48)。
伊斯兰的观点
按照《塔木德》的律法,三岁零一天的女孩可以通过性关系被订婚。《塔木德》也禁止父亲为年幼的女儿订婚。伊斯兰教法禁止在妻子身体尚未成熟之前同房。关于阿伊莎的指控,本站在专门的页面上作了回答。
按照《塔木德》的律法,从三岁零一天起,经父亲同意,女孩可以通过性关系被订婚。
《塔木德》禁止父亲在女儿还是未成年人时为她订婚。他必须等她长大并作出选择。
伊斯兰教法禁止在妻子身体尚未成熟之前同房。而且作为一般规则,它要求征求女子的意见。
以色列后来的传统把真实的教导和人所添加的东西混在了一起,而《古兰经》是衡量它的准则(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