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伊斯蘭教有一套戰爭法,由《古蘭經》同先知穆罕默德(ﷺ)定下。好多早期學者認為有一節經文係最早允許作戰嘅。佢係賜畀被逐出家園嘅人嘅。佢將教堂同猶太會堂列為作戰所保護嘅真主(﷾)之家。《古蘭經》只允許與進攻者作戰,絕不可過分。敵人傾向和平時,佢哋必須接受和平;敵人求保護時,必須給予安全。不可殺害婦女同兒童。不可毀傷死者,不可背棄誓約,任何人都不可用火來懲罰。當佢嘅將領越過呢啲界限時,先知(ﷺ)公開宣佈與佢嘅所作所為無關。教法學家謝巴尼就呢套法律寫咗一整本書,比常被稱為國際法之父嘅胡果·格勞秀斯早咗八百多年。呢一切都不賦予任何個人或團體作戰嘅權利:喺伊斯蘭教法中,戰爭只屬於一個國家嘅統治者,穆斯林遵守佢哋所居住嘅任何國家嘅法律(17:34)。
完整解釋
最初嘅作戰許可
喺麥加,穆斯林受到迫害,被逐出家園,佢哋冇還手。據14世紀嘅《古蘭經》註釋家伊本·凱西爾記載,好多早期學者認為呢個係最早允許作戰嘅經文。佢將許可賜畀嗰啲受壓迫嘅人。然後佢畀出一個理由:要唔係真主(﷾)以世人互相抵抗,修道院、教堂、猶太會堂同清真寺必定被人破壞咗。伊斯蘭教中最初嘅作戰許可,喺清真寺之前就列出咗基督徒同猶太人嘅禮拜場所,將佢哋算作作戰所保護嘅場所。先知(ﷺ)就係依據呢個許可行事嘅。
“被進攻者,已獲得反抗的許可,因為他們是受壓迫的。安拉對於援助他們,確是全能的。他們被無理的逐出故鄉,只因他們常説:「我們的主是安拉。」要不是安拉以世人互相抵抗,那麼,許多修道院、禮拜堂、猶太會堂、清真寺、——其中常有人記念安拉之名的建築物——必定被人破壞了。凡扶助安拉的大道者,安拉必定扶助他;安拉確是至強的,確是萬能的。”
解釋説,這節經文是在先知(ﷺ)和他的聖門弟子被逐出麥加之後降示的,並記載幾位早期學者説,這是關於作戰最先降示的經文。
《古蘭經》所設嘅界限
《古蘭經》只允許與進攻者作戰,並禁止越過界限。當敵人傾向和平時,穆斯林必須傾向和平。退避並表示和平嘅人不可攻擊。一個求保護嘅敵方戰士必須得到保護,並被護送到安全嘅地方。對於俘虜,《古蘭經》提出咗結束俘虜身份嘅兩種方式:作為恩惠釋放佢哋,或准許佢哋贖身。即使對自己所怨恨嘅人都要公道,對唔作戰嘅人要仁慈。先知(ﷺ)就係按呢啲經文行事嘅。
“你們當為主道而抵抗進攻你們的人,你們不要過分,因為安拉必定不喜愛過分者。”
“如果他們傾向和平,你也應當傾向和平,應當託靠安拉。他確是全聰的,確是全知的。”
“除非他們逃到曾與你們締約的民眾那裏,或來歸順你們,既不願對你們作戰,又不願對他們的宗族作戰。假若安拉意欲,他必使他們佔優勢,而他們必進攻你們。如果他們退避你們,而不進攻你們,並且投降你們,那麼,安拉絕不許你們進攻他們。”
“以物配主者當中如果有人求你保護,你應當保護他,直到他聽到安拉的言語,然後把他送到安全的地方。這是因為他們是無知的民眾。”
“你們在戰場上遇到不信道者的時候,應當斬殺他們,你們既戰勝他們,就應當俘虜他們;以後或釋放他們,或准許他們贖身,直到戰爭放下它的重擔。事情就是這樣的,假若安拉意欲,他必懲治他們;但他命你們抗戰,以便他以你們互相考驗。為主道而陣亡者,安拉絕不枉費他們的善功,”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當盡忠報主,當秉公作證,你們絕不要因為怨恨一夥人而不公道,你們當公道,公道是最近於敬畏的。你們當敬畏安拉。安拉確是徹知你們的行為的。”
“未曾為你們的宗教而對你們作戰,也未曾把你們從故鄉驅逐出境者,安拉並不禁止你們憐憫他們,公平待遇他們。安拉確是喜愛公平者的。”
先知(ﷺ)畀佢嘅指揮官們嘅命令
喺佢嘅一次出征中,人們發現一個婦女被殺,先知(ﷺ)便禁止殺害婦女同兒童。佢告訴佢派出嘅每一位指揮官,不可私吞戰利品,不可背棄誓約,不可毀傷死者,不可殺害兒童。喺佢嘅征戰中,喺任何戰鬥之前,指揮官都要畀敵軍一條避免作戰嘅出路:接受伊斯蘭教,或繳納人頭税(吉茲耶,喺穆斯林保護下嘅非穆斯林所繳納嘅税)。如果佢哋同意,軍隊就必須停手。呢啲係佢嗰個時代軍隊對軍隊作戰時嘅命令。喺一次出征中,佢起初下令,如果抓到兩個指名嘅人,就燒死佢哋。喺部隊出發之前,佢收回咗呢個命令,因為只有安拉(﷾)用火懲罰,並告訴佢哋改為處死那兩人。佢警告話,邊個殺害咗與穆斯林訂有盟約嘅人,邊個就聞唔到樂園嘅香氣。
伊本·歐麥爾傳述,在先知(ﷺ)的一次出征中,人們發現一個婦女被殺,先知便禁止殺害婦女和兒童。
伊本·歐麥爾傳述,在先知(ﷺ)的一次戰役中,人們發現一個婦女被殺,先知便禁止殺害婦女和兒童。
布賴德傳述,先知(ﷺ)任命一位指揮官時,告訴他要敬畏安拉,善待他的部下,不可私吞戰利品,不可背棄誓約,不可毀傷死者,不可殺害兒童。在任何戰鬥之前,要給敵人三種選擇:接受伊斯蘭教;若不接受,就繳納人頭税,那麼穆斯林就必須停止與他們作戰;只有兩者都被拒絕時,才可作戰。
艾布·胡萊勒傳述,先知(ﷺ)曾吩咐一支出徵的隊伍燒死兩個指名的人,隨後在他們出發前收回了這個命令:只有安拉用火懲罰,所以如果他們找到那兩人,就殺了他們,而不要燒死他們。
阿卜杜拉·本·阿慕爾傳述,先知(ﷺ)説,誰殺害了與穆斯林訂有盟約的人,誰就聞不到樂園的香氣,雖然樂園的香氣在四十年路程之外就能聞到。
穆斯林軍隊受到嘅限制
- 只與進攻你哋嘅人作戰,絕不過分。
- 敵人求同時,接受和平。
- 敵人請求保護時,給予佢安全。
- 不得殺害婦女同兒童。
- 不得毀傷屍體,不得背棄誓約。
- 不得用火懲罰任何人。
- 只有國家嘅統治者才能宣戰。
佢宣佈與自己將領嘅違約行為無關
哈立德·本·瓦利德係先知(ﷺ)嘅主要將領之一。佢被派往傑齊邁部落,殺死咗一啲一直試圖告訴佢自己已成為穆斯林嘅人。先知(ﷺ)聽講後,舉起雙手,講咗兩遍:佢與哈立德所做嘅事無關。呢啲界限約束着佢自己嘅軍隊,佢公開宣佈與自己將領嘅越界行為無關。古典教法係為當時嘅穆斯林國家寫嘅。佢都承認並非純粹防禦性嘅戰爭,比如依據《古蘭經》9:29進行嘅嗰次征戰,那另有專頁討論。每一場噉樣嘅戰爭都要由一個國家嘅統治者來宣佈,同樣嘅界限約束着所有呢啲戰爭。
哈立德·本·瓦利德被派往傑齊邁部落,他殺死並俘虜了一些一直試圖表明自己已成為穆斯林的人。先知(ﷺ)聽説後,舉起雙手,説了兩遍:主啊,我與哈立德所做的事無關。
罕百里學派法學家伊本·古達瑪認為,吉哈德之事交由統治者(伊瑪目)及其判斷決定,人們在這件事上必須服從他。他只提出一個例外:如果敵人突然襲擊,來不及請示統治者,人們可以不經他許可而自衞。他還認為,一個在安全保證(阿曼)下進入非穆斯林土地的穆斯林,不得背叛那裏的人,也不得拿取他們的財產,因為給予他安全的前提是他不會背叛他們,即使這一點沒有用言語説出來。
《聖經》嘅戰爭法
《新約》冇畀出戰爭法。施洗約翰告訴兵丁「不要以強暴待人」,自己有錢糧就當知足。嗰個係關於每個兵丁自身行為嘅勸告。佢對幾時可以打仗、邊個可以被饒恕隻字未提。「要愛你們的仇敵」係對心靈嘅命令,而唔係對軍隊嘅規則。所以基督教《聖經》唯一嘅戰爭法喺佢嘅《舊約》中。《舊約》有一啲規則。軍隊必須先向一座城宣告和平,圍城時不可砍伐果樹。但對於迦南嘅城,佢命令凡有氣息嘅,一個不可存留。對於亞瑪力,掃羅被命令將男女、孩童、食奶嘅盡行殺死。民數記話,喺對米甸人嘅戰爭之後,摩西下令將一切嘅男孩同所有已經與男人同房嘅女人都殺咗。對於迦南、亞瑪力同米甸,關於婦女同兒童嘅命令與先知(ﷺ)所下嘅命令正好相反。喺律法之外,以西結(公元前6世紀)講述咗一個異象。喺異象中,佢聽見一道命令,要將年老嘅、年少嘅,並處女、嬰孩同婦女都殺盡。
“又有兵丁問他説:我們當做什麼呢?他説:不要以強暴待人,也不要訛詐人,自己有錢糧就當知足。”
“只是我告訴你們,要愛你們的仇敵,咒詛你們的,要為他祝福;恨你們的,要待他好;凌辱你們、逼迫你們的,要為他禱告。”
“你臨近一座城要攻打的時候,先要向城裏的人宣告和平。”
“你若許久圍困,攻打所要取的一座城,就不可舉斧子砍壞樹木,因為你可以吃那樹上的果子,不可砍伐(田間的樹木是人的生命),用來圍城。惟獨你所知道不是結果子的樹木可以毀壞砍伐,用以修築營壘,攻擊那與你打仗的城,直到攻下那城來。”
“但這些國民的城,耶和華你神既賜你為業,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存留,”
“現在你要去擊打亞瑪力,滅盡他們所有的,不可憐惜他們,將男女、孩童、吃奶的,並牛、羊、駱駝和驢盡行殺死。”
“摩西對他們説:你們要存留這一切婦女的活命嗎?看哪,這些婦女因巴蘭的計謀叫以色列人在毗珥的事上得罪耶和華,以致耶和華的會眾遭遇瘟疫。所以,你們要把一切的男孩和所有已經與男人同房的女人都殺了。但女孩子中,凡沒有與男人同房的,你們都可以存留她的活命。”
“我耳中聽見他對其餘的人説:要跟隨他走遍全城,以行擊殺。你們的眼不要顧惜,也不要可憐他們。要將年老的、年少的,並處女、嬰孩和婦女,從聖所起全都殺盡,只是凡有記號的人不要挨近他。於是他們從殿前的長老殺起。”
每一套戰爭法係喺邊度定下嘅
闡述戰爭法嘅基督教思想家們,喺《新約》福音書中搵唔到戰爭法。4至5世紀嘅主教安波羅修同奧古斯丁借鑑咗《聖經》。米蘭嘅安波羅修仲借鑑咗羅馬演説家西塞羅。西塞羅教導話,戰爭只係最後嘅手段,打仗係為咗讓人們能夠和平地生活。《古蘭經》都命令喺敵人提出和平時接受和平。幾個世紀以後,13世紀嘅基督教學者托馬斯·阿奎那喺奧古斯丁嘅基礎上,提出咗正義戰爭嘅三個條件。穆斯林教法學家穆罕默德·本·哈桑·謝巴尼卒於805年,佢將戰爭與和平嘅法律作為一個獨立嘅領域來論述。佢論及宣戰、邊啲人不可傷害、俘虜、使節同條約。佢就此寫咗兩本書,一本較短嘅《征戰法》(Siyar),一本較長嘅《大征戰法》(al-Siyar al-Kabir)。較短嘅嗰本有馬吉德·哈杜裏嘅英譯本。那比荷蘭法學家胡果·格勞秀斯喺1625年寫《戰爭與和平法》早咗八百多年。比1864年嘅第一個日內瓦公約早咗一千多年。穆斯林嘅戰爭法來自啓示,來自《古蘭經》同先知(ﷺ)嘅教導。
西塞羅教導説,解決爭端有兩種方式:討論和武力;只有在討論失敗時才可以使用武力。戰爭唯一的理由是讓我們能平安無損地生活;只有在要求賠償之後正式宣戰,戰爭才是正義的。後來米蘭主教安波羅修把這本書改寫成基督教版本,寫了他自己的《論義務》。
問發動戰爭是否總是罪,回答説正義戰爭需要三個條件:統治者的權威、正當的理由和正確的意圖。這一條以奧古斯丁的引文為基礎。
教法學家穆罕默德·本·哈桑·謝巴尼(卒於805年)的《征戰法》(關於戰爭與和平的法律)的英譯本,附有長篇導論。書中闡述了伊斯蘭教法關於宣戰、哪些人不可傷害、對待俘虜和使節、安全通行保證以及遵守條約的規定。
這位荷蘭法學家的論著《戰爭與和平法》,論述了戰爭何時合法以及必須如何進行。歐洲把它視為國際法的奠基之作。
- 805年以前
謝巴尼
呢位穆斯林教法學家將戰爭與和平嘅法律作為一個獨立嘅領域來論述。
- 13世紀
托馬斯·阿奎那
喺奧古斯丁嘅基礎上,提出正義戰爭嘅三個條件。
- 1625年
雨果·格勞秀斯
《戰爭與和平法》,歐洲將佢視為國際法嘅奠基之作。
- 1864年
第一部《日內瓦公約》
比謝巴尼晚咗一千多年。
佢傷害伊斯蘭教,而且無濟於事
傷害無辜者,無論係婦女、兒童定係其他唔參戰嘅人,都違背伊斯蘭教法。佢仲敗壞伊斯蘭教嘅名聲,使正在考慮成為穆斯林嘅人轉身離開,並畀憎恨伊斯蘭教嘅人提供咗武器。憎恨伊斯蘭教嘅人同極端分子都希望穆斯林變得暴力,好讓每個穆斯林都受到指責:唔好落入佢哋嘅圈套。恐怖行為好少贏得佢聲稱為之而戰嘅嘢。一個感到受咗冤屈嘅穆斯林,應當喺法律範圍內發聲、抵制、和平抗議、投票或參選公職,而絕不親自訴諸暴力。
伊本·歐麥爾傳述,在先知(ﷺ)的一次出征中,人們發現一個婦女被殺,先知便禁止殺害婦女和兒童。
拉巴哈·本·拉比厄傳述,在一次出征中,先知(ﷺ)看到人們聚集在一個被殺的婦女周圍。他説,她不是應當被攻打的人。他派人傳話給率領先鋒的哈立德·本·瓦利德:不要殺害婦女,也不要殺害僱工。
賈比爾傳述,在一次出征中,偽信者的首領阿卜杜拉·本·烏拜伊威脅説,尊貴的人必將把卑賤的人逐出麥地那。歐麥爾請求先知(ﷺ)讓他砍下這個人的頭。先知(ﷺ)説:隨他去吧,以免人們説穆罕默德殺害他的同伴。
艾奈斯·本·馬立克傳述,先知(ﷺ)説:要使人們容易,不要使他們困難;要給他們報喜訊,不要把他們趕走。
提出了『累積性極端主義』這一名稱:一種形式的極端主義可以靠其他形式的極端主義滋長,並把它們放大。後來的作者用它來指極右翼團體和自稱代表伊斯蘭教的暴力極端分子,雙方各自靠對方的行為壯大。
一項對1968年至2006年間活躍的648個恐怖組織的研究,其中268個已經終結。在已經終結的組織中,43%轉向了政治進程,40%被警方和情報工作終結。被軍事力量終結的很少,只有大約十分之一取得了勝利。
塔裏格·本·希哈布傳述,先知(ﷺ)正把腳踏進馬鐙時,一個人問他哪一種吉哈德最好。他説:在不義的統治者面前説出的一句真話。
逐節來睇
申命記 20:16 — 律法書(托拉),第20章,第16節
“但這些國民的城,耶和華你神既賜你為業,其中凡有氣息的,一個不可存留,”
引用目的
基督徒將針對迦南同亞瑪力嘅命令理解為上帝只對嗰啲民族嘅審判。佢哋話,嗰個係歷史上一次性嘅,唔係今日嘅規則。
回應
即使噉樣理解,呢啲都係基督教《聖經》唯一嘅戰爭法中嘅命令。對於迦南同亞瑪力,佢哋命令殺死婦女同嬰孩。先知(ﷺ)帶嚟嘅正好相反。當人們發現一個婦女被殺時,佢禁止殺害婦女同兒童,並告訴每一位指揮官不可殺害兒童。
結論 — 喺戰爭中嘅婦女同兒童問題上,先知(ﷺ)嘅法律所保護嘅,正正係《聖經》針對迦南同亞瑪力嘅命令所不饒恕嘅嗰啲人。
布哈里聖訓實錄 3012 — 吉哈德與征戰篇(為安拉之道而戰),第3012段聖訓
薩阿卜·本·傑薩麥傳述,有人問先知(ﷺ),夜間襲擊多神教戰士時,他們的婦女和兒童可能會受到傷害,該怎麼辦;先知回答説,他們屬於他們那一方。
引用目的
批評者話,先知(ﷺ)允許喺夜襲中殺死婦女同兒童。
回應
呢段傳述講嘅係無人蓄意造成嘅死亡。喺黑暗中,婦女同兒童無法與戰士區分開來。腦威(13世紀嘅學者)同大多數學者都噉樣解釋。佢從來唔允許任何人以佢哋為目標,先知(ﷺ)禁止蓄意殺害佢哋嘅禁令依然有效。
結論 — 關於夜襲嘅傳述講嘅係無意造成嘅死亡;禁止殺害婦女同兒童嘅禁令依然有效。
唔同觀點
基督教嘅正義戰爭教導
基督徒認為耶穌教導要愛仇敵。佢哋話,戰爭只有喺奧古斯丁同阿奎那所提出嘅嚴格條件下才可能係正義嘅。
耶穌命令跟隨佢嘅人要愛佢哋嘅仇敵,善待恨佢哋嘅人。
反駁
伊斯蘭教都命令即使對敵人都要公道,對唔作戰嘅人要仁慈。但耶穌嘅命令係每個信徒處事嘅規則。佢冇講軍隊幾時可以作戰,都冇講必須饒恕邊個。基督教《聖經》唯一嘅戰爭法喺佢嘅《舊約》中。《古蘭經》同先知(ﷺ)定下咗呢啲界限。
阿奎那教導,正義戰爭需要統治者嘅權威、正當嘅理由同正確嘅意圖。
反駁
阿奎那確實提出咗戰爭何時正義嘅呢三個條件。伊斯蘭教都將作戰嘅許可賜畀受壓迫嘅人,並認為戰爭屬於合法嘅統治者。伊斯蘭教嘅法律仲進一步規定咗作戰方式嘅界限。卒於805年嘅謝巴尼將呢套法律作為一個獨立嘅領域寫咗落嚟。
伊斯蘭嘅觀點
伊斯蘭教只允許一個合法嘅國家依據啓示所賜嘅法律作戰。《古蘭經》同先知(ﷺ)定下咗界限,保護婦女、兒童、死者、使節、訂有盟約嘅人,以及任何求保護嘅敵人。先知(ﷺ)讓佢自己嘅軍隊遵守呢啲界限。
最初嘅作戰許可係賜畀嗰啲受壓迫、被逐出家園嘅人嘅。佢將教堂同猶太會堂列為作戰所保護嘅真主(﷾)之家。
《古蘭經》禁止過分,並命令接受和平。佢禁止攻擊退避並表示和平嘅人,並命令保護求保護嘅敵人。
《古蘭經》提出咗結束俘虜身份嘅兩種方式:作為恩惠釋放佢,或准許佢贖身。
先知(ﷺ)禁止殺害婦女同兒童、毀傷死者、背棄誓約以及用火懲罰。
先知(ﷺ)自己嘅將領哈立德殺死咗一啲試圖表明自己係穆斯林嘅人。先知(ﷺ)公開宣佈與佢嘅所作所為無關。
即使對敵人都要公道,對唔作戰嘅人要仁慈。
《聖經》命令喺迦南嘅城中凡有氣息嘅一個不可存留(申命記)。佢命令殺死亞瑪力嘅婦女同嬰孩(撒母耳記上)。佢講摩西下令殺死米甸嘅男孩同每一個已經與男人同房嘅女人。先知(ﷺ)則禁止殺害婦女同兒童。
卒於805年嘅謝巴尼論述咗伊斯蘭嘅戰爭與和平法。那比格勞秀斯1625年嘅書早咗八個多世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