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唔係,佢都不厭惡女性。《古蘭經》使男女喺真主(﷾)面前平等。佢應許無論男女,任何善行都唔會白費。伊斯蘭教法喺十四個世紀以前就賦予婦女嘅權利,英國同美國嘅婦女直到最近兩個世紀才爭取到。穆斯林婦女可以擁有財產,保留自己嘅收入,並繼承固定嘅份額。先知(ﷺ)規定,女子出嫁前必須徵求佢嘅意見。有一位父親強迫女兒出嫁,佢就解除咗呢樁婚姻。佢都可以要求離婚。邊個誣告貞潔嘅婦女而拿唔出四個證人,《古蘭經》就懲罰邊個。佢譴責活埋女嬰。佢從未將最初嘅罪單單歸咎於夏娃。批評者引用嘅經文同聖訓,完整地讀來意思唔同,如下文所示。今日凡是穆斯林婦女被剝奪呢啲權利嘅地方,過錯在於習俗,而不在於伊斯蘭教。伊斯蘭嘅回答係:婦女喺真主(﷾)面前與男人平等,佢哋嘅權利寫喺佢嘅法律裏。
完整解釋
喺真主(﷾)面前平等
《古蘭經》同時對男人同女人講話。佢應許兩者同樣嘅報酬。佢話,無論男女,任何人嘅善功都唔會徒勞。使一個人喺真主(﷾)面前提升嘅,係信仰同善行,而唔係係男係女。《古蘭經》樹立咗兩位女性作為所有信士(唔分男女)嘅模範,佢哋係法老嘅妻子同瑪利亞。
“他們的主應答了他們:「我絕不使你們中任何一個行善者徒勞無酬,無論他是男的,還是女的——男女是相生的——。遷居異鄉、被人驅逐者、為主道而受害者、參加戰鬥者、被敵殺死者,我必消除他們的過失,我必使他們進那下臨諸河的樂園。」這是從安拉發出的報酬。安拉那裏,有優美的報酬。”
“順從的男女、信道的男女、誠實的男女、堅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齋戒的男女、保守貞操的男女、常念安拉的男女,安拉已為他們預備了赦宥和重大的報酬。”
“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們過一種美滿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們所行的最大善功報酬他們。”
“安拉以法老的妻子,為信道的人們的模範。當時,她曾説:「我的主啊!」求你在你那裏,為我建築一所房子在樂園裏。求你拯救我脱離法老,和他的罪行。求你拯救我脱離不義的民眾。”
“安拉又以儀姆蘭的女兒麥爾彥為信道的人們的模範,她曾保守貞操,但我以我的精神吹入她的身內,她信她的主的言辭和天經,她是一個服從的人。”
佢嘅財產、佢嘅收入、佢嘅繼承
《古蘭經》讓婦女分得父母同親屬所遺財產嘅一部分。佢畀妻子喺丈夫遺產中一份屬於佢自己嘅固定份額。《古蘭經》話,婦女得到佢哋所掙得嘅。聘儀係丈夫喺結婚時付出嘅禮物。佢屬於新娘,而唔屬於佢嘅家人。伊斯蘭教法喺7世紀就畀咗呢一切。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無論他們所遺財產多寡,各人應得法定的部分。”
“如果你們沒有子女,那麼,你們的妻室得你們遺產的四分之一。如果你們有子女,那麼,她們得你們遺產的八分之一。(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
“安拉使你們互相超越,你們當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男人將因他們的行為而受報酬,婦女也將因她們的行為而受報酬;你們應當祈求安拉把他的恩惠賞賜你們。安拉確是全知萬物的。”
“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做一份贈品,交給她們。如果她們心甘情願地把一部分聘儀讓給你們,那麼,你們可以樂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
結婚須經同意,以及離開婚姻嘅權利
先知(ﷺ)話,女子出嫁前必須徵求佢嘅意見。佢宣佈一樁父親強加畀女兒嘅婚姻無效。一位無法再與丈夫共同生活嘅妻子,被允許以退還聘儀嘅方式結束婚姻。即使佢對丈夫並無任何不滿,佢都被允許噉做。《古蘭經》禁止男人違背婦女嘅意願將佢哋當作遺產佔有。佢命令善待妻子。佢仲禁止丈夫喺離婚後為咗傷害妻子而將佢留下。
阿伊莎問先知(ﷺ),婦女結婚是否應徵求她們的同意。他説是的;她説處女可能害羞而不好開口,他説她的沉默就是她的同意。
曾經結過婚的汗莎·賓特·希達姆傳述,她父親違揹她的意願把她嫁了出去,於是她去找先知(ﷺ),先知宣佈這樁婚姻無效。
撒比特·本·蓋斯的妻子告訴先知(ﷺ),她對丈夫的品行和宗教沒有任何不滿,但她無法和他在一起生活。先知問她是否願意歸還他作為聘禮送給她的園子。她同意了,先知就叫撒比特收回園子,與她離婚。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得強佔婦女,當作遺產,也不得壓迫她們,以便你們收回你們所給她們的一部分聘儀,除非她們作了明顯的醜事。你們當善待她們。如果你們厭惡她們,(那麼,你們應當忍受她們),因為,或許你們厭惡一件事,而安拉在那件事中安置了許多福利”
“當你們休妻,而她們待婚期滿的時候,你們當以善意挽留她們,或以優禮解放她們;不要為傷害她們而挽留,以便你們侵害她們。誰做了這件事,誰確已自欺了。你們不要把安拉的跡象當做笑柄,你們當銘記安拉所賜你們的恩惠,銘記他降示你們天經和智慧,用以教訓你們。你們當敬畏安拉,當知道安拉對於萬物是全知的。”
佢嘅名譽受法律保護
對於誣告貞潔婦女有婚外性行為、卻拿唔出四個見證人嘅人,《古蘭經》規定咗刑罰。呢刑罰只有合法嘅法庭才能執行,係八十鞭。而且控告者嘅話永遠唔再被接受為證詞,除非佢悔過自新。所以,噉樣指控一個婦女唔單止僅係唔受讚許,而係一種罪行,除非控告者能帶嚟四個見證人。
“凡告發貞潔的婦女,而不能舉出四個男子為見證者,你們應當把每個人打八十鞭,並且永遠不可接受他們的見證。這等人是罪人。”
“以後悔過自新者除外,因為安拉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女兒同母親
《古蘭經》描繪被活埋嘅女嬰喺全體被造物面前被詢問:佢點解罪過而遭殺害。呢個係喺譴責殺害佢嘅人。先知(ﷺ)應許,邊個好好撫養女兒,女兒就會成為佢免遭火獄嘅屏障。有一個人想出去作戰,先知(ﷺ)叫佢留喺母親身邊,因為樂園喺佢嘅腳下。有人問邊個最應當得到一個人嘅善待,佢話:你嘅母親,講咗三次,然後係你嘅父親。
“當被活埋的女孩被詢問的時候:她為什麼罪過而遭殺害呢?”
阿伊莎傳述,一位貧窮的婦女帶着兩個女兒來到她那裏,而她只有一顆椰棗可以給。那位母親把椰棗分給兩個女兒,然後離開了。阿伊莎告訴先知(ﷺ)後,他説:誰因女兒而受考驗並善待她們,她們將成為他免遭火獄的屏障。
穆阿維葉·本·賈希麥傳述,他父親賈希麥來到先知(ﷺ)那裏,想出徵作戰,並徵求他的意見。先知問他是否有母親。他説有,先知就叫他留在母親身邊,因為樂園在她的腳下。
艾布·胡萊勒傳述,有人問先知(ﷺ):誰最應該得到我的善待?先知説:你的母親。那人又問了三次其次是誰,回答是:你的母親,然後是你的母親,然後是你的父親。
西方婦女何時贏得同樣嘅權利
根據英國普通法,已婚婦女嘅財產歸丈夫所有,直到19世紀。喺英格蘭,已婚婦女直到1882年才能完全以自己嘅名義擁有財產。嗰個係喺伊斯蘭教法讓妻子支配自己嘅財富之後大約十二個世紀。直到20世紀70年代,英國或美國嘅婦女仍可能被拒絕以自己嘅名義獲得貸款或信貸。喺英國,1975年嘅《性別歧視法》終結咗呢一狀況。喺美國,終結佢嘅係1974年嘅《平等信貸機會法》,該法於1975年生效。呢啲權利係通過現代嘅世俗立法才到達西方婦女手中嘅。
允許英格蘭的已婚婦女像未婚時一樣,以自己的名義擁有和支配財產。在此之前,妻子所擁有的大部分財產都歸丈夫所有;1870年的一項法律只讓她保留自己的收入和其他少數幾類財產。
規定在大不列顛,在提供商品、設施和服務(包括貸款、信貸和融資)時基於性別的歧視是違法的(第29條)。
規定在美國,貸款方因申請人的性別或婚姻狀況而拒絕給予信貸是違法的。
- 7世紀
伊斯蘭教法
女性保有自己嘅收入、遺產份額同聘儀,妻子支配自己嘅財產。
- 1882年
英格蘭
已婚婦女可以以自己嘅名義完全擁有財產。
- 1974年
美國
《平等信貸機會法》結束咗拒絕以女性本人名義給予信貸嘅做法;1975年生效。
- 1975年
英國
《性別歧視法》結束咗同樣嘅做法。
摩西律法中嘅繼承
摩西律法就係《妥拉》,即《聖經》嘅前五卷書。喺佢所列嘅繼承順序中,女兒只有喺冇兒子時才能繼承。寡婦則根本冇被提到。《古蘭經》讓女兒同佢嘅兄弟們一齊分得份額,讓妻子得到佢自己嘅固定份額。兒子得到女兒嘅兩倍,因為伊斯蘭教將家庭嘅全部開支都放喺佢身上。佢所繼承嘅只歸佢自己所有。
“你也要曉諭以色列人説:人若死了沒有兒子,就要把他的產業歸給他的女兒。他若沒有女兒,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的弟兄。他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父親的弟兄。他父親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族中最近的親屬,他便要得為業。這要給以色列人作為律例典章,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安拉為你們的子女而命令你們。一個男子,得兩個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兩個以上的女子,那麼,她們共得遺產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個女子,那麼,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麼,亡人的父母各得遺產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沒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遺產,那麼,他母親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幾個兄弟姐妹,那麼,他母親得六分之一。(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所囑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你們的父母和子女,誰對於你們是更有裨益的,你們不知道——這是從安拉降示的定製。安拉確是全知的,確是至睿的。”
“如果你們沒有子女,那麼,你們的妻室得你們遺產的四分之一。如果你們有子女,那麼,她們得你們遺產的八分之一。(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
離婚後再婚
摩西律法話,被休嘅婦女可以去作人哋嘅妻子。《古蘭經》禁止任何人喺被休婦女嘅待婚期滿後,阻止佢依禮再嫁。佢都讓寡婦喺待婚期滿後自由再嫁。馬太福音卻話,娶被休嘅婦人就係犯奸淫。喺呢一點上,《古蘭經》與摩西企喺一齊。
“人若娶妻以後,她在他眼中不蒙喜悦,因為他發現她有什麼不潔之事:就要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他的家。她離開他的家以後,可以去作別人的妻子。”
“如果你們休妻,而她們待婚期滿,那麼,當她們與人依禮而互相同意的時候,你們不要阻止她們嫁給她們的丈夫。這是用來規勸你們中確信安拉和後世的人的。這對於你們是更清白的,是更純潔的。安拉知道,你們卻不知道。”
“你們中棄世而遺留妻子的人,他們的妻子當期待四個月零十日;待婚期滿的時候,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理的行為,對於你們毫無罪過。安拉對於你們的行為是徹知的。”
“只是我告訴你們,凡休妻的,若不是為淫亂的緣故,就是叫她作淫婦了;人若娶這被休的婦人,也是犯奸淫了。”
最初嘅罪歸咎於邊個
《提摩太前書》係《新約》中嘅一封書信。佢話,唔係亞當被引誘,乃係女人被引誘。佢以此為由,唔許女人講道。德爾圖良係2、3世紀嘅基督教作家。佢告訴婦女,佢哋每個人都係夏娃,並稱女人係魔鬼嘅門户。呢種教導喺幾百年間塑造咗基督教對女性嘅看法。
“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地順服。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因為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裏。”
德爾圖良告訴基督教婦女,她們每個人都是夏娃,上帝對她們這一性別的判決及其罪責至今仍然存在。他稱女人是魔鬼的門户,是第一個背棄神聖律法的人,並説由於她招致的後果,也就是死亡,連上帝的兒子也不得不死。
《古蘭經》不單單歸咎於夏娃
喺《古蘭經》中,惡魔教唆佢哋兩個,欺騙佢哋兩個,佢哋兩個都食咗。《古蘭經》喺點名其中一人時,點嘅係亞當嘅名。接着佢講述佢嘅主點樣饒恕咗佢、引導咗佢。《古蘭經》冇將任何遺傳嘅罪責加喺婦女身上。
“但惡魔教唆他倆,以致他倆顯出他倆的被遮蓋的陰部。他説:「你倆的主禁你們倆吃這棵樹的果實,只為不願你倆變成天使,或永生不滅。」他對他倆盟誓説:「我確是忠於你倆的。」他用欺騙的手段使他倆墮落。當他倆嚐了那棵樹的果實的時候,他倆的陰部便對自己顯露出來了,他倆只好用園裏的樹葉遮蓋自己的陰部。他倆的主喊叫他倆説:「難道我沒有禁止你倆吃那棵樹的果實嗎?難道我沒有對你倆説過,惡魔確是你倆的明敵嗎?」”
“他倆就吃了那棵樹的果實,他倆的陰部就對他倆顯露了,他倆就以園裏的樹葉遮蔽身體。阿丹違背了他的主,因而迷誤了。嗣後,他的主挑選了他,饒恕了他,引導了他。”
| 問題 | 《聖經》 | 《古蘭經》 |
|---|---|---|
| 女兒能繼承嗎? | 喺摩西律法中,只有喺冇兒子時才能。 | 能,同佢嘅兄弟們一齊分得一份。 |
| 寡婦能繼承嗎? | 繼承人嘅順序中冇提到佢。 | 能,有佢自己嘅固定份額。 |
| 離婚嘅女人可以再嫁嗎? | 摩西律法:可以。馬太:娶佢嘅就係犯奸淫。 | 可以,按公平嘅條件,邊個都不可阻止佢。 |
| 喺園子裏受騙嘅係邊個? | 提摩太前書:係女人,唔係亞當。 | 兩個人都受騙;提到其中一人時,提到嘅係亞當。 |
《聖經》對婦女點説
講伊斯蘭教厭惡女性嘅批評者,好少用同樣嘅方式檢驗《聖經》。以下係英王欽定本(KJV)中嘅話。一個男人若「抓住她」,即一個冇許配人嘅處女,與佢同寢,就要畀佢父親五十舍客勒。然後佢成為佢嘅妻子,佢終身不可休佢(申命記 22:28-29)。一個已經許配嘅女子喺城裏被人同寢,如果佢冇喊叫,就要被石頭打死(22:23-24)。一個被擄嘅女子必須「剃頭髮」,哀哭一個月,然後成為擄佢之人嘅妻子(21:10-14)。喺許願時,一個女人估價三十舍客勒,一個男人五十舍客勒(利未記 27:3-7)。母親生女孩後不潔淨嘅日子,係生男孩後嘅兩倍(12:2-5)。父親可以將女兒賣作婢女(出埃及記 21:7)。摩西吩咐軍官們殺死已經與男人同房嘅婦女。至於冇與男人同房嘅女孩子,佢哋可以「存留她的活命」(民數記 31:15-18)。創世記對女人話,佢嘅丈夫「必管轄你」(創世記 3:16)。傳道者喺一千個男子中搵到一個,「但眾女子中,沒有找到一個」(傳道書 7:28)。喺《新約》中,女人要「沉靜學道」,不可教導男人,因為夏娃被引誘咗(提摩太前書 2:11-14)。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哥林多前書 14:34-35)。一個唔蒙着頭禱告嘅女人,就該「剪了頭髮」(哥林多前書 11:5-6)。噉樣話唔係為咗嘲笑另一個信仰。呢個係批評者自己嘅檢驗,被公正地運用。相比之下,《古蘭經》將婦女嘅權利寫進咗法律。
“若有男子遇見沒有許配人的處女,抓住她,與她行淫,被人看見,這男子就要拿五十舍客勒銀子給女子的父親,因他玷辱了這女子,就要娶她為妻,終身不可休她。”
“若有處女已經許配丈夫,有人在城裏遇見她,與她行淫,你們就要把這二人帶到本城門,用石頭打死:女子是因為雖在城裏卻沒有喊叫,男子是因為玷辱了鄰舍的妻。這樣,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除掉。”
“你出去與仇敵爭戰的時候,耶和華你的神將他們交在你手中,你就擄了他們去;若在被擄的人中見有美貌的女子,戀慕她,要娶她為妻,就可以領她到你家裏去;她便要剃頭髮,修指甲,脱去被擄時所穿的衣服,住在你家裏哀哭父母一個整月,然後可以與她同房。你作她的丈夫,她作你的妻子。後來你若不喜悦她,就要由她隨意出去,決不可為錢賣她,也不可當婢女待她,因為你玷辱了她。”
“你估定的,從二十歲到六十歲的男人,要按聖所的平,估定價銀五十舍客勒;若是女人,你要估定三十舍客勒。若是從五歲到二十歲,男子你要估定二十舍客勒,女子估定十舍客勒。若是從一月到五歲,男子你要估定五舍客勒銀子,女子估定三舍客勒銀子。若是六十歲以上,男人要估定十五舍客勒,女人估定十舍客勒。”
“你曉諭以色列人説:若有婦人懷孕生男孩,她就不潔淨七天,像在月經污穢的日子不潔淨一樣。第八天要給嬰孩行割禮。婦人在產血不潔之中,要家居三十三天。她潔淨的日子未滿,不可摸聖物,也不可進入聖所。她若生女孩,就不潔淨兩個七天,像污穢的時候一樣,要在產血不潔之中,家居六十六天。”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摩西對他們説:你們要存留這一切婦女的活命嗎?看哪,這些婦女因巴蘭的計謀叫以色列人在毗珥的事上得罪耶和華,以致耶和華的會眾遭遇瘟疫。所以,你們要把一切的男孩和所有已經與男人同房的女人都殺了。但女孩子中,凡沒有與男人同房的,你們都可以存留她的活命。”
“又對女人説:我必多多加增你懷胎的苦楚,你生產兒女必多受苦楚;你必戀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轄你。”
“我得知有等婦人比死還苦,她的心是網羅,手是鎖鏈;凡蒙神喜悦的人必能躲避她,有罪的人卻被她纏住了。傳道者説:看哪,一一比較,要尋求其理,我就查出這一件事;我心仍要尋找,卻未曾找到:一千男子中,我找到一個;但眾女子中,沒有找到一個。”
“女人要沉靜學道,一味地順服。我不許女人講道,也不許她轄管男人,只要沉靜。因為先造的是亞當,後造的是夏娃。且不是亞當被引誘,乃是女人被引誘,陷在罪裏。”
“婦女在會中要閉口不言,因為不准她們説話;她們總要順服,正如律法所説的。她們若要學什麼,可以在家裏問自己的丈夫,因為婦女在會中説話原是可恥的。”
“凡女人禱告或是説預言,若不蒙着頭,就羞辱自己的頭,因為這就如同剃了頭髮一樣。女人若不蒙着頭,就該剪了頭髮;女人若以剪髮剃髮為羞愧,就該蒙着頭。”
| 經文 | 佢講咩 |
|---|---|
| 申命記 22:28-29 | 佢嫁畀與佢同寢嘅男人;佢父親得到五十舍客勒 |
| 申命記 21:10-14 | 被擄嘅女子剃頭,然後成為擄佢之人嘅妻子 |
| 利未記 27:3-7 | 女人估價三十舍客勒,男人五十 |
| 民數記 31:15-18 | 軍隊為自己存留係處女嘅女孩子嘅活命 |
| 提摩太前書 2:11-14 | 女人要沉靜學道,不可教導男人 |
| 哥林多前書 14:34-35 | 婦女喺會中要閉口不言 |
『維護和供養』(4:34)
批評者將4:34嘅開頭理解為男人高於女人。用馬堅嘅譯文,佢話「男人是維護婦女的」。佢畀出咗自己嘅理由:「又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阿拉伯語詞qawwamun指嘅係負責照管人哋、睇顧人哋嘅人。所以呢節經文畀男人加上咗一項責任:供養、安頓同保護佢哋嘅家庭。喺辭朝演説中,先知(ﷺ)講丈夫必須供給妻子食物同衣服。妻子所掙嘅或得到嘅,仍歸佢自己。呢啲都唔使一個男人更有價值。《古蘭經》話,喺真主(﷾)睇嚟,最尊貴嘅係最敬畏嘅人。佢應許男人同女人同樣嘅報酬。
“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為安拉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又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賢淑的女子是服從的,是借安拉的保佑而保守隱微的。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可以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牀異被,可以打她們。如果她們服從你們,那麼,你們不要再想法欺負她們。安拉確是至高的主,確是至大的。”
先知(ﷺ)在辭朝演説中告訴男人們,在婦女的事上要敬畏安拉。他説,如果妻子讓丈夫不喜歡的人坐在他的鋪位上,他可以打她,但不能重打(ghayra mubarrih);並説以適當的方式供給她飲食和衣服,是他對她應盡的義務。
“安拉使你們互相超越,你們當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男人將因他們的行為而受報酬,婦女也將因她們的行為而受報酬;你們應當祈求安拉把他的恩惠賞賜你們。安拉確是全知萬物的。”
“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做一份贈品,交給她們。如果她們心甘情願地把一部分聘儀讓給你們,那麼,你們可以樂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
“眾人啊!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部落,以便你們互相認識。在安拉看來,你們中最尊貴者,是你們中最敬畏者。安拉確是全知的,確是徹知的。”
“順從的男女、信道的男女、誠實的男女、堅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齋戒的男女、保守貞操的男女、常念安拉的男女,安拉已為他們預備了赦宥和重大的報酬。”
4:34中嘅打
同一節經文畀咗丈夫一啲步驟,如果佢嘅妻子執拗、行為不端。首先佢勸誡佢。其次佢唔再與佢同牀。只有作為最後一步,才允許輕輕地打。呢個係允許嘅,唔係提倡嘅,而且只限於呢啲特定嘅情況。好多學者只喺佢相信噉做會有幫助時才允許,而且隨時都可以請調解人。先知(ﷺ)話,不可打得重,都絕不可打臉。伊本·阿拔斯話:用米斯瓦克,即剔牙木。那大約係一支鉛筆嘅大小。所以,佢至多係一個象徵性嘅動作,絕唔係毆打。佢嘅妻子阿伊莎傳述,先知(ﷺ)從未打過一個女人或一個僕人。佢話,你哋中最好嘅,係對妻子最好嘅人。穆斯林都必須遵守所在國家嘅法律。喺任何打配偶都係犯罪嘅地方,好多國家正正係噉樣,穆斯林丈夫就根本唔可以噉做。『丈夫與妻子』頁面完整地列出咗每一方嘅步驟。
“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為安拉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又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賢淑的女子是服從的,是借安拉的保佑而保守隱微的。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可以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牀異被,可以打她們。如果她們服從你們,那麼,你們不要再想法欺負她們。安拉確是至高的主,確是至大的。”
先知(ﷺ)在辭朝演説中告訴男人們,在婦女的事上要敬畏安拉。他説,如果妻子讓丈夫不喜歡的人坐在他的鋪位上,他可以打她,但不能重打(ghayra mubarrih);並説以適當的方式供給她飲食和衣服,是他對她應盡的義務。
穆阿威葉·古舍裏問先知(ﷺ),妻子對丈夫有什麼權利。他説:你吃的時候也給她吃,你穿的時候也給她穿,不要打她的臉,不要辱罵她,除了在家中以外,不要疏遠她。
阿塔傳述,他問伊本·阿拔斯,『不重的』(ghayr mubarrih)打是什麼意思。伊本·阿拔斯説:用米斯瓦克,即剔牙木,或類似的東西。另一段傳述説,阿塔把這些話與先知(ﷺ)的辭朝演説聯繫起來,並作了同樣的解釋。
阿伊莎傳述,先知(ﷺ)從未用手打過任何人,無論是婦女還是僕人,除非是在為安拉的事業作戰時。他從未為別人對他所做的任何事報復,除非安拉所定為神聖的事物受到侵犯;那時他為安拉的緣故而行動。
艾布·胡萊勒傳述,先知(ﷺ)説:信士中信仰最完美的,是品德最好的;你們中最好的,是對自己的妻子最好的。
“你們不要接近孤兒的財產,除非依照最優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們應當履行諾言;諾言確是要被審問的事。”
勸誡佢
唔再與佢同牀
喺家中。
允許,唔提倡
用剔牙木輕輕一碰,絕唔打重,絕唔打臉。喺法律禁止嘅地方絕唔可以。先知(ﷺ)從未噉做過。
兩位女證人(2:282)
2:282呢節經文講嘅係將一筆日後償還嘅債寫低。佢要求兩個男人作證,或者一個男人同兩個女人。佢為第二個女人畀出咗自己嘅理由:「這個女人遺忘的時候,那個女人可以提醒她」。所以呢條規定係關於生意往來中嘅記憶嘅。佢冇講到一個女人嘅價值或誠實。喺夫妻之間嘅發誓中,佢嘅四次發誓同第五次發誓與佢嘅同等。喺一件只有一個女人見到嘅事上,即邊個喺嬰兒時哺乳過邊個,先知(ﷺ)根據一個女人嘅話作咗決定。喺其他種類嘅案件上,各學派看法唔同。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彼此間成立定期借貸的時候,你們應當寫一張借劵,請一個會寫字的人,秉公代寫。代書人不得拒絕,當遵照安拉所教他的方法而書寫。由債務者口授,(他口授時),當敬畏安拉——他的主——不要減少債額一絲毫。如果債務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親自口授的,那麼,叫他的監護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們當從你們的男人中邀請兩個人作證;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麼,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中請一個男人和兩個女人作證。這個女人遺忘的時候,那個女人可以提醒她。證人被邀請的時候,不得拒絕。無論債額多寡,不可厭煩,都要寫在借券上,並寫明償還的日期。在安拉看來,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證的,最可祛疑的。但你們彼此間的交易,雖不寫買賣契約,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你們成立商業契約的時候,宜請作證人,對代書者和作證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則,就是你們犯罪。你們應當敬畏安拉,安拉教誨你們,安拉是全知萬物的。”
“凡告發自己的妻子,除本人外別無見證,他的證據是指安拉發誓四次,證明他確是説實話的,”
“第五次是説:他甘受安拉的詛咒,如果他説謊言。”
“她要避免刑罰,必須指安拉發誓四次,證明他確是説謊言的,”
“第五次是説:「她甘受天譴,如果他是説實話的。」”
歐格白·本·哈里斯娶了一個婦女,隨後一個女奴説她曾給他們兩人都餵過奶。他把這事告訴先知(ﷺ),先知問他:那婦人既然這樣説了,你怎麼還能留着你的妻子?並叫他與她分開。
「在智力和宗教上有欠缺」
批評者引用一段聖訓,其中先知(ﷺ)講婦女喺智力同宗教上有欠缺。完整地讀,嗰個係佢喺一個節日裏對婦女嘅講話,敦促佢哋施捨。佢話,佢從冇見過邊個喺智力同宗教上欠缺更多,卻能使一個堅定、明智嘅男人迷失。所以呢句話嘅結尾講嘅係婦女對男人嘅影響力。婦女們問佢係咩意思,佢親自作了解釋。智力指嘅係借貸中嘅兩位證人。宗教指嘅係女人喺經期中不禮拜、不齋戒。嗰個係真主(﷾)嘅命令,而唔係缺點。先知(ﷺ)從未叫婦女補嗰啲禮拜。一個遵守呢條規定嘅女人係喺服從真主(﷾),而唔係喺犯罪。
艾布·賽義德·胡德里傳述,在一個節日裏,先知(ﷺ)敦促婦女們施捨。他説,他被顯示火獄中的人大多是婦女,因為她們常常詛咒,並且對丈夫忘恩負義;他説她們在智力和宗教上有欠缺。她們問這是什麼意思,他説,婦女的證詞是男人的一半,並且她在經期中不禮拜、不齋戒。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彼此間成立定期借貸的時候,你們應當寫一張借劵,請一個會寫字的人,秉公代寫。代書人不得拒絕,當遵照安拉所教他的方法而書寫。由債務者口授,(他口授時),當敬畏安拉——他的主——不要減少債額一絲毫。如果債務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親自口授的,那麼,叫他的監護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們當從你們的男人中邀請兩個人作證;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麼,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中請一個男人和兩個女人作證。這個女人遺忘的時候,那個女人可以提醒她。證人被邀請的時候,不得拒絕。無論債額多寡,不可厭煩,都要寫在借券上,並寫明償還的日期。在安拉看來,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證的,最可祛疑的。但你們彼此間的交易,雖不寫買賣契約,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你們成立商業契約的時候,宜請作證人,對代書者和作證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則,就是你們犯罪。你們應當敬畏安拉,安拉教誨你們,安拉是全知萬物的。”
一位婦女問阿伊莎,她是否應當補上月經期間沒有做的禮拜。阿伊莎説,在先知(ﷺ)的時代,她們也有月經,而他從來沒有叫她們補那些禮拜。
『火獄中的人大多是婦女』
喺另一段聖訓中,先知(ﷺ)話佢被展示咗火獄,嗰度嘅人大多係婦女。有人問佢,佢哋係咪唔信真主(﷾)。佢話,原因係忘恩,對丈夫忘恩,對人哋畀佢哋嘅好處忘恩。喺節日嗰日,佢都講到咗詛咒。呢啲係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放棄。佢哋與身為女人無關。喺同一次講話中,佢都畀出咗補救嘅辦法:施捨。《古蘭經》應許婦女,同樣嘅信仰同行為得到與男人同樣嘅報酬。有人問邊個最應當得到佢嘅善待,先知(ﷺ)話:你嘅母親,講咗三次,然後係你嘅父親。
伊本·阿拔斯傳述,先知(ﷺ)説,他被展示了火獄,那裏的人大多是忘恩的女人。有人問他,她們是否不信安拉。他説,她們對丈夫忘恩,對別人給她們的好處忘恩:如果一個丈夫多年善待她們中的一個,後來她看到一件不喜歡的事,她就説她從來沒有從他那裏得到過任何好處。
艾布·賽義德·胡德里傳述,在一個節日裏,先知(ﷺ)敦促婦女們施捨。他説,他被顯示火獄中的人大多是婦女,因為她們常常詛咒,並且對丈夫忘恩負義;他説她們在智力和宗教上有欠缺。她們問這是什麼意思,他説,婦女的證詞是男人的一半,並且她在經期中不禮拜、不齋戒。
“順從的男女、信道的男女、誠實的男女、堅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齋戒的男女、保守貞操的男女、常念安拉的男女,安拉已為他們預備了赦宥和重大的報酬。”
艾布·胡萊勒傳述,有人問先知(ﷺ):誰最應該得到我的善待?先知説:你的母親。那人又問了三次其次是誰,回答是:你的母親,然後是你的母親,然後是你的父親。
教授知識嘅婦女
婦女從一開始就教授伊斯蘭教。先知(ﷺ)嘅妻子阿伊莎傳述咗2,210段聖訓,呢個係歷史學家扎哈比嘅統計。其中174段同時見於布哈里同穆斯林嘅聖訓實錄。扎哈比寫道,佢唔知有邊個女人比佢更有學問。
認為阿伊莎傳述了2,210段聖訓,其中174段同時見於布哈里和穆斯林的聖訓實錄;説他知道在這個民族中,乃至在所有婦女中,沒有哪位婦女比她更有學問;並説她去世時六十三歲零幾個月。
| 指控 | 來源點説 |
|---|---|
| 男人高於女人(4:34) | 男人必須保護同供養。最尊貴嘅係最敬畏嘅人。 |
| 丈夫可以打妻子(4:34) | 允許,唔提倡,喺法律禁止嘅地方絕唔可以:至多用剔牙木輕輕一碰。先知(ﷺ)從未打過一個女人。 |
| 女人嘅話只值一半(2:282) | 一筆生意上嘅債,為咗記憶。喺夫妻之間嘅發誓中,佢嘅話與佢嘅同等。 |
| 婦女缺乏智力(布哈里 304) | 佢作了解釋:證人規定,以及經期中不禮拜,呢個唔係罪。 |
| 火獄裏滿係婦女 | 因為行為,即忘恩同詛咒。佢畀出嘅補救辦法係施捨。 |
批評者引用嘅經文
古蘭經 4:34 — 第4章(婦女),第34節
“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為安拉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又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賢淑的女子是服從的,是借安拉的保佑而保守隱微的。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可以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牀異被,可以打她們。如果她們服從你們,那麼,你們不要再想法欺負她們。安拉確是至高的主,確是至大的。”
引用目的
批評者將呢理解為允許丈夫打妻子。
回應
呢節經文針對嘅係「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呢種情況,併為此列出咗步驟。先係勸戒,然後係分牀,最後先係打。古典經注家,即解釋《古蘭經》嘅學者們,將呢種打限定為唔重、唔造成傷害嘅打。佢哋引述先知(ﷺ)喺辭朝演説(佢最後一次朝覲麥加時嘅演説)中正正係噉樣講嘅。佢嘅妻子阿伊莎傳述,佢從未打過任何婦女或僕人。穆斯林遵守所在國家嘅法律(17:34),而喺英國、美國同好多其他國家,任何毆打配偶嘅行為都係犯罪。
結論 — 按照古典經注家嘅理解,呢節經文唔允許造成任何傷害,而佢嘅妻子傳述,先知(ﷺ)從未打過任何婦女。
古蘭經 2:282 — 第2章(黃牛),第282節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彼此間成立定期借貸的時候,你們應當寫一張借劵,請一個會寫字的人,秉公代寫。代書人不得拒絕,當遵照安拉所教他的方法而書寫。由債務者口授,(他口授時),當敬畏安拉——他的主——不要減少債額一絲毫。如果債務者是愚蠢的,或老弱的,或不能親自口授的,那麼,叫他的監護人秉公地替他口授。你們當從你們的男人中邀請兩個人作證;如果沒有兩個男人,那麼,從你們所認可的證人中請一個男人和兩個女人作證。這個女人遺忘的時候,那個女人可以提醒她。證人被邀請的時候,不得拒絕。無論債額多寡,不可厭煩,都要寫在借券上,並寫明償還的日期。在安拉看來,這是最公平的,最易作證的,最可祛疑的。但你們彼此間的交易,雖不寫買賣契約,對於你們是毫無罪過的。你們成立商業契約的時候,宜請作證人,對代書者和作證者,不得加以妨害;否則,就是你們犯罪。你們應當敬畏安拉,安拉教誨你們,安拉是全知萬物的。”
引用目的
批評者將呢理解為一個女人嘅話只值一個男人嘅一半。
回應
呢節經文講嘅係將債務同商業契約寫成文書。佢自己畀出咗需要第二個女人嘅理由:如果其中一個遺忘,另一個可以提醒佢。有啲事情只有女人才可能知道,比如邊個喺嬰兒時期畀邊個餵過奶,呢個可能使一樁婚姻唔能夠成立。喺噉樣嘅事上,先知(ﷺ)憑一個女人嘅話就叫一個丈夫與妻子分開。喺《古蘭經》所定嘅夫妻之間嘅發誓中,佢嘅四次發誓與佢嘅同等。
結論 — 呢節經文畀出咗自己嘅理由,嗰個係商業往來中嘅記憶問題。喺一件女人所知道嘅事上,一個女人嘅話就足以讓先知(ﷺ)叫一個丈夫與妻子分開。喺夫妻之間嘅發誓中,佢嘅話與佢嘅同等。
唔同觀點
現代嘅反對意見:份額不平等
好多冇宗教信仰嘅批評者指出一啲佢哋認為不平等嘅規定,比如兒子繼承嘅份額係女兒嘅兩倍。佢哋講伊斯蘭教將婦女睇得比男人低。
批評者話,《古蘭經》畀兒子嘅遺產份額係女兒嘅兩倍,所以佢將婦女睇得較低。
反駁
較大嘅份額伴隨着責任。男人必須用自己嘅錢供養妻子同兒女。而女人嘅聘禮同收入都歸佢自己,佢嘅錢不欠任何人。《古蘭經》喺7世紀就畀咗婦女固定嘅份額同屬於自己嘅財產。英格蘭嘅已婚婦女直到1882年才能完全擁有財產。而且《古蘭經》對同樣嘅信仰同行為應許同樣嘅報酬,無論男女。
厭惡女性嘅指控
有啲批評者講伊斯蘭教厭惡女性。佢哋指出4:34,指出2:282中嘅兩位女證人,仲指出關於婦女嘅智力同火獄嘅聖訓。
批評者話,4:34使男人高於女人,並允許丈夫毆打妻子。
反駁
呢節經文講男人係『維護婦女的』,『又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呢個係一項責任,而唔係一個等級。佢嘅最後一步係允許嘅,唔係提倡嘅,喺法律禁止嘅地方絕唔可以:至多係不可打重嘅輕輕一碰,伊本·阿拔斯將佢解釋為用剔牙木。先知(ﷺ)從未打過一個女人。佢話,你哋中最好嘅,係對妻子最好嘅人。
批評者話,2:282使女人嘅話只值男人嘅一半。
反駁
呢節經文講嘅係一筆生意上嘅債。佢畀出咗自己嘅理由:『這個女人遺忘的時候,那個女人可以提醒她』。喺夫妻之間嘅發誓中,佢嘅發誓與佢嘅同等。喺一件只有一個女人見到嘅事上,先知(ﷺ)根據一個女人嘅話作咗決定。
批評者引用一啲聖訓,講婦女喺智力同宗教上有欠缺,講火獄中嘅人大多係婦女。
反駁
先知(ﷺ)親自解釋咗呢啲話:借貸中嘅證人規定,以及經期中不禮拜。嗰個係真主(﷾)嘅命令,佢從來唔責怪呢一點。關於火獄嘅聖訓畀出嘅原因係行為,即忘恩同詛咒,而佢畀出嘅補救辦法係施捨。同一位先知(ﷺ)將母親放喺父親前面三次。
與西方同《聖經》嘅比較
批評者講伊斯蘭教剝奪婦女嘅嗰啲權利,西方婦女得到得好晚。《聖經》本身關於婦女嘅教導更為嚴厲。
英格蘭嘅已婚婦女唔能夠完全以自己嘅名義擁有財產。呢一狀況隨着1882年嘅《已婚婦女財產法》才改變。
喺英國,貸款方可以僅僅因為一個人係女性而拒絕畀佢信貸。呢一狀況一直持續到1975年嘅《性別歧視法》。
美國婦女可能因為性別或婚姻狀況而被拒絕給予信貸。呢一狀況一直持續到1974年嘅《平等信貸機會法》於1975年生效。
西方嘅呢啲改革大多發生喺19同20世紀。佢哋係通過非宗教嘅法律實現嘅,而唔係來自《聖經》關於婦女嘅教導。
喺摩西律法中,女兒只有喺冇兒子時才能繼承。寡婦根本唔喺繼承人之列。
《提摩太前書》話,被引誘嘅係女人,而唔係亞當。佢以此作為佢不可講道嘅理由。
今日,喺穆斯林婦女被剝奪呢啲權利嘅地方,原因在於地方習俗或一個國家自己嘅法律,而不在於伊斯蘭教法。伊斯蘭教法本身賦予婦女呢啲權利。
伊斯蘭嘅觀點
伊斯蘭教尊重婦女,視佢哋喺靈性上與男人平等。佢喺7世紀就賦予佢哋法律權利,而英國同美國嘅婦女直到19同20世紀才爭取到呢啲權利。先知(ﷺ)規定女子出嫁前必須徵求佢嘅意見,佢尊重母親勝過一切人。
《古蘭經》應許,無論男女,任何人嘅善功都唔會徒勞。
《古蘭經》畀婦女固定嘅繼承份額。
伊斯蘭教法認為,婦女嘅收入同聘儀都係佢自己嘅財產。《古蘭經》規定男女各得其所掙得嘅,並將聘儀畀新娘。
先知(ﷺ)規定女子出嫁前必須徵求佢嘅意見。佢曾取消一樁父親強加畀女兒嘅婚姻。
妻子可以通過退還聘儀來結束婚姻,即使丈夫並無過錯。
《古蘭經》禁止丈夫喺離婚後為咗傷害妻子而將佢留下。
《古蘭經》懲罰任何冇四個見證人就誣告貞潔婦女有婚外性行為嘅人。除非佢悔過,佢嘅話永遠唔再被接受為證詞。
《古蘭經》譴責活埋女嬰。
《古蘭經》將最初嘅罪歸於亞當同夏娃兩人,從來唔單單歸於夏娃。
男人同女人喺真主(﷾)面前平等,同樣嘅信仰同行為得到同樣嘅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