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喺伊斯蘭教中,能。真主(﷾)為女兒、母親同妻子規定咗份額,喺某些情況下都為姐妹規定咗份額。喺《聖經》中,只係有時候能。喺伊斯蘭教中,女兒與佢嘅兄弟一同繼承。母親繼承佢孩子嘅遺產。妻子有佢自己嘅份額:四分之一,如果有子女則係八分之一。兒子得到女兒嘅兩倍,因為伊斯蘭教將養家嘅費用放喺佢身上。女人所繼承嘅完全歸佢自己。喺《聖經》中,摩西律法首先列出嘅係兒子。女兒只喺冇兒子時才繼承,而寡婦根本唔喺繼承人之列。所以《古蘭經》畀女兒、母親同妻子每人一份由真主(﷾)規定嘅份額。《聖經》嘅律法卻冇。
完整解釋
男人有一份,女人都有一份
《古蘭經》喺佢嘅繼承法一開頭,就畀咗女人一份固定嘅權利。無論遺產(亡人所留下嘅一切)多寡,都係如此。然後佢規定咗各份額。女兒與佢哋嘅兄弟一同繼承。如果冇兒子,一個女兒得遺產嘅二分之一,兩個以上嘅女兒共得三分之二。母親得六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妻子得丈夫遺產嘅四分之一,如果佢留下子女,則得八分之一。呢啲份額係真主(﷾)規定嘅,而唔係聽憑男性親屬嘅好意。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無論他們所遺財產多寡,各人應得法定的部分。”
“安拉為你們的子女而命令你們。一個男子,得兩個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兩個以上的女子,那麼,她們共得遺產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個女子,那麼,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麼,亡人的父母各得遺產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沒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遺產,那麼,他母親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幾個兄弟姐妹,那麼,他母親得六分之一。”
“如果你們沒有子女,那麼,你們的妻室得你們遺產的四分之一。如果你們有子女,那麼,她們得你們遺產的八分之一。(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
點解兒子得到女兒嘅兩倍
喺伊斯蘭教中,男人必須負擔家庭嘅開支。佢畀妻子聘儀(丈夫喺結婚時畀妻子嘅贈禮)。佢仲要用自己嘅財產供養妻子、子女同貧困嘅親屬。女人冇負擔家庭開支嘅義務,即使佢好富有。佢所繼承、所掙得或作為聘儀所得嘅,都歸佢自己保留。伊本·凱西爾(14世紀解釋《古蘭經》嘅學者)將呢作為雙份嘅理由。兒子嘅份額伴隨着供養他人嘅費用。雙份並唔係對每一個男人同女人嘅規則。喺亡人留下兒子嘅情況下,父親同母親各得同樣嘅六分之一。而喺一個男人或女人冇父母都冇子女嘅情況下,按照4:12,一個兄弟同一個姐妹各得同樣嘅六分之一。穆斯林學者將呢節經文理解為講嘅係同母異父嘅兄弟姐妹。
“教富裕的人用他的富裕的財產去供給,教窘迫的人用安拉所賞賜他的去供給。安拉只依他所賦予人的能力而加以責成。在窘迫之後,安拉將給寬裕。”
“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做一份贈品,交給她們。如果她們心甘情願地把一部分聘儀讓給你們,那麼,你們可以樂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
“安拉使你們互相超越,你們當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男人將因他們的行為而受報酬,婦女也將因她們的行為而受報酬;你們應當祈求安拉把他的恩惠賞賜你們。安拉確是全知萬物的。”
關於遺產的經文,伊本·凱西爾解釋説,男子得到女子兩倍的份額,是因為他必須承擔供養他人的費用,以及經商、謀生的勞苦和隨之而來的艱辛。
“安拉為你們的子女而命令你們。一個男子,得兩個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兩個以上的女子,那麼,她們共得遺產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個女子,那麼,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麼,亡人的父母各得遺產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沒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遺產,那麼,他母親得三分之一。如果他有幾個兄弟姐妹,那麼,他母親得六分之一。”
“如果被繼承的男子或女子,上無父母,下無子女,只有(同母異父的)一個弟兄和一個姐妹,那麼,他和她,各得遺產的六分之一。如果被繼承者有(同母異父的)更多的兄弟和姐妹,那麼,他們和她們,均分遺產的三分之一。(這種分配),須在交付亡人遺贈或清償亡人所欠的債務之後,但留遺囑的時候,不得妨害繼承人的權利。”
| 繼承人 | 摩西律法 | 《古蘭經》 |
|---|---|---|
| 女兒 | 只有喺冇兒子時才能繼承(民數記 27:8)。 | 無論有冇兄弟,都能繼承(《古蘭經》4:11)。 |
| 妻子 | 冇列喺繼承人之中(民數記 27:8-11)。 | 丈夫遺產嘅四分之一;如果佢留有子女,則為八分之一(《古蘭經》4:12)。 |
| 母親 | 冇列喺繼承人之中(民數記 27:8-11)。 | 六分之一或三分之一(《古蘭經》4:11)。 |
| 繼承咗遺產嘅女兒 | 必須嫁畀本支派嘅人(民數記 36:8)。 | 佢繼承嘅財產只歸佢自己。 |
兒子所得係女兒嘅兩倍,因為伊斯蘭教將家庭嘅開支放喺佢身上:佢必須供養妻子、子女同貧困嘅親屬。佢冇噉樣嘅義務。
摩西律法中嘅繼承人次序
民數記第27章規定咗喺摩西律法中,一個男人死後由邊個繼承。佢嘅兒子們繼承。女兒只喺冇兒子時才繼承。喺佢之後係佢嘅弟兄、佢父親嘅弟兄,以及佢族中最近嘅親屬(佢家族中最近嘅親戚)。佢身後留下嘅妻子,喺呢份名單中邊度都冇被提到。一個確實繼承咗遺產嘅女兒,必須嫁畀佢父親支派中嘅人。呢個係為咗讓土地留喺佢嘅支派之內。
“你也要曉諭以色列人説:人若死了沒有兒子,就要把他的產業歸給他的女兒。他若沒有女兒,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的弟兄。他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父親的弟兄。他父親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族中最近的親屬,他便要得為業。這要給以色列人作為律例典章,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凡在以色列支派中得了產業的女子,必作同宗支派人的妻,好叫以色列人各自承受他祖宗的產業。”
《聖經》都畀雙份
摩西律法畀長子比佢自己嘅弟兄多一份嘅雙份。所以雙份對《聖經》嚟講並不陌生。區別在於理由。申命記畀出嘅理由係出生嘅次序:「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喺伊斯蘭教中,學者們將兒子嘅份額與佢供養家庭嘅義務聯繫喺一齊。
“人若有二妻,一為所愛,一為所惡,所愛的、所惡的都給他生了兒子,但長子是所惡之妻生的;到了把產業分給兒子承受的時候,不可將所愛之妻生的兒子立為長子,在所惡之妻生的兒子以上,他卻要認所惡之妻生的兒子為長子,就把產業多加一分給他;因這兒子是他力量強壯的時候生的,長子的名分本當歸他。”
基督徒點樣回答
基督徒指出冇兄弟嘅西羅非哈嘅女兒們。神應允咗佢哋嘅請求,所以女兒們得到咗佢哋原先冇嘅權利。佢哋仲話,約伯使佢嘅女兒們喺弟兄中得產業。好多人仲認為,以色列嘅民法並不約束基督徒。下面逐一回答每一點。
“你也要曉諭以色列人説:人若死了沒有兒子,就要把他的產業歸給他的女兒。他若沒有女兒,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的弟兄。他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父親的弟兄。他父親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族中最近的親屬,他便要得為業。這要給以色列人作為律例典章,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在那全地上找不着女子像約伯的女兒那樣美貌;她們的父親使她們在弟兄中得產業。”
逐點回答
民數記 27:8-11 — 律法書(托拉),第27章,第8-11節
“你也要曉諭以色列人説:人若死了沒有兒子,就要把他的產業歸給他的女兒。他若沒有女兒,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的弟兄。他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父親的弟兄。他父親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族中最近的親屬,他便要得為業。這要給以色列人作為律例典章,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引用目的
神應允咗西羅非哈嘅女兒們。律法畀咗女兒們產業,因而保護咗女人。
回應
呢一裁定係因為佢哋嘅父親死時冇兒子而作出嘅。佢只喺冇兒子時才使女兒成為繼承人。有兄弟嘅女兒仍然咩都得唔到,而寡婦仍然被排除喺外。《古蘭經》則無論女兒有冇兄弟,都畀佢一份。按照民數記第27章,冇兄弟嘅女兒繼承全部遺產。但嗰份名單冇將寡婦或母親列為繼承人。《古蘭經》畀獨生女二分之一,都為母親同妻子規定咗份額,所以佢哋冇被排除喺外。
結論 — 律法只喺冇兒子時才保護女兒。《古蘭經》喺每一種情況下都保護佢。
民數記 27:8-11 — 律法書(托拉),第27章,第8-11節
“你也要曉諭以色列人説:人若死了沒有兒子,就要把他的產業歸給他的女兒。他若沒有女兒,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的弟兄。他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父親的弟兄。他父親若沒有弟兄,就要把他的產業給他族中最近的親屬,他便要得為業。這要給以色列人作為律例典章,是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
引用目的
呢個係以色列嘅民法。基督徒唔受佢嘅約束,所以民數記第27章唔係基督徒嘅規則。
回應
咁《聖經》就根本冇畀基督徒女人任何繼承法。《新約》冇為女兒、妻子或母親規定任何份額。《聖經》中唯一嘅繼承人次序就係民數記第27章,佢稱之為律例。喺其中,女兒排喺兒子之後,而寡婦冇被提到。《古蘭經》則按真主(﷾)嘅命令為佢哋每一個人規定咗一份。
結論 — 將律法擱喺一邊,基督徒女人就根本冇經文所定嘅份額咗。
約伯記 42:15 — 聖卷,第42章,第15節
“在那全地上找不着女子像約伯的女兒那樣美貌;她們的父親使她們在弟兄中得產業。”
引用目的
約伯使佢嘅女兒們喺弟兄中得產業,所以《聖經》尊重女兒作為繼承人。
回應
呢節經文記載嘅係一位父親選擇做嘅事。佢唔係一條律法。「照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嗰條律例,仍然係民數記第27章。喺《古蘭經》中,女兒嘅份額係真主(﷾)所規定嘅律法,而唔係一位父親嘅善意。
結論 — 一個故事中一位父親嘅贈予,並唔能夠改變律法嘅繼承人次序。
唔同觀點
主流基督教
摩西律法係為古代以色列服務嘅。民數記第27章喺佢自己嘅背景中保護咗女兒,而基督徒唔受以色列民法嘅約束。
神將佢哋父親嘅產業賜畀咗西羅非哈嘅女兒們,基督徒將呢理解為律法保護女兒。
反駁
的確,神應允咗佢哋嘅請求。但呢一裁定只喺冇兒子時才使女兒成為繼承人。《古蘭經》則無論女兒有冇兄弟,都畀佢一份(4:11)。
約伯使佢嘅女兒們喺弟兄中得產業。
反駁
呢個係一件善舉,但呢節經文記載嘅係一位父親所作嘅選擇,而唔係一條律法。律法仍然係民數記第27章。喺《古蘭經》中,女兒嘅份額係真主(﷾)所規定嘅律法(4:7)。
伊斯蘭嘅觀點
真主(﷾)親自為女人規定咗份額:為與兄弟一同繼承嘅女兒,為母親,都為妻子。《聖經》嘅律法只喺冇兒子時才畀女兒一份,而且冇為寡婦規定任何份額。
喺民數記第27章中,女兒只喺冇兒子時才繼承,而寡婦唔喺繼承人之列。
一個繼承咗遺產嘅女兒,必須嫁畀佢父親支派中嘅人。
《古蘭經》畀男人同女人一份固定嘅份額,無論遺產多寡。
《古蘭經》畀女兒與佢哋嘅兄弟一同繼承嘅份額,都畀母親一份。佢畀妻子四分之一或八分之一。
兒子嘅雙份與佢負擔家庭開支嘅義務相應,而女兒冇呢一義務。
摩西律法都畀雙份,畀嘅係比佢嘅弟兄多一份嘅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