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被休嘅婦女要等待三次月經,才可以再婚。如果佢冇月經,就等待三個月。如果佢懷孕咗,就等到分娩。如果佢喺婚姻圓房之前被休,就根本冇待婚期。《古蘭經》規定咗呢每一條。呢段等待嘅時間叫作待婚期(‘iddah)。佢表明佢係咪懷着前夫嘅孩子,使每個孩子都知道自己嘅父親。佢都畀夫妻同好嘅時間。喺第一次或第二次離婚之後,丈夫可以喺呢段時間內挽留佢。喺呢期間,佢住喺自己家裏,佢必須供給佢住處。寡婦要等待四個月零十日,如果佢懷孕咗,就等到分娩。
| 佢嘅情況 | 佢要等待 |
|---|---|
| 被休,有月經 | 三次月經 |
| 被休,冇月經 | 三個月 |
| 懷孕時被休 | 直到分娩 |
| 喺婚姻圓房之前被休 | 冇待婚期 |
| 喪夫 | 四個月零十天 |
| 懷孕時喪夫 | 直到分娩 |
完整解釋
通常嘅規定:三次月經
《古蘭經》話,被休嘅婦女要期待三次月經。佢不得隱諱真主(﷾)造化喺佢子宮裏嘅嘢。喺呢期間,如果佢嘅丈夫願意重修舊好而唔係要傷害佢,佢有更大嘅權利挽留佢。《古蘭經》允許喺第一次或第二次離婚之後噉做,而唔係喺第三次之後。講離婚嘅嗰一章告訴男人要仔細計算待婚期。佢哋不得喺呢期間將妻子從家裏驅逐出去,因為真主(﷾)或許會創造一件新嘅事情。各教法學派(伊斯蘭教法嘅四大傳統學派)喺點樣計算呢三次上有分歧。哈乃斐派同罕百里派嘅教法學家計算月經本身。馬立克派同沙斐儀派嘅教法學家計算月經之間嘅清潔期。
“被休的婦人,當期待三次月經;她們不得隱諱安拉造化在她們的子宮裏的東西,如果她們確信安拉和末日。在等待的期間,她們的丈夫是宜當挽留她們的,如果他們願意重修舊好。她們應享合理的權利,也應盡合理的義務;男人的權利,比她們高一級。安拉是萬能的,是至睿的。”
“休妻是兩次,此後應當以善意挽留(她們),或以優禮解放(她們)。你們已經給過她們的財產,絲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兩人恐怕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如果你們恐怕他倆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那麼,她以財產贖身,對於他倆是毫無罪過的。這是安拉的法度,你們不要違犯它。誰違犯安拉的法度,誰是不義的人。”
“如果他休了她,那麼,她以後不可以做他的妻子,直到她嫁給其他的男人。如果後夫又休了她,那麼,她再嫁前夫,對於他倆是毫無罪過的,如果他倆猜想自己能遵守安拉的法度。這是安拉的法度,他為有知識的民眾而闡明它。”
“先知啊!當你們休妻的時候,你們當在她們的待婚期之前休她們,你們當計待婚期,當敬畏安拉---你們的主。你們不要把她們從她們的房裏驅逐出門,她們也不得自己出門,除非她們做了明顯的醜事。這是安拉的法度,誰超越安拉的法度,誰確是不義者。你們不知道,此後,安拉或許創造一件事情。”
冇月經嘅婦女,以及懷孕嘅婦女
《古蘭經》65:4回答咗妻子冇月經時點樣計算三次嘅問題。月經已經停止嘅婦女等待三個月,仲冇月經嘅婦女都係如此。懷孕嘅婦女等到分娩。呢節經文冇提到任何年齡。四大學派嘅教法學家(伊斯蘭教法學者)都將佢應用於從未來過月經嘅成年婦女。今日我哋知道,有啲婦女從來唔嚟月經,比如嗰啲生來子宮就冇正常功能嘅人。大多數古典經注家都將年幼嘅女孩算在內。批評者以此為依據提出指控,頁面「《古蘭經》65:4允許與未到青春期嘅女孩結婚嗎?」對此作咗完整嘅回答。
“你們的婦女中對月經已絕望的,如果你們懷疑,就以三個月為她們的待婚期,還沒有月經的,也是這樣的;懷孕的,以分娩為滿期。誰敬畏安拉,他將使誰順利。”
罕百里派教法學家伊本·古達麥判定:一個婦女已到婦女通常來月經的年齡卻仍未來月經,她的待婚期是三個月,因為她屬於「還沒有月經的」人。他記載説,這也是艾布·哈尼法、馬立克和沙斐儀的觀點。
把「還沒有月經的」理解為包括尚未到月經年齡的年幼女孩,她們離婚後的待婚期是三個月,與已過月經期的婦女相同。
月經停止時
對於離婚後月經停止嘅婦女,教法都同樣謹慎。哈里發歐麥爾係先知(ﷺ)之後穆斯林羣體嘅第二任領袖。佢裁定,佢要等待九個月,以確定佢冇懷孕。然後佢再等待三個月,才可以結婚。8世紀嘅麥地那學者馬立克記載話,呢個係麥地那所遵行嘅做法。
賽義德·本·穆賽耶卜傳述哈里發歐麥爾的裁決:一個被休的婦女來過一兩次月經,然後停經,她要等待九個月。如果她明顯懷孕,事情就定了;如果沒有,她在九個月之後再守三個月的待婚期,然後就可以自由結婚。馬立克補充説,對於停經的被休婦女,這是麥地那所遵行的做法。
冇同房就冇待婚期
喺婚姻圓房之前,即夫妻有性關係之前被休嘅妻子,根本冇待婚期。丈夫被吩咐送佢一份禮物,並善意地讓佢離去。呢個表明咗待婚期嘅目的:佢係為咗弄清佢係咪懷着佢嘅孩子。好多教法學家,其中包括哈乃斐派同罕百里派,喺呢條規定上將夫妻有效嘅私下獨處(khalwa)算作圓房。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若娶信道的婦女,然後在交接前休了她們,那麼,她們不該為你們而守限期,所以你們應當使她們享受,應當讓她們依禮而離去。”
佢喺待婚期內嘅權利
被休嘅妻子按照丈夫嘅能力,與佢過同樣水平嘅生活,佢不得妨害佢。如果佢懷孕咗,佢要供養佢直到分娩。如果佢為佢嘅孩子哺乳,佢要付畀佢報酬。期滿時,佢必須喺兩個公正嘅見證人面前,要麼善意地挽留佢,要麼善意地與佢離別。呢個係第一次或第二次離婚之後嘅規定。喺最終嘅第三次離婚之後,各教法學派對佢係咪必須供給佢住處有分歧。
“你們當依自己的能力而使她們住在你們所住的地方,你們不要妨害她們,而使她們煩悶。如果她們有孕,你們就應當供給她們,直到她們分娩。如果她們為你們哺乳,你們應當報酬她們,並且應當依正義而相商。如果你們的意見不合,就讓別的婦人為他哺乳。”
“當她們滿期的時候,你們當善意地挽留她們,或善意地離別她們。你們當以你們的兩個公正人為見證,你們當為安拉而作證。這是用來教訓信仰安拉和末日者的。誰敬畏安拉,他將為誰闢一條出路。”
寡婦嘅待婚期
寡婦要等待四個月零十日。如果佢懷孕咗,佢嘅待婚期喺分娩時結束。先知穆罕默德(ﷺ)告訴一位名叫蘇拜阿嘅寡婦,佢分娩之後就可以結婚咗。待婚期滿時,佢可以以公正合理嘅方式自己作決定,包括係咪再婚。
“你們中棄世而遺留妻子的人,他們的妻子當期待四個月零十日;待婚期滿的時候,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理的行為,對於你們毫無罪過。安拉對於你們的行為是徹知的。”
先知(ﷺ)的妻子温姆·賽萊麥傳述,艾斯萊姆部落的一個婦女蘇拜阿在懷孕時喪夫。她生了孩子,大約十天後她去見先知,先知告訴她,她現在可以結婚了。
《妥拉》嘅離婚法
《申命記》係《妥拉》嘅第五卷書。佢嘅離婚法話,被休嘅妻子一旦離開丈夫嘅家,就可以去作人哋嘅妻子。佢冇規定任何待婚期。佢都冇為佢可能懷着嘅孩子作任何安排。《塔木德》(猶太教嘅教導同律法之書)嘅拉比們後來睇到咗呢個需要,增加咗三個月嘅等待期。但《妥拉》自己嘅經文中冇呢一規定。《古蘭經》則將待婚期寫喺經典本身之中,併為每一位婦女都定咗規則。
“人若娶妻以後,她在他眼中不蒙喜悦,因為他發現她有什麼不潔之事:就要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他的家。她離開他的家以後,可以去作別人的妻子。”
《密釋納》和《塔木德》規定,被休的婦女或寡婦在三個月過去之前不得再婚,以便能知道她懷的是誰的孩子。這條規定出自拉比,《妥拉》的經文並沒有這樣説。
唔同觀點
伊斯蘭嘅觀點
待婚期保護孩子知道自己父親嘅權利,畀婚姻最後一次機會,並保證被休嘅妻子有住處。《古蘭經》為每一位婦女都定咗規則。
有月經嘅被休婦女要等待三次月經。喺第一次或第二次離婚之後,如果丈夫尋求同好,佢可以喺呢期間挽留佢。
冇月經嘅婦女等待三個月,懷孕嘅婦女等到分娩。
《古蘭經》話,喺婚姻圓房之前被休嘅妻子冇待婚期。
哈里發歐麥爾裁定,月經停止嘅婦女要等待九個月,然後再等三個月。
喺第一次或第二次離婚之後嘅待婚期內,丈夫必須像自己噉樣供給妻子住處。如果佢懷孕咗,佢必須供養佢。
寡婦要等待四個月零十日,如果佢懷孕咗,就等到分娩。
《申命記》嘅離婚法冇規定被休嘅妻子再婚之前嘅待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