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摩奴法論》係印度教嘅法典,又稱《摩奴法論》。佢將婚禮禮物畀咗妻子,卻冇畀佢支配自己財產嘅權利。佢講妻子所掙得嘅係為丈夫而得嘅。佢嘅主要註釋家話,佢唔能夠獨自處置呢啲財產。摩奴話,婦女絕不可獨立。妻子必須將丈夫當作神來崇拜,即使丈夫冇德行。被出賣或被休棄都唔能夠使妻子脱離佢嘅丈夫。摩奴冇規定寡婦再嫁,而且對再嫁加以懲罰。《梨俱吠陀》叫寡婦起嚟,返到生者之中,但另一部法典《毗濕奴法論》卻畀佢指咗火葬堆。印度教婦女喺法律上嘅權利係後來才有嘅,來自1955年到2005年間嘅立法機構,而唔係來自呢啲書。喺7世紀,伊斯蘭教就畀咗婦女佢哋嘅收入、繼承權、聘禮、同意權,以及離開一段婚姻嘅途徑。
完整解釋
呢部法典及其地位
《摩奴法論》,即《摩奴法論》,係印度教法典中最著名嘅一部。佢屬於傳承經(smriti),即記憶傳承嘅傳統,地位低於《吠陀》。佢唔係一部無人問津嘅文獻。現存最早嘅註釋家梅達提提,以及後來嘅註釋家們,都逐頌解釋咗佢。商羯羅係約8世紀嘅印度教導師,係不二論吠檀多最著名嘅導師。佢企喺摩奴一邊,反對數論派嘅導師迦毗羅。佢稱摩奴之教係「遵循《吠陀》的」。註釋家們仲解釋咗點解夫妻嘅義務被放喺民法同刑法嘅部分。當任何一方提出控訴時,國王能夠用刑罰強制佢哋遵守。事實上,佢有義務噉做。下面嘅內容原本就係作為法律來制定嘅。
“這一切都證明,迦毗羅的體系違背《吠陀》以及遵循《吠陀》的摩奴之教,不僅因為它假定了一個獨立的原質(pradhâna),也因為它假設了多個自我。”
“據梅達提提、戈文達羅闍和庫盧卡説,夫妻的義務之所以被放在民法和刑法的部分,是因為如果兩人中有一方提出控訴,國王能夠、甚至有義務用刑罰強制他們遵守。”
財產:婚禮禮物歸佢,收入唔歸佢
摩奴確實畀咗婦女佢自己嘅財產。佢列出咗「婦女的六種財產」(shadvidham stridhanam),稱為婦女財產(stridhana)。呢個係六種禮物。佢哋係喺婚禮聖火前所畀嘅、喺迎親行列中所畀嘅、作為愛嘅信物所畀嘅,以及從佢嘅兄弟、母親或父親嗰度所得嘅。摩奴禁止父親為女兒收取就算最少嘅酬金。佢話,靠婦女私有財產生活嘅男人,將墮入地獄。但同一部書話,妻子、兒子同奴隸「被宣佈為沒有財產」。佢哋所掙嘅財富「是為他們所屬的那人(而得的)」。四位註釋家對呢一頌作咗較温和嘅解讀:梅達提提、戈文達羅闍、庫盧卡同羅伽婆難陀。佢哋話,佢嘅意思只係呢啲人唔能夠獨立處置佢哋嘅財產。無論按邊種解讀,妻子都唔能夠獨自處置佢嘅財產。摩奴喺別處都講咗同樣嘅話:婦女「不可獨立做任何事,即使在她自己家裏也是如此」。後面嘅一頌話,婦女未經許可,不可從家族共有嘅財產中,都不可從丈夫自己嘅財產中私自積蓄。庫盧卡同羅伽婆難陀就係噉樣解讀呢一頌嘅。另外兩位註釋家那羅延那同難陀那,將佢理解為妻子自己嘅、唔屬於婦女財產嘅財產。未經丈夫同意,佢不可從中拿取任何嘢。那羅延那仲話,後來嘅贈與同丈夫出於愛情嘅贈與都唔係婦女財產,所以佢對呢兩者冇自由處置嘅權利。
“在(婚禮)聖火前(所給的),在迎親行列中(所給的),作為愛的信物所給的,以及從她的兄弟、母親或父親那裏所得的,這些稱為婦女的六種財產。”
“通曉(法律)的父親,不可為女兒收取哪怕最少的酬金;因為出於貪婪而收取酬金的人,就是出賣自己子女的人。但那些愚昧地靠婦女的私有財產生活的(男性)親屬,(例如侵佔)婦女的馱畜、車輛和衣服的人,犯了罪,將墮入地獄。”
“妻子、兒子和奴隸,這三者被宣佈為沒有財產;他們所掙的財富是為他們所屬的那人(而得的)。”
“據梅達提提、戈文達羅闍、庫盧卡、羅伽婆難陀説,這一頌的意思只是這些人不能獨立處置他們的財產。”
“女孩、年輕婦女,甚至年老的婦女,都不可獨立做任何事,即使在她自己家裏也是如此。女子在童年必須服從父親,在青年服從丈夫,丈夫死後服從兒子;婦女絕不可獨立。”
“婦女絕不可從她們家族為許多人共有的(財產)中私自積蓄,也不可未經許可從她們自己(丈夫的個人)財產中私自積蓄。”
“但據那羅延那和難陀那説,譯文應當如下:『未經丈夫同意,妻子絕不可從(她們丈夫用於供養)她們家族的、許多人都有權享有的(財產)中,也不可從她們自己的(不屬於婦女財產〔strîdhana〕的)財產中,拿取任何東西(作為私人開支)。』”
“那羅延那指出,『後來的贈與』和『丈夫出於愛情的贈與』不是婦女財產(strîdhana),即私有財產,因此妻子對這兩者沒有自由處置的權利。”
永不獨立,丈夫被當作神來崇拜
摩奴使婦女喺每個年齡都處於男人之下:童年喺父親之下,青年喺丈夫之下,丈夫死後喺兒子之下。佢用兩種措辭講咗兩次。喺第5章:「婦女絕不可獨立」。喺第9章:「婦女永遠不適合獨立」(na stri svatantryam arhati)。婦女日夜都必須被「置於依附地位」。接着係走得最遠嘅嗰一頌。丈夫可能冇德行,可能喺別處尋歡作樂,可能缺乏美好嘅品質。即便如此,佢都「必須被忠貞的妻子始終如神一般崇拜」。摩奴都約束丈夫。佢稱彼此忠貞直到死亡為「夫妻最高法則的總綱」。拋棄妻子嘅男人會被國王罰款。丈夫可以喺第八年另娶妻子來取代不育嘅妻子,喺第十一年取代只生女兒嘅妻子。取代妻子,就係喺佢之上另娶一個妻子。妻子「不可設法離開」佢嘅父親、丈夫或兒子。而且被丈夫出賣或休棄,都唔能夠使佢脱離佢。梅達提提解釋話,噉樣嘅妻子永遠唔能夠成為另一個男人嘅合法妻子。
“女孩、年輕婦女,甚至年老的婦女,都不可獨立做任何事,即使在她自己家裏也是如此。女子在童年必須服從父親,在青年服從丈夫,丈夫死後服從兒子;婦女絕不可獨立。”
“婦女必須日夜被她們(家族)的男子置於依附地位;如果她們沉溺於感官享樂,就必須被置於人的控制之下。父親在童年保護(她),丈夫在青年保護(她),兒子在老年保護(她);婦女永遠不適合獨立。”
“丈夫即使沒有德行,或(在別處)尋歡作樂,或缺乏美好的品質,(也)必須被忠貞的妻子始終如神一般崇拜。”
“『願彼此的忠貞持續到死』,這可以看作夫妻最高法則的總綱。”
“母親、父親、妻子、兒子都不可被拋棄;拋棄他們的人,除非他們犯了導致喪失種姓的罪,應被國王罰款六百(波那)。”
“不育的妻子可在第八年被另娶者取代,子女(全都)夭折的在第十年,只生女兒的在第十一年,但好爭吵的可立即被取代。”
“她不可設法離開她的父親、丈夫或兒子;離開他們,她會使(她自己和她丈夫的)兩個家族都受人鄙視。”
“妻子不因被出賣或被休棄而脱離她的丈夫;我們知道這就是眾生之主(生主〔Pragâpati〕)古時所定的法律。”
寡婦:冇規定再嫁,而且再嫁受懲罰
摩奴畀寡婦定嘅規矩係終身苦行。佢可以靠花、根同果子過活。但丈夫死後,「她連另一個男人的名字都絕不可提起」,而且必須守貞直到死。「任何地方也沒有為有德的婦女規定第二個丈夫」,喺有關婚姻嘅規則中都冇規定寡婦再嫁。摩奴確實知道有再嫁嘅寡婦。佢提到「出於自願」再嫁嘅寡婦所生嘅兒子。佢允許仍係處女嘅寡婦再舉行一次婚禮。但佢懲罰再嫁。摩奴列出咗不可被邀請參加祭祖宴席嘅婆羅門,即祭司。再嫁婦女嘅兒子同再嫁婦女嘅丈夫都喺其中。通曉法律嘅婆羅門必須迴避佢哋,因為佢哋係「這些最低等的再生者」。其他法典則唔同。另一部法典《那羅陀法論》允許婦女喺五種情況下另嫁丈夫,其中包括丈夫失蹤或死亡。對於丈夫出遠門嘅妻子,摩奴嘅註釋家們意見分歧。梅達提提知道有一種觀點認為那羅陀嘅規則允許佢再嫁,佢拒絕咗呢種觀點。難陀那認為,如果佢喺等待期滿後另嫁丈夫,並唔犯罪。相比之下,按照摩奴,鰥夫「可以再娶」。所以準確嘅説法係:摩奴冇規定寡婦再嫁,而且對再嫁加以懲罰。
“她可以隨意靠(吃)潔淨的花、根和果子使身體消瘦;但丈夫死後,她連另一個男人的名字都絕不可提起。直到死,她都要(對艱苦)忍耐,自我剋制,貞潔,並努力(履行)那為只有一個丈夫的妻子(所規定)的最優越的義務。”
“由別的男人所生的後代,在這裏不(被視為合法),(在別人妻子身上所生的後代)也不(屬於生父),任何地方也沒有為有德的婦女規定第二個丈夫。”
“在涉及婚姻的聖典中,任何地方都沒有提到(寡婦的)委任,在有關婚姻的規則中也沒有規定寡婦再嫁。”
“如果一個被丈夫遺棄的婦女或一個寡婦,出於自願締結第二次婚姻並生下(一個兒子),他被稱為再嫁婦女之子(Paunarbhava)。如果她(仍)是處女,或是離開(第一個丈夫)後又回來的,她可以與她的第二個(或先前離開的第一個)丈夫再次舉行(婚禮)儀式。”
“演員或歌手,破了梵行誓言的人,(惟一或第一個)妻子是首陀羅女子的人,再嫁婦女的兒子,獨眼的人,以及家裏(住着)妻子情夫的人;”
“牧羊人、放水牛的人、再嫁婦女的丈夫和搬運屍體的人,(這些人都)必須小心迴避。通曉(聖法)的婆羅門,在(祭神和祭祖靈的)祭祀中,應當避開這些最低等的再生者,他們的行為應受譴責,不配(在宴席上)同坐。”
“當她的丈夫失蹤或死亡,當他成了宗教苦行者,當他陽痿,當他被逐出種姓:這是五種法定的必要情形,在這些情形下,婦女另嫁丈夫可以是正當的。”
“難陀那説:『意思是,如果她後來另嫁丈夫,並不犯罪。』梅達提提認為,她應當像以前一樣,以無可指摘的職業養活自己,並保持貞潔。他提到另一些人的意見,按照那種意見,她可以依照那羅陀和波羅奢羅的訓誡另嫁丈夫,但他拒絕了這種意見。”
“他這樣在葬禮上把聖火給了先他而死的妻子之後,可以再娶,並再次點燃(聖火)。”
薩蒂:《吠陀》講起嚟,一部法典卻畀咗火葬堆
薩蒂係將寡婦與佢丈夫嘅遺體一齊焚燒。《梨俱吠陀》並冇命令噉做。佢嘅葬禮頌詩講嘅正好相反:「起來吧,婦人,到生者的世界來」。摩奴都冇命令噉做,而係規定寡婦要苦行。佢現存最早嘅註釋家梅達提提強烈反對呢種做法。但另一部法典《毗濕奴法論》列出咗婦女嘅義務。其中一項係:丈夫死後,「保持她的貞潔,或隨他登上火葬堆」。佢嘅註釋家難陀般智達稱寡婦自焚「是一種特別有功德的行為,而不是必須的」。所以火葬堆並唔止係一種民間習俗。佢被寫喺一部被奉為神聖嘅法典中,作為一種有功德嘅選擇,與《吠陀》嘅明文相違背。
“起來吧,婦人,到生者的世界來;來吧,你躺在他身邊的那人已沒有生命。與你這位丈夫的婚姻是你的份,他曾握着你的手,像情人一樣追求你。”
“她可以隨意靠(吃)潔淨的花、根和果子使身體消瘦;但丈夫死後,她連另一個男人的名字都絕不可提起。直到死,她都要(對艱苦)忍耐,自我剋制,貞潔,並努力(履行)那為只有一個丈夫的妻子(所規定)的最優越的義務。”
“梅達提提藉此機會強烈反對寡婦隨丈夫的屍體自焚的做法。”
“丈夫死後,保持她的貞潔,或隨他登上火葬堆。”
“難陀般智達説,寡婦自焚(薩蒂)是一種特別有功德的行為,而不是必須的。”
青春期之前嘅婚姻
《喬達摩法經》係最古老嘅法典之一。佢話:「女孩應當在青春期之前出嫁。忽視這一點的人,就犯了罪。」呢罪係父親或監護人嘅。如果佢冇做到,喬達摩允許少女喺三次月經之後自己選擇一個無可指摘嘅丈夫。人們常常就先知(ﷺ)與阿伊莎嘅婚姻向穆斯林提出嘅問題,本站專門討論阿伊莎年齡嘅頁面作咗回答。
“女孩應當在青春期之前出嫁。忽視這一點的人,就犯了罪。”
呢部法典點樣講婦女嘅本性,以及《吠陀》
摩奴話,婦女委身於「英俊的人和醜陋的人」。佢話,佢哋「由於她們天生的無情」而變得不忠。佢話,摩奴喺創造佢哋時,分畀咗佢哋「不潔的慾望、憤怒、不誠實、惡意和惡行」。佢話,對婦女,冇任何伴隨聖典經文嘅儀式。婦女冇《吠陀》經文,就好似虛妄本身一樣不潔。對女孩嚟講,童年嘅儀式係「但不(誦唸)聖典經文」而施行嘅。佢嘅婚禮就係佢嘅吠陀聖禮。侍奉丈夫代替咗學生跟隨吠陀老師嘅歲月。
“婦女不在乎美貌,也不注意年齡;(她們想)『(只要)他是個男人(就夠了)』,就委身於英俊的人和醜陋的人。由於她們對男人的情慾,由於她們多變的性情,由於她們天生的無情,無論在這(世上)怎樣小心地看守她們,她們都會對丈夫不忠。知道眾生之主在創造時放在她們裏面的性情是這樣的,(每個)男人都應當竭盡全力看守她們。(在創造她們時)摩奴分給婦女的是(對)牀、(對)座位和(對)裝飾(的喜愛),不潔的慾望、憤怒、不誠實、惡意和惡行。對婦女,沒有任何伴隨聖典經文的(聖禮)儀式,法律就是這樣確定的;婦女沒有力量,也沒有(關於)《吠陀》經文(的知識),(就像)虛妄(本身一樣不潔),這是一條固定的規則。”
“為了使身體聖潔,這一整套(儀式)也必須按適當的時間和適當的次序為女子施行,但不(誦唸)聖典經文。婚禮被説成是婦女的吠陀聖禮(並等同於入法禮),侍奉丈夫(等同於)住在老師(家中),家務(等同於)(每日)對聖火的崇拜。”
係邊個改變咗佢:統治者同立法機構,而唔係法典
印度教婦女今日所擁有嘅權利,並唔係呢啲書畀嘅。改革者們用一啲法典來反駁另一啲法典,然後由統治者或立法機構作出決定。威尼斯人尼科拉奧·馬努奇記載咗莫卧兒皇帝奧朗則布呢位穆斯林統治者喺1660年代頒佈嘅一道命令。佢所有領地上嘅官員「永遠不得再」允許燒死婦女。馬努奇記載,當士兵阻止焚燒時,婆羅門曾經抱怨。呢道命令執行到咩程度,係另一回事。英屬孟加拉於1829年將薩蒂定為犯罪。英屬印度政府於1856年使印度教寡婦再婚合法化。該法令本身記載,好多印度教徒認為舊有嘅禁令係習俗,而唔係對佢哋宗教嘅正確解讀。一夫一妻制同離婚隨着1955年嘅《印度教婚姻法》嚟到全印度嘅印度教徒中。對自己財產嘅完全所有權隨着1956年嘅《印度教繼承法》而來。印度大部分地區遵循聯合家庭嘅《密塔娑羅》法。按照佢,兒子憑出生就係共同繼承人,即係從出生之日起就擁有家族財產嘅一份。女兒最先喺四個邦獲得呢項權利,而且只限於當時未婚嘅女兒。安得拉邦喺1986年率先,接着係泰米爾納德邦喺1989年,卡納塔克邦同馬哈拉施特拉邦喺1994年。議會直到2005年才通過《印度教繼承法》將佢推廣開來。呢啲權利每一項都值得歡迎。每一項都來自統治者或立法機構,而冇一項改變咗呢啲書本身嘅一個字。
“國王頒佈命令,在莫卧兒統治下的所有土地上,官員們永遠不得再允許燒死婦女。這道命令至今仍然有效。”
宣佈薩蒂,即活活燒死或活埋印度教寡婦的做法為非法,可由刑事法庭懲處,首先在英屬印度的孟加拉管轄區實施。
使印度教寡婦再婚在英屬印度合法,並使這種婚姻所生的子女為合法子女。它的序言記載,許多印度教徒相信,這種無能力「雖然符合既定習俗,卻不符合對他們宗教訓誡的正確解釋」。
印度教法典的一部分。規定若任何一方已有在世的配偶,印度教婚姻即為無效,並規定重婚應受懲罰(第17條);又賦予丈夫和妻子同樣尋求離婚的權利(第13條)。
印度教法典的一部分。規定印度教婦女所擁有的任何財產,無論如何取得,包括靠她自己的技能或勞動取得的,都歸她作為完全所有人而非有限所有人所有(第14條);並規定女兒與兒子一同作為父親的繼承人。
自2005年9月9日起,規定共同繼承人的女兒憑出生即以自己的權利成為共同繼承人,在聯合家庭財產中享有與兒子相同的權利。在此之前,只有兒子憑出生享有這項權利,只有少數幾個邦已經為當時未婚的女兒修改了法律(安得拉邦在1986年,泰米爾納德邦在1989年,卡納塔克邦和馬哈拉施特拉邦在1994年)。
- 1829
薩蒂被定為犯罪
喺英屬孟加拉。
- 1856
寡婦可以再婚
英屬印度政府使印度教寡婦再婚合法化。
- 1955
一夫一妻制同離婚
《印度教婚姻法》。
- 1956
對自己財產嘅完全所有權
《印度教繼承法》。
- 1986-1994
女兒分享家族財產
先喺四個邦:安得拉邦、泰米爾納德邦、卡納塔克邦同馬哈拉施特拉邦,限於尚未出嫁嘅女兒。
- 2005
全印度同樣嘅權利
議會通過《印度教繼承法》將佢推廣開來。
每一項都來自政府或立法機構。冇一項改變咗呢啲書本身嘅一個字。
《古蘭經》喺7世紀作為經典賜畀婦女嘅
將《古蘭經》與摩奴嘅每一條規則放喺一齊。摩奴將妻子嘅收入畀咗佢嘅丈夫。《古蘭經》話「婦女也將因她們的行為而受報酬」(阿拉伯原文iktasabna,意為佢哋所掙得嘅)。《古蘭經》畀咗婦女父母同至親所遺財產中「法定的部分」。摩奴禁止父親收取聘金。《古蘭經》要求丈夫將聘禮,即佢畀新娘嘅禮物,交畀婦女本人。保留佢定係讓出佢,由佢哋「心甘情願地」決定。佢禁止男人「強佔婦女,當作遺產」。摩奴冇規定寡婦再嫁。《古蘭經》允許寡婦喺四個月零十天嘅等待期之後,作出「關於自身的合理的行為」。摩奴話,即使被丈夫出賣或休棄,都唔能夠使妻子脱離佢。《古蘭經》畀咗妻子一條出路:佢可以通過歸還佢所得到嘅嘢來結束婚姻(2:229)。撒比特·本·蓋斯嘅妻子請求離開丈夫時,先知(ﷺ)就運用咗呢一點。佢仲裁定,任何婦女唔經與佢商量或得到佢嘅許可,都不得出嫁。呢一切都冇等待議會。佢係作為經典而來嘅,而且冇改變過。
“安拉使你們互相超越,你們當安分守己;不要妄冀非分;男人將因他們的行為而受報酬,婦女也將因她們的行為而受報酬;你們應當祈求安拉把他的恩惠賞賜你們。安拉確是全知萬物的。”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無論他們所遺財產多寡,各人應得法定的部分。”
“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做一份贈品,交給她們。如果她們心甘情願地把一部分聘儀讓給你們,那麼,你們可以樂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得強佔婦女,當作遺產,也不得壓迫她們,以便你們收回你們所給她們的一部分聘儀,除非她們作了明顯的醜事。你們當善待她們。如果你們厭惡她們,(那麼,你們應當忍受她們),因為,或許你們厭惡一件事,而安拉在那件事中安置了許多福利”
“你們中棄世而遺留妻子的人,他們的妻子當期待四個月零十日;待婚期滿的時候,她們關於自身的合理的行為,對於你們毫無罪過。安拉對於你們的行為是徹知的。”
“休妻是兩次,此後應當以善意挽留(她們),或以優禮解放(她們)。你們已經給過她們的財產,絲毫不得取回,除非夫妻兩人恐怕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如果你們恐怕他倆不能遵守安拉的法度,那麼,她以財產贖身,對於他倆是毫無罪過的。這是安拉的法度,你們不要違犯它。誰違犯安拉的法度,誰是不義的人。”
撒比特·本·蓋斯的妻子告訴先知(ﷺ),她對丈夫的品行和宗教沒有任何不滿,但她無法和他在一起生活。先知問她是否願意歸還他作為聘禮送給她的園子。她同意了,先知就叫撒比特收回園子,與她離婚。
艾布·胡萊勒傳述,先知(ﷺ)説,結過婚的婦女不經與她商量不得再嫁,處女不經她的許可不得出嫁。
| 規則 | 摩奴 | 《古蘭經》 |
|---|---|---|
| 佢嘅收入 | 佢掙得嘅歸佢嘅丈夫所有。 | 婦女享有佢哋所掙得嘅。 |
| 聘禮 | 父親不可為女兒收取任何聘金。 | 丈夫將聘禮交畀婦女本人。 |
| 寡婦 | 冇規定第二個丈夫,再嫁要受懲罰。 | 四個月零十天之後,寡婦可以合理地處理自己嘅事。 |
| 離開婚姻 | 無論出賣定係休棄,都唔能夠使妻子脱離佢嘅丈夫。 | 佢可以付出一啲嘢換取自由,從而結束婚姻。 |
| 佢嘅丈夫 | 忠實嘅妻子要將佢當作神來崇拜,即使佢毫無德行。 | 丈夫同妻子都一樣:只崇拜安拉(﷾)。 |
同一個來源,同一份報酬,除真主(﷾)外唔崇拜任何人
《古蘭經》話,男人同女人係從一個人創造嘅。佢應許真主(﷾)唔會使佢哋中任何一個人嘅善行徒勞無酬,「無論他是男的,還是女的」。佢將信道嘅男人同信道嘅女人並列,給予同樣嘅赦宥同報酬。摩奴話,忠貞嘅妻子必須將丈夫當作神來崇拜。《古蘭經》呼籲每一個人,無論丈夫定係妻子,都「只崇拜安拉」。佢話,除佢之外,我哋唔應以我哋自己中間嘅任何人為主宰。
“眾人啊!你們當敬畏你們的主,他從一個人創造了你們,他把那個人的配偶造成與他同類的,並且從他倆繁衍了許多男人和女人。你們當敬畏安拉——你們憑安拉和親情而相互要求(權利)。安拉確是監視你們的。”
“他們的主應答了他們:「我絕不使你們中任何一個行善者徒勞無酬,無論他是男的,還是女的——男女是相生的——。遷居異鄉、被人驅逐者、為主道而受害者、參加戰鬥者、被敵殺死者,我必消除他們的過失,我必使他們進那下臨諸河的樂園。」這是從安拉發出的報酬。安拉那裏,有優美的報酬。”
“順從的男女、信道的男女、誠實的男女、堅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齋戒的男女、保守貞操的男女、常念安拉的男女,安拉已為他們預備了赦宥和重大的報酬。”
“你説:「信奉天經的人啊!你們來吧,讓我們共同遵守一種雙方認為公平的信條:我們大家只崇拜安拉,不以任何物配他,除安拉外,不以同類為主宰。」如果他們背棄這種信條,那麼,你們説:請你們作證我們是歸順的人”
對各種回應嘅答覆
《摩奴法論》9.194 — 第9章,第194頌
“在(婚禮)聖火前(所給的),在迎親行列中(所給的),作為愛的信物所給的,以及從她的兄弟、母親或父親那裏所得的,這些稱為婦女的六種財產。”
引用目的
摩奴畀咗婦女佢自己嘅財產,即六種婦女財產,而且佢傳畀佢嘅子女。靠佢生活嘅男人將墮入地獄。主要嘅註釋家話,8.416嘅意思只係佢唔能夠獨立處置佢嘅財產,而唔係佢一無所有。
回應
呢個係事實,本頁都噉樣講咗。問題在於婦女財產包括咩,以及由邊個支配。呢六種都係禮物:喺婚禮聖火前嘅、喺迎親行列中嘅、來自丈夫嘅,以及來自佢自己家人嘅。佢靠自己勞動掙得嘅唔喺其中。8.416話,嗰個係「為他們所屬的那人(而得的)」。而註釋家們嘅解讀係,佢唔能夠獨立處置佢嘅財產。那羅延那將後來嘅贈與同丈夫出於愛情嘅贈與算喺婦女財產之外,所以佢對呢兩者冇自由處置嘅權利。佢同難陀嗰一齊將9.199理解為:未經丈夫同意,佢不可從佢自己唔屬於婦女財產嘅財產中拿取任何嘢。所以摩奴畀咗佢禮物,卻將佢嘅收入從佢嗰度拿走咗。佢使佢對自己財產嘅處置取決於男人。《古蘭經》兩樣都畀咗佢。「婦女也將因她們的行為而受報酬」涵蓋咗佢嘅收入。佢嘅聘禮由佢「心甘情願地」決定保留定係讓出。佢嘅遺產係真主(﷾)所定嘅「法定的部分」。
結論 — 摩奴嘅婦女財產係真實嘅,但嗰個係禮物,唔係佢嘅收入,而且註釋家們唔畀佢獨立處置自己嘅財產。《古蘭經》畀咗婦女佢嘅收入、佢嘅遺產同佢嘅聘禮,並由佢自己支配。
《摩奴法論》3.55-59 — 第3章,第55-59頌
“婦女必須受到她們的父親、兄弟、丈夫和夫兄弟的尊重和裝飾,他們若希望(自己)得福。婦女受尊重的地方,眾神就喜悦;婦女不受尊重的地方,一切聖禮都得不到功報。女性親屬生活在悲傷中的地方,家族很快就完全滅亡;而她們不悲傷的家族,就永遠興旺。沒有受到應有尊重的女性親屬所詛咒的家宅,會完全毀滅,就像被法術摧毀一樣。所以,尋求(自己)福祉的男人,應當總是在節日和慶典時用裝飾品、衣服和(美味的)食物(作禮物)來尊重婦女。”
引用目的
「婦女受尊重的地方,眾神就喜悦」(yatra naryas tu pujyante ramante tatra devatah)。摩奴比任何其他古代法律都更尊重婦女。嗰啲關於依附嘅頌文講嘅係保護:「父親在童年保護(她)」。
回應
將呢一頌同佢前後嘅頌文一齊讀。婦女要受到佢哋嘅父親、兄弟同丈夫嘅尊重,「他們若希望(自己)得福」。所畀嘅理由係男人嘅福祉。佢所説明嘅尊重,係喺節日同慶典時贈送「裝飾品、衣服和(美味的)食物」。呢種尊重與嗰啲喺任何年齡都唔畀婦女獨立、都唔畀佢支配自己財產嘅規則並存。佢與一個即使「沒有德行」都要被「如神一般崇拜」嘅丈夫並存。同一部書仲話,婦女委身於「英俊的人和醜陋的人」,無情係佢哋嘅本性。佢話,摩奴分畀咗佢哋「不潔的慾望、憤怒、不誠實、惡意和惡行」。否認被保護者對自己收入之權利嘅保護,並唔係尊重。伊斯蘭教嘅尊重係一系列權利:收入、繼承、聘禮同同意。佢從真主(﷾)嗰度所得嘅報酬與男人嘅相等,「無論他是男的,還是女的」。
結論 — 摩奴用禮物來尊重婦女,為嘅係男人自己嘅福祉,而呢個係喺一部使佢哋處於依附地位嘅法律之中。《古蘭經》用權利來尊重佢哋。
布哈里聖訓實錄 304 — 月經篇,第304段聖訓
艾布·賽義德·胡德里傳述,在一個節日裏,先知(ﷺ)敦促婦女們施捨。他説,他被顯示火獄中的人大多是婦女,因為她們常常詛咒,並且對丈夫忘恩負義;他説她們在智力和宗教上有欠缺。她們問這是什麼意思,他説,婦女的證詞是男人的一半,並且她在經期中不禮拜、不齋戒。
引用目的
伊斯蘭教都係噉樣講嘅。先知(ﷺ)話,佢所睇到嘅火獄中嘅人大多係婦女。佢稱婦女喺智力同宗教上有欠缺。摩奴並唔比呢個更嚴厲。
回應
佢確實講過「在智力和宗教上有欠缺」。當婦女們問佢係咩意思時,佢親自解釋咗呢兩個詞。第一個係兩個婦女嘅證詞等於一個男人嘅證詞,呢個係2:282關於書面債務嘅規定。嗰節經文畀出咗佢自己嘅理由:如果一個人錯咗,另一個人可以提醒佢。本站關於伊斯蘭教係咪壓迫婦女嘅頁面完整地回答咗呢個問題。第二個係婦女喺經期中不禮拜、不齋戒。兩者都係法律規定,而唔係品格上嘅缺陷。佢關於火獄嘅警告點出嘅係行為,即詛咒同忘恩負義,而唔係創造時所賦予嘅本性。摩奴嘅列舉係另一回事。佢話,摩奴喺創造婦女時,分畀咗佢哋「不潔的慾望、憤怒、不誠實、惡意和惡行」。《古蘭經》話,真主(﷾)唔會使佢哋中任何一個人嘅善行徒勞無酬,「無論他是男的,還是女的」。
結論 — 先知(ﷺ)用兩條法律規定解釋咗佢嘅話,而唔係用一種敗壞嘅本性。摩奴則將種種惡習歸於婦女被造時嘅本性。
《大林間奧義書》4.5.1 — 第4章,第5節,第1頌
“耶若婆佉有兩個妻子,彌勒依和迦旃耶尼。其中彌勒依通曉梵,而迦旃耶尼只有婦女所具有的那種知識。”
引用目的
吠陀時代嘅婦女係先知同哲學家。彌勒依「通曉梵」,伽爾吉喺賢者嘅集會上向耶若婆佉提問。印度教尊重婦女嘅學識,遠遠早於其他宗教。
回應
伽爾吉同彌勒依係《奧義書》中受尊崇嘅人物,傳統都將一啲婦女列為《梨俱吠陀》頌詩嘅先知。穆斯林都尊崇有學問嘅婦女。但問題在於,喺後來嘅幾百年裏,法律允許普通婦女做咩。稱讚彌勒依嘅同一頌話,另一個妻子迦旃耶尼「只有婦女所具有的那種知識」。彌勒依被當作例外來介紹。而支配婦女生活嘅那部法典,對佢哋關閉咗《吠陀》。摩奴話,女孩童年嘅儀式係「但不(誦唸)聖典經文」而施行嘅。佢嘅婚禮就係佢嘅吠陀聖禮,侍奉丈夫代替咗學生跟隨老師嘅歲月。比勒嘅註釋得出結論:婦女不可受入法禮。喺伊斯蘭教中,經典係直接對婦女講嘅。《古蘭經》將信道嘅男人同信道嘅女人並列,給予同樣嘅赦宥同同樣嘅報酬。
結論 — 《奧義書》中兩位有學問嘅婦女,並唔能夠抵消一部對婦女關閉《吠陀》嘅法律。《古蘭經》係同樣賜畀婦女同男人嘅。
古蘭經 4:34 — 第4章(婦女),第34節
“男人是維護婦女的,因為安拉使他們比她們更優越,又因為他們所費的財產。賢淑的女子是服從的,是借安拉的保佑而保守隱微的。你們怕她們執拗的婦女,你們可以勸戒她們,可以和她們同牀異被,可以打她們。如果她們服從你們,那麼,你們不要再想法欺負她們。安拉確是至高的主,確是至大的。”
引用目的
伊斯蘭教都好唔到邊度去。《古蘭經》4:34允許丈夫打妻子,2:282將兩個女人算作一個證人。4:11畀女兒嘅份額係兒子嘅一半,4:3允許娶四個妻子。
回應
本企喺各自嘅頁面上完整地回答咗每一個問題。佢哋涵蓋咗伊斯蘭教係咪壓迫婦女、伊斯蘭教同《聖經》中婦女嘅繼承權,以及多妻制對婦女係咪不公。簡而言之:4:34係喺勸戒同分牀之後嘅最後一步。先知(ﷺ)本人講過,唔能夠重打,而佢從未打過一個婦女。穆斯林遵守佢哋所居住國家嘅法律(17:34),而喺英國、美國同好多其他國家,任何毆打配偶嘅行為都係犯罪。其中冇任何嘢使丈夫成為神,而且一個無法繼續共同生活嘅妻子可以通過歸還聘禮而離開。2:282講嘅係為書面債務作證。佢畀出咗需要第二個女人嘅理由:如果一個人錯咗,另一個人可以提醒佢。喺4:11中,兒子較大嘅份額伴隨着交付聘禮同供養家庭嘅義務。女兒嘅份額完全歸佢自己。按照《印度教繼承法》,女兒直到2005年才憑出生成為共同繼承人。關於多妻,摩奴允許「出於慾望」再娶嘅再生者娶本種姓同較低種姓嘅妻子。佢都譴責娶首陀羅妻子嘅婆羅門。《古蘭經》定咗四個嘅限度,並要求公平;如果一個男人恐怕唔能夠公平,就「只可以各娶一妻」。
結論 — 每一節經文都有明確嘅限度同明確嘅理由,而且本站對每一節都作咗回答。佢哋冇一節讓丈夫受崇拜,或拿走妻子嘅收入或佢嘅出路。
布哈里聖訓實錄 5133 — 婚姻篇,第5133段聖訓
阿伊莎傳述,先知(ﷺ)在她六歲時與她締結婚約,在她九歲時完婚,此後她與他一起生活了九年。
引用目的
伊斯蘭教都允許童婚。阿伊莎話,先知(ﷺ)喺佢六歲時與佢結婚,喺佢九歲時完婚。所以同意嘅規則並冇比喬達摩嘅法律更好地保護女孩。
回應
呢啲年齡係阿伊莎自己講嘅,本站關於阿伊莎年齡嘅頁面完整地回答咗呢個問題。呢度嘅論點更窄。喬達摩規定,父親唔喺女兒青春期之前將佢嫁出去就係罪。《古蘭經》冇一節經文、都冇一段可靠嘅聖訓將早婚定為義務。伊斯蘭教法禁止喺妻子能夠無害地承受之前開始婚姻生活。馬立克、沙斐儀同艾布·哈尼法認為,呢種準備因女孩而異。今日,每個國家嘅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穆斯林無論住喺邊度都遵守佢(17:34)。同意嘅規則保護有能力表示同意嘅婦女。先知(ﷺ)曾宣佈一樁父親強加畀女兒嘅婚姻無效,嗰個女兒以前結過婚。多年以後,當阿伊莎被給予離開嘅自由時,佢選擇咗留下。
結論 — 喬達摩將早婚定為父親嘅義務。伊斯蘭教冇將佢定為任何人嘅義務,禁止喺妻子準備好之前開始婚姻生活,並將成年婦女嘅許可定為佢婚姻嘅條件。
《印度教繼承法》,1956年(1956年第30號法令),第14條
印度教法典的一部分。規定印度教婦女所擁有的任何財產,無論如何取得,包括靠她自己的技能或勞動取得的,都歸她作為完全所有人而非有限所有人所有(第14條);並規定女兒與兒子一同作為父親的繼承人。
引用目的
呢個係歷史。今日印度教婦女喺法律上係平等嘅。《印度教法典》畀咗佢哋財產、離婚、一夫一妻和平等嘅繼承權。而家冇人按照《摩奴法論》生活咗。
回應
呢啲權利係真實嘅,都值得歡迎。但睇睇佢哋係點樣來嘅。據馬努奇記載,莫卧兒皇帝奧朗則布從克什米爾返回時下令終止薩蒂;歷史學家將佢定喺1663年。英屬孟加拉於1829年將薩蒂定為犯罪,英屬印度於1856年使寡婦再婚合法化。《印度教法典》來自印度議會1955年同1956年嘅立法。女兒憑出生所享有嘅權利,喺2005年隨着《印度教繼承法》而來。印度教改革者確實依據佢哋自己嘅書來論證。1856年嘅法令本身話,好多印度教徒認為那禁令係習俗,而唔係「對他們宗教訓誡的正確解釋」。佢哋引用咗那羅陀同波羅奢羅,呢兩部法典允許婦女喺五種情況下另嫁丈夫。但摩奴話冇規定第二個丈夫。梅達提提拒絕咗援引那羅陀規則嘅做法。呢啲書畀出咗兩種答案,所以立法機構唔得唔喺佢哋之間作出選擇。呢啲書冇一頌被改動。穆斯林國家都通過咗家庭法,但其中大多數係規範《古蘭經》已經允許嘅事,比如再娶。凡是地方習俗曾使女兒得唔到佢嘅份額嘅地方,法律只需要執行《古蘭經》。冇一個立法機構需要喺經典之間作出選擇,才能畀妻子佢嘅收入、畀女兒佢嘅份額,或畀寡婦再嫁嘅權利。《古蘭經》喺7世紀就作為經典畀咗呢啲。點解兒子嘅份額更大,喺關於婦女繼承權嘅頁面上作咗回答。
結論 — 印度教婦女喺法律上嘅權利係通過立法機構而來嘅,佢哋要喺畀出相反答案嘅法典之間作出選擇。《古蘭經》畀婦女嘅權利就寫喺佢自己嘅經文中,係作為經典而來嘅。
商羯羅,《梵經》2.1.1註釋 — 《東方聖書》第34卷,第295頁
“這一切都證明,迦毗羅的體系違背《吠陀》以及遵循《吠陀》的摩奴之教,不僅因為它假定了一個獨立的原質(pradhâna),也因為它假設了多個自我。”
引用目的
摩奴只係傳承經,而傳承經要服從《吠陀》。佢從來冇約束所有嘅印度教徒,而且其中好多內容可能係後人竄入嘅。
回應
傳承經嘅地位確實低於《吠陀》,商羯羅都係噉樣講嘅:與《吠陀》相矛盾嘅傳承經要被擱置。但喺一段論述唯一自我嘅文字中,佢稱摩奴係遵循《吠陀》嘅傳承經。古典註釋家們將摩奴關於婦女嘅規則作為法律逐頌解釋,並冇將佢哋擱置。佢哋話,國王有義務用刑罰強制執行夫妻嘅義務。關於竄入,本頁所用譯本嘅譯者比勒同意呢本書係逐漸增長嘅。佢認為第5章關於婦女義務嘅部分「大概」被擴充過。但佢判斷古老材料嘅標準,係一條規則係咪見於更古老嘅法典。「婦女永遠不適合獨立」呢條規則都見於《婆私吒法經》同《包達耶那法經》。按照同樣嘅標準,比勒將關於尊重婦女嘅頌文(3.55-60)列為可疑嘅段落。所以呢種理論唔能夠去掉嚴苛嘅頌文而保留温和嘅頌文。而且呢個傳統冇畀出一個公認嘅標準,來判斷邊一部法典、邊一頌係神嘅旨意。《古蘭經》關於婦女嘅規則就寫喺佢自己嘅經文中,冇任何立法機構改動過佢哋。
結論 — 古典傳統維護並執行摩奴,而佢嘅依附規則比摩奴更古老。將佢擱置係一種現代嘅選擇,而佢並冇留下一部公認嘅經典法律來取而代之。
《梨俱吠陀》10.18.8 — 第10卷,第18首,第8頌
“起來吧,婦人,到生者的世界來;來吧,你躺在他身邊的那人已沒有生命。與你這位丈夫的婚姻是你的份,他曾握着你的手,像情人一樣追求你。”
引用目的
薩蒂從來唔係印度教嘅經典。《梨俱吠陀》叫寡婦「起來吧,婦人,到生者的世界來」。薩蒂係一種社會罪惡,印度教改革者自己就與佢作鬥爭。
回應
伊斯蘭教同意《吠陀》並冇命令佢,本頁都係噉樣講嘅。但被奉為神聖嘅法典《毗濕奴法論》將登上火葬堆列為寡婦嘅義務之一,作為守貞以外嘅另一種選擇。佢嘅註釋家難陀般智達稱之為「是一種特別有功德的行為」。摩奴自己嘅註釋家梅達提提不得唔強烈反對佢。呢個傳統有一條處理呢類衝突嘅規則,商羯羅引用過:凡傳承經與《吠陀》相矛盾嘅地方,傳承經「應予忽略」。然而呢條規則從未將火葬堆從那部法典或佢嘅註釋中去掉。薩蒂係喺1829年被英國嘅一項條例喺法律上終止嘅,而喺那之前,一道莫卧兒嘅命令曾試圖阻止佢。喺一個婦女嘅生死問題上與自己嘅《吠陀》相矛盾嘅法典,唔能夠畀人們所需要嘅明確指引。《古蘭經》冇噉樣嘅矛盾:寡婦等待四個月零十天,然後可以再嫁。
結論 — 喺寡婦嘅火葬堆問題上,《吠陀》同一部神聖嘅法典畀出咗相反嘅答案,而傳統自己嘅規則並冇將佢去掉。《古蘭經》只畀一個答案:佢活下去,並且可以再嫁。
唔同觀點
摩奴尊重並保護婦女(傳統嘅印度教解讀)
摩奴命令尊重婦女,並警告講婦女悲傷嘅家族將會滅亡。佢畀咗婦女佢自己嘅財產,即婦女財產,呢份財產傳畀佢嘅子女;佢仲稱男人靠佢生活係一種罪。佢關於依附嘅規則係保護嘅規則:父親、丈夫同兒子都必須守護佢。佢都約束丈夫。彼此忠貞直到死亡係婚姻嘅最高法則,拋棄妻子嘅男人會被國王罰款。
《摩奴法論》及其古典註釋家
摩奴話,婦女受尊重嘅地方,眾神就喜悦。婦女唔受尊重嘅地方,一切聖禮都得唔到功報。
反駁
同一段經文畀出嘅理由係男人自己嘅福祉。佢所説明嘅尊重,係喺節日裏贈送裝飾品、衣服同食物。伊斯蘭教嘅尊重係一系列權利:收入、繼承、聘禮同同意。
摩奴列出咗屬於婦女嘅六種財產。佢話,靠婦女私有財產生活嘅男人將墮入地獄。
反駁
呢個係事實,都係摩奴值得稱道之處。但呢六種都係禮物。摩奴話,妻子所掙嘅「是為他們所屬的那人(而得的)」。《古蘭經》話「婦女也將因她們的行為而受報酬」,即佢哋所掙得嘅歸佢哋。
嗰啲關於依附嘅頌文講嘅係保護:喺人生嘅每個階段,佢嘅父親、丈夫同兒子都保護佢。
反駁
同樣嘅頌文以呢句話結尾:「婦女永遠不適合獨立」。拿走婦女收入嘅保護並唔係尊重。喺伊斯蘭教中,佢保留自己嘅收入,而且成年婦女唔經佢嘅許可不得出嫁。
主要嘅註釋家對8.416作咗狹義嘅解讀。佢嘅意思只係妻子唔能夠獨自出售或贈送佢嘅財產,而唔係佢一無所有。
反駁
就算接受呢種解讀。即便如此,妻子都唔能夠獨自處置佢嘅財產。《古蘭經》畀咗佢收入、聘禮同繼承權,而且呢啲都歸佢所有。
摩奴稱彼此忠貞直到死亡為夫妻嘅最高法則。佢仲對拋棄妻子嘅男人定咗罰款。
反駁
就算如此。但同一部書吩咐忠貞嘅妻子將丈夫當作神來崇拜。《古蘭經》呼籲每一個人,無論丈夫定係妻子,都只崇拜安拉(﷾)。
摩奴唔係《吠陀》(改革派嘅印度教解讀)
《吠陀》係最高嘅權威,傳承經要服從佢。《吠陀》叫寡婦起嚟活下去,《奧義書》尊崇認識梵嘅婦女。摩奴嗰啲嚴苛嘅頌文係後來增添嘅,而現代印度教法律已經畀咗婦女平等嘅權利。
印度教改革者同今日嘅好多印度教徒
《梨俱吠陀》嘅葬禮頌詩叫寡婦起嚟,返到生者嘅世界。
反駁
伊斯蘭教同意,本頁都係噉樣講嘅。但一部被奉為神聖嘅法典《毗濕奴法論》仍然畀佢指咗火葬堆。《古蘭經》只畀一個答案:寡婦等待一段時期,然後可以再嫁。
《大森林奧義書》稱彌勒依通曉梵,伽爾吉喺集會上向耶若婆佉提問。
反駁
佢哋受到尊崇,穆斯林都尊崇有學問嘅婦女。但摩奴話,女孩嘅儀式係不誦唸聖典經文而施行嘅。《古蘭經》將信道嘅男人同信道嘅女人並列。
摩奴嘅註釋家梅達提提強烈反對焚燒寡婦。
反駁
佢確實反對,呢值得稱道。但佢嘅反對並冇將火葬堆從《毗濕奴法論》中去掉。
商羯羅本人就陳述咗呢條規則:凡傳承經與《吠陀》相矛盾嘅地方,傳承經應予忽略。
反駁
佢確實噉樣講咗。然而《毗濕奴法論》自己嘅註釋家仍然稱火葬堆「是一種特別有功德的行為」。規則係存在嘅,但傳統並冇將佢用喺寡婦身上。
其他法典,如《那羅陀法論》,允許婦女喺五種情況下另嫁丈夫。改革者喺主張寡婦可以再嫁時引用咗佢哋。
反駁
佢哋確實噉做咗。但摩奴話冇規定第二個丈夫,而梅達提提都拒絕咗援引那羅陀規則嘅做法。呢啲書畀出咗兩種答案。《古蘭經》允許寡婦喺等待期之後再嫁。
印度法律而家畀咗印度教女兒喺聯合家庭財產中與兒子同樣嘅權利。
反駁
呢項權利值得歡迎。但佢係立法機構喺2005年畀嘅,而呢啲書冇一個字改變。《古蘭經》喺7世紀就作為經典畀咗婦女一份固定嘅遺產。女兒嘅份額完全歸佢自己。兒子較大嘅份額伴隨着供養佢所負擔之人嘅義務(4:11)。
伊斯蘭嘅觀點
男人同女人來自同一個人,按同一個標準受審判。《古蘭經》畀咗婦女佢所掙得嘅、一份固定嘅遺產同佢自己嘅聘禮。佢畀咗佢離開婚姻嘅途徑,以及守寡後再嫁嘅權利。先知(ﷺ)仲規定,唔經佢嘅同意,佢不得出嫁。《古蘭經》係喺7世紀作為經典而來嘅,而唔係後來嘅改革,而且佢禁止崇拜真主(﷾)以外嘅任何人。
《古蘭經》畀咗婦女佢哋所掙得嘅,以及一份固定嘅遺產。
聘禮屬於妻子,男人不得違背婦女嘅意願將佢哋當作遺產強佔。
寡婦喺等待期之後可以再嫁,妻子可以通過歸還聘禮來結束婚姻。
先知(ﷺ)裁定,任何婦女唔經佢嘅同意都不得出嫁。
男人同女人係從一個人創造嘅,真主(﷾)同樣報酬每一個人嘅善行。
崇拜只歸於真主(﷾),所以任何丈夫都不可被當作神來崇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