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唔允許。呢節經文冇準許任何婚姻,都冇提到任何年齡。佢規定嘅係離婚後、冇月經可計嘅妻子嘅待婚期。佢嘅阿拉伯原文意為「還沒有月經的」。其中冇表示『年幼』嘅詞,都冇表示『尚』嘅詞。佢所涵蓋嘅婦女,包括從未來過月經嘅成年婦女,醫生稱之為原發性閉經。伊斯蘭教法四大主要學派嘅法學家都將呢節經文用於噉樣嘅婦女。大多數古典經注家都將年幼嘅女孩算在內。待婚期只喺圓房嘅婚姻之後才有,但呢節經文只講妻子要等待多久,而唔係講幾時允許圓房。古典伊斯蘭教法禁止圓房,直到妻子能夠承受而唔受傷害。而且先知(ﷺ)曾宣佈一樁父親強加畀成年女兒嘅婚姻無效。今日,各國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穆斯林無論住喺邊度都遵守法律,因為《古蘭經》要求佢哋履行約定(17:34)。
完整解釋
呢節經文講嘅係咩
《離婚章》係《古蘭經》中關於離婚嘅一章。佢開頭告訴先知(ﷺ)要計算待婚期(idda)。待婚期表明一個被休嘅妻子喺再嫁之前,係咪懷着前夫嘅孩子。通常嘅規定係三次月經。第4節回答嘅係:妻子冇月經時,點樣計算。佢涵蓋月經已絕、有疑問或從未來過嘅妻子,以及懷孕嘅妻子。佢為已經係妻子嘅婦女定下規定。佢唔命令任何婚姻,都唔提倡任何婚姻。
“先知啊!當你們休妻的時候,你們當在她們的待婚期之前休她們,你們當計待婚期,當敬畏安拉---你們的主。你們不要把她們從她們的房裏驅逐出門,她們也不得自己出門,除非她們做了明顯的醜事。這是安拉的法度,誰超越安拉的法度,誰確是不義者。你們不知道,此後,安拉或許創造一件事情。”
“被休的婦人,當期待三次月經;她們不得隱諱安拉造化在她們的子宮裏的東西,如果她們確信安拉和末日。在等待的期間,她們的丈夫是宜當挽留她們的,如果他們願意重修舊好。她們應享合理的權利,也應盡合理的義務;男人的權利,比她們高一級。安拉是萬能的,是至睿的。”
“你們的婦女中對月經已絕望的,如果你們懷疑,就以三個月為她們的待婚期,還沒有月經的,也是這樣的;懷孕的,以分娩為滿期。誰敬畏安拉,他將使誰順利。”
原文講咗咩
譯文中『還沒有月經的』呢幾個字,阿拉伯原文係三個詞:wa-alla'i lam yahidna,意為「還沒有月經的」。其中冇表示『年幼』、『未成熟』或『尚』嘅詞。有啲譯本喺括號里加上噉樣嘅詞,但嗰個係譯者嘅話。阿拉伯語有自己表示『尚未』嘅詞lamma,《古蘭經》喺別處用過佢,例如「但正信還沒有入你們的心」。佢喺呢度冇用呢個詞。呢節經文陳述嘅係關於一個婦女嘅一個事實。佢冇畀出理由,都冇畀出年齡。
“你們的婦女中對月經已絕望的,如果你們懷疑,就以三個月為她們的待婚期,還沒有月經的,也是這樣的;懷孕的,以分娩為滿期。誰敬畏安拉,他將使誰順利。”
“遊牧人們曾説:「我們已信道了。」你説:「你們沒有信道。雖然你們可以説:『我們已歸順了』,但正信還沒有入你們的心。如果你們服從安拉和使者,他不減少你們的善功一絲毫。安拉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邊個係「還沒有月經的」
醫生講到原發性閉經。呢個係指一個超過15歲嘅女孩已經歷青春期嘅其他變化,卻仍未開始月經。每4,500名女孩中約有1名生來患有MRKH綜合徵(一種影響子宮嘅病症),從來唔來月經。每2,000名女孩中約有1名生來患有特納綜合徵(一種遺傳病症)。好多患特納綜合徵嘅女孩若唔接受激素治療,就唔會進入青春期。呢節經文嘅字面意思涵蓋咗所有呢啲婦女,儘管喺7世紀,呢啲病症大多仲無人能夠命名。
把原發性閉經定義為:女孩已經歷青春期的其他正常變化,年齡超過15歲,卻仍未開始月經。
邁耶-羅基坦斯基-庫斯特-豪澤綜合徵使子宮和陰道發育不全或缺失,因此患病女性沒有月經。每4,500名女嬰中約有1名患此病。
每2,000名女嬰中約有1名患特納綜合徵。許多患者若不接受激素治療,就不會進入青春期。
法學家們點樣應用佢
古典法學家(伊斯蘭教法專家)都將呢節經文用於成年婦女。罕百里派嘅伊本·古達麥判定一個已過通常年齡、卻從未來過月經嘅婦女:佢等待三個月,因為佢屬於「還沒有月經的」人。佢記載話,其他學派嘅創始人艾布·哈尼法、馬立克同沙斐儀都持同樣觀點。哈奈菲派嘅卡薩尼列出咗既不年幼都不年老、卻從未來過月經嘅婦女。伊本·哈茲姆列出咗因體質而唔嚟月經嘅婦女。喺現代,賽阿迪既列出年幼嘅女孩,都列出從未來過月經嘅成年婦女。
罕百里派教法學家伊本·古達麥判定:一個婦女已到婦女通常來月經的年齡卻仍未來月經,她的待婚期是三個月,因為她屬於「還沒有月經的」人。他記載説,這也是艾布·哈尼法、馬立克和沙斐儀的觀點。
哈奈菲派教法學家卡薩尼列出待婚期按月計算的婦女,其中包括既不年幼也不年老、卻從未來過月經的婦女。
把因體質(即她天生的樣子)而不來月經的婦女,也列入等待三個月的婦女之中。
把「還沒有月經的」解釋為既包括年幼的女孩,也包括從未來過月經的成年婦女。
指控
基督教同世俗嘅批評者將呢節經文與阿伊莎嘅婚姻放喺一齊。佢哋認為,佢畀仲冇月經嘅女孩規定咗待婚期。佢哋仲話,《古蘭經》對喺交接前被休嘅妻子不規定待婚期。所以佢哋話,呢節經文假定咗與青春期前嘅女孩圓房。佢哋仲指出,大多數古典經注家將年幼嘅女孩算喺「還沒有月經的」人之中。伊本·凱西爾就係其中之一。布哈里都喺佢嘅《布哈里聖訓實錄》中,喺關於一個人將自己年幼嘅子女許配婚姻嘅一章標題裏引用咗呢節經文。
“你們的婦女中對月經已絕望的,如果你們懷疑,就以三個月為她們的待婚期,還沒有月經的,也是這樣的;懷孕的,以分娩為滿期。誰敬畏安拉,他將使誰順利。”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若娶信道的婦女,然後在交接前休了她們,那麼,她們不該為你們而守限期,所以你們應當使她們享受,應當讓她們依禮而離去。”
把「還沒有月經的」理解為包括尚未到月經年齡的年幼女孩,她們離婚後的待婚期是三個月,與已過月經期的婦女相同。
布哈里在他的婚姻篇中,以一個人把自己年幼的子女許配婚姻為一章的標題,並在標題中引用65:4,認為三個月的待婚期適用於青春期之前。
關於圓房嘅規定
任何婚姻能否圓房,係由另一條規定決定嘅。腦威畀出咗馬立克、沙斐儀同艾布·哈尼法嘅判定:妻子只喺佢能夠承受房事時才被送交丈夫。呢因女孩而異,並唔以年齡固定。伊本·古達麥仲話,如果妻子仲唔適合,佢嘅家人就唔使將佢送交丈夫,即使丈夫作出承諾都唔使。佢又話,即使係成年嘅妻子,如果害怕受到傷害,都可以拒絕佢。一節關於待婚期嘅經文唔能夠推翻嗰條法律,佢都冇試圖噉做。今日,各國法律規定結婚年齡,穆斯林無論住喺邊度都遵守法律,因為《古蘭經》要求佢哋履行約定(17:34)。
引述馬立克、沙斐儀和艾布·哈尼法的判定:妻子被送交丈夫的時間,是在她能夠承受房事的時候。這因女孩而異,並不以年齡固定,腦威稱這是正確的觀點。
伊本·古達麥引用罕百里派法官艾布·葉阿拉的話判定:如果妻子還不適合房事,她的家人就不必把她送交丈夫,即使丈夫承諾照顧她也不必,因為他可能傷害她。即使是成年的妻子,如果害怕受到丈夫的傷害,也可以拒絕他。
“你們不要接近孤兒的財產,除非依照最優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們應當履行諾言;諾言確是要被審問的事。”
把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最低結婚年齡從十六歲提高到十八歲,自2023年2月27日起施行,並規定致使任何不滿十八歲的人締結婚姻(包括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宗教儀式)構成犯罪。
同意與成熟
《古蘭經》講到孤兒「直到他們達到適婚年齡」,呢個係成長嘅一個階段。佢告訴監護人,只有喺孤兒表現出健全嘅判斷力時,才將佢哋嘅財產交還給佢哋。先知(ﷺ)要求婦女對自己嘅婚姻表示同意。有一次,一個父親違背成年女兒嘅意願將佢嫁咗出去。先知(ﷺ)宣佈呢樁婚姻無效。
“你們當試驗孤兒,直到他們達到適婚年齡;當你們看見他們能處理財產的時候,應當把他們的財產交還給他們;不要在他們還沒有長大的時候,趕快浪費地消耗他們的財產。富裕的監護人,應當廉潔自持;貧窮的監護人,可以取合理的生活費。你們把他們的財產交還他們的時候,應當請人作見證。安拉足為檢察者。”
艾布·胡萊勒傳述,先知(ﷺ)説,結過婚的婦女不經與她商量不得再嫁,處女不經她的許可不得出嫁。
曾經結過婚的汗莎·賓特·希達姆傳述,她父親違揹她的意願把她嫁了出去,於是她去找先知(ﷺ),先知宣佈這樁婚姻無效。
《聖經》嘅離婚律法
申命記中嘅離婚律法話,被休嘅妻子可以去作人哋嘅妻子。經文冇規定佢再嫁之前嘅待婚期。佢冇為佢可能懷着嘅孩子作任何安排。佢對佢嘅年齡隻字未提。《聖經》冇一節經文規定最低結婚年齡。而天主教會自己嘅法律至今仍允許女孩喺十四歲有效地結婚。
“人若娶妻以後,她在他眼中不蒙喜悦,因為他發現她有什麼不潔之事:就要寫休書交在她手中,打發她離開他的家。她離開他的家以後,可以去作別人的妻子。”
天主教會的法律規定,有效婚姻的最低年齡為男子十六歲、女子十四歲。
《古蘭經》65:4:呢節經文講咗咩,冇講咩
- 原文:阿拉伯文只有三個詞,wa-alla'i lam yahidna,意思係『沒有來月經的女子』。其中冇表示『年幼』或『尚未』嘅詞。阿拉伯語有專門表示『尚未』嘅詞lamma,而呢節經文冇用佢。
- 主題:呢節經文規定,冇月經週期可以計算嘅妻子喺離婚後嘅待婚期。佢冇命令任何婚姻,冇推薦任何婚姻,都冇提到任何年齡。
- 成年女子:佢所涵蓋嘅女子包括月經從未來潮嘅成年女子,醫生稱之為原發性閉經。大約每4,500個女孩中就有1個生來患有MRKH綜合徵,終身冇月經。
- 《聖經》:申命記允許被休嘅妻子成為另一個男人嘅妻子,冇待婚期,冇為佢可能懷着嘅孩子作任何安排,都冇提到佢嘅年齡。天主教會嘅法典至今仍允許女孩喺十四歲結婚。
逐步分析
古蘭經 65:4 — 第65章(離婚),第4節
“你們的婦女中對月經已絕望的,如果你們懷疑,就以三個月為她們的待婚期,還沒有月經的,也是這樣的;懷孕的,以分娩為滿期。誰敬畏安拉,他將使誰順利。”
引用目的
「還沒有月經的」指嘅係年幼嘅女孩,所以《古蘭經》為休掉童婚妻子作咗規定。
回應
阿拉伯原文中冇表示年幼或『尚』嘅詞。四大學派嘅法學家都將呢幾個字用於從未來過月經嘅成年婦女,而醫學證實噉樣嘅婦女確實存在。
結論 — 呢幾個字描述嘅係關於一個婦女嘅事實,而唔係年齡,而且佢哋涵蓋成年婦女。
古蘭經 33:49 — 第33章(同盟軍),第49節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若娶信道的婦女,然後在交接前休了她們,那麼,她們不該為你們而守限期,所以你們應當使她們享受,應當讓她們依禮而離去。”
引用目的
冇交接就冇待婚期,所以呢節經文假定咗與年幼到仲冇月經嘅女孩圓房。
回應
呢節經文為任何冇月經可計、已經圓房嘅妻子規定咗待婚期。圓房究竟能否發生,係另一條規定。古典法學家認為,直到妻子能夠承受而唔受傷害之前,唔可以圓房。今日,穆斯林都遵守佢哋所居住國家嘅法律所規定嘅最低結婚年齡(17:34)。
結論 — 一條關於待婚期嘅規定,並唔允許伊斯蘭教法所禁止嘅事。
唔同觀點
批評者嘅解讀
《古蘭經》65:4畀仲冇月經嘅女孩規定咗待婚期。待婚期只喺交接之後才有。所以批評者話,《古蘭經》允許與青春期前嘅女孩圓房嘅婚姻。
《古蘭經》65:4畀仲冇月經嘅被休婦女規定咗三個月嘅待婚期。
反駁
姑且承認呢節經文畀仲冇月經嘅婦女規定咗三個月。阿拉伯原文中冇表示年幼或『尚』嘅詞。四大學派嘅法學家都將佢用於從未來過月經嘅成年婦女,而醫學證實噉樣嘅婦女確實存在。
《古蘭經》對喺交接前被休嘅妻子不規定待婚期。
反駁
姑且承認33:49冇規定,所以待婚期只喺圓房嘅婚姻之後才有。婚姻能否圓房,係古典教法中嘅另一條規定:直到妻子能夠承受而唔受傷害之前,唔可以。今日,各國法律都規定咗結婚年齡,穆斯林無論住喺邊度都遵守佢(17:34)。
因此,呢節經文允許與未到青春期嘅女孩圓房。
反駁
姑且承認伊本·凱西爾同大多數經注家將年幼嘅女孩算喺「還沒有月經的」人之中。待婚期只説明被休嘅妻子要等待多久;佢並唔使之前發生嘅任何事成為合法。圓房係咪被允許,係由另一條法律判斷嘅:直到妻子能夠承受而唔受傷害之前,唔可以。
伊斯蘭嘅觀點
呢節經文係為冇月經可計嘅被休妻子而定嘅一條仁慈而精確嘅法律。佢冇提到年齡,都不鼓勵任何婚姻。佢處喺一套由先知(ﷺ)同法學家所教導嘅法律之中,呢套法律禁止丈夫接觸一個唔能夠承受嘅妻子。
阿拉伯原文話「還沒有月經的」,冇表示年幼或『尚』嘅詞。阿拉伯語有一個表示『尚未』嘅詞,《古蘭經》喺別處用過佢。
呢節經文規定嘅係離婚後嘅待婚期;佢並冇講邊個可以結婚。
有啲成年婦女因原發性閉經、MRKH綜合徵同特納綜合徵等病症,從來唔來月經。
四大學派嘅法學家都將呢節經文用於從未來過月經嘅成年婦女。伊本·哈茲姆等其他人都係如此。
古典伊斯蘭教法禁止圓房,直到妻子能夠承受而唔受傷害。今日,穆斯林都遵守佢哋所居住國家嘅法律所規定嘅最低結婚年齡(17:34)。
先知(ﷺ)要求婦女對自己嘅婚姻表示同意,並宣佈一樁強加畀婦女嘅婚姻無效。
《聖經》嘅離婚律法既冇規定待婚期,都冇規定年齡。
天主教會法將女子嘅最低結婚年齡定為十四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