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唔一樣,儘管兩者係近親。兩者都禁止豬肉、血同自死物,宰牲時都放盡血。猶太潔食律法禁止嘅更多:駱駝、兔子、有殼嘅水產、某些脂油、大腿筋,以及肉與奶同食。伊斯蘭教禁止酒,而猶太潔食律法允許酒。伊斯蘭教要求喺每頭牲畜身上念真主(﷾)之名。大多數穆斯林學者將呢作為必要條件,除非係忘記咗。大多數穆斯林學者認為猶太潔食嘅肉係合法嘅(《古蘭經》5:5),但猶太律法唔接受清真嘅肉。猶太律法話,佢額外嘅飲食律法只約束猶太人。《古蘭經》話,喺《妥拉》降示之前,一切食物對以色列嘅後裔都係合法嘅。一位2世紀嘅拉比認為,不潔淨嘅動物對雅各嘅兒子們仍係允許嘅。《古蘭經》仲話,真主(﷾)後來藉着耶穌、然後藉着穆罕默德(ﷺ)解除咗以色列嘅一啲額外律法。呢個就係穆斯林食駱駝嘅原因。猶太人將猶太潔食律法作為成聖嘅呼召來遵守,穆斯林應當尊重呢一點。
| 食物或規定 | 清真 | 潔食 |
|---|---|---|
| 豬肉 | 禁止 | 禁止 |
| 血同自死物 | 禁止 | 禁止 |
| 駱駝 | 合法 | 禁止 |
| 帶殼嘅水產 | 大多數學者允許 | 禁止 |
| 肉與奶同食 | 冇規定 | 禁止 |
| 酒 | 禁止 | 允許 |
| 宰牲時念真主(﷾)之名 | 大多數學者認為必須念,忘記嘅除外 | 要念一句祝福,但不念肉都合乎潔食規定 |
| 對方嘅肉 | 大多數學者認為潔食肉係合法嘅 | 清真肉唔合潔食規定 |
完整解釋
猶太潔食律法禁止咩:《妥拉》嘅原話
《妥拉》(借摩西頒賜嘅猶太律法書)中嘅利未記第11章,允許食一切既分蹄又倒嚼嘅走獸。駱駝倒嚼卻唔分蹄。所以《妥拉》話佢「就與你們不潔淨」。石獾同兔子因同樣嘅理由被禁止。豬則因相反嘅理由被禁止:佢分蹄,卻不倒嚼。呢一章接近結尾時畀出咗猶太人遵守呢啲律法嘅理由:「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守教規嘅猶太人遵守卡什魯特(kashrut),即猶太潔食律法,作為每日成聖同順服上帝嘅行為。
“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説: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蹄分兩瓣、完全分蹄、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石獾,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豬,因為蹄分兩瓣,完全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被地上任何滋生的爬物玷污了自己。”
伊斯蘭教禁止咩,以及喺牲畜身上念真主(﷾)之名
伊斯蘭教禁止自死物(自己死去嘅動物)、流出嘅血、豬肉,以及獻畀真主(﷾)以外任何事物嘅肉。佢禁止酒同其他致醉物。佢仲要求喺每頭牲畜身上念真主(﷾)之名:「你們不要吃那未誦安拉之名而宰的」。大多數伊斯蘭教法學者將呢作為必要條件。艾布·哈尼法(卒於767年)認為,如果故意漏念真主(﷾)之名,呢肉就係禁止嘅。如果係忘記咗,呢肉就係合法嘅。馬立克(卒於795年)同艾哈邁德(卒於855年)喺佢哋最著名嘅觀點中都持同樣嘅看法。呢三位創立咗伊斯蘭教法學派。創立第四個學派嘅沙斐儀(卒於820年)認為念名係可嘉嘅,而唔係條件。所以喺佢睇嚟,兩種情況下呢肉都係合法嘅。伊斯蘭教冇關於肉同奶嘅規定。大多數學者允許食海產,儘管艾布·哈尼法學派只允許食魚。
“你説:「在我所受的啓示裏,我不能發現任何人所不得吃的食物;除非是自死物,或流出的血液,或豬肉——因為它們確是不潔的——或是誦非安拉之名而宰的犯罪物。」凡為勢所迫,非出自願,且不過分的人,(雖吃禁物,毫無罪過)因為你的主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信道的人們啊!飲酒、賭博、拜像、求籤,只是一種穢行,只是惡魔的行為,故當遠離,以便你們成功。”
“如果你們確信安拉的跡象,那麼,你們應當吃那誦安拉之名而宰的。”
“你們不要吃那未誦安拉之名而宰的,那確是犯罪。惡魔必定諷示他們的朋友,以便他們和你們爭論;如果你們順從他們,那麼,你們必是以物配主的人”
伊本·凱西爾記載了關於宰牲時未念真主之名的肉的三種觀點。有人認為,無論是故意漏念還是忘記,都禁止食用;這是從伊本·歐麥爾、舍爾比和伊本·西林傳來的,馬立克和艾哈邁德也各有一種傳述持此觀點。沙斐儀及其所有追隨者認為念名是可嘉的,而不是條件,所以無論哪種情況肉都是合法的;馬立克的一種傳述和艾哈邁德的一種傳述與此一致。馬立克和艾哈邁德最著名的觀點,也是艾布·哈尼法及其追隨者所持的觀點,只在故意漏念時才禁止食用這肉。
猶太潔食嘅宰殺:切口、檢查同一段祝福
《妥拉》禁止食血,並吩咐將血「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佢仲話,牲畜要「照我所吩咐的」宰殺。親王拉比猶大解釋咗呢句話。佢喺2世紀末編訂咗最早嘅猶太律法彙編《密什拿》。佢話,摩西喺呢度受到嘅吩咐係割斷食道同氣管。記錄拉比們律法同辯論嘅《塔木德》保存咗佢嘅教導。然後猶太律法檢查牲畜嘅內臟。有某些缺陷嘅牲畜,例如肺被刺穿嘅,被稱為terefah,係禁止食用嘅。肉要衝洗、浸泡並用鹽醃,以吸出血。《妥拉》冇一節經文要求喺牲畜身上念上帝嘅名。猶太人嘅做法係喺宰殺前加上一段提到上帝嘅祝福。但標準嘅猶太律法典《布就筵席》(16世紀)裁定,冇念祝福而宰殺嘅肉仍然係潔食。《密什拿》(約公元200年)裁定,非猶太人宰殺嘅牲畜唔算正當宰殺。《布就筵席》認為,即使係唔崇拜任何偶像嘅非猶太人都係如此。所以猶太律法唔將清真嘅肉當作潔食,無論佢宰殺得多麼謹慎。
“只是你要心意堅定不吃血,因為血是生命,不可將血與肉同吃。不可吃血,要倒在地上,如同倒水一樣。”
“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立為他名的地方若離你太遠,就可以照我所吩咐的,將耶和華賜給你的牛羊取些宰了,可以在你城裏隨心所欲地吃。”
律例。一段巴拉伊塔:親王拉比猶大(2世紀末)把「照我所吩咐的」(申命記 12:21)理解為教導摩西曾受過關於宰牲律例的吩咐:要割斷食道和氣管,鳥要割斷其中之一的大部分,牲畜要割斷兩者的大部分。
律例。它列出使家畜成為terefah(即使正當宰殺也禁止食用)的缺陷。其中包括食道被刺穿、氣管被割斷、腦膜被刺穿、心臟被刺穿到心腔、脊椎斷裂且脊髓被割斷,以及肺被刺穿或有缺損。從屋頂上摔下來的或被狼撕咬過的牲畜也是terefah。規則是:任何使牲畜無法繼續存活的傷害。
律例,見於醃肉和沖洗肉的律例中。肉在醃之前必須沖洗。以塞利斯的註釋建議先在水裏浸泡大約半小時。然後讓它滴乾,免得在鹽把血吸出來之前水就把鹽溶解了。
宰牲的人必須先念祝福「他以他的誡命使我們成聖,並吩咐我們關於宰牲的事」。如果他宰牲時沒有念祝福,這牲畜仍是合乎潔食規定的。一次祝福涵蓋他所宰的一切牲畜和禽鳥(19:2)。邁蒙尼德也這樣裁定(《宰牲律例》1:2):無論祝福是誤漏還是故意漏念,肉都是允許的。
關於誰可以宰牲的律例。所有人都可以宰牲,他們的宰殺都有效,只有聾啞人、沒有理解力的人和未成年人例外,除非有別人監督他們。非猶太人宰殺的牲畜屬於nevelah(未經正當宰殺的牲畜),猶太人不可吃。
律例。非猶太人宰殺的牲畜是nevelah,即未經正當宰殺的,即使他是未成年人,即使他不崇拜任何偶像,即使有別人看着他。以塞利斯的註釋舉了一個例子:寄居的非猶太人(ger toshav),即遵守挪亞律法的人。
肉同奶:一節經文,以及拉比們更寬嘅規定
《妥拉》三次話:「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塔木德》所引嘅2世紀拉比以實瑪利學派,將呢三節經文理解為三項禁令。佢哋禁止用奶煮肉、食噉樣嘅肉,以及從中獲得任何益處。《塔木德》仲將『山羊羔』理解為任何家畜。《密什拿》又加上咗禽肉,並且唔許奶酪與肉放喺同一張桌上。喺同一章中,2世紀嘅拉比阿基瓦話,野獸同禽鳥嘅肉與奶同煮,「不是出自《妥拉》的」。所以肉與奶嘅分隔,大部分係拉比們圍繞呢節經文建立起嚟嘅律法。亞伯拉罕將「奶酪和奶,並預備好的牛犢」擺喺客人面前。中世紀猶太註釋家拉什(卒於1105年)話,亞伯拉罕係每樣菜預備好咗就端上嚟。但一部米德拉什(拉比對經文嘅教導)記載上帝告訴天使們,佢哋喺亞伯拉罕嘅桌上將肉同奶一齊食咗。正統派同保守派猶太人認為卡什魯特具有約束力。改革派猶太教則將佢留畀每個人自己選擇。
“你地裏首先初熟之物要送到耶和華你神的殿。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律例。拉比以實瑪利學派(2世紀)的一條教導:「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寫了三次(出埃及記 23:19、34:26和申命記 14:21)。一次禁止吃用奶煮的肉,一次禁止從中獲得任何益處,一次禁止烹煮它。在這一篇較前的地方(113b),《塔木德》把沒有經文説是「山羊的」那個『羊羔』理解為包括牛犢和綿羊羔。
關於肉和奶的律例。一切肉都不可用奶煮,魚和蝗蟲除外,肉也不可與奶酪一起端上桌。關於禽肉,沙邁學派允許它與奶酪放在同一張桌上,但不可同吃;希勒爾學派兩者都禁止。
關於《妥拉》誡命範圍的律例。拉比阿基瓦(2世紀)説,野獸和禽鳥的肉與奶同煮,「不是出自《妥拉》的」(einam min ha-Torah),因為經文三次提到的都是山羊羔。加利利人拉比約西把禽鳥排除在外,因為禽鳥沒有母奶。《塔木德》在別處記載,在加利利人拉比約西的城裏,人們把禽肉與奶同吃(《安息日篇》130a;《俗物篇》116a)。
“亞伯拉罕又取了奶酪和奶,並預備好的牛犢來,擺在他們面前,自己在樹下站在旁邊,他們就吃了。”
關於「預備好的牛犢」,拉什寫道,亞伯拉罕先預備好什麼,就先把什麼擺在客人面前。他還指出這裏沒有提到餅,並把「他們就吃了」理解為「他們好像吃了」。
阿加達。摩西上山去領第二塊法版時,天使們反對説,以色列已經違犯了「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別的神」。上帝回答説,他們總是在控告以色列。然而他們下到亞伯拉罕那裏時,卻把肉和奶一起吃了(basar be-chalav),正如創世記 18:8所説。一個以色列孩子,母親給他餅、肉和奶酪,他告訴母親,他的老師教過他「不可用山羊羔母的奶煮山羊羔」。
穆斯林可以食猶太潔食嗎?
《古蘭經》話:「曾受天經者的食物,對於你們是合法的」。曾受天經嘅人係喺伊斯蘭教之前領受經典嘅猶太教徒同基督教徒。主要嘅《古蘭經》註釋家伊本·凱西爾(卒於1373年)記載,學者們一致認為呢個係指佢哋宰嘅肉。佢嘅理由係,佢哋只為真主(﷾)宰牲,宰牲時只念佢嘅名。猶太宰牲人喺開始之前要稱頌上帝,儘管一次祝福可以涵蓋好多牲畜。所以人們普遍認為猶太潔食嘅肉對穆斯林係合法嘅,儘管有啲人喺能得到清真肉嘅地方更願意食清真肉。酒則係另一回事。《妥拉》允許將十分之一嘅收成,即什一,換成銀子,用來「買清酒濃酒」。呢個係為咗喺耶同華面前食飲快樂。猶太潔食律法允許酒。所以飲料或醬料上嘅猶太潔食標誌並唔能夠使佢成為清真嘅。
“今天,准許你們吃一切佳美的食物;曾受天經者的食物,對於你們是合法的;你們的食物,對於他們也是合法的。信道的自由女,和曾受天經的自由女,對於你們都是合法的,如果你們把她們的聘儀交給她們,但你們應當是貞節的,不可是淫蕩的,也不可是有情人的。誰否認正信,誰的善功,確已無效了;他在後世,是虧折的人。”
伊本·凱西爾從伊本·阿拔斯、穆賈希德、賽義德·本·朱拜爾、伊克里麥、阿塔、哈桑等人傳述,「信奉天經者的食物」是指他們宰的牲畜。他説學者們一致認為他們宰的肉對穆斯林是合法的,因為他們認為為真主以外的任何事物宰牲是禁止的,並且宰牲時只念真主之名。他指出,馬立克的追隨者不允許穆斯林吃猶太人自己在宰牲中視為禁止的東西,例如某些脂肪,而其他學派則允許。
宰牲的人必須先念祝福「他以他的誡命使我們成聖,並吩咐我們關於宰牲的事」。如果他宰牲時沒有念祝福,這牲畜仍是合乎潔食規定的。一次祝福涵蓋他所宰的一切牲畜和禽鳥(19:2)。邁蒙尼德也這樣裁定(《宰牲律例》1:2):無論祝福是誤漏還是故意漏念,肉都是允許的。
“你用這銀子,隨心所欲,或買牛羊,或買清酒濃酒,凡你心所想的都可以買;你和你的家屬在耶和華你神的面前吃喝快樂。”
“信道的人們啊!飲酒、賭博、拜像、求籤,只是一種穢行,只是惡魔的行為,故當遠離,以便你們成功。”
卡什魯特係為以色列嘅,唔係為每個民族嘅
猶太教唔要求非猶太人遵守猶太潔食。洪水之後,上帝將「凡活着的動物」賜畀挪亞作食物。佢只禁止帶着生命之血嘅肉。12世紀嘅拉比同律法學者邁蒙尼德(卒於1204年)裁定咗咩約束挪亞嘅後裔,即係所有非猶太人。佢哋受七條誡命約束,卡什魯特唔喺其中。所以食駱駝嘅穆斯林並冇違犯任何猶太教認為對佢有約束力嘅律法。
“凡活着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青菜一樣。惟獨肉帶着生命,就是它的血,你們不可吃。”
邁蒙尼德列出賜給亞當的六條誡命:禁止偶像崇拜、詛咒上帝、殺人、不正當的結合和偷竊,以及設立法庭。賜給挪亞時又加上了禁止吃活物身上的肉(創世記 9:4),成為七條,在亞伯拉罕之前全世界都是如此。亞伯拉罕受命行割禮;以撒分出十分之一;「雅各加上了大腿筋」(gid ha-nasheh);在埃及,暗蘭領受了更多的誡命;直到摩西來到,《妥拉》藉着他而完成。挪亞七誡是猶太律法對非猶太人的要求;潔食規定不在其中。
西奈之前:雅各同大腿筋
創世記用雅各一生中嘅一件事來解釋一條飲食規定,嗰個係喺《妥拉》於西奈山頒賜之前好久嘅事。佢喺毗努伊勒摔跤之後,「以色列人不吃大腿窩的筋」。喺希伯來語中,佢叫gid ha-nasheh。『直到今日』指嘅係敍述者自己嘅時代,而唔係西奈之前嘅某個日期。《密什拿》記載咗關於呢條規定從何時開始嘅爭論。2世紀嘅拉比猶大(巴爾·以萊)話,佢對雅各嘅兒子們就已被禁止。佢話,嗰陣不潔淨嘅動物對佢哋仍係允許嘅。《密什拿》中嘅多數派聖賢們回答話,佢係喺西奈講嘅,只係寫喺咗佢嘅位置上。猶太律法(哈拉卡)遵從聖賢們。呢場爭論嘅雙方都冇講不潔淨嘅動物喺西奈之前就被禁止咗。邁蒙尼德嘅律法典將大腿筋算作雅各喺摩西之前所加嘅誡命。佢對《密什拿》嘅註釋又話,猶太人遵守佢係因為上帝借摩西所發嘅命令,而唔係因為雅各。
“故此,以色列人不吃大腿窩的筋,直到今日,因為那人摸了雅各大腿窩的筋。”
關於大腿筋(gid ha-nasheh)的律例。聖賢們裁定,它適用於潔淨的牲畜,不適用於不潔淨的牲畜。拉比猶大(耶胡達·巴爾·以萊,2世紀)説它也適用於不潔淨的牲畜。他的理由是:大腿筋在雅各的兒子們那時就已被禁止,而那時不潔淨的牲畜對他們仍是允許的。聖賢們回答説:「它是在西奈説的,只是寫在了它的位置上」(be-Sinai ne'emar, ela she-nikhtav bi-mkomo)。律例遵從聖賢們。
邁蒙尼德列出賜給亞當的六條誡命:禁止偶像崇拜、詛咒上帝、殺人、不正當的結合和偷竊,以及設立法庭。賜給挪亞時又加上了禁止吃活物身上的肉(創世記 9:4),成為七條,在亞伯拉罕之前全世界都是如此。亞伯拉罕受命行割禮;以撒分出十分之一;「雅各加上了大腿筋」(gid ha-nasheh);在埃及,暗蘭領受了更多的誡命;直到摩西來到,《妥拉》藉着他而完成。挪亞七誡是猶太律法對非猶太人的要求;潔食規定不在其中。
邁蒙尼德裁定律例不按拉比猶大的説法。他稱聖賢們的回答「它是從西奈起被禁止的」為一條重大原則。猶太人今天所遵守或所避免的一切,都只是因為上帝借摩西所發的命令而遵守,而不是因為上帝對摩西以前的先知們説過。猶太人不吃活物身上的肉,是因為摩西的命令,而不是挪亞的;行割禮是因為摩西的命令,而不是因為亞伯拉罕行過。「大腿筋也是如此:我們不是遵從我們的父雅各的禁令,而是遵從我們的老師摩西的誡命。」
《古蘭經》:喺《妥拉》之前,一切食物對以色列都係合法嘅
《古蘭經》話,喺《妥拉》降示之前,一切食物對以色列嘅後裔都係合法嘅。唯一嘅例外係以色列,即雅各,為自己所禁戒嘅。《古蘭經》冇講出佢戒掉嘅係咩。早期《古蘭經》註釋家泰伯裏(卒於923年)記載咗早期註釋家們嘅説法。雅各患有『伊爾格·奈薩』('irq al-nasa),即坐骨神經痛。佢許願戒掉筋脈('uruq),或駱駝肉,或兩者都戒。泰伯裏指出,直到佢嘅時代,猶太人仍然唔食呢兩樣。《古蘭經》本身並冇講雅各禁戒咗大腿筋。呢種聯繫係註釋家們提出嘅。《古蘭經》訴諸成文嘅《妥拉》本身:「你們拿《討拉特》來當面誦讀吧」。《妥拉》證實咗《古蘭經》所講嘅事件順序。挪亞被賜予一切活着嘅動物作食物。大腿筋嘅規定係喺雅各嘅故事中講述嘅。《密什拿》中嘅一位拉比,即拉比猶大,都持同樣嘅看法:一條規定始於雅各,而嗰陣不潔淨嘅動物仍係允許嘅。
“一切食物,對於以色列的後裔,原是合法的。除非在《討拉特》之前易司拉儀為自己所禁除的食物。你説:「你們拿《討拉特》來當面誦讀吧,如果你們是誠實的。」”
泰伯裏記載,雅各(以色列)患有『伊爾格·奈薩』('irq al-nasa),即坐骨神經痛,使他夜不能寐,他就許願説,如果真主醫好他,他就戒掉一種他所吃的東西。伊本·阿拔斯、穆賈希德和格塔德説那是筋脈('uruq);阿塔和阿卜杜拉·本·凱西爾説是駱駝肉和駱駝奶;哈桑説是駱駝肉;伊本·阿拔斯的另一種傳述既提到筋脈也提到駱駝肉。他從伊本·阿拔斯和格塔德傳述,猶太人因此把肉裏的筋脈剔除。泰伯裏傾向於那種同時提到筋脈和駱駝肉的傳述,因為直到他的時代,猶太人都一致禁止這二者。他把這節經文理解為:在《妥拉》之前,沒有任何食物是借啓示禁止以色列後裔的,只有他們的父親給自己禁止的除外。
關於大腿筋(gid ha-nasheh)的律例。聖賢們裁定,它適用於潔淨的牲畜,不適用於不潔淨的牲畜。拉比猶大(耶胡達·巴爾·以萊,2世紀)説它也適用於不潔淨的牲畜。他的理由是:大腿筋在雅各的兒子們那時就已被禁止,而那時不潔淨的牲畜對他們仍是允許的。聖賢們回答説:「它是在西奈説的,只是寫在了它的位置上」(be-Sinai ne'emar, ela she-nikhtav bi-mkomo)。律例遵從聖賢們。
“凡活着的動物都可以作你們的食物,這一切我都賜給你們,如同青菜一樣。惟獨肉帶着生命,就是它的血,你們不可吃。”
“故此,以色列人不吃大腿窩的筋,直到今日,因為那人摸了雅各大腿窩的筋。”
《古蘭經》指出咗《妥拉》自己嘅禁令(6:146)
《古蘭經》列出咗真主(﷾)禁戒『猶太教徒』食嘅嘢。佢提到「一切有爪的禽獸」(阿拉伯原文kull-dhi-zufur,泰伯裏解釋為「一切(蹄子)不分瓣的(動物)」),以及牛羊嘅脂油。泰伯裏從早期註釋家伊本·阿拔斯、穆賈希德同格塔德嗰度記載咗『不分瓣』嘅意思:駱駝同鴕鳥。呢個與《妥拉》自己嘅清單相符。駱駝「不分蹄」,而牛、綿羊同山羊嘅脂油都係禁止嘅。《古蘭經》稱呢啲為真主(﷾)賜畀以色列嘅律法。
“我只禁戒猶太教徒吃一切有爪的禽獸,又禁戒他們吃牛羊的脂油,惟牛羊脊上或腸上或骨間的脂油除外。這是我因為他們的不義而加於他們的懲罰,我確是誠實的。”
泰伯裏把kull-dhi-zufur即「一切(蹄子)不分瓣的(動物)」解釋為腳不分開的走獸和禽鳥,例如駱駝和鴕鳥。他從伊本·阿拔斯、穆賈希德、格塔德和蘇迪傳述了這一解釋;伊本·栽德説只是駱駝。關於牛和羊的脂油,他説全部都禁止他們吃,只有經文所除外的例外:背上的、腸子上的或與骨頭相連的脂油。
“你曉諭以色列人説:牛的脂油、綿羊的脂油、山羊的脂油,你們都不可吃。”
“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説: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蹄分兩瓣、完全分蹄、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石獾,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豬,因為蹄分兩瓣,完全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點解《古蘭經》話有啲佳美嘅食物對以色列係禁止嘅
《古蘭經》為其中一啲律法畀出咗一個《妥拉》冇畀出嘅理由。佢話:「我禁止猶太教徒享受原來准許他們享受的許多佳美食物,因為他們多行不義」(4:160)。佢稱呢個係「我因為他們的不義而加於他們的懲罰」(6:146)。呢個係《古蘭經》自己嘅宣稱,穆斯林將佢當作啓示來持守。佢嘅動詞用嘅係過去時。4:160前後嘅經文講述嘅係從摩西時代起以色列嘅歷史。摩西都曾噉樣責備佢自己嘅民眾:「你們常常悖逆耶和華」。《古蘭經》並冇講今日遵守卡什魯特嘅猶太人正在受懲罰。同一部《古蘭經》稱《妥拉》「其中有嚮導和光明」。佢讚揚嗰啲堅持正義嘅信奉天經嘅人。佢從未稱卡什魯特為不聖潔嘅。佢稱呢啲律法為真主(﷾)畀以色列嘅命令,人們遵守佢哋係出於對佢嘅順從。
“我禁止猶太教徒享受原來准許他們享受的許多佳美食物,因為他們多行不義,常常阻止人遵循主道,”
“我只禁戒猶太教徒吃一切有爪的禽獸,又禁戒他們吃牛羊的脂油,惟牛羊脊上或腸上或骨間的脂油除外。這是我因為他們的不義而加於他們的懲罰,我確是誠實的。”
“你要記念不忘,你在曠野怎樣惹耶和華你神發怒;自從你出了埃及地的那天,直到你們來到這地方,你們常常悖逆耶和華。”
“我確已降示《討拉特》,其中有嚮導和光明,歸順安拉的眾先知,曾依照它替猶太教徒進行判決,一般明哲和博士,也依照他們所奉命護持的天經而判決,他們曾今都是見證者,故你們不要畏懼人,當畏懼我,不要以我的跡象去換取些微的代價。誰不依照安拉所降示的經典而判決,誰就是不信道的人。”
“他們不是一律的。信奉天經的人中有一派正人,在夜間誦讀安拉的經典,且為安拉而叩頭。他們確信安拉和末日,他們勸善戒惡,爭先為善;這等人是善人。他們無論行什麼善功,絕不至於徒勞無酬。安拉是全知敬畏者的。”
穆斯林點解可以食駱駝:《古蘭經》話真主(﷾)解除咗禁令
《古蘭經》記載耶穌話,佢來係要證實《妥拉》。佢來仲要「為你們解除一部分禁令」。泰伯裏記載嘅早期註釋家將駱駝肉同某些脂油列喺其中。《古蘭經》描述穆罕默德(ﷺ)係嗰位「卸脱他們的重擔」嘅先知。佢話真主(﷾)為每一個民族制定咗一種教律同法程。穆斯林遵循最後一位先知(ﷺ)所帶嚟嘅教律。《古蘭經》將駱駝列喺真主(﷾)所賜嘅牲畜之中,都列喺以佢嘅名所獻嘅祭牲之中。
“(我奉命來)證實在我之前降示的《討拉特》,併為你們解除一部分禁令。我已昭示你們從安拉發出的一種跡象,故你們應當敬畏安拉,應當服從我。”
泰伯裏説,耶穌相信《妥拉》是來自真主的,並依照它行事,除了真主在《引支勒》中把《妥拉》裏定得嚴厲的加以減輕之外,他與《妥拉》的任何律例都沒有分歧。他從格塔德、拉比阿和伊本·朱萊季傳述,被准許的東西是《妥拉》中的一些禁令,如駱駝肉、某些脂肪以及某些魚和鳥。他從瓦哈卜·本·穆納比赫傳述,耶穌遵循摩西的律法,守安息日,禮拜時朝向耶路撒冷。
“他們順從使者——不識字的先知,他們在自己所有的《討拉特》和《引支勒》中發現關於他的記載。他命令他們行善,禁止他們作惡,准許他們吃佳美的食物,禁戒他們吃污穢的食物,卸脱他們的重擔,解除他們的桎梏,故凡信仰他,尊重他,援助他,而且遵循與他一起降臨的光明的人,都是成功者。”
“我降示你這部包含真理的經典,以證實以前的一切天經,而監護之。故你當依安拉所降示的經典而為他們判決,你不要捨棄降臨你的真理而順從他們的私慾。我已為你們中每一個民族制定一種教律和法程。如果安拉意欲,他必使你們變成一個民族。但他把你們分成許多民族,以便他考驗你們能不能遵守他所賜予你們的教律和法程。故你們當爭先為善。你們全體都要歸於安拉,他要把你們所爭論的是非告訴你們。”
“兩隻駱駝和兩隻黃牛。你説:「安拉只以兩隻公的為禁物呢?還是隻以兩隻母的為禁物呢?還是隻以兩隻母的所孕育的為禁物呢?難道安拉以此囑咐你們的時候,你們會作見證嗎?假借安拉的名義而造謠,以致無知地使人迷誤的人,有誰比他們還不義呢?安拉必定不引導不義的民眾。」”
“我為你們以駱駝為安拉的標誌,它們對於你們有許多用處;它們排列成行的時候,你們應當為屠宰它們而記念安拉之名;當它們側卧在地上的時候,你們可以吃它們的肉,並應當款待知足的貧民和乞討的貧民。我為你們這樣制服它們,以便你們感謝。”
伊斯蘭教自己嘅律法都會以同樣嘅方式被解除嗎?
猶太讀者可能會將呢個論證反過嚟。伊斯蘭教都改變過裁決:《古蘭經》話真主(﷾)以一節經文替換另一節。區別在於經文本身。嗰啲改變發生喺帶嚟佢哋嘅嗰位先知生前,出自同一個啓示。《古蘭經》稱穆罕默德(ﷺ)為「眾先知的封印」,即最後一位先知。佢仲話呢個宗教已被成全。《妥拉》從未稱摩西為最後一位先知。佢應許將有一位先知到來,口中有上帝嘅話。關於申命記 18:18 嘅頁面回答咗猶太人對嗰節經文嘅解讀。邁蒙尼德提出過一個形式相似嘅觀點,儘管佢得出咗相反嘅結論。佢寫道,猶太人遵守大腿筋嘅律法,係因為上帝借摩西所發嘅命令,而唔係因為雅各遵守過佢。喺佢睇嚟,具有約束力嘅律法來自後來嘅先知,即摩西。邁蒙尼德自己裁定,任何先知都不可更改《妥拉》(《妥拉基礎律》9:1)。上帝係咪喺摩西之後又派遣咗一位先知,正正係爭論嘅問題所在。穆斯林按照真主(﷾)借最後一位先知(ﷺ)所賜嘅律法,持守亞伯拉罕嘅信仰。
“凡是我所廢除的,或使人忘記的啓示,我必以更好的或同樣的啓示代替它。難道你不知道安拉對於萬事是全能的嗎?”
“穆罕默德不是你們中任何男人的父親,而是安拉的使者,和眾先知的封印。安拉是全知萬物的。”
“今天,我已為你們成全了你們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賜你們的恩典,我已選擇伊斯蘭做你們的宗教。”
“我必在他們弟兄中間給他們興起一位先知,像你;我要將我的話傳給他,他要將我一切所吩咐的都傳給他們。誰不聽他奉我名所説的話,我必向誰追討。”
邁蒙尼德裁定律例不按拉比猶大的説法。他稱聖賢們的回答「它是從西奈起被禁止的」為一條重大原則。猶太人今天所遵守或所避免的一切,都只是因為上帝借摩西所發的命令而遵守,而不是因為上帝對摩西以前的先知們説過。猶太人不吃活物身上的肉,是因為摩西的命令,而不是挪亞的;行割禮是因為摩西的命令,而不是因為亞伯拉罕行過。「大腿筋也是如此:我們不是遵從我們的父雅各的禁令,而是遵從我們的老師摩西的誡命。」
律法條文。《妥拉》中清楚明確地説明,它是一條永遠長存的誡命,不可更改,不可刪減,不可增加,正如經上説:「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申命記13:1)。他從「這誡命不是在天上的」(申命記30:12)得知,現在沒有先知可以引入任何新的東西。所以,如果有一個人,無論是來自列國還是來自以色列,行了一個神蹟奇事,説耶和華差遣他來增加一條誡命或刪去一條誡命,以一種從摩西那裏沒有聽過的方式解釋一條誡命,或者説諸誡命只是暫時的,那麼他就是一個假先知(navi sheker),因為他是來否認摩西的預言的。
猶太人嘅回應及其解答
利未記 3:17 — 律法書(托拉),第3章,第17節 (JPS 1917)
“脂油和血都不可吃,這要成為你們世世代代在一切住處永遠的定例。”
引用目的
《妥拉》稱禁止食脂油同血嘅規定為「你們世世代代在一切住處永遠的定例」。上帝稱為永遠嘅律法,後來嘅任何先知都唔能夠解除。邁蒙尼德正正係引用呢句話裁定任何先知都不可更改《妥拉》。
回應
伊斯蘭教遵守呢節經文中關於血嘅嗰一半:流出嘅血對穆斯林都係禁止嘅。關於脂油,《古蘭經》同意佢對以色列係禁止嘅。問題在於希伯來語嘅olam一詞,即『永遠』。佢本身並不意味着冇終結。一個選擇留喺主人身邊嘅僕人要『永遠』服侍主人。中世紀猶太註釋家拉什遵循《塔木德》同《梅基爾塔》(一部早期拉比對出埃及記嘅註釋)。佢將佢理解為「直到禧年」,即第五十年。呢節經文所在嘅利未記第3章講嘅係平安祭。早期拉比對利未記嘅註釋《利未記大注》記載咗3至4世紀嘅拉比們嘅話。佢哋話,喺將來,一切祭都要止息,只有感恩祭唔會止息。一部晚期米德拉什記載咗一種觀點,講上帝嗰陣要准許不潔淨嘅動物,另一種觀點則話佢唔會。猶太人會回答話,呢啲講嘅係將來嘅世代。即便如此,第一種觀點都承認上帝可以改變佢所禁止嘅。《妥拉》本身就應許將有一位先知到來,口中有上帝嘅話。如果上帝藉着佢講話,噉就係上帝自己設定嘅界限。
結論 — 『永遠』並唔能夠決定上帝係咪可以解除佢所賜嘅律法。那取決於佢係咪派遣咗《妥拉》所應許嘅嗰位先知。
申命記 13:1 — 律法書(托拉),第13章,第1節 (JPS 1917)
“凡我所吩咐的一切話,你們都要謹守遵行;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
引用目的
《妥拉》話「不可加添,也不可刪減」。邁蒙尼德裁定,凡話一條誡命只係暫時嘅人都係假先知。所以任何先知都不可解除對駱駝嘅禁令。
回應
呢節經文禁止以色列憑自己嘅手加添或刪減。佢並不約束上帝,而《妥拉》記載咗上帝改變一條飲食律法。亞當被賜予植物作食物。挪亞被賜予「凡活着的動物」,「如同青菜一樣」。3世紀嘅巴比倫拉比拉夫喺《塔木德》中都噉樣話:肉對亞當係唔允許嘅,對挪亞嘅兒子們卻係允許嘅。邁蒙尼德嘅裁定,同佢之前拉比們嘅裁定一樣,係對呢啲經文嘅一種解讀。經文本身係對以色列講嘅。申命記第13章檢驗一位先知嘅標準係佢係咪號召人去隨從別神(13:3)。伊斯蘭教號召人歸向示瑪(猶太人宣告上帝係獨一嘅信經)中嘅上帝。
結論 — 《妥拉》表明上帝自己改變咗可以食嘅嘢。佢係咪再次噉做,取決於佢係咪派遣咗《妥拉》所應許嘅嗰位先知。
《密什那》,《俗物篇》7:6——《俗物篇》,第7章,第6條
關於大腿筋(gid ha-nasheh)的律例。聖賢們裁定,它適用於潔淨的牲畜,不適用於不潔淨的牲畜。拉比猶大(耶胡達·巴爾·以萊,2世紀)説它也適用於不潔淨的牲畜。他的理由是:大腿筋在雅各的兒子們那時就已被禁止,而那時不潔淨的牲畜對他們仍是允許的。聖賢們回答説:「它是在西奈説的,只是寫在了它的位置上」(be-Sinai ne'emar, ela she-nikhtav bi-mkomo)。律例遵從聖賢們。
引用目的
猶太律法遵從聖賢們,而唔係拉比猶大:大腿筋嘅律法係喺西奈講嘅。所以一條始於雅各嘅飲食規定,所依據嘅係《密什拿》所否定嘅觀點。
回應
《古蘭經》嘅宣稱並唔需要拉比猶大。佢只係話,喺《妥拉》之前,一切食物對以色列嘅後裔都係合法嘅,除咗以色列為自己所禁戒嘅。聖賢們認為,就連大腿筋嘅律法都係喺西奈講嘅。《密什拿》呢場爭論嘅雙方都冇講不潔淨嘅動物對雅各嘅兒子們係禁止嘅。創世記本身將大腿筋與雅各所受嘅傷聯繫喺一齊,而邁蒙尼德嘅律法典將佢算作雅各所加嘅誡命。《古蘭經》冇提到大腿筋;呢種聯繫係註釋家們提出嘅。
結論 — 拉比猶大明確地講不潔淨嘅動物對雅各嘅兒子們係允許嘅,而聖賢們並冇講相反嘅話。喺西奈之前,駱駝對佢哋係合法嘅,正如《古蘭經》所講。
《密什那》,《訂婚篇》4:14——《訂婚篇》,第4章,第14條
阿加達。在這一篇的結尾,拉比尼霍萊(2世紀)説,他只教他的兒子《妥拉》,它在人年輕時保守他,在年老時給他盼望。他以年老懞福的亞伯拉罕作結:「我們發現,我們的父亞伯拉罕在《妥拉》賜下之前就遵行了全部《妥拉》」,並引用創世記 26:5,那裏説亞伯拉罕遵守了上帝的「吩咐」、「命令」、「律例」和「法度」。
引用目的
《密什拿》話,我哋嘅父亞伯拉罕喺《妥拉》賜下之前就遵行咗全部《妥拉》。所以先祖們同雅各嘅兒子們並唔食駱駝,《古蘭經》嘅宣稱唔能夠成立。
回應
嗰句話係阿加達,即唔屬於律法嘅教導。嗰個係2世紀嘅拉比尼霍萊喺讚揚亞伯拉罕嘅虔誠。佢唔係對咩係合法嘅裁定。喺《俗物篇》7:6嘅律法爭論中,拉比猶大講不潔淨嘅動物對雅各嘅兒子們係允許嘅。聖賢們並唔否認呢一點。雅各娶咗兩姐妹為妻,而利未記禁止噉做,所以先祖們並不生活喺《妥拉》嘅律法之下。一部米德拉什甚至記載上帝告訴天使們,佢哋喺亞伯拉罕嘅桌上將肉同奶一齊食咗。《古蘭經》問道,《討拉特》同《引支勒》係喺亞伯拉罕之後才降示嘅,信奉天經嘅人點解仲要為佢爭論呢?
結論 — 出於選擇而遵守一條律法,並唔等於佢係被禁止嘅。喺西奈之前,駱駝係允許嘅。
古蘭經 5:3 — 第5章(筵席),第3節
“今天,我已為你們成全了你們的宗教,我已完成我所賜你們的恩典,我已選擇伊斯蘭做你們的宗教。”
引用目的
如果後來嘅先知可以解除《妥拉》嘅飲食律法,咁更後來嘅先知都可以解除《古蘭經》嘅律法。伊斯蘭教嘅論證推翻咗佢自己係最終啓示嘅宣稱。
回應
答案在於每部經典自己嘅話。《妥拉》從未稱摩西為最後一位先知。佢應許將有一位先知到來,以色列必須聽從佢。《古蘭經》稱穆罕默德(ﷺ)為眾先知嘅封印,並話呢個宗教已被成全。後來任何自稱先知嘅人,都與《古蘭經》自己嘅經文相矛盾。而摩西之後嘅一位先知,則係應驗咗《妥拉》嘅應許。伊斯蘭教自己嘅裁決變更發生喺先知(ﷺ)生前,出自同一個啓示。
結論 — 《妥拉》為一位將來嘅先知留着門;《古蘭經》將門關上咗。區別就喺經文本身。
利未記 11:44 — 律法書(托拉),第11章,第44節 (JPS 1917)
“我是耶和華你們的神,所以你們要成為聖潔,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你們也不可被地上任何滋生的爬物玷污了自己。”
引用目的
卡什魯特係聖潔,而唔係懲罰:「你們要聖潔,因為我是聖潔的」。將佢稱為對罪嘅懲罰,係侮辱《妥拉》同遵守佢嘅猶太人。
回應
《古蘭經》從未稱卡什魯特為不聖潔嘅。佢稱《妥拉》「其中有嚮導和光明」,並稱呢啲律法為真主(﷾)畀以色列嘅命令。佢為其中一啲律法加上一個理由,作為佢自己嘅宣稱,就好似摩西喺申命記中責備佢嘅民眾一樣。一條律法可以既係一種管教,又係一條成聖之道。一部晚期米德拉什畀出咗類似嘅理由:上帝禁止呢啲動物,係要睇邊個會接受佢嘅話。《古蘭經》話,真主(﷾)畀每個民族制定一種教律,「以便他考驗你們能不能遵守他所賜予你們的教律和法程」。今日遵守卡什魯特嘅猶太人,遵守嘅係佢相信上帝所吩咐嘅。穆斯林應當尊重呢一點,並畀猶太客人提供佢哋能食嘅食物。
結論 — 《古蘭經》同《妥拉》都同意呢啲係真主(﷾)畀以色列嘅律法。佢哋嘅分歧在於呢啲律法係咪係為每個時代定嘅。
古蘭經 3:93 — 第3章(儀姆蘭的家屬),第93節
“一切食物,對於以色列的後裔,原是合法的。除非在《討拉特》之前易司拉儀為自己所禁除的食物。你説:「你們拿《討拉特》來當面誦讀吧,如果你們是誠實的。」”
引用目的
《古蘭經》話「你們拿《討拉特》來當面誦讀吧」。但《妥拉》確實禁止駱駝,都確實記載咗大腿筋嘅規定,所以呢個挑戰咩都證明唔到。
回應
呢節經文問嘅係喺《妥拉》降示之前咩係合法嘅,而《妥拉》本身作出咗回答。上帝將「凡活着的動物」賜畀挪亞作食物。大腿筋嘅規定係喺雅各嘅故事中講述嘅。駱駝只係喺借摩西所賜嘅律法中才被禁止。
結論 — 《妥拉》證實咗呢節經文所講嘅順序:從挪亞起食物係合法嘅,有一條規定來自雅各,而駱駝係喺西奈被禁止嘅。
利未記 11:2-8 — 律法書(托拉),第11章,第2-8節 (JPS 1917)
“你們曉諭以色列人説:在地上一切走獸中可吃的乃是這些:凡蹄分兩瓣、完全分蹄、又倒嚼的走獸,你們都可以吃。但那倒嚼或分蹄之中不可吃的乃是:駱駝,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石獾,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兔子,因為倒嚼不分蹄,就與你們不潔淨;豬,因為蹄分兩瓣,完全分蹄,卻不倒嚼,就與你們不潔淨。這些獸的肉,你們不可吃;死的,你們不可摸,都與你們不潔淨。”
引用目的
上帝自己稱駱駝為不潔淨嘅。食駱駝嘅穆斯林食嘅係上帝稱為不潔淨嘅嘢。
回應
《妥拉》話「就與你們不潔淨」:係對以色列講嘅。申命記重複咗呢一點:駱駝、兔子同石獾「就與你們不潔淨」。猶太律法同意,非猶太人,即挪亞嘅後裔,可以食佢哋,因為卡什魯特唔喺佢哋嘅七條誡命之中。《古蘭經》將駱駝列喺真主(﷾)所賜嘅牲畜之中,都列喺以佢嘅名所獻嘅祭牲之中。
結論 — 猶太教本身並不禁止非猶太人食駱駝。唯一嘅問題係,一個追隨最後一位先知(ﷺ)嘅猶太人係咪可以食佢,而《古蘭經》話真主(﷾)已經卸脱咗嗰個重擔。
唔同觀點
正統派猶太教
卡什魯特係《妥拉》嘅律法,喺西奈頒賜,約束每一代嘅每一個猶太人。佢係成聖之道,而唔係懲罰。非猶太人唔受佢約束。大腿筋嘅律法寫喺雅各嘅故事中,但佢之所以有約束力,係因為佢係喺西奈講嘅。後來嘅任何先知都不可永久地解除《妥拉》嘅一條律法。
《妥拉》因為駱駝唔分蹄而禁止佢,並藉着呢啲律法呼召以色列成為聖潔。
反駁
確實如此,穆斯林尊重呢一點。《妥拉》講駱駝「就與你們不潔淨」,係對以色列講嘅,猶太律法並唔以此約束別嘅民族。《古蘭經》同意呢啲係真主(﷾)畀以色列嘅律法,並話佢後來解除咗其中一啲。
禁止食脂油同血嘅規定被稱為「你們世世代代……永遠的定例」。
反駁
穆斯林遵守關於血嘅嗰一半。而希伯來語嘅olam,即『永遠』,唔一定係冇終結嘅意思。中世紀猶太註釋家拉什將一個僕人嘅『永遠』理解為直到禧年,即第五十年。一部米德拉什記載咗一種觀點:上帝有一天會准許佢所禁止嘅動物。佢係咪已經解除咗呢條律法,取決於佢係咪派遣咗《妥拉》所應許嘅嗰位先知。
猶太律法(哈拉卡)遵從聖賢們。佢哋認為大腿筋嘅律法係喺西奈講嘅,只係寫喺咗雅各故事中佢嘅位置上。
反駁
姑且承認:聖賢們將大腿筋嘅律法定喺西奈。但《密什拿》呢場爭論嘅雙方都冇講不潔淨嘅動物喺西奈之前就被禁止咗,而拉比猶大話佢哋係允許嘅。《古蘭經》提出咗同樣嘅宣稱:喺《妥拉》之前,食物係合法嘅。
非猶太人受挪亞七誡約束,而唔受卡什魯特約束。
反駁
姑且承認,而呢個正證實咗《古蘭經》:《妥拉》額外嘅飲食律法係以色列嘅律法,而唔係每個民族嘅律法。食駱駝嘅穆斯林並冇違犯任何猶太教認為對佢有約束力嘅律法。
非猶太人宰殺嘅肉唔係潔食。
反駁
對猶太人嚟講確實如此,穆斯林尊重呢一點。佢並不約束穆斯林,佢哋嘅《古蘭經》使信奉天經者嘅食物對佢哋成為合法嘅。
《妥拉》禁止對佢嘅誡命有所加添或刪減。邁蒙尼德裁定,話一條誡命只係暫時嘅人係假先知。
反駁
呢節經文禁止以色列加添或刪減。佢並不約束上帝,而上帝從亞當到挪亞就改變過飲食律法。邁蒙尼德嘅裁定,同佢之前拉比們嘅裁定一樣,係對呢節經文嘅一種解讀。經文本身係對以色列講嘅。申命記第13章檢驗一位先知嘅標準係佢係咪號召人去隨從別神,而伊斯蘭教並不噉樣號召。上帝係咪再次講話,取決於佢係咪派遣咗申命記所應許嘅嗰位先知。
伊斯蘭嘅觀點
清真同猶太潔食同根,都源自真主(﷾)賜畀亞伯拉罕後裔嘅律法。《妥拉》額外嘅飲食律法係真主(﷾)喺一段時期內畀以色列嘅律法。耶穌解除咗其中一部分,而最後一位先知穆罕默德(ﷺ)卸脱咗嗰啲重擔。所以穆斯林以真主(﷾)之名食駱駝。
喺《妥拉》之前,一切食物對以色列嘅後裔都係合法嘅,除咗以色列為自己所禁戒嘅。
《古蘭經》指出咗《妥拉》自己嘅兩項禁令。一項係關於蹄子唔分瓣嘅動物,一項係關於牛羊嘅脂油。
《密什拿》嘅聖賢拉比猶大認為,有一條飲食規定始於雅各,而嗰陣不潔淨嘅動物仍係允許嘅。《古蘭經》都話,喺《妥拉》之前食物係合法嘅,除咗以色列為自己所禁戒嘅。
真主(﷾)藉着耶穌解除咗以色列飲食律法嘅一部分,又藉着穆罕默德(ﷺ)卸脱咗佢嘅重擔。
信奉天經者宰嘅肉對穆斯林係合法嘅,因為佢哋以真主(﷾)之名宰牲。
《妥拉》中嘅olam一詞,即『永遠』,本身並不意味着冇終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