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伊斯蘭教嘅婚姻係一男一女之間嘅一份簡單契約。家人常常幫忙促成婚事。但先知(ﷺ)命令,女子出嫁前必須徵求佢本人嘅意見;有一位父親強迫女兒出嫁,佢就宣佈那樁婚姻無效。丈夫必須畀新娘一份聘禮,叫作聘儀(邁赫爾),佢歸新娘所有。婚約要有見證、要公開,大多數教法學派仲要求有新娘嘅監護人。婚外性行為係禁止嘅。男人同女人喺真主(﷾)面前價值相等、報酬相等。《古蘭經》向每一個行善嘅信士,無論男女,應許同樣美滿嘅生活。丈夫同妻子彼此享有權利,都各有義務。《古蘭經》稱佢哋之間嘅紐帶係愛悦同憐恤。
完整解釋
同意與聘儀
先知(ﷺ)禁止唔經女子同意就娶佢,無論佢以前係咪結過婚。有一位父親違背曾經結過婚嘅女兒嘅意願將佢嫁出去,先知(ﷺ)宣佈那樁婚姻無效。《古蘭經》規定聘儀(邁赫爾,即婚禮贈品)係新娘自己嘅財產。只有佢自願,才可以將其中一部分退還。
艾布·胡萊勒傳述,先知(ﷺ)説,結過婚的婦女不經與她商量不得再嫁,處女不經她的許可不得出嫁。
曾經結過婚的汗莎·賓特·希達姆傳述,她父親違揹她的意願把她嫁了出去,於是她去找先知(ﷺ),先知宣佈這樁婚姻無效。
“你們應當把婦女的聘儀,當做一份贈品,交給她們。如果她們心甘情願地把一部分聘儀讓給你們,那麼,你們可以樂意地加以接受和享用。”
監護人與見證人
先知(ﷺ)話,冇瓦里(新娘嘅監護人,通常係佢嘅父親)就冇婚姻。馬立克、沙斐儀同罕百里三個教法學派認為,監護人必須參與訂立婚約。哈乃斐學派允許成年女子自己訂立婚約,但對於不相稱嘅婚事,監護人可以提出異議。所有學派都要求婚姻有見證或公開,因為秘密嘅婚姻唔係伊斯蘭教所講嘅婚姻。
艾布·穆薩傳述,先知(ﷺ)説,沒有監護人(瓦里)就沒有婚姻。
徵求女方嘅意見
冇佢嘅同意就冇婚姻。
丈夫畀邁赫爾
聘儀歸佢所有。
新娘嘅監護人蔘與
大多數法學派要求噉做。
要有見證人或公開
喺真主(﷾)面前平等
《古蘭經》成對地列舉信士嘅美德,男女並列,並應許雙方同樣嘅赦宥同報酬。佢向每一個行善嘅人,無論男女,應許美滿嘅生活。佢描述最初嘅男人同女人係從一個人造出嚟嘅。
“順從的男女、信道的男女、誠實的男女、堅忍的男女、恭敬的男女、好施的男女、齋戒的男女、保守貞操的男女、常念安拉的男女,安拉已為他們預備了赦宥和重大的報酬。”
“凡行善的男女信士,我誓必要使他們過一種美滿的生活,我誓必要以他們所行的最大善功報酬他們。”
“眾人啊!你們當敬畏你們的主,他從一個人創造了你們,他把那個人的配偶造成與他同類的,並且從他倆繁衍了許多男人和女人。你們當敬畏安拉——你們憑安拉和親情而相互要求(權利)。安拉確是監視你們的。”
丈夫同妻子嘅權利
《古蘭經》話,妻子應享嘅合理權利,與佢哋應盡嘅義務相當,而男人比佢哋高一級。好多穆斯林學者將呢一級與丈夫作為一家之主嘅角色聯繫起嚟。呢個角色帶嚟更多嘅義務,例如交付聘儀、供養家庭。伊本·阿拔斯係先知(ﷺ)嘅聖門弟子,都係7世紀早期嘅《古蘭經》註釋者。佢將呢一級理解為丈夫放棄自己嘅部分權利。《古蘭經》命令丈夫善待妻子。先知(ﷺ)告訴信道嘅丈夫唔好憎恨自己嘅妻子。如果佢唔鍾意佢嘅某一品性,佢會鍾意佢嘅另一品性。
“被休的婦人,當期待三次月經;她們不得隱諱安拉造化在她們的子宮裏的東西,如果她們確信安拉和末日。在等待的期間,她們的丈夫是宜當挽留她們的,如果他們願意重修舊好。她們應享合理的權利,也應盡合理的義務;男人的權利,比她們高一級。安拉是萬能的,是至睿的。”
引述伊本·阿拔斯的話説,男人比女人高的那『一級』,是丈夫放棄妻子對他應盡的部分義務,並且他因此不向她索取自己的全部權利。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不得強佔婦女,當作遺產,也不得壓迫她們,以便你們收回你們所給她們的一部分聘儀,除非她們作了明顯的醜事。你們當善待她們。如果你們厭惡她們,(那麼,你們應當忍受她們),因為,或許你們厭惡一件事,而安拉在那件事中安置了許多福利”
艾布·胡萊勒傳述,先知(ﷺ)説,男信士不應當憎恨女信士:如果他不喜歡她的某一品性,他會喜歡她的另一品性。
愛悦、憐恤與貞潔
《古蘭經》將婚姻列為真主(﷾)嘅跡象之一。丈夫同妻子喺彼此身上得到安寧,真主(﷾)使佢哋互相愛悦、互相憐恤。因為婚姻係性生活唯一合法嘅地方,《古蘭經》禁止人連私通都唔好接近。
“他的一種跡象是:他從你們的同類中為你們創造配偶,以便你們依戀她們,並且使你們互相愛悦,互相憐恤。對於能思維的民眾,此中確有許多跡象。”
“你們不要接近私通,因為私通確是下流的事,這行徑真惡劣!”
唔同觀點
伊斯蘭嘅觀點
婚姻係一份莊重而簡單嘅契約,以畀新娘嘅贈禮同見證人訂立。先知(ﷺ)命令,女子出嫁前必須徵求佢本人嘅意見。男人同女人喺真主(﷾)面前平等,先知(ﷺ)命令人善待自己嘅妻子。
伊斯蘭教法四大學派一致認為,聘儀係必須交付嘅,婚姻必須有見證或公開。佢哋喺監護人嘅參與係咪必需上有分歧。哈乃斐學派喺任何情況下都以成年女子本人嘅同意為條件。馬立克學派同沙斐儀學派允許父親為從未結過婚嘅女兒訂立婚約,但認為仍應徵求佢嘅意見(布哈里聖訓實錄 5136)。
先知(ﷺ)命令,女子出嫁前必須徵求佢本人嘅意見。有一位父親違背女兒嘅意願訂立婚約,佢宣佈那樁婚姻無效。
丈夫必須畀新娘一份聘禮,佢歸新娘所有。
先知(ﷺ)話,冇監護人就冇婚姻。四大教法學派中有三個將監護人嘅參與定為婚約嘅條件。
《古蘭經》向信道嘅男人同信道嘅女人應許同樣嘅赦宥同報酬。
丈夫同妻子彼此享有權利。《古蘭經》講丈夫比妻子高一級,學者們將呢個與佢作為一家之主嘅地位以及佢對妻子嘅義務聯繫起嚟。
丈夫奉命以善意同公平與妻子共同生活。
先知(ﷺ)告訴信道嘅丈夫唔好憎恨自己嘅妻子。如果佢唔鍾意佢嘅某一品性,佢會鍾意佢嘅另一品性。
《古蘭經》將婚姻表現為真主(﷾)嘅跡象,建立喺愛悦同憐恤之上,並禁止婚外嘅性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