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佢哋按出身畀人分等級,對同一行為,畀首陀羅(僕役階層)嘅懲罰更重。摩奴話,首陀羅侮辱高等種姓嘅人,就要割掉佢嘅舌頭,「因為他出身低賤」。婆羅門侮辱首陀羅,只交一小筆罰金。殺婆羅門係大罪,而殺首陀羅只係小罪。最低嘅賤民旃陀羅必須住喺村外,穿死人嘅衣服。《喬達摩法經》話,首陀羅若故意聽《吠陀》,就要用熔化嘅錫或紫膠灌滿佢嘅耳朵。最有影響嘅兩位吠檀多導師商羯羅同羅摩奴闍都重申咗呢條規定。《古蘭經》嘅做法正好相反。佢吩咐穆斯林,即使係敵對嘅多神崇拜者,都要保護佢,「直到他聽到安拉的言語」。
完整解釋
呢啲係咩書,地位點樣
《摩奴法論》(摩奴法典)同《喬達摩法經》係法典,稱為法論。佢哋屬於傳承經(聖傳),即記憶落嚟嘅傳統,其地位低於天啓經,即啓示嘅《吠陀》。喺法典之中,摩奴居首位。另一部法典《毗訶跋提法論》話,首位屬於摩奴,因為佢體現咗《吠陀》嘅精髓。佢話,與摩奴相違背嘅法典唔被認可。商羯羅係約8世紀嘅印度教導師,都係不二論吠檀多最著名嘅導師。佢都維護摩奴。佢話,喺各部傳承經彼此矛盾時,我哋遵從嗰啲遵循《吠陀》嘅。佢以摩奴來反對數論學派嘅導師迦毗羅。佢引用咗《吠陀》自己嘅話:「摩奴所説的一切都是良藥」。佢稱摩奴係「遵循《吠陀》的」。商羯羅用呢句吠陀經文將摩奴排喺一部對立嘅傳承經之上,呢度引用佢都只係按佢嘅用法。
“(然而)(在立法者之中)首位屬於摩奴,因為他在他的著作中體現了《吠陀》的精髓;凡與摩奴法的主旨相違背的法論(或法律文本),都不被認可。”
“另一方面,我們有一段天啓經文宣告摩奴的卓越,即『摩奴所説的一切都是良藥』(《泰帝利耶本集》II, 2, 10, 2)。摩奴本人在讚美於萬物中見到唯一自我之處(『他平等地在一切眾生中看見自我,在自我中看見一切眾生,他作為向自我獻祭的人,獲得自明之光』,即成為梵,《摩奴法論》XII, 91),含蓄地責備了迦毗羅的學説。”
“這一切證明,迦毗羅的體系不僅因假設一個獨立的原質(pradhâna),而且因假設多個自我,與《吠陀》以及遵循《吠陀》的摩奴學説相矛盾。《吠陀》對其所陳述之事的權威是獨立而直接的,正如太陽的光是我們認識形狀和顏色的直接手段;另一方面,人的言論的權威則完全是另一種,因為它依賴於一個外在的基礎(即《吠陀》),並且(不是直接的,而是)經由一連串的導師和傳統作為中介。”
因言獲罪,按出身論處
摩奴關於誹謗即侮辱性言語嘅一章,按雙方嘅種姓來定罰金。剎帝利(統治者同武士)誹謗婆羅門,罰一百帕那(一種錢幣)。吠舍(農人同商人)最多罰二百。首陀羅則受體罰,即對身體嘅懲罰。婆羅門誹謗首陀羅,罰十二。首陀羅若以粗鄙嘅惡語侮辱再生族嘅人,就要割掉佢嘅舌頭。再生族係最高嘅三個種姓。呢節經文畀出咗理由:「因為他出身低賤」。梅達帝蒂寫咗現存最古老嘅摩奴註釋。佢解釋呢句話講:首陀羅係從梵天嘅腳中生出嘅。首陀羅若以輕蔑嘅口吻提到高等種姓,就要將一根燒紅嘅鐵釘插進佢嘅嘴裏。佢若傲慢地教導婆羅門佢哋嘅本分,國王就要將熱油倒進佢嘅嘴裏同耳朵裏。比勒嘅註釋指出,另外五部法典中都有類似嘅誹謗法。格奧爾格·比勒係翻譯摩奴嘅19世紀學者。
“剎帝利誹謗婆羅門,應罰一百(帕那);吠舍罰一百五十或二百;首陀羅應受體罰。婆羅門誹謗剎帝利應罰五十(帕那);(誹謗)吠舍罰二十五(帕那);(誹謗)首陀羅罰十二。”
“一生者(首陀羅)若以粗鄙的惡語侮辱再生者,就要割掉他的舌頭;因為他出身低賤。”
“『一生者』——首陀羅;如果他『侮辱』——辱罵——高等種姓——『以粗鄙的辱罵』——即指控他人犯有滔天罪行的刺耳言辭——就要受『割舌』之刑。『他出身低賤』——因為他是從梵天的腳中生出的。這是給出這一特別刑罰的理由;它也表明,對於反向混血的人也處以同樣的刑罰,因為這些人也『出身低賤』;特別是考慮到『沒有第五種姓』這一宣告。”
“如果他以輕蔑的口吻提到(再生族的)名字和種姓(gâti),就要把一根十指長、燒紅的鐵釘插進他的嘴裏。”
“如果他傲慢地教導婆羅門他們的本分,國王應叫人把熱油倒進他的嘴裏和耳朵裏。”
| 邊個辱罵邊個 | 刑罰 |
|---|---|
| 剎帝利辱罵婆羅門 | 100帕那 |
| 吠舍辱罵婆羅門 | 最多200帕那 |
| 首陀羅辱罵婆羅門 | 體罰 |
| 首陀羅惡毒辱罵再生族嘅人 | 割掉佢嘅舌頭 |
| 婆羅門辱罵首陀羅 | 12帕那 |
按出身畀生命定價
喺摩奴關於贖罪苦行嘅一章中,殺婆羅門列喺大罪之首。苦行係為彌補罪過而做嘅行為。殺死女人、首陀羅、吠舍或剎帝利列喺小罪之中。註釋家們將呢條規定限於唔按神聖律法生活嘅受害者。然而即使對一個有德嘅首陀羅,故意殺死佢嘅苦行都只係殺婆羅門苦行嘅十六分之一。接落嚟嘅幾節以婆羅門無意中殺死剎帝利開頭。有兩位註釋家對首陀羅嘅情形作同樣嘅理解:六個月嘅苦行,或將十頭白母牛同一頭公牛送畀婆羅門。然後摩奴將殺首陀羅嘅苦行定為與殺貓、青蛙、狗或烏鴉嘅苦行相同。大多數註釋家將佢用於故意殺死其中任何一種。梅達帝蒂則只將佢用於將佢哋全部殺死。有幾位註釋家稱呢種苦行為月齋苦行或牛誓苦行。月齋苦行係一種齋戒,每日嘅食量隨月亮嘅盈虧而增減。牛誓苦行係與牛同住並服侍牛嘅苦行。比勒嘅註釋將呢啲列為將殺首陀羅當作小罪時嘅苦行。國王自己嘅法律都按出身分等。無論婆羅門犯咗咩罪,國王都絕不可處死佢。佢只能將佢放逐,讓佢保留財產,身體唔受傷害。
“殺婆羅門、飲(稱為)蘇拉(的烈酒)、偷竊(婆羅門的金子)、與師父的妻子通姦,以及與這樣的(罪人)交往,他們宣佈(這些是)大罪(mahâpâtaka)。”
“偷竊穀物、賤金屬或牲畜,與飲烈酒的女人交合,殺死女人、首陀羅、吠舍或剎帝利,以及無神論,(都是)導致失去種姓的小罪(Upapâtaka)。”
“(故意)殺死剎帝利,規定(作為贖罪)的是殺婆羅門(苦行)的四分之一,殺吠舍是八分之一;要知道,殺一個有德的首陀羅是十六分之一。”
“殺了首陀羅的人,應在六個月內行完那全部苦行,或者也可以給婆羅門十頭白母牛和一頭公牛。殺了貓、獴、藍鴉、青蛙、狗、蜥蜴、貓頭鷹或烏鴉,他應行殺首陀羅的苦行;”
“即使婆羅門犯了一切(可能的)罪行,也絕不可殺他;應把這樣的(犯人)放逐,讓他保留全部財產,(身體)不受傷害。”
《吠陀》對首陀羅關閉
《喬達摩法經》規定,首陀羅若故意聽《吠陀》,就要用熔化嘅錫或紫膠灌滿佢嘅耳朵。紫膠係一種樹脂。佢若誦讀《吠陀》,就要割掉佢嘅舌頭。佢若記住咗佢,就要將佢嘅身體劈成兩半。呢個唔係一條被遺忘嘅規定。《梵經》係吠檀多嘅三大根基之一,吠檀多係建立喺《奧義書》之上嘅思想學派。佢禁止首陀羅獲得關於梵即最高實在嘅知識。佢嘅理由係傳承經禁止佢聽聞或研習《吠陀》。商羯羅引用呢啲刑罰來解釋呢條經文,並稱呢種排斥係「已定之論」。另一位偉大嘅導師羅摩奴闍都引用咗佢哋。佢生活喺11同12世紀。佢仲引用咗一段經文,稱首陀羅「如同牲畜,不配獻祭」。商羯羅承認,首陀羅可以學習史詩同往世書。少數像維杜羅噉樣嘅人,由於前世嘅行為而獲得咗知識,呢知識嘅果報唔能夠唔畀佢哋。《吠陀》本身仍然係關閉嘅。
“如果他故意聽(誦讀)《吠陀》,就要用(熔化的)錫或紫膠灌滿他的耳朵。如果他誦讀(吠陀經文),就要割掉他的舌頭。如果他記住了它們,就要把他的身體劈成兩半。”
“也由於在傳承經中,禁止(首陀羅)聽聞和研習(吠陀),以及(瞭解和履行)(吠陀的)事務。”
“禁止聽《吠陀》見於以下經文:『聽《吠陀》的人,要用(熔化的)鉛和紫膠灌滿他的耳朵』,以及『因為首陀羅(如同)墳場,所以不可在首陀羅附近誦讀(《吠陀》)』。從後一段經文直接得出禁止研習《吠陀》;因為在他附近連誦讀都不可以,他又怎能研習經典呢?此外,還有一條明確的禁令(禁止首陀羅研習《吠陀》):『如果他念誦它,就要割裂他的舌頭;如果他保存它,就要把他的身體劈開。』”
“然而,對於那些像維杜羅和『那位虔誠的獵人』一樣,由於前世行為的餘果而獲得知識的首陀羅,他們知識的果報不能被扣留,因為知識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帶來它的果報。此外,傳承經宣佈,四個種姓都有資格獲得史詩和往世書的知識;參見這段話:『他要教導四個種姓』(《摩訶婆羅多》)。——然而,他們在吠陀方面不具有任何這樣的資格,這仍然是已定之論。”
“首陀羅被特別禁止聽和研習《吠陀》,以及履行其中所吩咐的事。『因為首陀羅如同墳場,所以不可在首陀羅附近誦讀《吠陀》』;『所以首陀羅如同牲畜,不配獻祭。』不聽人誦讀《吠陀》的人,就無法學習它,從而理解並履行《吠陀》所吩咐的事。因此,禁止聽就意味着禁止理解以及一切依賴於理解的事。”
“傳承經也宣佈了這種對聽聞等的禁止。『聽聞吠陀的人,他的耳朵要灌滿熔化的鉛和蟲膠;如果他念誦吠陀,他的舌頭要被割開;如果他記住吠陀,他的身體要被砍斷。』又説:『不可教他神聖的職責或誓戒。』——因此,首陀羅沒有資格冥想梵,這是已定之事。”
四個種姓之外:不可接觸者
喺首陀羅之下,摩奴列出咗由種姓混雜所生嘅人羣。最低嘅係旃陀羅同食狗者。佢哋必須住喺村外。佢哋嘅財產係狗同驢,佢哋嘅衣服係死人嘅衣服,佢哋用破碗食飯。履行宗教義務嘅人都不可與佢哋交往。佢哋夜間不得喺村莊同城鎮裏走動。呢個就係後來被稱為不可接觸制嘅模式。
“但旃陀羅和食狗者的住處應在村外,他們必須被定為不得用器皿的人(Apapâtra),他們的財產(應當是)狗和驢。他們的衣服(應當是)死人的衣服,(他們應當)用破碗吃飯,黑鐵(應當是)他們的飾物,他們必須總是四處漂泊。履行宗教義務的人不應尋求與他們交往;他們的交易(應當)在他們自己之間,他們的婚姻(應當)與同等的人結。他們的食物應由(雅利安施主以外的)別人用破碗給他們;他們夜間不得在村莊和城鎮裏走動。”
今日印度嘅不可接觸制
印度憲法於1950年廢除咗不可接觸制。佢禁止實行不可接觸制,並將強制實行佢定為犯罪。呢一改變來自一部世俗憲法,而唔係來自對法典嘅修訂。印度警方至今仍將針對表列種姓(以前嘅不可接觸種姓)嘅犯罪單獨列為一類。據國家犯罪記錄局報告,2024年佢哋登記咗55,698起噉樣嘅案件。
廢除『不可接觸制』,禁止以任何形式實行它;強加由它產生的任何限制都是依法應受懲罰的罪行。
2024年,印度警方登記了55,698起針對表列種姓的犯罪案件,比2023年的57,789起少3.6%;比率為每100,000表列種姓人口27.7起。表列種姓是曾被當作不可接觸者的達利特種姓的法定名稱。
《古蘭經》:向每一位聽者開放
《古蘭經》話,如果一個處於戰爭狀態嘅多神崇拜者求保護,穆斯林必須保護佢,「直到他聽到安拉的言語」。然後佢哋必須將佢護送到安全嘅地方。佢話真主(﷾)已使《古蘭經》易於理解同記誦,並問邊個會接受勸告。先知(ﷺ)將佢嘅經文寫信畀拜占庭嘅基督教皇帝希拉剋略,邀請佢只崇拜真主(﷾)。冇人因為出身而被禁止聽佢或學佢。喺真主(﷾)睇嚟,《古蘭經》按信仰同行為畀人分高下,絕唔按出身。佢話:「在安拉看來,你們中最尊貴者,是你們中最敬畏者」。
“以物配主者當中如果有人求你保護,你應當保護他,直到他聽到安拉的言語,然後把他送到安全的地方。這是因為他們是無知的民眾。”
“我確已使《古蘭經》易於記讀,有接受勸告的人嗎?”
伊本·阿拔斯傳述艾布·蘇富揚本人的敍述,那時他還是先知(ﷺ)的敵人。他在沙姆受到拜占庭皇帝希拉剋略的盤問,皇帝隨後叫人宣讀先知(ﷺ)的信。信中邀請希拉剋略皈依伊斯蘭教,結尾是《古蘭經》3:64 的經文,號召有經人只崇拜安拉。布哈里把這段聖訓放在他關於3:64的章節中。
“你説:「信奉天經的人啊!你們來吧,讓我們共同遵守一種雙方認為公平的信條:我們大家只崇拜安拉,不以任何物配他,除安拉外,不以同類為主宰。」如果他們背棄這種信條,那麼,你們説:請你們作證我們是歸順的人”
“眾人啊!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部落,以便你們互相認識。在安拉看來,你們中最尊貴者,是你們中最敬畏者。安拉確是全知的,確是徹知的。”
| 經典 | 佢點説 |
|---|---|
| 《喬達摩法經》 | 首陀羅若故意聽聞吠陀:將熔化嘅錫或紫膠灌進佢嘅耳朵 |
| 《梵經》,以及商羯羅同羅摩努闍嘅註釋 | 首陀羅不得接觸吠陀:「已成定論」 |
| 《古蘭經》 | 即使係求保護嘅敵人都要得到庇護,好讓佢聽到安拉(﷾)嘅言語 |
| 先知(ﷺ) | 將《古蘭經》嘅召喚寫信畀希拉剋略皇帝 |
對貴者同弱者同一條法律
高貴嘅馬赫祖姆氏族中有一個女人偷咗嘢。古萊什人請烏薩馬·本·栽德為佢説情。先知(ﷺ)拒絕咗。佢話,以前嘅各民族之所以毀滅,係因為佢哋放走高貴嘅竊賊,卻懲罰弱小嘅。即使佢自己嘅女兒法蒂瑪偷竊,佢都會砍掉佢嘅手。《古蘭經》命令人主持公道,「即便不利於你們自身,和父母和至親。無論被證的人,是富足的,還是貧窮的」。佢仲記載咗賜畀以色列後裔嘅一條律法:除因復仇或平亂外,凡殺一人嘅,如殺眾人。伊斯蘭教法各學派喺抵償問題上意見唔同。穆斯林統治嘅印度所遵循嘅哈乃斐學派,對殺死齊米(喺穆斯林統治下生活嘅非穆斯林)嘅穆斯林處以死刑。
阿伊莎傳述,古萊什人為馬赫祖姆這個高貴氏族中一個偷了東西的女人而煩惱,便請烏薩馬·本·栽德為她説情。先知(ﷺ)問他,是否在為真主所定的一項刑罰説情。然後他講道説,他們以前的各民族之所以毀滅,是因為他們放走高貴的竊賊,卻懲罰弱小的;他發誓説,即使他自己的女兒法蒂瑪偷竊,他也會砍掉她的手。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應當成為維護公道,為安拉而作證的人,即便不利於你們自身,和父母和至親。無論被證的人,是富足的,還是貧窮的,你們都應當秉公作證;安拉是最宜於關切富翁和貧民的。你們不要順從私慾,以致偏私。如果你們歪曲事實,或拒絕作證,那麼,安拉確是徹知你們的行為的。”
“因此,我對以色列的後裔以此為定製:除因復仇或平亂外,凡妄殺一人的,如殺眾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眾人。我的眾使者,確已昭示他們許多跡象。此後,他們中許多人,在地方上確是過分的。”
“我們學者的論據是:抵償完全基於血液受保護方面的平等;(換言之,它取決於雙方的血都處於永久受保護的狀態,從不處於中立狀態;)因此,健康的人因殺死病弱者而被處死,成年人因殺死嬰兒而被處死,瘋人因殺死神智健全的人而被處死;——因為雙方在受保護方面處於同等地位。而這種保護是宗教或國土的結果;既然奴隸和自由人在這兩方面同樣有權享有它,所以自由人可以因殺死奴隸而被處死。穆斯林因殺死齊米(受保護民)而被處死。”
回答各種回應
《摩奴法論》8.270 — 第8章,第270頌
“一生者(首陀羅)若以粗鄙的惡語侮辱再生者,就要割掉他的舌頭;因為他出身低賤。”
引用目的
摩奴只係傳承經,係一部人寫嘅法典。約束印度教徒嘅係《吠陀》,而唔係摩奴,今日冇一個印度教徒必須遵守呢啲經文。
回應
正正係傳統本身將摩奴排喺法典嘅首位。毗訶跋提話,與摩奴相違背嘅法典唔被認可。商羯羅必須決定遵從邊啲傳承經。佢選擇咗摩奴,認為摩奴係遵循《吠陀》嘅,並引用咗《吠陀》對摩奴嘅讚美。對首陀羅嘅《吠陀》排斥都獨立於摩奴之外。吠檀多嘅根基《梵經》用佢自己嘅話説明咗呢一點。商羯羅都將佢建立喺《吠陀》之上。佢話,《吠陀》關於首陀羅唔配獻祭嘅陳述表明,佢都唔配獲得知識。將摩奴放喺一邊,呢種排斥仍然存在於吠檀多自己嘅核心經典之中。
結論 — 摩奴係傳統中居首位嘅法典,而對首陀羅嘅排斥並唔止依賴於摩奴。
《摩奴法論》8.270 — 第8章,第270頌
“一生者(首陀羅)若以粗鄙的惡語侮辱再生者,就要割掉他的舌頭;因為他出身低賤。”
引用目的
《摩奴法論》係喺英國人翻譯佢並將佢當作印度教法律使用之後才出名嘅。呢啲嚴酷嘅經文係後來添加嘅,改革者已經表明,呢部書嘅好多內容係篡入嘅。
回應
早喺英國人到來之前,印度教法學家就已為摩奴作注好幾個世紀咗。梅達帝蒂約喺9或10世紀寫作。佢逐字解釋8.270,並畀出咗佢嘅理由:首陀羅係從梵天嘅腳中生出嘅。比勒嘅註釋表明,後來嘅註釋家讀嘅係同樣嘅經文。佢哋仲表明,另外五部法典中有類似嘅誹謗法。關於《吠陀》嘅規定見於喬達摩,而商羯羅同羅摩奴闍都引用咗佢。呢一切都唔依賴於威廉·瓊斯1794年嘅英譯本。刪去呢啲經文嘅現代版本,刪去嘅係中世紀註釋家面前嘅文本。有人説法典從來唔係國家法典,國王們遵循嘅係地方習俗。本頁並冇提出相反嘅主張。佢主張嘅係呢啲文本教導咗咩,以及佢哋嘅偉大導師稱咩為已定之論。
結論 — 早喺英國統治之前,印度教學者就已經喺誦讀、解釋同運用呢啲經文。
《摩奴法論》11.127——第11章,第127頌
“(故意)殺死剎帝利,規定(作為贖罪)的是殺婆羅門(苦行)的四分之一,殺吠舍是八分之一;要知道,殺一個有德的首陀羅是十六分之一。”
引用目的
瓦爾納(種姓)係由品性同行為決定嘅,而唔係由出身決定嘅。呢啲經文中嘅首陀羅指嘅係品格低下嘅人,所以法律懲罰嘅係行為,而唔係種姓。
回應
呢啲經文按出身來稱呼首陀羅。佢係「一生者」,佢嘅刑罰更重,「因為他出身低賤」。梅達帝蒂將呢解釋為從梵天嘅腳中生出。摩奴甚至講到「有德的首陀羅」,而佢嘅德行並唔改變佢嘅階層。改革者引用摩奴 2.168:再生者如果不研習《吠陀》,就會淪落到首陀羅嘅境地。呢個讓人可以下降。至於首陀羅上升,摩奴寄望於佢嘅後代或佢嘅來世。摩奴 10.65 講首陀羅「達到婆羅門的地位」,但前一節表明咗點樣達到:由婆羅門同首陀羅女子所生嘅一支,必須與最高種姓通婚。佢要「在第七代之內」才達到頂端。而9.335應許忠實嘅首陀羅「在來世」獲得較高嘅種姓。《梵經》都按出身來理解薩諦耶迦摩嘅故事:佢嘅老師係喺根據佢嘅誠實斷定佢唔係首陀羅之後,才為佢行入門禮嘅。《薄伽梵歌》關於品性同職責嘅經文(4.13),喺關於按出身定種姓嘅頁面上有回答。
結論 — 喺摩奴中,行為可以使再生者下降,而首陀羅只能通過佢嘅後代或喺來世上升。
《摩奴法論》8.337-338——第8章,第337-338頌
“在盜竊(案件)中,首陀羅的罪責應為八倍,吠舍的為十六倍,剎帝利的為三十二倍,婆羅門的為六十四倍,或足足一百倍,或(甚至)兩倍的六十四倍;(他們每個人都)知道罪行的性質。”
引用目的
摩奴讓婆羅門付出嘅更多,而唔係更少。對於盜竊,首陀羅嘅罪責係八倍,婆羅門嘅係六十四倍或更多,因為佢更明白事理。等級帶嚟嘅係責任,而唔係特權。
回應
呢節經文係真實嘅。對於明知故犯嘅盜竊,摩奴對婆羅門嘅罰金遠多於首陀羅。比勒嘅註釋將呢罪責解釋為罰金。但喺首陀羅受罰嘅地方,佢往往係用身體來受罰。對於侮辱對方,婆羅門罰十二帕那,而以粗鄙嘅惡語侮辱人嘅首陀羅卻要失去舌頭。無論婆羅門犯咗咩罪,國王都絕不可處死佢。而對於聽《吠陀》,只有首陀羅受罰。對較高嘅人處以較大嘅罰金,抵消唔到一條割傷較低嘅人身體嘅法律。
結論 — 對於盜竊,摩奴對婆羅門嘅罰金更多,但佢保全佢嘅身體同性命,卻割傷首陀羅嘅身體。
《摩奴法論》11.67——第11章,第67頌
“偷竊穀物、賤金屬或牲畜,與飲烈酒的女人交合,殺死女人、首陀羅、吠舍或剎帝利,以及無神論,(都是)導致失去種姓的小罪(Upapâtaka)。”
引用目的
摩奴第十一章列嘅係苦行,而唔係刑罰。小罪只意味着較輕嘅苦行,而且註釋家們將佢用於唔按神聖律法生活嘅首陀羅。無論受害者係咩種姓,國王都會懲罰每一個殺人者。
回應
第11章確實列嘅係苦行,本頁都係噉樣講嘅。苦行正正係律法衡量罪過嘅地方。摩奴將殺婆羅門稱為大罪。有啲註釋家喺被殺嘅婆羅門一無是處時減輕苦行,但那仍然係殺婆羅門嘅苦行。即使對一個有德嘅首陀羅,苦行都只係那苦行嘅十六分之一。摩奴畀出咗理由:「單憑他的出身,婆羅門甚至對眾神來説也是一位神祇」。摩奴仲將殺首陀羅嘅苦行定為與殺貓或烏鴉嘅苦行相同。國王嘅法律都按出身分等。無論婆羅門做咗咩,國王都絕不可處死佢。
結論 — 無論喺苦行中定係喺國王嘅法律中,律法都按出身來衡量一條生命。
《喬達摩法經》12.4-6——第12章,第4-6經
“如果他故意聽(誦讀)《吠陀》,就要用(熔化的)錫或紫膠灌滿他的耳朵。如果他誦讀(吠陀經文),就要割掉他的舌頭。如果他記住了它們,就要把他的身體劈成兩半。”
引用目的
呢啲刑罰從未執行過。佢哋係立法者嘅理想,而唔係印度嘅歷史。
回應
摩奴並唔將自己表現為一部純粹人為嘅法典。佢話係造物主親自編成呢啲法律,並教畀摩奴嘅。所以,呢啲文本教導咗咩,就決定咗呢個宣稱係咪可能係真嘅。一位公義嘅神唔會命令人因為聽經典而將熔化嘅金屬灌進耳朵。無論國王係咪照辦,呢一點都成立。而呢種排斥本身都唔係一紙空文。商羯羅稱佢為「已定之論」,羅摩奴闍稱佢為「已定之事」。不可接觸制係如此真實,以致印度憲法唔得唔喺1950年廢除佢。2024年,印度警方仍登記咗55,698起針對表列種姓嘅犯罪案件。
結論 — 無論國王們係咪執行咗每一項刑罰,呢啲文本都教導咗佢哋,而佢哋嘅教導塑造咗印度。
古蘭經 5:38 — 第5章(筵席),第38節
“偷盜的男女,你們當割去他倆的手,以報他倆的罪行,以示安拉的懲戒。安拉是萬能的,是至睿的。”
引用目的
伊斯蘭教砍掉竊賊嘅手。佢冇資格講摩奴嘅刑罰殘酷。
回應
《古蘭經》確實命令割去竊賊嘅手。本頁反對嘅唔係法典施加懲罰,而係佢哋按出身施加懲罰。對於侮辱對方,婆羅門罰十二帕那,而以粗鄙嘅惡語侮辱人嘅首陀羅卻要失去舌頭。《古蘭經》對盜竊嘅刑罰落喺任何出身嘅竊賊身上。先知(ﷺ)話,佢都會落喺佢自己嘅女兒身上。而首陀羅因聽《吠陀》而受嘅刑罰,懲罰嘅唔係盜竊,都唔係對任何人嘅傷害。佢懲罰嘅係聽。
結論 — 反對嘅唔係懲罰,而係按出身施加懲罰,以及因一個人聽經典而懲罰佢。
《喬達摩法經》12.4-6——第12章,第4-6經
“如果他故意聽(誦讀)《吠陀》,就要用(熔化的)錫或紫膠灌滿他的耳朵。如果他誦讀(吠陀經文),就要割掉他的舌頭。如果他記住了它們,就要把他的身體劈成兩半。”
引用目的
《喬達摩法經》係一部冷僻嘅文本,冇印度教徒讀佢或遵守佢。
回應
佢嘅規定正正係最有影響嘅吠檀多導師們所引用嘅。商羯羅同羅摩奴闍都引用佢嘅刑罰來解釋《梵經》:耳朵灌滿金屬同紫膠,舌頭被割開,身體被砍斷。呢個係同一條規定,次序都相同,只係比勒將那金屬譯作錫,提博譯作鉛。比勒嘅註釋仲將喬達摩關於侮辱嘅法律列為與摩奴相對應嘅條文。一部被吠檀多中兩部最權威嘅註釋所依據嘅文本,並不冷僻。
結論 — 通過商羯羅同羅摩奴闍,喬達摩嘅規定進入咗吠檀多嘅核心。
商羯羅,《梵經》1.3.38註釋 — 《東方聖書》第34卷,第228-229頁
“然而,對於那些像維杜羅和『那位虔誠的獵人』一樣,由於前世行為的餘果而獲得知識的首陀羅,他們知識的果報不能被扣留,因為知識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帶來它的果報。此外,傳承經宣佈,四個種姓都有資格獲得史詩和往世書的知識;參見這段話:『他要教導四個種姓』(《摩訶婆羅多》)。——然而,他們在吠陀方面不具有任何這樣的資格,這仍然是已定之論。”
引用目的
傳統從未將首陀羅排除喺救贖之外。史詩同往世書對四個階層都開放,《薄伽梵歌》向首陀羅提供虔信之道,而像維杜羅噉樣嘅首陀羅都成咗智者。
回應
商羯羅所承認嘅恰恰就係咁多。史詩同往世書可以教畀四個階層。像維杜羅噉樣嘅首陀羅由於前世嘅行為而獲得知識,「他們知識的果報不能被扣留」。佢喺同一口氣裏稱首陀羅無權接觸《吠陀》係已定嘅。佢認為《吠陀》係關於梵嘅知識嘅源頭。所以一個冇喺前世贏得呢種知識嘅首陀羅,唔能夠喺今生到《吠陀》中尋求佢。《薄伽梵歌》確實向首陀羅開放咗虔信之道,但呢節經文將佢哋與「那些出身有罪的人」放喺一齊。《古蘭經》冇噉樣按出身嘅劃分。佢稱自己易於理解同記誦,並命令即使係敵人都要讓佢聽到佢。
結論 — 史詩對首陀羅開放,但《吠陀》對佢關閉。《古蘭經》係向每一個人提供嘅。
《薄伽梵歌》9:32 — 第9章,第32頌
“普利塔之子啊!即使那些出身有罪的人、婦女、吠舍以及首陀羅,只要投靠我,也能達到至高的目標。”
引用目的
印度教唔止係佢嘅法典。各種姓嘅聖者都受到尊崇,比如皮革匠拉維達斯,而虔信運動掃除咗種姓。
回應
尊崇噉樣嘅聖者,係佢哋嘅追隨者值得稱道之處,其中好多聖者都反對種姓。但佢哋噉做,係喺反對法典所教導嘅嘢。古典嘅裁定並冇改變。即使係毗濕奴虔信嘅導師羅摩奴闍,都稱首陀羅冇資格冥想梵係「已定之事」。聖者嘅抗議表明咗呢啲文本教導咗咩;佢並唔能夠消除呢啲教導。《古蘭經》唔需要改革者來推翻佢。佢自己嘅話就使最敬畏嘅人成為最尊貴嘅人。
結論 — 聖者們抗議法典;而佢哋所追求嘅,《古蘭經》嘅經文本身已經教導咗。
布哈里聖訓實錄 6903 — 血金篇,第6903段聖訓
艾布·朱海法問阿里,他和他的家人是否有《古蘭經》中沒有的東西。阿里發誓説,他們只有《古蘭經》中的內容、真主賜給人的對他經典的理解,以及一頁寫着裁決的紙:關於血金、關於釋放俘虜,以及穆斯林不因殺死不信者而被抵償處死。
引用目的
伊斯蘭教都不平等。布哈里記載,穆斯林唔因殺死唔信者而被抵償處死。而《古蘭經》話:「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
回應
伊斯蘭教法各學派喺呢一點上意見唔同。印度嘅穆斯林統治者所遵循嘅哈乃斐學派回答咗呢兩點。佢對殺死人哋奴隸嘅自由人處以死刑。佢對殺死齊米(喺穆斯林統治下生活嘅非穆斯林)嘅穆斯林處以死刑,因為兩條生命受到同等嘅保護。對於沙斐儀基於唔信嘅論證,佢回答話,只有交戰敵人嘅唔信才使人失去呢種保護。佢仲將齊米嘅血金定為與穆斯林嘅相同。沙斐儀同馬立克則定得較低。而且先知(ﷺ)警告話,邊個殺害咗訂有盟約嘅人,邊個就聞唔到樂園嘅香氣。仲有一個更深嘅區別。喺各學派區分穆斯林同非穆斯林嘅地方,佢哋係按信仰來區分嘅,而任何出身嘅人都可以加入伊斯蘭教。冇任何血統高於法律:先知(ﷺ)話,即使係佢自己嘅女兒,佢都會懲罰。摩奴卻按種姓畀同一罪行分等級。種姓來自出身,冇一個首陀羅能喺今生擺脱佢。而且摩奴禁止國王處死任何婆羅門。
結論 — 喺伊斯蘭教法區分穆斯林同非穆斯林嘅地方,所依據嘅係任何人都可以接受嘅信仰。穆斯林印度嘅哈乃斐法律對殺死齊米嘅穆斯林處以死刑。
古蘭經 49:13 — 第49章(寢室),第13節
“眾人啊!我確已從一男一女創造你們,我使你們成為許多民族和部落,以便你們互相認識。在安拉看來,你們中最尊貴者,是你們中最敬畏者。安拉確是全知的,確是徹知的。”
引用目的
印度嘅穆斯林都保留種姓。家族將自己分為阿什拉夫同阿吉拉夫,喺自己嘅比拉達裏(宗族)內通婚,並睇不起低種姓出身嘅皈依者。
回應
一啲南亞穆斯林確實保留咗類似種姓嘅等級,呢個係從周圍社會沿襲來嘅。佢哋噉做時,就違背咗自己嘅經典。《古蘭經》使最敬畏嘅人成為最尊貴嘅人。先知(ﷺ)話,真主(﷾)睇嘅係人嘅心同行為,而唔係容貌或財產。佢責備一位聖門弟子拿一個人嘅母親羞辱佢。冇任何伊斯蘭文本因為一個人嘅出身而禁止佢接觸《古蘭經》、進入清真寺或站進禮拜嘅行列。保留種姓嘅穆斯林係喺違揹佢嘅經典。拒絕種姓嘅印度教徒則係喺背離佢嘅法典。關於穆斯林中嘅種姓嘅頁面對此作咗完整嘅回答。
結論 — 穆斯林中嘅種姓係違背伊斯蘭經文嘅罪;法典中嘅種姓則係佢哋嘅教導。
古蘭經 2:178 — 第2章(黃牛),第178節
“信道的人們啊!今以殺人者抵罪為你們的定製,公民抵償公民,奴隸抵償奴隸,婦女抵償婦女。如果屍親有所寬赦,那麼,一方應依例提出要求,一方應依禮給予賠償,這是你們的主所降示的減輕和慈恩。事後過分的人,將受痛苦的刑罰。”
引用目的
伊斯蘭教都有奴隸,女奴嘅孩子生落嚟可能就係奴隸。非穆斯林作為較低嘅階層繳納人頭税(吉茲耶)。呢個係換咗名稱嘅按出身定等級。
回應
古典伊斯蘭教法確實有奴隸。按一般規則,女奴所生嘅孩子生落嚟就係奴隸,除非孩子嘅父親係佢嘅主人。但律法並冇使奴隸身份成為喺真主(﷾)面前嘅等級,都冇使佢成為接觸《古蘭經》嘅障礙。先知(ﷺ)稱奴隸係主人嘅兄弟,要畀佢哋食主人所食嘅,穿主人所穿嘅。《古蘭經》稱釋放奴隸為超越山徑。佢吩咐主人,如果知道要求訂約贖身嘅奴隸係忠實嘅,就應當與佢訂約。先知(ﷺ)指出咗四個人,應當向佢哋學習《古蘭經》,被釋放嘅奴隸薩利姆就係其中之一。人頭税係穆斯林統治下對非穆斯林徵收嘅税,所以一個人成為穆斯林後就唔再繳納。關於奴隸制嘅頁面闡述咗其餘嘅內容。摩奴對首陀羅講嘅卻正好相反。佢係被造出嚟「作婆羅門的奴隸的」,即使被釋放,佢「也不能免除奴役」。梅達帝蒂對呢節經文作咗緩和嘅解釋,但庫魯卡認為被釋放嘅首陀羅仍然必須服侍。
結論 — 伊斯蘭教法有奴隸,但極力推動釋放佢哋,而一個被釋放嘅奴隸教授《古蘭經》。摩奴稱首陀羅嘅奴役係與生俱來嘅,即使被釋放之後都係如此。
古蘭經 9:5 — 第9章(懺悔),第5節
“當禁月逝去的時候,你們在哪裏發現以物配主者,就在哪裏殺戮他們,俘虜他們,圍攻他們,在各個要隘偵候他們。如果他們悔過自新,謹守拜功,完納天課,你們就放走他們。安拉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引用目的
批評者話,《古蘭經》9:6緊接喺9:5之後,而9:5話要喺邊度發現多神崇拜者就喺邊度殺戮佢哋。9:6嘅保護只係一節戰爭經文中嘅一個小例外。
回應
《古蘭經》9:5喺9:6之前。佢涉及嘅係喺四個月嘅自由通行期結束後,與穆斯林交戰嘅多神崇拜者。佢嘅結尾為悔過嘅人打開咗道路。第6節係佢嘅界限。即使係嗰場戰爭中嘅敵人,只要求保護,就必須得到保護。必須讓佢聽到《古蘭經》,然後將佢護送到安全嘅地方,無論佢信唔信。關於寶劍經文嘅頁面完整地解釋咗呢節經文嘅背景。首陀羅唔係敵人。佢係同一片土地上嘅鄰人。然而律法卻話,如果佢故意聽《吠陀》,就要用熔化嘅金屬灌滿佢嘅耳朵。
結論 — 《古蘭經》即使對敵人都加以保護,好讓佢能聽到佢;法典卻因一個和平嘅鄰人聽咗《吠陀》而懲罰佢。
古蘭經 9:28 — 第9章(懺悔),第28節
“信道的人們啊!以物配主者只是污穢,故從今年起不准他們臨近禁寺;如果你們畏懼貧困,那麼,安拉將以他的恩惠使你們滿足,如果他意欲。安拉確是全知的,確是至睿的。”
引用目的
伊斯蘭教唔畀非穆斯林進入麥加,並稱佢哋係污穢嘅。呢個都係不可接觸制。
回應
呢節經文關閉嘅係一個地方,即禁寺,而唔係經典。佢係按信仰而唔係按出身來關閉嘅。伊本·凱西爾將呢種污穢解釋為宗教上嘅污穢。佢記載,大多數學者認為佢哋嘅身體並非不潔,因為《古蘭經》允許食猶太教徒同基督徒嘅食物。任何人接受伊斯蘭教,當天就可以進入麥加,無論佢出自咩家族或種姓。先知(ﷺ)關於阿拉伯半島嘅最後囑咐都屬於同一類:佢係畀穆斯林國家關於嗰一片土地嘅規定,不涉及其他任何地方嘅人,而且佢取決於信仰。一個旃陀羅卻唔能夠唔再係旃陀羅。佢嘅出身使佢終生被排斥喺村外。
結論 — 禁地係按任何人都可以接受嘅信仰而關閉嘅;不可接觸制則由出身決定,永遠無法擺脱。
古蘭經 56:77-79 — 第56章(大事),第77-79節
“這確是寶貴的《古蘭經》,記錄在珍藏的經本中,只有純潔者才得撫摸那經本。”
引用目的
《古蘭經》講只有潔淨嘅人才能觸摸佢,所以伊斯蘭教唔畀外人接觸佢嘅經典,正如《吠陀》唔畀首陀羅接觸一樣。
回應
伊本·凱西爾記載,伊本·阿拔斯同好多早期學者將呢節經文理解為指天使同天上嘅經典。另一啲人將佢當作一條規定:要喺禮儀潔淨嘅狀態下拿書寫嘅抄本,呢對穆斯林同樣有約束力。先知(ﷺ)仲禁止將《古蘭經》帶進敵國,而布哈里將呢一條歸喺書寫抄本之下。兩條規定保護嘅都係抄本。冇一條阻止任何人聽《古蘭經》或學習佢。先知(ﷺ)親自將佢嘅經文(3:64)寫喺畀基督教統治者希拉剋略嘅信中。《吠陀》嘅規定無關乎點樣拿一本書。佢禁止首陀羅連聽都唔能夠聽嗰啲話。
結論 — 呢節經文至多係關於喺潔淨狀態下觸摸抄本。《古蘭經》嘅訊息對所有人開放。
唔同觀點
古典法律同吠檀多
四個階層出自造物主嘅身體,首陀羅出自腳,每個階層都有其與生俱來嘅本分。忠實地履行呢本分係通向至善嘅道路,忠實嘅首陀羅喺來世會升入較高嘅種姓。法典以按階層而定嘅刑罰來守護呢個秩序。《吠陀》專屬於再生族。史詩同往世書則對四個階層都開放。
摩奴、喬達摩同毗訶跋提,以及梅達帝蒂、商羯羅同羅摩奴闍
摩奴嘅法律喺法典中居首位,因為佢體現咗《吠陀》嘅精髓。
反駁
就算傳統將摩奴排喺首位。正因如此,佢嘅刑罰唔能夠被當作民間習俗而擱置一邊。喺真主(﷾)睇嚟,《古蘭經》唔按出身畀任何人分等級:最尊貴嘅係最敬畏嘅。
服侍有學問嘅婆羅門係首陀羅嘅最高本分。佢引向至福,並使佢喺來世獲得較高嘅種姓。
反駁
喺呢度,一個人嘅本分同界限由佢嘅出身決定。喺伊斯蘭教中,冇人喺真主(﷾)嗰度嘅尊榮、都冇人接觸《古蘭經》嘅機會取決於佢嘅家族。喺真主(﷾)嗰度嘅尊榮來自敬畏,而《古蘭經》係向每一個人提供嘅。
摩奴將首陀羅較低嘅出身作為對佢處以較重刑罰嘅理由。梅達帝蒂將佢解釋為從梵天嘅腳中生出。
反駁
要反對嘅係按出身施加懲罰。《古蘭經》命令人主持公道,無論一個人係富足嘅定係貧窮嘅。先知(ﷺ)拒絕寬免一個高貴嘅竊賊。
首陀羅被禁止聽、研習同誦讀《吠陀》。吠檀多嘅兩位主要導師稱呢個係已定嘅。
反駁
《古蘭經》嘅做法正好相反。佢話,即使係敵對嘅多神崇拜者,都必須得到保護,好讓佢能聽到佢。佢仲稱自己易於理解同記誦。
現代印度教改革
法典係傳承經,係人嘅著作,只有喺與《吠陀》一致嘅地方才有約束力。按出身定種姓同不可接觸制,係後來對傳統嘅敗壞。印度已喺法律上廢除咗不可接觸制。
法典嘅權威唔係佢自己嘅:佢依賴於《吠陀》,只有《吠陀》才具有直接嘅權威。
反駁
咁對首陀羅嘅排斥仍然成立。《梵經》用佢自己嘅話説明咗呢一點。商羯羅都將佢建立喺《吠陀》之上,而唔止係建立喺摩奴之上。
《薄伽梵歌》話,四個種姓係按照品性同職責創造嘅。
反駁
呢節經文確實噉樣講。但《薄伽梵歌》自己舉嘅例子,都係一個人生來就有嘅職責,而且佢害怕種姓通過出生而混雜。
《薄伽梵歌》應許,投靠主嘅婦女、吠舍同首陀羅都能達到至高嘅目標。
反駁
呢節經文確實向佢哋開放咗呢個目標,呢個係佢值得稱道之處。但佢將佢哋與「那些出身有罪的人」放喺一齊。而商羯羅仍然對首陀羅關閉《吠陀》。
印度憲法廢除咗不可接觸制,禁止實行佢,並將強制實行佢定為犯罪。
反駁
呢項改革係值得歡迎嘅。但佢來自一部世俗憲法,而唔係來自對摩奴或吠檀多導師嘅修訂。伊斯蘭教嘅平等在於佢嘅經典本身。
伊斯蘭嘅觀點
喺真主(﷾)面前,冇人按出身分等級;都冇人因出身而被禁止接觸《古蘭經》、敬拜或學習。《古蘭經》係向每一個人提供嘅,最尊貴嘅係最敬畏嘅。
喺真主(﷾)嗰度嘅尊榮上,《古蘭經》按敬畏畀人分高下,而唔係按民族、部落或出身。
《古蘭經》命令穆斯林保護即使係敵對嘅多神崇拜者,好讓佢能聽到佢。
先知(ﷺ)拒絕寬免一個高貴嘅竊賊,並講即使係佢自己嘅女兒,佢都會懲罰。
先知(ﷺ)對與穆斯林訂有盟約嘅任何人發出警告:邊個殺害咗噉樣嘅人,邊個就聞唔到樂園嘅香氣。
哈乃斐學派嘅法律對殺死齊米(喺穆斯林統治下生活嘅非穆斯林)嘅穆斯林處以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