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係嘅。按照《塔木德》嘅律法,經父親同意,通過與三歲零一天嘅女孩發生性關係而訂婚,喺法律上係有效嘅。呢個使佢喺法律上成為已婚婦女。拉比律法嘅第一部成文彙編《密西拿》(約公元200年)定下咗呢個年齡(經期篇 5:4)。《塔木德》喺公會篇 55b 重複咗呢條規定,並喺經期篇 44b-45a 加以討論。婚約篇 11b 話,喺呢個年齡以下,成年人對女孩嘅行為喺法律上「不算什麼」,所以佢保有處女嘅身份。《塔木德》都話,父親不可為年幼嘅女兒訂婚,「要等她長大,説『我要某某人』」(訂婚篇 41a)。雷馬係16世紀嘅一位拉比。佢對猶太律法標準法典嘅註釋話,喺流亡中,習俗變成咗為年幼嘅女兒訂婚,「實際做法也是如此」。伊斯蘭教法禁止喺妻子身體尚未成熟之前同房。穆斯林都遵守所在國家法律規定嘅最低結婚年齡(17:34)。本企喺專門嘅頁面上回答咗關於阿伊莎嘅指控。伊斯蘭教唔因一部古老嘅文本而歸咎於今日活着嘅任何人(6:164)。
完整解釋
《密西拿》點講(經期篇 5:4)
《塔木德》有兩層。《密西拿》係拉比律法嘅第一部成文彙編,約於公元200年編成。第二層《革馬拉》記錄咗後來嘅拉比們對《密西拿》嘅辯論,約於公元500-600年完成。像婚約篇 11b 噉樣嘅出處,指嘅係《塔木德》嘅某一部分同某一頁:第11頁嘅第二面。《密西拿》經期篇 5:4 定下三歲零一天呢個年齡,從呢個年齡起,與女孩發生性關係具有法律效力。正如邁蒙尼德同註釋家們所解釋嘅,從呢個年齡起,經佢父親同意,佢可以通過性關係被訂婚。喺猶太律法中,呢種訂婚(基杜辛)已經係有約束力嘅婚姻:從嗰陣起,佢喺法律上就係已婚婦女,要解除佢需要離婚。佢已婚時若有男人與佢發生關係,該男人犯咗通姦罪。《妥拉》因近親關係而禁止與佢結合嘅任何男人,若與佢發生關係,就要被處死。佢唔受懲罰,因為佢係孩子。喺呢個年齡以下,呢種行為冇噉樣嘅法律效力。
《密西拿》(約公元200年編成)規定,與女孩發生性關係從她三歲零一天起具有法律效力。正如註釋家們和邁蒙尼德所解釋的,從這個年齡起,經她父親同意,她可以通過性關係被訂婚。她已婚時若有男人與她發生關係,該男人要承擔通姦之罪。《妥拉》禁止與她結合的任何男人若與她發生關係,就要被處死,而她免於受罰。在這個年齡以下,這種行為沒有這樣的法律效力。
《塔木德》嘅討論(經期篇 44b-45a)
《塔木德》對呢條規定嘅討論(經期篇 44b-45a)辯論佢究竟從何時開始。然後佢講咗一個故事。一位羅馬貴婦問編纂《密西拿》嘅親王拉比猶大,女人喺咩年齡出嫁。佢回答講三歲零一天,懷孕則係十二歲零一天。佢話佢六歲出嫁,七歲生咗孩子。《塔木德》對呢次懷孕表示懷疑。佢引用咗一條關於年幼妻子安全嘅裁定。2世紀嘅拉比梅爾裁定,十一到十二歲嘅妻子要使用避孕物,以免懷孕使佢喪命。眾賢哲則將呢交畀上天嘅憐憫。
《革馬拉》對《密釋納》經期篇 5:4 的討論。一些巴賴塔記載拉比梅爾和眾賢哲在《密釋納》那條關於法律效力的規定的確切起點上意見不同。《革馬拉》接着就禮儀潔淨的問題,問到不滿那個年齡的女孩的身體如何癒合。一則巴賴塔講了一個故事(阿加達):羅馬貴婦尤斯特尼問親王拉比猶大,女人在什麼年齡出嫁。他回答説三歲零一天,懷孕則是十二歲零一天。她説她六歲出嫁,七歲生了孩子。《革馬拉》對這次懷孕表示懷疑,並引用一則關於未成年妻子安全的巴賴塔:拉比梅爾裁定,十一到十二歲的妻子要使用避孕物,以免懷孕使她喪命,而眾賢哲則把這交給上天的憐憫。第二個故事:拉比阿基瓦的學生們認為,作為在西奈山傳給摩西的律法,在三歲以前遭遇此事的女人仍可以嫁給祭司。
婚約篇 11b 同公會篇 54b-55b
婚約篇係《塔木德》中關於婚約財產嘅部分,婚約財產係丈夫按婚約欠妻子嘅一筆錢。處女嘅婚約財產係二百祖茲(銀幣),其他女人係一百。《密西拿》(婚約篇 1:3)列出咗保有較高數額嘅女人。按拉比梅爾嘅裁定,其中之一係喺佢仲係孩子時有成年人與佢發生過關係嘅女人。4世紀巴比倫嘅一位重要拉比拉瓦喺第11b頁解釋咗呢一點:成年人與不滿三歲嘅女孩嘅行為喺法律上「不算什麼」。佢話,喺呢個年齡以下,身體會癒合,如同眼睛被碰到會流淚而恢復。所以佢仍算係處女。公會篇係《塔木德》中關於法庭同罪行嘅部分。第54b頁問,《妥拉》對男人之間嘅關係所定嘅死刑,從男孩幾歲起適用。卒於247年嘅重要拉比拉夫講九歲。另一位重要拉比、約卒於254年嘅撒母耳講三歲。喺第55b頁,4世紀嘅拉比拉夫·約瑟引用咗《密西拿》經期篇 5:4:女孩從三歲零一天起可以通過性關係被訂婚。
關於凱圖巴(丈夫欠妻子的婚約財產)的哈拉卡:處女二百祖茲,其他人一百。拉比梅爾裁定,有三種女人保有二百的婚約財產:在她還是未成年人時有成年人與她發生關係的;她成年後與一個未成年男孩發生關係的;以及被一塊木頭所傷的。眾賢哲給受傷的女人一百。
討論《密釋納》婚約篇 1:3 和婚約財產的數額。拉夫認為,不滿九歲的男孩的行為使女人如同被木頭所傷的人;撒母耳不同意。拉瓦解釋這條《密釋納》説:成年人與不滿三歲的女孩的行為在法律上「不算什麼」,因為在那個年齡以下身體會癒合,如同眼睛被碰到會流淚而恢復。所以她保有處女的身份和全額的婚約財產。這一頁的其餘部分討論婚約財產何時減少或喪失。
討論《妥拉》對男人之間的關係(利未記 18:22、20:13)以及與動物的關係所定的死刑。一則巴賴塔説,在與男性發生關係的問題上,《妥拉》沒有把年幼的男孩與較大的同等看待。拉夫解釋説:與不滿九歲的男孩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像與九歲男孩的行為那樣計算;撒母耳把界線定在三歲。一則巴賴塔支持拉夫:與九歲零一天的男性發生關係的人要負罪責。
在討論同一刑法的另一個問題(參與性犯罪的動物是否要被處死)時,拉夫·約瑟引用了《密釋納》經期篇 5:4。女孩從三歲零一天起可以藉着同房而訂婚,在她已婚時與她發生關係的男人要負通姦的罪責。任何《妥拉》禁止與她結合的男人與她發生關係,都要被處死,而她免責。《革馬拉》解釋説,《妥拉》出於憐憫而寬免她,因為她是未成年人。拉瓦引用了關於九歲男孩的對應規定(《密釋納》經期篇 5:5)。這個問題沒有得到解決。
《塔木德》對父親們嘅吩咐(訂婚篇 41a)
訂婚(基杜辛)係猶太婚姻嘅第一個階段。《密西拿》允許父親喺女兒「是納阿拉的時候」為佢訂婚,納阿拉係指已開始進入青春期嘅十二歲女孩。《塔木德》由此得出結論:不可喺佢仲係孩子嘅時候。拉夫裁定,呢個係被禁止嘅,「要等她長大,説『我要某某人』」。卒於1204年嘅邁蒙尼德寫道,父親保有呢項法律權利,但行使佢係唔合宜嘅。猶太律法嘅標準法典《布就之席》(1565年)稱不噉做係一條米茨瓦,即誡命。16世紀嘅拉比雷馬為佢加咗一條註釋。註釋話,喺流亡中,由於擔心失去嫁妝或好嘅配偶,習俗變成咗為年幼嘅女兒訂婚,「實際做法也是如此」。
《密釋納》説,一個人可以在女兒「是納阿拉的時候」為她訂婚,納阿拉是指已開始進入青春期的十二歲女孩。《革馬拉》推論説:是納阿拉的時候可以;是未成年人的時候不可以。這支持了拉夫的説法,據拉夫·耶胡達轉述(有人説是拉比以利亞撒):一個人在女兒還是未成年人時為她訂婚是被禁止的,要等她長大,説「我要某某人」。在同一頁上,拉夫還禁止一個人在見到一個女人之前與她訂婚,免得她令他厭惡,因為《妥拉》説「愛人如己」。
《密西拿》(約公元200年編成)允許一個男人在女兒還是na'arah,即十二歲的女孩時,為她訂婚。
雖然父親在法律上有權在女兒還是未成年人或納阿拉時把她許配給他想要的人,但「這樣做是不合宜的」。眾賢哲吩咐,人不應在女兒還是未成年人時為她訂婚,要等她長大,説「我要某某人」。一個男人與未成年女孩訂婚也是不合宜的。一個男人在見到一個女人、她令他喜悦之前,也不應與她訂婚。
正文:不在女兒還是未成年人時為她訂婚,要等她長大,説「我要某某人」,這是一條米茨瓦(誡命)。雷馬的註釋:有人説,在這個時代,習俗是為我們未成年的女兒訂婚,因為我們在流亡中,並不總是有足夠的嫁妝,而且我們人數少,並不總能找到合適的配偶(引用託薩弗特);實際做法也是如此。
拉夫禁止父親為未成年的女兒訂婚,因為假如她長大了,她可能不會同意。託薩弗特補充説,「如今」的習俗是即使女兒還是未成年人也為她訂婚,因為流亡一天比一天沉重:現在能給嫁妝的父親以後可能給不起,他的女兒就會永遠嫁不出去。
- 約公元200年
《密西拿》經期篇 5:4
從三歲零一天起,女孩可以經由性交而被訂婚,須經佢父親同意。
- 3世紀
拉夫(訂婚篇 41a)
父親不可為年幼嘅女兒訂婚,「要等她長大,説『我要某某人』」。
- 卒於1204年
邁蒙尼德
父親保留法律上嘅權利,但使用佢並唔合宜。
- 1565
《布就筵席》
不噉做係一條米茨瓦。
- 16世紀
雷馬嘅註釋
喺流亡中,為年幼嘅女兒訂婚成咗習俗,「實際做法也是如此」。
伊斯蘭教法,以及關於阿伊莎嘅指控
伊斯蘭教法禁止喺妻子身體尚未成熟之前同房,而且作為一般規則,必須徵求女子嘅意見。今日,穆斯林無論住喺邊度,都遵守所在國家法律規定嘅最低結婚年齡(17:34)。本企喺專門嘅頁面上回答咗關於阿伊莎嘅指控。頁面「阿伊莎嫁畀先知(ﷺ)時幾歲?」畀出咗佢自己嘅敍述,並闡明瞭呢條律法。頁面「《古蘭經》65:4允許與未到青春期嘅女孩結婚嗎?」説明咗呢節經文講咗咩、冇講咩。伊斯蘭教唔因一部古老嘅文本而歸咎於今日活着嘅任何人:「一個負罪的人,不負別人的罪」(6:164)。
腦威引述馬立克、沙斐儀和艾布·哈尼法的判定:妻子只有在能夠承受房事時才被送交丈夫,這因女孩而異,並不以年齡固定;他稱這是正確的觀點。
阿伊莎問先知(ﷺ),婦女結婚是否應徵求她們的同意。他説是的;她説處女可能害羞而不好開口,他説她的沉默就是她的同意。
曾經結過婚的汗莎·賓特·希達姆傳述,她父親違揹她的意願把她嫁了出去,於是她去找先知(ﷺ),先知宣佈這樁婚姻無效。
阿伊莎傳述,先知(ﷺ)在她六歲時與她締結婚約,在她九歲時完婚,此後她與他一起生活了九年。
“你説:「安拉是萬物的主,我能捨他而另求一個主嗎?」各人犯罪,自己負責。一個負罪的人,不負別人的罪,然後,你們將來要歸於你們的主,而他將把你們所爭論的是非告訴你們。”
“你們不要接近孤兒的財產,除非依照最優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們應當履行諾言;諾言確是要被審問的事。”
唔同觀點
傳統猶太教嘅理解
呢啲段落係關於法律身份嘅猶太律法。佢哋規定從咩年齡起,一個行為會對婚姻、禮儀潔淨同刑罰產生後果。口傳《妥拉》,即口耳相傳嘅教導,係喺西奈山與成文《妥拉》一同賜下嘅。《塔木德》嘅拉比們禁止父親為年幼嘅女兒訂婚。
猶太律法禁止父親為年幼嘅女兒訂婚,要等佢長大並作出選擇。伊斯蘭教法卻冇禁止。
反駁
訂婚篇 41a 禁止噉做。然而喺《塔木德》嘅律法中,噉樣嘅訂婚仍然算數。而且雷馬記載,喺流亡中為年幼嘅女兒訂婚成咗習俗,「實際做法也是如此」。伊斯蘭教法禁止喺妻子身體尚未成熟之前同房。關於阿伊莎年齡嘅頁面畀出咗佢自己嘅敍述,以及呢條律法嘅全部內容。
呢啲規定係口傳《妥拉》嘅一部分,正統派猶太人認為佢係喺西奈山與成文《妥拉》一同賜下嘅。而且佢哋保護女孩。
反駁
同樣嘅規定使通過性關係嘅訂婚從三歲零一天起就有效。伊斯蘭教認為,以色列後來嘅傳統將真實嘅教導同人所添加嘅嘢混喺咗一齊。而《古蘭經》係衡量佢嘅準則(5:48)。
伊斯蘭嘅觀點
按照《塔木德》嘅律法,三歲零一天嘅女孩可以通過性關係被訂婚。《塔木德》都禁止父親為年幼嘅女兒訂婚。伊斯蘭教法禁止喺妻子身體尚未成熟之前同房。關於阿伊莎嘅指控,本企喺專門嘅頁面上作咗回答。
按照《塔木德》嘅律法,從三歲零一天起,經父親同意,女孩可以通過性關係被訂婚。
《塔木德》禁止父親喺女兒定係未成年人時為佢訂婚。佢必須等佢長大並作出選擇。
伊斯蘭教法禁止喺妻子身體尚未成熟之前同房。而且作為一般規則,佢要求徵求女子嘅意見。
以色列後來嘅傳統將真實嘅教導同人所添加嘅嘢混喺咗一齊,而《古蘭經》係衡量佢嘅準則(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