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伊斯蘭教禁止利息,係因為真主(﷾)禁止咗佢,而《聖經》都曾喺上帝嘅子民中禁止佢。《古蘭經》話,「安拉准許買賣,而禁止利息」,即禁止放債取息。佢告訴放債嘅人只收回原本:「你們不虧枉別人,你們也不會被虧枉」。先知(ﷺ)將食利息列為毀滅人嘅七大罪之一。《妥拉》,即摩西律法,禁止以色列人彼此放債取利。先知以西結將放債取利列為一個「必要死亡」之人嘅罪行之一。幾個世紀以來,教會都稱放高利貸為大罪。1311-1312年,教會領袖嘅集會維埃納公會議下令,凡頑固否認呢一點嘅人都要作為異端受懲罰。今日,主要嘅教會接受適度嘅利息。《古蘭經》仍然禁止佢,正如喺7世紀時一樣。
完整解釋
《古蘭經》點説
有啲人話,買賣就好似利息(放債取息)。《古蘭經》回答佢哋:安拉(﷾)准許買賣,而禁止利息。佢命令信士放棄人哋餘欠佢哋嘅利息。佢警告拒唔遵從嘅人,安拉(﷾)同使者(ﷺ)將對佢哋宣戰。停止收息嘅放債人可以保留佢嘅資本,即佢最初借出嘅數目,此外不得多取。所以呢條禁令涵蓋借貸嘅任何利息,而唔單止僅係高利率。利巴(riba)係表示呢種收益嘅阿拉伯語詞。
“吃利息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樣,瘋瘋癲癲地站起來。這是因為他們説:「買賣就像利息。」安拉准許買賣,而禁止利息。奉到主的教訓後,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歸安拉判決。再犯的人,是火獄的居民,他們將永居其中。”
“信道的人們啊!如果你們真是信士,那麼,你們當敬畏安拉,當放棄餘欠的利息。”
“如果你們不遵從,那麼,你們當知道安拉和使者將對你們宣戰。如果你們悔罪,那麼,你們得收回你們的資本,你們不虧枉別人,你們也不會被虧枉。”
先知(ﷺ)嘅教導
先知(ﷺ)將食利巴列為七種毀滅性嘅大罪之一。其他幾種包括以物配主同不義殺人。佢禁止收取利息,都禁止給付利息。喺辭朝,即佢最後一次朝覲時,佢宣佈廢除矇昧時期嘅利息。佢首先廢除嘅係欠佢自己嘅叔父阿拔斯嘅利息。呢條禁令適用於每一個穆斯林,並不限於窮人或高利率。
艾布·胡萊勒傳述,先知(ﷺ)告訴人們要遠離七種毀滅性的大罪。他提到的其中幾種是:以物配主、巫術、不義殺人、吃利巴(利息),以及吞食孤兒的財產。
艾布·朱海法傳述,先知(ﷺ)禁止的事情中,包括收取和給付利巴(利息)。
先知(ﷺ)在辭朝演説中宣佈廢除伊斯蘭教以前時期的高利貸,並説他首先廢除的本族人的高利貸,是欠阿拔斯·本·阿卜杜·穆塔利卜的高利貸,因為這些全部都廢除了。
《聖經》點説
《妥拉》禁止向上帝子民中嘅窮人、向弟兄放債取利。利未記話,不可取利,「只要敬畏你的神」。《詩篇》,即希伯來嘅禱告詩歌,描述可以與神同住嘅人係唔放債取利嘅人。公元前6世紀嘅先知以西結將放債取利列為一個「必要死亡」之人嘅可憎之事之一。耶穌講到借貸時話,借畀人要「不指望償還」。
“我民中有貧窮人與你同住,你若借錢給他,不可如放債的向他取利。”
“不可向他取利,也不可向他多要,只要敬畏你的神,使你的弟兄與你同住。你借錢給他,不可向他取利;借糧給他,也不可向他多要。”
“他不放債取利,不受賄賂以害無辜。行這些事的人必永不動搖。”
“向借錢的取利,向借糧的多要;這人豈能存活呢?他必不能存活。他行了這一切可憎的事,必要死亡,他的罪必歸到他身上。”
“你們倒要愛仇敵,也要善待他們,並要借給人不指望償還,你們的賞賜就必大了,你們也必作至高者的兒子;因為他恩待那忘恩的和作惡的。”
教會過去嘅教導
喺中世紀嘅大部分時間裏,教會譴責放債取息係大罪。1311-1312年,維埃納公會議頒令,凡頑固堅持放高利貸唔係罪嘅人,都要作為異端受懲罰。異端就係頑固否認教會信仰中某一教導嘅人。同樣呢啲國家如今都靠利息運轉,而主要嘅教會接受適度嘅利息。《古蘭經》喺7世紀禁止咗佢,至今仍然禁止。
該會議頒令:凡頑固堅持放高利貸不是罪的人,都要作為異端受懲罰。
“吃利息的人,要像中了魔的人一樣,瘋瘋癲癲地站起來。這是因為他們説:「買賣就像利息。」安拉准許買賣,而禁止利息。奉到主的教訓後,就遵守禁令的,得已往不咎,他的事歸安拉判決。再犯的人,是火獄的居民,他們將永居其中。”
| 出處 | 關於利息 |
|---|---|
| 《妥拉》 | 真主(﷾)嘅子民之間借貸不可取利 |
| 以西結書 | 放高利貸係必定死亡之人嘅罪行之一 |
| 耶穌 | 借畀人,唔指望償還 |
| 維埃納公會議,1311-1312年 | 凡固執否認高利貸係罪嘅人,按異端論處 |
| 今日嘅主要教會 | 接受適度嘅利息 |
| 《古蘭經》 | 允許貿易,禁止利息;放貸者只收回佢嘅本金 |
逐節回答
申命記 23:19-20 — 律法書(托拉),第23章,第19-20節
“你借給你弟兄的,或是錢財,或是糧食,無論什麼可生利的物,都不可取利。借給外邦人可以取利,只是借給你弟兄不可取利。這樣,耶和華你神必在你所去得為業的地上和你手裏所辦的一切事上賜福與你。”
引用目的
基督徒將呢理解為禁令只涉及以色列同胞,所以利息本身並冇錯。
回應
呢節經文仍然禁止喺上帝子民中嘅弟兄之間收取利息。中世紀嘅教會將『弟兄』理解為每一個基督徒。佢譴責基督徒之間放高利貸係大罪。維埃納公會議下令,凡頑固否認呢一點嘅人都要作為異端受懲罰。《古蘭經》嘅禁令冇為外邦人提出任何例外。佢告訴信士放棄餘欠嘅利息,只收回佢哋嘅資本。
結論 — 即使喺呢度,《妥拉》都禁止喺上帝嘅子民中收取利息。《古蘭經》嘅禁令冇噉樣嘅例外。
馬太福音 25:26-27 — 第25章,第26-27節
“主人回答説:你這又惡又懶的僕人,你既知道我沒有種的地方要收割,沒有散的地方要聚斂,就當把我的銀子放給兑換銀錢的人,到我來的時候,可以連本帶利收回。”
引用目的
基督徒將按才受託嘅比喻理解為耶穌認可錢可以生息。
回應
喺呢個比喻中,主人憑僕人自己嘅話審判僕人。喺路加嘅版本中,佢話:「我要憑你的口定你的罪」。佢仲稱自己係冇種下仲要去收嘅人。一個關於嚴厲主人嘅故事,並唔係關於借貸嘅裁決。耶穌直接教導借貸時話,借畀人要「不指望償還」。
結論 — 呢個比喻係用僕人自己嘅話來駁斥佢。佢並冇教導利息係合法嘅。
唔同觀點
主流基督教
《聖經》嘅禁令係為咗保護貧窮嘅以色列人唔受鄰舍剝削。商業貸款嘅適度利息係另一回事,並唔係罪。只有過高嘅或剝削性嘅利息先係錯嘅。
《妥拉》允許以色列人向外邦人收取利息,所以利息本身並冇錯。
反駁
就算申命記允許以色列人借畀外邦人收取利息。同樣呢幾節經文仍然禁止喺弟兄之間噉做,所以《妥拉》將佢看作喺上帝子民中係錯誤嘅。中世紀嘅教會將『弟兄』理解為每一個基督徒。傷害弟兄嘅事都傷害外人,而《古蘭經》嘅禁令冇提出任何例外。
喺耶穌關於按才受託嘅比喻中,主人講僕人本該用佢嘅錢去賺取利息。
反駁
就算主人噉樣講咗。佢係喺憑僕人自己嘅話審判僕人,喺路加嘅版本中佢明講咗呢一點。一個關於嚴厲主人嘅故事,並唔係關於借貸嘅裁決。耶穌直接教導借貸時話,借畀人要「不指望償還」。
伊斯蘭嘅觀點
利息被禁止,係因為真主(﷾)禁止咗佢。《古蘭經》同先知穆罕默德(ﷺ)向每一個穆斯林禁止佢,而《古蘭經》冇提出任何例外,都冇設定任何期限。《聖經》都曾禁止佢,但主要嘅教會如今接受適度嘅利息。
伊斯蘭教法嘅四大學派一致認為,借貸中任何約定嘅增額都係利巴,係禁止嘅。
《古蘭經》准許買賣,禁止利息,只允許放債人收回佢嘅資本。
先知(ﷺ)將食利巴列為七種毀滅性嘅大罪之一。
《妥拉》禁止喺上帝嘅子民中放債取利。以西結將放債取利列為一個被定死罪之人嘅罪行之一。
維埃納公會議頒令,凡頑固否認放高利貸係罪嘅人,都要作為異端受懲罰。
只有真主(﷾)才能通過佢嘅先知改變佢嘅律法。一個社會嘅習慣唔能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