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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教禁止利息,係因為真主(﷾)禁止咗佢,而《聖經》都曾喺上帝嘅子民中禁止佢。《古蘭經》話,「安拉准許買賣,而禁止利息」,即禁止放債取息。佢告訴放債嘅人只收回原本:「你們不虧枉別人,你們也不會被虧枉」。先知(ﷺ)將食利息列為毀滅人嘅七大罪之一。《妥拉》,即摩西律法,禁止以色列人彼此放債取利。先知以西結將放債取利列為一個「必要死亡」之人嘅罪行之一。幾個世紀以來,教會都稱放高利貸為大罪。1311-1312年,教會領袖嘅集會維埃納公會議下令,凡頑固否認呢一點嘅人都要作為異端受懲罰。今日,主要嘅教會接受適度嘅利息。《古蘭經》仍然禁止佢,正如喺7世紀時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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