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唔允許。今日嘅伊斯蘭教禁止奴隸制,而古典教法用規定約束主人,並賦予被俘者權利。伊斯蘭教出現時,奴隸制到處都有。喺當時,佢關閉咗使自由人淪為奴隸嘅一切途徑,只留下一條:喺合法戰爭中被俘。先知穆罕默德(ﷺ)禁止出賣任何自由人。古典教法確實允許男子與佢所擁有嘅女俘同房,但有嚴格嘅規定約束佢。佢必須等待一段規定嘅時間,都唔能夠強迫佢賣淫。一位重要嘅教法學家認為,如果佢喺佢無法承受時強行與佢同房並使佢受傷,佢就獲得自由。如果佢為佢生咗佢所承認嘅孩子,孩子生來就係自由人,佢永遠唔能夠被出賣,並喺佢死時獲得自由。《古蘭經》將釋放奴隸定為一種功修,以及為罪過贖罪嘅方式。120多位穆斯林學者譴責『伊斯蘭國』(ISIS)恢復奴隸制。今日冇人可以擁有另一個人,所以呢啲規定都唔再適用。
完整解釋
伊斯蘭教誕生時嘅世界
喺7世紀,每個民族都喺戰爭中抓俘虜,將佢哋變成奴隸:信基督教嘅拜占庭人、波斯人、阿拉伯人,以及喺佢哋之前嘅每一個民族。《聖經》本身就命令噉做。摩西律法吩咐以色列人,對唔肯講和嘅城,要殺盡男丁,將婦女同孩子取為自己嘅掠物。與米甸人作戰之後,摩西下令將女孩子存留低畀兵丁。佢仲使外邦人永遠作奴僕。奴隸制唔係伊斯蘭教發明嘅。伊斯蘭教發現佢無處不在,並着手關閉佢。
一項把伊斯蘭傳統中的奴隸制與其他社會並列考察的研究。書中表明,奴隸制在前現代世界普遍存在,闡述了伊斯蘭教法關於奴隸和女奴的規定,並指出古典教法學家是用法律上免受傷害的保護,而不是用現代的同意概念來保護女奴的:罕百里派教法學家布胡提認為,如果主人在她無法承受時強行與她同房並使她受傷,她就應獲得自由。
“耶和華你的神把城交付你手,你就要用刀殺盡這城的男丁。惟有婦女、孩子、牲畜和城內一切的財物,你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耶和華你神把你仇敵的財物賜給你,你可以吃用。”
“摩西對他們説:你們要存留這一切婦女的活命嗎?看哪,這些婦女因巴蘭的計謀叫以色列人在毗珥的事上得罪耶和華,以致耶和華的會眾遭遇瘟疫。所以,你們要把一切的男孩和所有已經與男人同房的女人都殺了。但女孩子中,凡沒有與男人同房的,你們都可以存留她的活命。”
“至於你的奴僕、婢女,可以從你四圍的外邦人中買。並且那寄居在你們中間的外人和他們的家屬,在你們地上所生的,你們也可以從其中買人,他們要作你們的產業。你們要將他們遺留給你們的子孫為產業,他們要永遠作你們的奴僕;只是你們的弟兄以色列人,你們彼此不可嚴嚴地轄管。”
除戰爭外,不得使自由人淪為奴隸
喺伊斯蘭教以前,自由人可以通過好多途徑淪為奴隸:因為欠債、被拐賣,或被自己嘅家人賣掉。先知(ﷺ)話,喺復活日,安拉(﷾)將與販賣自由人並享用其價錢嘅人為敵。自由嘅穆斯林唔能夠被變為奴隸。喺穆斯林保護下生活嘅自由嘅非穆斯林都唔能夠。伊斯蘭教關閉咗使自由人淪為奴隸嘅一切途徑,只留下一條:喺統治者嘅權力下進行嘅合法戰爭中被俘。先知(ﷺ)禁止喺戰爭中殺害婦女同兒童,所以好多俘虜係婦女同兒童。《古蘭經》提出咗結束俘虜身份嘅兩種方式:作為恩惠釋放俘虜,或准許佢哋贖身。哈瓦津部落以穆斯林嘅身份嚟到先知(ﷺ)嗰度,請求歸還佢哋嘅家人,佢就將佢哋仲咗返去。
艾布·胡萊勒傳述,先知(ﷺ)説,在復活日安拉將與三種人為敵,其中之一是販賣自由人並享用其價錢的人。
伊本·歐麥爾傳述,在先知(ﷺ)的一次出征中,人們發現一個婦女被殺,先知便禁止殺害婦女和兒童。
“你們在戰場上遇到不信道者的時候,應當斬殺他們,你們既戰勝他們,就應當俘虜他們;以後或釋放他們,或准許他們贖身,直到戰爭放下它的重擔。事情就是這樣的,假若安拉意欲,他必懲治他們;但他命你們抗戰,以便他以你們互相考驗。為主道而陣亡者,安拉絕不枉費他們的善功,”
哈瓦津部落的代表團以穆斯林的身份來到先知(ﷺ)那裏,請求歸還他們在侯奈因被俘的家人,先知請他的士兵們歸還俘虜,士兵們都心甘情願地放棄了自己的份額。
奴隸嘅權利
先知(ﷺ)話,奴僕係兄弟:主人必須用自己食嘅嘢畀佢哋食,用自己穿嘅畀佢哋穿,不可讓佢哋承擔力所不及嘅事,否則就要幫助佢哋。佢將釋放奴隸定為一記耳光或一次毆打嘅罰贖。佢告訴穆斯林唔好話「我的奴隸」,而要話「我的小夥子」同「我的姑娘」。《古蘭經》禁止為咗牟利而強迫婢女賣淫。
艾布·贊爾辱罵一個人,拿他的母親羞辱他。先知(ﷺ)告訴他,他身上還有一些矇昧時代的習氣。他説,他們的奴僕是他們的兄弟:他們必須用自己吃的東西給奴僕吃,用自己穿的給奴僕穿,不可讓奴僕承擔力所不及的事,否則就要幫助他們。
扎丹看見伊本·歐麥爾在釋放一個奴隸。伊本·歐麥爾説,他這樣做本身沒有什麼回賜,只是他曾聽先知(ﷺ)説:誰打了自己的奴隸一耳光或毆打了他,其罰贖就是釋放他。
艾布·胡萊勒傳述,先知(ﷺ)告訴人們不要説「我的奴隸」或「我的女奴」,而要説「我的小夥子」「我的姑娘」和「我的孩子」。
“不能娶妻者,叫他們極力保持貞操,直到安拉以他的恩惠使他們富足。你們的奴婢中要求訂約贖身者,如果你們知道他們是忠實的,你們就應當與他們訂約,並且把安拉賜予你們的財產的一部分分給他們。如果你們的婢女,要保守貞操,你們就不要為了今世生活的浮利而強迫她們賣淫。如果有人強迫她們,那麼,在被迫之後,安拉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關於女俘嘅律法
古典伊斯蘭教法確實允許主人與佢所擁有嘅女俘同房。但首先佢必須等待一段規定嘅時間,以表明佢係咪已經懷孕。先知(ﷺ)話,有一個人打算與一個臨產嘅女俘同房,佢曾想詛咒嗰個人。古典教法學家並唔使用今日關於同意嘅説法。佢哋用防止傷害嘅法律來保護佢。佢可以向法官申訴。罕百里派教法學家布胡提認為,如果佢嘅主人喺佢無法承受時強行與佢同房並使佢受傷,佢就必須獲得自由。佢與主人所生嘅孩子,一經主人承認係佢嘅,生來就係自由人,並繼承佢嘅遺產。哈里發歐麥爾裁定,佢一旦為主人生咗孩子,就永遠唔能夠被出賣、送人或留畀佢嘅繼承人。佢死時佢就獲得自由。四大教法學派都遵循咗呢一裁定。
艾布·賽義德·胡德里傳述,奧塔斯之戰後,聖門弟子們不敢接近被俘的婦女,於是安拉降示了《古蘭經》4:24;只有在她們的待婚期(idda)滿了之後,她們才成為合法的。
艾布·達爾達傳述,先知(ﷺ)在一個帳篷門口遇到一個臨產的婦女,聽説擁有她的那個人打算與她同房,就説他已決定詛咒那人,這詛咒將跟着他進入墳墓。
一項把伊斯蘭傳統中的奴隸制與其他社會並列考察的研究。書中表明,奴隸制在前現代世界普遍存在,闡述了伊斯蘭教法關於奴隸和女奴的規定,並指出古典教法學家是用法律上免受傷害的保護,而不是用現代的同意概念來保護女奴的:罕百里派教法學家布胡提認為,如果主人在她無法承受時強行與她同房並使她受傷,她就應獲得自由。
馬立克從納菲那裏、納菲從伊本·歐麥爾那裏傳述,哈里發歐麥爾判定:女奴為主人生了孩子後,主人不得出賣她、送人或把她留給繼承人;主人去世時,她就獲得自由。這是歐麥爾的判決,不是先知(ﷺ)的話。
通往自由嘅門
《古蘭經》將釋放奴隸稱為「超越山徑」。佢將釋放奴隸定為誤殺信士、違背誓言,以及一種稱為『齊哈爾』(zihar)嘅異教式休妻嘅贖罪方式。佢將天課(每年嘅施捨)嘅一部分專門用於使人脱離奴隸身份,並將花錢贖取奴隸算作真正嘅正義。佢告訴主人,如果睇出奴隸有善良之處,就要與佢訂約,讓佢贖身。大多數教法學家認為呢個係非常可嘉嘅。一啲早期學者認為呢個係義務,哈里發歐麥爾就強制執行咗。先知(ﷺ)應許,邊個釋放一個穆斯林奴隸,邊個就免於火獄。佢應許,一個人教導一個女奴、釋放佢並娶佢為妻,將得到雙倍嘅報酬。一個名叫伯麗拉嘅女奴有噉樣一份契約時,佢叫阿伊莎將佢買落嚟並釋放佢。
“你怎能知道超越山徑是什麼事?是釋放奴隸,”
“信士不至於殺害信士,除非是誤殺。誰誤殺一個信士,誰當釋放一個信道的奴隸,並以血鍰交付屍親,除非他們自願讓與。被殺的信士,如果他的宗族是你們的敵人,那麼,兇手應當釋放一個信道的奴隸。如果被殺者的宗族是你們的盟友,那麼,兇手應當以血鍰交付屍親,並釋放一個信道的奴隸。誰不能釋放奴隸,誰當連續齋戒兩個月,這是因為安拉准許他悔過自新。安拉是全知的,是至睿的。”
“安拉不為無意的誓言而責備你們,卻為有意的誓言而責備你們。破壞誓言的罰金,是按自己家屬的中等食量,供給十個貧民一餐的口糧,或以衣服贈送他們,或釋放一個奴隸。無力濟貧或釋奴的人,當齋戒三日。這是你們發誓後破壞誓言時的罰金。你們應當信守自己的誓言。安拉為你們如此闡明他的跡象,以便你們感謝他。”
“把妻子當做母親然後悔其所言者,在交接之前,應該釋放一個奴隸。那是用來勸告你們的,安拉是徹知你們的行為的。”
“賑款只歸於貧窮者、赤貧者、管理賑務者、心被團結者、無力贖身者、不能還債者、為主道工作者、途中窮困者;這是安拉的定製。安拉是全知的,是至睿的。”
“你們把自己的臉轉向東方和西方,都不是正義。正義是信安拉、末日、天使、經典、先知,並將所愛的財產施濟親戚、孤兒、貧民、旅客、乞丐和贖取奴隸,並謹守拜功,完納天課,履行約言,忍受窮困、患難和戰爭。這等人,確是忠貞的;這等人,確是敬畏的。”
“不能娶妻者,叫他們極力保持貞操,直到安拉以他的恩惠使他們富足。你們的奴婢中要求訂約贖身者,如果你們知道他們是忠實的,你們就應當與他們訂約,並且把安拉賜予你們的財產的一部分分給他們。如果你們的婢女,要保守貞操,你們就不要為了今世生活的浮利而強迫她們賣淫。如果有人強迫她們,那麼,在被迫之後,安拉確是至赦的,確是至慈的。”
艾布·胡萊勒傳述,先知(ﷺ)説:誰釋放一個穆斯林奴隸,安拉就會使他身體的每一部分免於火獄,正如他釋放了那奴隸身體的每一部分。
艾布·穆薩·艾什爾裏傳述,先知(ﷺ)説,一個人擁有一個女奴,教她良好的禮節,好好地教育她,然後釋放她並娶她為妻,他將得到雙倍的報酬。
阿伊莎傳述,女奴伯麗拉的主人們與她訂立了贖身契約,她向阿伊莎求助。先知(ﷺ)叫阿伊莎把她買下來並釋放她,阿伊莎照做了。
| 途徑 | 出處 |
|---|---|
| 以恩惠釋放俘虜,或准許佢哋贖身 | 《古蘭經》47:4 |
| 因一記耳光或一次毆打而釋放 | 《穆斯林聖訓實錄》1657 |
| 誤殺、違背誓言同「齊哈爾」嘅罰贖 | 《古蘭經》4:92、5:89、58:3 |
| 天課中嘅一份 | 《古蘭經》9:60 |
| 奴隸為自己贖身嘅契約 | 《古蘭經》24:33 |
| 為主人生咗孩子嘅母親喺主人死後獲得自由 | 哈里發歐麥爾嘅裁決 |
今日,奴隸制喺伊斯蘭教中係被禁止嘅。
佢最後嘅話
先知(ﷺ)最後嘅話中,有一句係關於禮拜同奴隸嘅懇切叮囑:喺對待你哋右手所管轄嘅人嘅事上,要敬畏安拉(﷾)。佢去世時,冇留下一個奴隸,無論男女。
阿里·本·艾比·塔利卜傳述,先知(ﷺ)説的最後的話是:禮拜,禮拜;在你們右手所管轄的人的事上,要敬畏安拉。
阿慕爾·本·哈里斯傳述,先知(ﷺ)去世時沒有留下錢財,沒有奴隸,也沒有別的東西,只有他的白騾、他的武器和一塊他已施捨出去的土地。
今日嘅穆斯林學者點説
今日嘅伊斯蘭教禁止奴隸制。埃及嘅官方教法判令機構話,奴役任何人而家喺伊斯蘭教法中都係一種罪行。佢話,穆斯林國家已簽署嘅反奴隸制條約對穆斯林具有約束力。《古蘭經》吩咐穆斯林履行諾言。2014年,自稱『伊斯蘭國』嘅組織恢復咗奴役婦女。120多位穆斯林學者寫信畀佢嘅首領。佢哋告訴佢,恢復奴隸制係伊斯蘭教所禁止嘅,因為佢已由普遍嘅公議廢除。佢哋話,佢將婦女納為婢妾,係喺大地上散佈腐敗。喺每一個穆斯林國家,奴隸制都係非法嘅。
埃及的官方教法判令機構指出,伊斯蘭教法明確禁止當今的奴隸制,將奴隸制定為犯罪的國際協議對穆斯林具有約束力,奴役他人已成為一種罪行,伊斯蘭教法學中關於奴隸的律例已經停止施行,因為它們不再適用。
“你們不要接近孤兒的財產,除非依照最優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們應當履行諾言;諾言確是要被審問的事。”
世界各地的穆斯林學者、穆夫提和伊瑪目寫給自稱伊斯蘭國的組織首領的一封公開信。簽署者包括埃及大穆夫提紹基·阿拉姆和阿卜杜拉·本·拜亞,還有來自尼日利亞、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亞和北美的學者與領袖。信的摘要列出了它所説的伊斯蘭教禁止的事,其中包括:殺害無辜者;殺害使者,因而也包括記者和援助人員;宣佈他人不是穆斯林,除非他公開宣佈不信;傷害或虐待基督徒或任何有經人;強迫他人改宗;折磨他人;毀損死者的遺體。信中還説,恢復奴隸制是伊斯蘭教所禁止的,因為它已由普遍的公議廢除;並譴責他把婦女納為婢妾,是在重新挑起動亂和腐敗。
批評者自己嘅經典同教會
《聖經》規定,奴僕被打後若過一兩天才死,主人就可以唔受刑,「因為他是他的錢財」。佢只喺被打嘅奴僕失去一隻眼或一顆牙時才放佢自由。先知(ﷺ)則將釋放奴隸定為一記耳光嘅代價。《聖經》允許人賣自己嘅女兒。《新約》吩咐奴僕「要懼怕戰兢」地聽從主人,連乖僻嘅主人都要順服。英王欽定本(KJV)譯作『servants』(僕人)嘅嗰個希臘詞,意思係奴隸。《聖經》中冇任何地方將釋放奴隸定為贖罪嘅方式。1455年,教皇尼古拉五世確認葡萄牙國王有權使穆斯林同異教徒永遠淪為奴隸。基督教國家將約1250萬非洲人運過大西洋。1995年,美南浸信會承認,佢嘅好多先輩曾為擁有奴隸嘅權利辯護。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他是他的錢財。”
“人若打壞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隻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若打掉了他奴僕或是婢女的一個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扎丹看見伊本·歐麥爾在釋放一個奴隸。伊本·歐麥爾説,他這樣做本身沒有什麼回賜,只是他曾聽先知(ﷺ)説:誰打了自己的奴隸一耳光或毆打了他,其罰贖就是釋放他。
“人若賣女兒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僕那樣出去。”
“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
“你們作僕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不但順服那善良温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
教皇尼古拉五世重申他早先(在1452年的詔書《鑑於不同》中)授予葡萄牙國王的權力:入侵、俘獲並征服一切撒拉森人、異教徒和基督的其他敵人,無論他們在哪裏,並使他們本人淪為永久的奴隸。
估計在1501年至1866年間,約有1250萬非洲人被裝上船橫渡大西洋,約有1070萬人活着登上美洲。大多數人在巴西和加勒比地區登岸;在北美大陸登岸的不到400,000人。
美國最大的新教團體承認,它的許多先輩曾為擁有奴隸的權利辯護,並參與、支持或默許了美國奴隸制的非人道本質,它向非裔美國人道歉。
逐節來睇
出埃及記 21:20-21 — 律法書(托拉),第21章,第20-21節
“人若用棍子打奴僕或婢女,立時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若過一兩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為他是他的錢財。”
引用目的
基督徒將摩西律法中關於奴隸嘅規定理解為喺古代社會中對主人嘅限制,而唔係對奴隸制嘅認可。
回應
佢所設嘅限制係:只有奴僕立時死去,主人才受刑;如果奴僕過一兩天才死,主人就可以唔受刑,「因為他是他的錢財」。《聖經》只喺被打嘅奴僕失去一隻眼或一顆牙時才放佢自由。先知(ﷺ)則因一記耳光就使佢獲得自由。
結論 — 喺對待奴隸嘅問題上,先知(ﷺ)嘅律法對奴隸嘅保護遠遠超過批評者所維護嘅律法。
申命記 20:13-14 — 律法書(托拉),第20章,第13-14節
“耶和華你的神把城交付你手,你就要用刀殺盡這城的男丁。惟有婦女、孩子、牲畜和城內一切的財物,你可以取為自己的掠物。耶和華你神把你仇敵的財物賜給你,你可以吃用。”
引用目的
申命記中擄取婦女同孩子係嗰個時代嘅戰爭習俗,《聖經》對佢加以規範。
回應
《古蘭經》同先知(ﷺ)都處理過俘虜,但佢哋禁止殺害婦女同兒童,提出釋放同贖身作為擺脱俘虜身份嘅途徑,賦予女俘權利,並將釋放奴隸定為功修。利未記則使外邦人永遠作奴僕。
結論 — 兩部經典都講到戰爭中嘅俘虜,只有其中一部為佢哋打開咗通往自由嘅門。
唔同觀點
批評者嘅指控
批評者話,伊斯蘭教允許穆斯林男子喺戰爭中俘獲婦女並留作性用途。佢哋話,自稱『伊斯蘭國』嘅組織表明咗呢個意味着咩。
一個允許男子與佢所擁有嘅女子同房嘅宗教,冇可能來自上帝。
反駁
批評者自己嘅《聖經》都允許同樣嘅事。亞伯拉罕同雅各與妻子嘅使女生咗孩子,呢啲使女係佢哋嘅妻子畀佢哋嘅(創世記 16:3;創世記 30:4)。佢嘅律法講到一個婢女,「主人選定她歸自己」(出埃及記 21:8)。佢允許兵丁喺一個月之後娶佢所戀慕嘅被擄女子為妻(申命記 21:10-14)。與米甸人作戰之後,摩西下令,女孩子中「凡沒有與男人同房的」,都要存留佢哋嘅活命,歸你哋自己(民數記 31:18)。一個人與許配咗人哋嘅婢女同寢,唔被治死,「因為婢女還沒有得自由」(利未記 19:20)。所羅門除咗妃子以外,仲有嬪三百(列王紀上 11:3)。伊斯蘭教關於女俘嘅律法帶有等待期、佢嘅權利,以及好多通往自由嘅門。
古典伊斯蘭教法允許主人與佢所擁有嘅女俘同房。
反駁
係嘅,喺當時嘅奴隸制之內,古典教法允許噉做。但那套律法仍然約束着主人。佢必須等待一段規定嘅時間,絕唔能夠讓佢賣淫,被佢傷害嘅女子獲得自由,佢孩子嘅母親喺佢死時獲得自由。如今奴隸制本身喺伊斯蘭教中係被禁止嘅。120多位穆斯林學者告訴『伊斯蘭國』嘅首領,奴隸制已由普遍嘅公議廢除,恢復佢係被禁止嘅。今日冇人可以擁有另一個人,所以呢啲規定都唔再適用。
現代嘅質疑:任何限制都唔能夠使佢正當
好多冇宗教信仰嘅批評者拒絕任何允許主人與佢所擁有嘅女子同房嘅律法。佢哋話,無論附帶咩限制,呢件事本身就係錯嘅。
批評者話,古典伊斯蘭教法允許主人與佢所擁有嘅女俘同房。佢哋話,任何限制都唔能夠使呢件事正當。
反駁
伊斯蘭教發現奴隸制無處不在。佢關閉咗使自由人淪為奴隸嘅一切途徑,只留下喺合法戰爭中被俘呢一條。佢將釋放奴隸稱為「超越山徑」,並將佢定為贖罪嘅方式。佢禁止強迫婢女賣淫。佢裁定,為主人生咗孩子嘅女子永遠唔能夠被出賣,並喺主人死時獲得自由。今日嘅穆斯林學者同教法判令機構認為奴隸制係被禁止嘅,120多位學者譴責『伊斯蘭國』恢復奴隸制。
伊斯蘭嘅觀點
伊斯蘭教發現奴隸制無處不在。佢關閉咗使自由人淪為奴隸嘅一切途徑,只留下喺合法戰爭中被俘呢一條。佢賦予奴隸同女俘權利,將釋放奴隸定為一種功修同贖罪嘅方式。佢指明瞭通往自由嘅道路。先知(ﷺ)臨終時仲喺為奴隸懇求,今日嘅穆斯林學者認為奴隸制係被禁止嘅。
先知(ﷺ)禁止將任何自由人賣為奴隸。
《古蘭經》提出,作為恩惠釋放或准許贖身,係結束俘虜身份嘅方式。
先知(ﷺ)吩咐讓奴隸食主人所食嘅、穿主人所穿嘅,並將釋放奴隸定為一記耳光嘅罰贖。
《古蘭經》禁止強迫婢女賣淫。
喺等待期過去之前,任何男子都唔能夠與女俘同房。
罕百里派教法學家布胡提認為,如果主人傷害咗婢女,佢就必須獲得自由。呢適用於主人喺佢無法承受時強行與佢同房嘅情況。
哈里發歐麥爾對為主人生咗孩子嘅婢女作出裁定。佢永遠唔能夠被出賣,並喺主人死時獲得自由。
《古蘭經》將釋放奴隸定為超越山徑、天課嘅一項用途,以及三種罪過嘅罰贖。
先知(ﷺ)最後嘅話中有一句懇切叮囑:喺對待奴隸嘅事上要敬畏安拉(﷾)。佢去世時冇留下一個奴隸。
今日嘅穆斯林學者同教法判令機構認為奴隸制係被禁止嘅。120多位學者譴責『伊斯蘭國』恢復奴隸制。
《聖經》規定,被打嘅奴僕若再活一兩天,主人就可以唔受懲罰;被打嘅奴僕只有失去一隻眼或一顆牙才得自由。先知(ﷺ)則讓主人因一記耳光就失去佢嘅奴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