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按呢一章自己嘅話講,係嘅,而且《聖經》從未因此責備佢。耶弗佢許願,要將先從佢家門出嚟迎接佢嘅獻畀耶同華為燔祭。出嚟嘅係佢嘅獨生女兒。兩個月後,「父親就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佢許呢個願,正正係喺耶同華嘅靈降喺佢身上之後。律法話耶同華恨惡焚燒兒女,然而冇一節經文譴責耶弗佢。《新約》甚至將佢列為信心英雄之一。伊斯蘭既禁止噉樣嘅願,都禁止噉樣嘅行為。先知(ﷺ)教導話,違抗真主(﷾)嘅願不可履行,《古蘭經》都話,殺害兒女嘅人確已虧折咗。
完整解釋
所許嘅願與隨後嘅事
耶同華嘅靈降喺耶弗佢身上。緊接着,佢就許咗願。佢應許獻上燔祭,即喺祭壇上全部焚燒嘅祭。隨後耶同華使佢得勝。佢嘅獨生女兒出嚟迎接佢,佢話佢唔能夠收回自己嘅話。
“耶和華的靈降在耶弗他身上,他就經過基列和瑪拿西,來到基列的米斯巴,又從米斯巴來到亞捫人那裏。”
“耶弗他就向耶和華許願,説:你若將亞捫人交在我手中,我從亞捫人那裏平平安安回來的時候,無論什麼人,先從我家門出來迎接我,就必歸你,我也必將他獻上為燔祭。”
“於是耶弗他往亞捫人那裏去,與他們爭戰;耶和華將他們交在他手中。”
“耶弗他回米斯巴到了自己的家,不料,他女兒拿着鼓跳舞出來迎接他,是他獨生的,此外無兒無女。耶弗他看見她,就撕裂衣服,説:哀哉!我的女兒啊,你使我甚是愁苦,叫我作難了;因為我已經向耶和華開口許願,不能挽回。”
「照所許的願」
兩個月後佢返嚟咗,佢就照所許嘅願向佢行咗。以色列嘅女子每年去為佢哀哭。經文記述咗呢件事,卻冇對佢作出任何評判。
“耶弗他説:你去吧!就容她去兩個月。她便和同伴去了,在山上為她終為處女哀哭。兩月已滿,她回到父親那裏,父親就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女兒終身沒有親近男子。此後以色列中有個規矩:每年以色列的女子去為基列人耶弗他的女兒哀哭四天。”
11:29
耶同華嘅靈降喺耶弗佢身上。
11:30-31
佢許願,要將先從佢家門出嚟迎接佢嘅獻為燔祭,就係喺壇上全部燒掉嘅祭。
11:32
耶同華使佢得勝。
11:34-35
佢嘅獨生女出嚟;佢話佢唔能夠挽回。
11:39
佢「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
11:40
以色列嘅女子每年為佢哀哭。
1世紀嘅人點樣理解呢個故事
1世紀嘅猶太曆史學家約瑟夫斯照字面理解呢一章。佢寫道,耶弗佢將佢嘅女兒獻為燔祭,呢祭既唔合律法,都唔蒙上帝悦納。
約瑟夫斯在1世紀複述士師記第11章時説,兩個月滿了以後,耶弗他把他的女兒獻為燔祭;他稱這祭既不合律法,也不蒙上帝悦納。
律法對焚燒兒女點説
摩西律法將焚燒兒女稱為『可憎』嘅事,即耶同華所恨惡嘅事。喺《耶利米書》中,神話佢從未吩咐過呢件事,佢心中都從未起過噉樣嘅意。
“你不可向耶和華你的神這樣行,因為他們向他們的神行了耶和華所憎嫌所恨惡的一切事,甚至將自己的兒女用火焚燒,獻給他們的神。”
“他們在欣嫩子谷建築陀斐特的丘壇,好在火中焚燒自己的兒女。這並不是我所吩咐的,也不是我心中所起的意。”
《新約》中嘅耶弗佢
《希伯來書》係《新約》中嘅一封書信,佢將耶弗佢與參孫、大衞同撒母耳一同點名列出。佢話呢啲人「他們因着信」成就咗大事。對佢嘅願,佢冇一句責備。
“我又何必再説呢?若一一細説基甸、巴拉、參孫、耶弗他、大衞、撒母耳和眾先知的事,時候就不夠了。他們因着信,制伏了敵國,行了公義,得了應許,堵了獅子的口,”
作惡嘅願不可履行
先知(ﷺ)教導話,違抗安拉(﷾)嘅願不可履行。所以冇一個穆斯林會受耶弗佢噉樣嘅願嘅約束。《古蘭經》將殺害兒女稱為大罪,並講殺害佢哋嘅人確已虧折咗。《古蘭經》中亞伯拉罕嘅故事則唔同。安拉(﷾)借一個夢考驗佢,然後呼喚佢,並以一個偉大嘅犧牲贖咗佢嘅兒子。考驗係由安拉(﷾)親自停止嘅,冇一個孩子被殺。
阿伊莎傳述,先知(ﷺ)説:誰許願要順從安拉,就應當履行這個願,順從他;誰許願要違抗安拉,就絕不可違抗他。
“你們不要因為怕貧窮而殺害自己的兒女,我供給他們和你們。殺害他們確是大罪。”
“愚昧無知地殺害兒女,並且假借安拉的名義把安拉賞賜他們的給養當作禁物的人,確已虧折了,確已迷誤了,他們沒有遵循正道。”
“當他長到能幫着他操作的時候,他説:「我的小子啊!我確已夢見我宰你為犧牲。你考慮一下!你究竟有什麼意見?」他説:「我的父親啊!請你執行你所奉的命令吧!如果安拉意欲,你將發現我是堅忍的。」”
“他倆既已順服安拉,而他使他的兒子側卧着。我喊叫説:「易卜拉欣啊!你確已證實那個夢了。」我必定要這樣報酬行善的人們。這確是明顯的考驗。我以一個偉大的犧牲贖了他。”
| 出處 | 佢講咩 |
|---|---|
| 申命記 12:31 | 列國將自己嘅兒女交畀火,獻畀佢哋嘅神,呢個係主所恨惡嘅。 |
| 耶利米書 7:31 | 神從未吩咐呢件事。 |
| 希伯來書 11:32-33 | 耶弗佢被列喺「因着信」做咗大事嘅人中間。 |
| 約瑟夫斯 | 佢將女兒獻為祭,呢祭既唔合律法,都唔蒙神悦納。 |
| 《布哈里聖訓實錄》6696 | 許願違抗安拉(﷾),就不可履行。 |
| 《古蘭經》17:31 | 殺害兒女係大罪。 |
逐節分析
士師記 11:38-40 — 先知書,第11章,第38-40節
“耶弗他説:你去吧!就容她去兩個月。她便和同伴去了,在山上為她終為處女哀哭。兩月已滿,她回到父親那裏,父親就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女兒終身沒有親近男子。此後以色列中有個規矩:每年以色列的女子去為基列人耶弗他的女兒哀哭四天。”
引用目的
佢為終為處女哀哭,並且「終身沒有親近男子」。耶弗佢讓佢終身事奉神,不嫁人。佢冇殺佢。
回應
所許嘅願係「我也必將他獻上為燔祭」,而燔祭係喺祭壇上焚燒嘅。經文話「父親就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此後以色列嘅女子每年為佢哀哭。1世紀嘅約瑟夫斯將佢理解為獻祭。有人將第31節英文中嘅『and』(並且)讀作『or』(或者),噉樣人就被獻身事奉,而動物被焚燒。但呢個願係一個應許,針對嘅係「無論什麼人,先從我家門出來迎接我」。無論出嚟嘅係咩,都「就必歸你,我也必將他獻上為燔祭」。
結論 — 呢一章自己嘅話,即照所許嘅願獻上嘅燔祭,描述嘅係一次死亡。
希伯來書 11:32-33 — 第11章,第32-33節
“我又何必再説呢?若一一細説基甸、巴拉、參孫、耶弗他、大衞、撒母耳和眾先知的事,時候就不夠了。他們因着信,制伏了敵國,行了公義,得了應許,堵了獅子的口,”
引用目的
《希伯來書》稱讚耶弗佢喺戰爭中嘅信心,就好似稱讚參孫一樣,並唔認可佢嘅願。
回應
《希伯來書》冇一句責備,《士師記》都冇。耶同華嘅靈恰喺許願之前降喺耶弗佢身上,而耶同華恰喺許願之後使佢得勝。冇一節經文點名責備佢,佢畀佢嘅唯一評價係稱讚。
結論 — 冇一節經文點名譴責耶弗佢,而律法卻譴責佢所做嘅事。
唔同觀點
基督教嘅解讀
好多基督教註釋家認為,耶弗佢係讓女兒終身未嫁、一生事奉神,而冇殺佢。另一啲人承認佢死咗。佢哋話,《希伯來書》稱讚嘅係耶弗佢喺戰爭中嘅信心,而唔係佢嘅願。
呢一章強調佢「在山上為她終為處女哀哭」,並且「女兒終身沒有親近男子」。有人將呢理解為一生獻身守貞,而唔係死亡。
反駁
經文確實提到佢嘅童貞。但所許嘅願係燔祭,而呢一章話「父親就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1世紀嘅約瑟夫斯將佢理解為獻祭。
《希伯來書》尊崇像參孫同耶弗佢噉樣有缺點嘅人嘅信心,但並唔認可佢哋所做嘅一切。
反駁
《希伯來書》確實尊崇並不完美嘅人。但佢冇一句責備,《士師記》都冇。冇一節經文點名責備佢,佢畀佢嘅唯一評價係稱讚,而佢嘅律法卻譴責呢種行為。
伊斯蘭嘅觀點
《聖經》記載咗一次因許願而獻畀神嘅人祭。佢稱讚做呢件事嘅人,卻喺別處將同樣嘅行為稱為可憎嘅事。伊斯蘭既禁止噉樣嘅願,都禁止噉樣嘅行為。先知(ﷺ)話,有罪嘅願不可履行,《古蘭經》都譴責殺害兒女。亞伯拉罕所受嘅考驗係由安拉(﷾)親自停止嘅,佢嘅兒子被贖咗(37:107)。
耶弗佢向耶同華許願獻燔祭,並且對佢嘅獨生女兒「父親就照所許的願向她行了」。
呢個願緊接喺耶同華嘅靈降喺佢身上之後。隨後耶同華使佢得勝。
律法將焚燒兒女稱為耶同華所恨惡嘅可憎之事。
《希伯來書》將耶弗佢列為信心英雄之一,對佢嘅願隻字未加指責。
約瑟夫斯係1世紀嘅猶太曆史學家。佢複述咗呢個故事,並話耶弗佢將佢獻為燔祭。
喺伊斯蘭中,違抗安拉(﷾)嘅願不可履行。殺害兒女係大罪。
喺《古蘭經》中,亞伯拉罕借一個夢受到考驗,而安拉(﷾)阻止咗佢。佢嘅兒子以一個偉大嘅犧牲被贖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