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短回答
係嘅,穆斯林必須遵守佢哋所居住國家嘅法律,喺西方如此,喺其他任何地方都係如此,而約束佢哋噉做嘅正正係佢哋嘅宗教。生活喺一個國家保護之下嘅穆斯林,與呢個國家有一份約定。《古蘭經》命令穆斯林履行佢哋嘅約定。先知(ﷺ)話,違背諾言係偽信者嘅標誌。所以一個逃税或欺騙福利機構嘅穆斯林,係喺違犯伊斯蘭教法,而唔係喺遵行佢。佢所遵守嘅伊斯蘭教法,大部分係禮拜、施捨、誠實同家庭生活。佢唯一嘅例外係:佢不可服從叫佢犯罪嘅命令。英國、美國同大多數國家嘅法律允許好多伊斯蘭教所禁止嘅事,但幾乎從來唔命令人去做呢啲事。任何個人穆斯林,無論喺西方定係喺其他任何地方,都不得執行伊斯蘭嘅刑罰。佢哋只屬於一個穆斯林國家中合法嘅法庭。穆斯林都不得將伊斯蘭教法或伊斯蘭教強加畀人哋。噉做會違揹佢哋嘅約定,而且《古蘭經》話,對於宗教,絕無強迫。
完整解釋
履行約定係真主(﷾)嘅命令
一個穆斯林可能出生喺一個國家,可能喺嗰度定居,都可能持簽證前來。無論邊一種情況,佢都生活喺呢個國家嘅保護之下,而噉就係一份約定。《古蘭經》吩咐信士們履行佢哋嘅義務,唔好喺誓言確定之後違背佢,並要履行每一項諾言。佢話,每一項諾言喺審判日都要被審問。
“信道的人們啊!你們當履行各種約言。”
“當你們締結盟約的時候,你們應當履行。你們既以安拉為你們的保證者,則締結盟約之後就不要違背誓言。安拉的確知道你們的行為。”
“你們不要接近孤兒的財產,除非依照最優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們應當履行諾言;諾言確是要被審問的事。”
條約優先於援助其他穆斯林
《古蘭經》將條約睇得極重,甚至用佢來限制援助其他穆斯林嘅義務。當別處嘅信士求援時,穆斯林必須援助佢哋,除非係對付一個與穆斯林訂有條約嘅民族。
“信道而且遷居,並以自己的財產和生命為安拉而奮鬥的人和款留(使者),贊助(正道)的人,這等人互為監護者。信道而未遷居的人,絕不得與你們互為監護人,直到他們遷居;如果他們為宗教事而向你們求援,那麼,你們應當援助他們,除非他們的敵人與你們有盟約關係。安拉是明察你們的行為的。”
古典法學家點樣説
穆斯林法學家(伊斯蘭教法學者)將呢一點應用於喺安全保證下進入非穆斯林土地嘅穆斯林。12至13世紀嘅學者伊本·古達瑪裁定,佢不得背叛嗰度嘅人,都不得拿取佢哋嘅財產。理由係,給予佢安全嘅前提就係噉樣嘅理解。先知(ﷺ)都警告話,邊個殺害咗與穆斯林訂有盟約嘅人,邊個就聞唔到樂園嘅香氣。
罕百里學派法學家伊本·古達瑪認為,吉哈德之事交由統治者(伊瑪目)及其判斷決定,人們在這件事上必須服從他。他只提出一個例外:如果敵人突然襲擊,來不及請示統治者,人們可以不經他許可而自衞。他還認為,一個在安全保證(阿曼)下進入非穆斯林土地的穆斯林,不得背叛那裏的人,也不得拿取他們的財產,因為給予他安全的前提是他不會背叛他們,即使這一點沒有用言語説出來。
阿卜杜拉·本·阿慕爾傳述,先知(ﷺ)説,誰殺害了與穆斯林訂有盟約的人,誰就聞不到樂園的香氣,雖然樂園的香氣在四十年路程之外就能聞到。
背棄諾言就係偽信
先知(ﷺ)將違背諾言列為偽信者嘅三個標誌之一。所以一個逃税、欺騙福利機構或違犯國家法律嘅穆斯林,並唔係喺遵行伊斯蘭教法。佢係喺違犯佢。《古蘭經》都允許穆斯林善待同公平對待嗰啲唔與佢哋作戰嘅人。
艾布·胡萊勒傳述,先知(ﷺ)説,偽信者的標誌有三個:説話時撒謊,許諾時食言,受託時背信。
“未曾為你們的宗教而對你們作戰,也未曾把你們從故鄉驅逐出境者,安拉並不禁止你們憐憫他們,公平待遇他們。安拉確是喜愛公平者的。”
生活喺一個國家嘅保護之下就係一份約定
無論係出生、定居定係簽證。
《古蘭經》命令履行每一項約定
違背諾言係偽信者嘅標誌
唯一嘅例外:犯罪嘅命令
法律允許一件事,並唔係命令呢件事。
任何穆斯林個人都不得執行伊斯蘭刑罰,都不得將沙里亞強加畀任何人
唯一嘅例外
先知(ﷺ)教導話,穆斯林必須服從掌權者,除非被命令去犯罪。喺英國、美國同好多其他國家,呢個喺實際中幾乎冇咩影響。佢哋嘅法律允許飲酒、賭博同婚外性行為。但一條允許某件事嘅法律,並唔命令人去做佢。一個拒絕飲酒嘅穆斯林冇違犯任何法律。呢個例外讓穆斯林可以拒絕自己去犯罪。佢並唔畀佢違犯任何其他法律嘅權利。
阿卜杜拉·本·歐麥爾傳述,先知(ﷺ)説,穆斯林必須聽從和服從掌權者,無論他喜歡與否,除非他被命令違抗真主。如果他被命令去犯罪,那就不聽從,也不服從。
穆斯林所遵守嘅伊斯蘭教法究竟係咩
伊斯蘭教法(Sharia)呢個詞嘅意思係一條道路。佢嘅大部分係功修、道德同家庭生活:禮拜、施捨、齋戒、誠實嘅交易、婚姻,以及善待父母同鄰居。佢嘅大部分係喺家裏同街上遵守嘅,而唔係喺法庭上。卒於1111年嘅學者安薩里寫道,佢嘅宗旨係保護五樣嘢:宗教、生命、理智、後代同財產。刑事處罰只係其中好小嘅一部分,而且只屬於一個穆斯林國家中合法嘅法庭。
在這部論述伊斯蘭教法原理的著作中,安薩里認為,伊斯蘭教法對人類的宗旨是保護五樣東西:他們的宗教、生命、理智、後代和財產。凡是保護這五者的,就是利益(麥斯萊哈);凡是毀壞它們的,就是應當防止的傷害。
伊斯蘭教法的標準參考著作之一(罕百里學派)。它以潔淨篇開頭,然後是禮拜,接着是殯禮、施捨、齋戒和朝覲。隨後是貿易、繼承、婚姻和離婚。關於傷害、血金和固定刑罰(哈德)的篇章在後面幾卷。
唔許私自執行,都唔許強迫
喺任何國家,任何個人穆斯林都無權對任何人執行伊斯蘭嘅刑事處罰。呢啲處罰只屬於一個穆斯林國家中合法嘅權力機構,要由合格嘅法官審理,並要有法律所要求嘅嚴格證據。一個將呢種事情攬到自己手中嘅個人、家庭或團體,本身就係喺違犯伊斯蘭教法。穆斯林都不得將伊斯蘭教法強加畀保護佢嘅國家。佢與呢個國家有一份約定,而《古蘭經》命令佢履行佢嘅約定。而且冇任何法律能使人信仰:對於宗教,絕無強迫。
罕百里學派法學家伊本·古達瑪認為,原則上,除統治者(伊瑪目)或他委任代行的人以外,任何人都不得執行固定刑罰(哈德)。他允許的唯一例外是一條關於主人與他自己的奴隸的古老裁決,這在今天已不適用。
“你們不要接近孤兒的財產,除非依照最優良的方式,直到他成年。你們應當履行諾言;諾言確是要被審問的事。”
“對於宗教,絕無強迫;因為正邪確已分明瞭。誰不信塔吾特而信安拉,誰確已把握住堅實的、絕不斷折的把柄。安拉是全聰的,是全知的。”
唔同觀點
伊斯蘭嘅觀點
生活喺一個國家保護之下嘅穆斯林,有義務遵守佢嘅法律,就好似佢要履行任何約定一樣。《古蘭經》同先知(ﷺ)嘅教導約束着佢。佢只可以拒絕叫佢犯罪嘅命令,而且佢絕唔可以自己執行伊斯蘭嘅刑罰。
《古蘭經》命令信士們履行佢哋嘅義務,並履行每一項諾言。
《古蘭經》禁止援助其他穆斯林去對付一個與穆斯林訂有條約嘅民族。
古典法學家講到喺安全保證下進入非穆斯林土地嘅穆斯林。佢哋禁止佢背叛嗰度嘅人,都禁止佢拿取佢哋嘅財產。
先知(ﷺ)將違背諾言稱為偽信嘅一個標誌。
服從掌權者只有一個限度:喺罪惡嘅事上不服從。一條允許罪惡嘅法律,並唔命令人去犯罪。
伊斯蘭嘅刑罰只屬於合法嘅權力機構,所以任何個人或團體都不得執行佢哋。
《古蘭經》禁止喺宗教上強迫人。